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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政府機關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第三節 我國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採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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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6 2011 至 2018 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派遣派駐勞工占僱用總人數比例 本研究整理

第三節 我國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採購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於 2013 年邀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擇定行政院所屬 8 個機關 共同實地訪查。該次訪查結果,部分機關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將 派遣公司規模、績效、額外給予派遣勞工福利等項目納入考量,以「最有 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派遣勞工福利略優於其他 機關。爰該總處於 2013 年 9 月 14 日46及同年 11 月 18 日47函請行政院所屬 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考量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運用勞動派遣,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及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另該 總處為鼓勵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召 開研商「鼓勵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之可行性」會議,據該總

4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3 年 9 月 14 日總處組字第 1020048604 號函說明二:「…(二)服務機關可採行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本次訪查,有部分機關將派遣公司規模、績效、額外給予派遣勞工福利等項 目納入考量,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派遣勞工福利略優於其他機關,

爰服務機關可在預算經費容許下考量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提升機關派遣勞 工福利,併請參考。」

47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3 年 11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020055169 號函說明二:「…(二)辦理勞務採購前 應注意事項:1、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各機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建議可採行以

『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

0%

5%

10%

15%

20%

25%

30%

35%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派遣勞工總人數占僱用總人數%

派遣及派駐勞工總人數占僱用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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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統計,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勞務採購,較能適度增加勞工福利、篩 選部分資本額不足或體制不健全之得標廠商48。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 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亦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函各機關,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於招 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 IZ12010 人力派遣業)或採「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49

一、政府機關勞動派遣採購規模及決標方式

經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50,下載 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共 7,557 件,

合計決標金額 598 億 7,428 萬餘元51。其中,屬中央機關辦理者 6,548 件,

決標金額 540 億 8,768 億餘元;屬地方政府辦理者 1,009 件,決標金額 57 億餘元。上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以最有利標辦理者 1,110 件,占總件數 14.69%,決標金額 149 億餘元,占總決標金額 24.90%;以最低標辦理者 6,447 件,占總件數 85.31%,決標金額 449 億餘元,占總決標金額 75.10%。

由上開分析結果,顯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主要由中央機關辦理,且決標 方式多採最低標方式辦理,詳表 4-9、圖 4-7。

表 4-9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採購規模及決標方式

政府別 最有利標 最低標 合計

件數 決標金額(元) 件數 決標金額(元) 件數 決標金額(元)

中央機關 784 13,243,141,902 5,764 40,844,544,198 6,548 54,087,686,100

地方政府 326 1,663,281,836 683 4,123,315,891 1,009 5,786,597,727

合計 1,110 14,906,423,738 6,447 44,967,860,089 7,557 59,874,283,827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本研究整理。

48 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4 年 12 月 12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55673 號書函明三:「依本總處統計,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勞務採購,較能適度增加勞工福利、篩選部分資本額不足或體制不健全之得 標廠商,…」。

4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3 年 1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416960 號函說明二:「機關辦理勞動派遣 勞務採購,為保障勞動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或採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二)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可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 需要,依資格認定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 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例如 IZ12010 人力派遣業);…」。

50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瀏覽日期:2018 年 6 月 25日)

51 本研究分析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決標資訊,其標的分類代碼與名稱為「勞務類-人力派遣服務」、「勞 務類-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及「872-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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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決標金額%

圖 4-7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採購決標方式 本研究整理

二、政府機關勞動派遣採購趨勢

2011 年至 2017 年,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數及決標 金額之趨勢分析,自 2011 年之 2,074 件及決標金額 160 億餘元,逐年遞減 至 2017 年之 548 件及決標金額 54 億餘元。中央機關部分,自 2011 年 1,784 件及決標金額 148 億餘元,遞減至 2017 年之 482 件及決標金額 49 億餘元;

地方政府部分,自 2011 年之 290 件及決標金額 12 億餘元,遞減至 2017 年 之 66 件及決標金額 5 億餘元,詳表 4-10、圖 4-8、圖 4-9。

表 4-10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採購趨勢

年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

件數 決標金額(元) 件數 決標金額(元) 件數 決標金額(元) 2011 1,784 14,833,631,380 290 1,232,982,009 2,074 16,066,613,389 2012 1,563 10,542,959,051 235 804,571,696 1,798 11,347,530,747 2013 1,029 8,843,208,353 170 850,668,927 1,199 9,693,877,280 2014 673 5,997,463,060 86 931,751,278 759 6,929,214,338 2015 482 3,937,768,796 77 758,463,707 559 4,696,232,503 2016 535 5,012,136,057 85 639,675,816 620 5,651,811,873 2017 482 4,920,519,403 66 568,484,294 548 5,489,003,697

合計 6,548 54,087,686,100 1,009 5,786,597,727 7,557 59,874,283,827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資料期間: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本研究整理

最有利 標, 17.22%

最低 標, 85.31%

最有利 標, 24.90%

最低 標, 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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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8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件數趨勢 本研究整理

圖 4-9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決標金額趨勢 本研究整理

三、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決標方式

2011 年至 2017 年,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之決標方式分 析,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由 2011 年 1,818 件,遞減至 2017 年 448 件,

減少 1,370 件,減幅 75.36%;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由 2011 年 256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件數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決標金額

年 億元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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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遞減至 2017 年 100 件,減少 156 件,減幅 60.94%。中央機關部分,

最低標由 1,638 件減為 401 件,減少 1,237 件,減幅 75.52%;最有利標由 146 件減為 81 件,減少 65 件,減幅 44.52%。地方政府部分,最低標由 180 件減為 47 件,減少 133 件,減幅 73.89%;最有利標由 110 件減為 19 件,

減少 91 件,減幅 82.73%。詳表 4-11、圖 4-10、圖 4-11。

表 4-11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決標方式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

最低標 最有

利標 總件數 最低標 最有

利標 總件數 最低標 最有

利標 總件數

2011 1,638 146 1,784 180 110 290 1,818 256 2,074 2012 1,371 192 1,563 170 65 235 1,541 257 1,798 2013 928 101 1,029 121 49 170 1,049 150 1,199 2014 577 96 673 59 27 86 636 123 759 2015 407 75 482 50 27 77 457 102 559 2016 442 93 535 56 29 85 498 122 620 2017 401 81 482 47 19 66 448 100 548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研究整理

圖 4-10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最有利標趨勢 本研究整理

0 500 1,000 1,500 2,0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最有利標合計件數

年 件數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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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1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最低標趨勢 本研究整理

經分析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當年度採用決標方式趨勢,採最低標 決標案件比例,由 87.66%降為 81.75%;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12.34

%提升為 18.25%。中央機關部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8.18%提 升 17.38%。地方政府部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37.93%降為 35.06

%,詳表 4-12、圖 4-12、圖 4-13。

表 4-12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當年度勞動派遣採購採用決標方式

單位:件數%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

最低標 最有利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2011 91.82% 8.18% 62.07% 37.93% 87.66% 12.34%

2012 87.72% 12.28% 72.34% 27.66% 85.71% 14.29%

2013 90.18% 9.82% 71.18% 28.82% 87.49% 12.51%

2014 85.74% 14.26% 68.60% 31.40% 83.79% 16.21%

2015 84.44% 15.56% 64.94% 35.06% 81.75% 18.25%

2016 82.62% 17.38% 65.88% 34.12% 80.32% 19.68%

2017 83.20% 16.80% 71.21% 28.79% 81.75% 18.2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研究整理

0 500 1,000 1,500 2,0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最低標合計件數

年 件數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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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2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當年度勞動派遣採購採用最有利標趨勢 本研究整理

圖 4-13 2011 至 2017 年政府機關當年度勞動派遣採購採用最低標趨勢 本研究整理

四、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決標標比

2011 至 2017 年,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共 7,557 件,

合計決標金額 598 億 7,428 萬餘元。以最有利標決標者 1,110 件,總決標金 0%

25%

50%

75%

1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最有利標案件%

0%

25%

50%

75%

1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合計最低標案件%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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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149 億餘元,平均標比 99.58%,其中標比低於 80%52者 8 件,占最有利 標總案件數 0.72%;以最低標決標者 6,447 件,總決標金額 449 億餘元,平 均標比 96.96%,其中標比低於 80%者 133 件,占最低標總案件數 2.06%。

由以上分析顯示,採行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平均 決標標比略高於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案件,且標比低於底價 80%案件比例,

亦低於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案件,詳表 4-13、圖 4-14、圖 4-15。

表 4-13 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決標標比低於 80%

決標方式 案件數 (A)

總決標金額(元) 平均標比

標比低於 80%案件數

(B)

標比低於 80%案件比

(B/A)%

最有利標 1,110 14,906,423,738 99.58% 8 0.72%

最低標 6,447 44,967,860,089 96.96% 133 2.06%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資料期間: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本研究整理

圖 4-14 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平均標比 本研究整理

52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同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訂有底價之採購,

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99.58% 96.96%

0%

20%

40%

60%

80%

100%

最有利標 最低標

平均標比%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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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5 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標比低於底價 80%案件比例 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