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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政府機關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第五節 我國政府機關檢討運用勞動派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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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公司等,實際指揮監督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3.基隆市政府 2017 年編列經費 1,246 萬餘元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派駐機關單位之勞務承 攬人員 35 人,其中基隆市立體育場,八斗高中,銘傳、成功 2 所國中,

中興、隆聖、中山、仁愛、仙洞、深美、德和 7 所國小,過港、建德 2 所幼兒園及基隆市立醫院等,合計 14 個機關單位,核有實際指揮監督管 理承攬人派駐勞工情形;4.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 局、經濟發展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水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交 通局、觀光旅遊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 局、法務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秘書處、體育局、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4 個機關單位,核有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情形;5.宜蘭縣政 府文化局辦理宜蘭演藝廳及該局相關場域之音響技術執行管理計畫委外 採購,核有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之情事。

第五節 我國政府機關檢討運用勞動派遣情形

行政院為回應各界要求政府減少運用勞動派遣之訴求,達成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構)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及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之目標,於 2018 年 7 月 18 日訂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

該計畫之實施對象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但不含公立醫院、學校及 事業機構,實施期程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 簡述該計畫重點、實施策略及相關配套措施:

一、計畫重點56

(一)有運用勞動派遣之機關,應於原編列 2019 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概算額 度內,檢討原運用勞動派遣辦理之業務性質,屬須機關指揮監督者,

改為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屬毋須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

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二)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運用勞動派遣辦理之業務,應參照上開原則,依其 性質是否須指揮監督,檢討改以校務基金或於用人費額度內進用契僱

56 參照行政院 2018 年 7 月 18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70046761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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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或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三)各主管機關應於 2018 年 7 月底前,配合調整 2019 年度預算案非典型人 力經費之編列。於計畫實施期間,應於每年底前將次一年度規劃減少 之派遣勞工人數及其轉換後之人力類型(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之非典 型人力)調整情形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 2021 年起,各機關、

學校及國營事業除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可者外,其餘業務均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

(四)依本計畫轉換改為自僱人員進用者,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甄選作業,並確依計畫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二、實施策略

(一)行政院辦理所屬二級機關 2016 年度員額評鑑時,屬應減少派遣勞工之 列管事項應照案執行。

(二)各機關運用之派遣勞工應於 2019 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內,依業務 性質檢討改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實際辦理業務項目屬 電話總機、清潔、檔案管理、駕駛、電腦維修、公文傳遞、資料登錄、

遊憩館所民眾服務等 8 項業務類型,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三)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文化部等 7 個機關,2019 年及 2020 年每年減少之勞動派遣經費不得少 於 30%,自 2021 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上開 7 個機關以外之其他機 關自訂逐步減少勞動派遣經費之比率,自 2020 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 遣。

(四)各機關應於 2019 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內調整人力類型,且其各年 度調整之臨時人員與派遣勞工加總人數,不得超過 2018 年度勞動派遣 採購總人數。

三、相關配套措施 (一)勞務承攬部分

1.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規定,

妥適運用勞務承攬,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

不得指揮監督管理派駐勞工。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 攬關係;因業務需要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時,應確實依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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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2.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原於同一機關擔任派遣勞工之年資併計特別休 假年資。

(二)臨時人員部分

1.各機關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甄選作業

(1)職缺公告程序:用人機關應將職缺名額、所需資格條件、工作內容、

辦公地點、甄選方式等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用 人機關網站或相關就業服務網公告 3 日以上(不含例假日)。

(2)資格條件:職缺所需資格條件不得針對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種族 等,訂定限制或排除參加甄選之條件。

(3)遴選小組之組成:用人機關應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至少 5 人,用人 機關之政風單位人員及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應至少各 1 人,並為遴選 小組之當然成員。職缺之遴選方式、評分標準、資格審查、人員面試、

建議錄取名單等,均由遴選小組審議辦理,必要時得將部分甄試作業 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辦理。

2.各機關為符合獎優汰劣原則,提升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

應訂定臨時人員考核要點,並將考核程序、結果與救濟途徑等,納入規 範。

3.各機關應依臨時人員所辦理業務性質、學經歷條件、工作之職責程度等 因素綜合考量,參考民間薪資水準,合理釐訂臨時人員薪資;工作質量 有所增加,應相對調整其薪資。

4.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原於同一機關擔任派遣勞工之年資併計特別休 假年資。

5.依本計畫改自僱之臨時人員,屬不定期契約進用者,視為經行政院核定 之不定期契約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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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小結

一、 我國政府機關運用非典型勞務人力,係源於前勞委會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公告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促使許多政府機關為規避 雇主責任,大量使用非典型人力,政府派遣人數遽增。立法院爰於 2010 年 1 月 11 日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9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作成「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應在本決議通過 6 個月內 遏止政府機關帶頭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並進行政府勞務採購之查察 工作,以及檢修現行政府部門勞務採購法令有無不足之處,以確保勞 工權益,給予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之通案決議。

二、 行政院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要求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 予適度控管人數上限為 1 萬 5,514 人。另各機關原運用之派遣勞工,如 非屬得運用派遣勞工業務範圍者,得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或以定期 契約進用臨時人員。

三、 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所 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雖由 1 萬 1,930 人降至 7,607 人,減少 4,323 人;惟同時期以勞務承攬運用派駐勞工人數,卻由 3 萬 5,680 人增至 4 萬 1,754 人,增加 6,074 人;合計運用非典型勞務人數,由 4 萬 7,610 人增至 4 萬 9,361 人,增加 1,751 人。顯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非典 型人力情形仍屬普遍。

四、 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所 屬機關運用臨時人員人數,由 2 萬 9,821 人增至 3 萬 8,256 人,增加 8,435 人,增幅 28.28%。若加計同時期運用非典型勞工人數,行政院所屬機 關運用派遣勞工、派駐勞工及臨時人員合計人數,由 7 萬 7,431 人增至 8 萬 7,617 人,增加 1 萬 186 人,增幅 13.15%。顯見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運用派遣勞工、派駐勞工及臨時人員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

五、 我國自 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該法規定機 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 17 萬 3 千人,且立法院在通過該法時要求機關員 額未來應於 5 年(2011 年至 2015 年)內降為 16 萬人。依據行政院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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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統計,2015 年總員額已降為 15 萬 8,845 人、預算員額為 13 萬 3,963 人;2018 年總員額為 15 萬 4,389 人、預算員額為 13 萬 992 人。顯見 中央政府機關確實依總員額法控管員額。

六、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2011 年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僱用總人數約 14 萬 3,271 人至 15 萬 1,735 人;

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約 7,607 人至 1 萬 1,930 人;運用派駐勞工人數約 3 萬 4,360 人至 4 萬 1,754 人;合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約 4 萬 3,514 人至 4 萬 9,361 人。經統計 2011 年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 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約為僱用總人數之 5.08%至 8.33%,

已逾「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 24 條第 1 項,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不 得逾其僱用總人數 3%之規定;且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及派 駐勞工合計人數,高達僱用總人數之 30.42%至 33.23%。就本研究所 探討之德國、日本、韓國、丹麥、荷蘭、瑞士、比利時等 7 個外國政 府相關文獻,未見有如此高比例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七、 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 件共 7,557 件,合計決標金額 598 億 7,428 萬餘元。其中,屬中央機關 辦理者 6,548 件,決標金額 540 億 8,768 億餘元;屬地方政府辦理者 1,009 件,決標金額 57 億餘元。上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以最有利標辦理 者 1,110 件,占總件數 14.69%,決標金額 149 億餘元,占總決標金額 24.90%;以最低標辦理者 6,447 件,占總件數 85.31%,決標金額 449 億餘元,占總決標金額 75.10%。分析結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主要 由中央機關辦理,採最有利標案件比例逐年增加,顯示政府機關已在 預算經費容許下採行最有利標,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及保障派遣 勞工應有權益。

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對於依行政院 2010 年 8 月 27 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之勞動派遣採

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對於依行政院 2010 年 8 月 27 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之勞動派遣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