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建議

一、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約為僱用總人數 5.08%,已逾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 3%之規定,合 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高達僱用總人數 32.99%,且間有中央 及地方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勞工辦理之業務,涉及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 力行使項目,或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等情事,

政府機關允宜全面檢討組織員額之編制、預算員額之編制及進用情形 等,以確保機關整體策略之達成。

勞動部為明確規範不同於傳統勞資關係之派遣勞動關係、明確要派 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對派遣勞工之責任,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參考德 國、日本及韓國勞動派遣法,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擬訂「派遣勞工保護 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該草案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要派單位運用派 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勞動部並參考「中央政 府機關總員額法」員額採總量管制精神,於草案第 25 條規定,行政院 等一級機關及所屬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 3%。

本研究發現,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僱用總人數 14 萬 9,629 人,運用派遣勞 工人數 7,607 人,約為僱用總人數 5.08%;運用派駐勞工人數 4 萬 1,754 人,約為僱用總人數 27.90%;合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 4 萬 9,361 人,約為僱用總人數 32.99%。顯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 工總人數,已逾「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 24 條第 1 項,運用派遣勞 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 3%之規定,就本研究所探討之德國、日 本、韓國、丹麥、荷蘭、瑞士、比利時等 7 個外國政府相關文獻,亦未 見有如此高比例之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另本研究發現,部分機關運 用派遣勞工辦理核心業務,或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 項目,如教育部、新竹縣、臺中市;部分機關實際指揮監督管理勞務承 攬契約承攬人派駐勞工,如交通部、經濟部、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

有違「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 承攬參考原則」,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之相關規定。

行政院為回應各界要求政府減少運用勞動派遣之訴求,達成行政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暨所屬機關(構)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及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之目標,

雖已於 2018 年 7 月 18 日訂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 遣實施計畫」,檢討原運用勞動派遣辦理之業務性質,屬須機關指揮監 督者,改為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屬毋須機關指揮監督之 業務,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預計自 2021 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

惟上開計畫實施對象,僅限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不含公立醫院、

學校、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機關。

綜上,鑒於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

約為僱用總人數之 5.08%,已逾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不得逾其僱用總人 數 3%之規定,合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高達僱用總人數之 32.99%,為外國政府少見之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且間有政府機關 運用派遣勞工辦理涉及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實際指揮監督 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等情事,政府機關允宜全面檢討組織員額 之編制、預算員額之編制及進用情形,以確保機關整體策略之達成。

二、勞動部為保障政府機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雖已訂定「政府機關(構) 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供各機關使用,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未將該勞動契約範本納入「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亦未要求機 關依勞動部勞動契約範本審核廠商與派遣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無缺 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亟待檢討改善。

勞動部為保障政府機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於 2016 年 2 月 26 日 檢送該部研訂「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予各級政 府機關,請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於辦 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時參考使用,勞動契約書範本訂有派遣勞工之 工作內容、薪資、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加班、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

工作規範、派遣工作單、福利、請假、特別休假等權益事項,嗣該部於 2017 年 6 月 29 日增訂相關勞工權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訂頒「行政 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勞務採購運用勞動派遣有所遵循,

於 2016 年 4 月 25 日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惟該會未將勞動 部勞動契約範本納入其所訂「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亦未要求機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勞動部所訂勞動契約範本,審核廠商送備查之勞動契約有無缺漏或違 反相關勞動法令。又「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1 款,雖有規 定機關審核廠商所送勞動契約有無缺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惟對於勞 動契約,僅要求其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 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派遣勞工在機關工作期間之權 益與義務事項;嗣該會於 2017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內容,增訂上開勞動契 約應載明廠商給付派遣勞工薪資期限,及廠商未依該期限給付派遣勞工 薪資,經機關催告仍未改正者,同意由機關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

給付派遣勞工(即採購契約所載該派遣勞工薪資,包含加班費、差旅費,

但不包含廠商及派遣勞工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 退休金、健保費及稅捐等費用)等規定,惟對於勞動契約應審核內容,

仍不及勞動部所訂「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完備。

本研究發現,部分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與「政 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相較,派遣勞工無同意加班 與否、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派遣工作 單、投保傷害保險、婚假等 11 種假別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特別休假、

派遣期間轉任、職業災害、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職業安 全衛生、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合意修約等相關權益。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允宜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納入「政府機關(構) 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要求機關確實審核勞動契約有無缺漏 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以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三、派遣勞工與派駐勞工均於機關工作場所,辦理機關所交付之工作,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各式勞務類採購契約範本,對於派遣勞 工與派駐勞工之權益保障卻有差異,亟待檢討改善。

依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 2 點,派遣勞工:指受派遣 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另依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 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 2 點,派駐勞工:指受承攬人僱用,派駐於各機 關工作場所,依承攬人指示完成勞務承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關於勞 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區別,依勞動部 2015 年 4 月 22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40125914 號函釋,派遣勞工要接受機關指揮監督,而機關對派駐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工無指揮監督權。依上開勞動部定義及函釋,派遣勞工與派駐勞工主要 差異,雖在於機關對其有無指揮監督權,惟兩者均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

辦理機關所交付之工作。

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供各機關辦理勞 務類採購有所遵循,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 理契約範本等 5 種契約範本。上開 5 種採購契約範本中,訂有派遣勞工 權益保障規定者,計有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等 3 種;訂有派駐勞工權益保障規範者,計 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等 2 種。

本研究歸納上開 5 種勞務類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主要有:1.薪資;2.保險;3.勞動契約;4.工作時間、加班、請假、特別 休假;5.機關抽訪勞工權益保障情形;6.提供申訴管道,落實性別歧視 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7.維護勞工健康、安全及福祉 等 7 類。經分析上開 5 種勞務類採購契約範本,對勞工權益保障之完善 程度依序為: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 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換言之,同為運用派遣勞工之 3 種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完 善程度不同,依序為: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同為運用派駐勞工之 2 種契約範本,對派 駐勞工權益保障之完善程度亦不同,依序為: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 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本研究另發現,機關對相同勞務需求,可選擇不同採購契約範本。

以機關採購「資訊」勞務為例,其可採用之採購契約範本,計有:勞動 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等 3 種。

經分析結果,若機關採用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該勞工身分為派遣勞 工,可享有 7 類完善的權益保障;惟機關若採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該

經分析結果,若機關採用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該勞工身分為派遣勞 工,可享有 7 類完善的權益保障;惟機關若採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