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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典型勞動力之法律性質

第五節 政府採購契約非典型勞動力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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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透過勞務採購方式運用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方式辦 理。

二、 「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係由各機關依業務推動需要自行決定辦 理方式,又二者人力運用之差異主要係以契約實際簽訂情形及員工指 揮監督權之歸屬作為判斷標準。其中,勞動派遣係以廠商指派派遣勞 工至機關提供勞務為履約標的,派遣勞工並受機關指揮監督;而勞務 承攬則係以廠商完成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為履約標的,機關對承攬廠 商之勞工無指揮監督權。

三、 前開各類非典型人力,除臨時人員係受公務機關所直接雇用外,志工 及勞務採購人力,均未與機關成立勞動契約。又其中勞務採購人力,

係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其採購行為性質屬私經濟行政,爰機 關與廠商雙方所簽訂之契約,非屬行政契約,亦非屬勞動契約;至廠 商與其所雇用勞工之間則成立勞動契約,並基於該契約衍生債權債務 關係,因此包括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均屬私權範疇。至機關與派 遣公司及承攬公司間,對於公務之履行及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之 連帶責任,因機關係於契約中明訂保護相關勞工權益規定,並依契約 約定查察廠商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係透過契約約定辦理,爰 屬私法上責任。

第五節 政府採購契約非典型勞動力之相關規定

我國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 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於 1999 年 5 月 27 日施行「政府採購法」,規定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 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 傭等。其中有關勞務部分,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依政府採購 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供各機關辦理勞務 類採購有所遵循,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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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 案管理契約範本」等 5 種契約範本。上開 5 種採購契約範本,其中訂有派 遣勞工權益保障規定者,計有「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 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等 3 種;訂有派駐勞工權益保 障規範者,計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等 2 種。對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權益保障情形,整理如表 3-6 所示。

表 3-6 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權益保障

勞務類採購契約範本 版本 派遣勞工

權益保障

派駐勞工 權益保障 1. 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 2018/1/30 有 - 2.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2017/11/9 - 有 3.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2017/7/13 有 - 4.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2017/4/6 有 - 5.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2017/4/6 - 有 本研究整理

行政院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其中第 5 點第 2 項第 1 款,要求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 關規定完成立法前,進行總量管控,並檢討將其運用派遣勞工所辦理之業 務,將業務區塊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因此各機關除將屬機關核心、公權 力業務保留由機關正式人員辦理外,亦可視業務需要,依「政府採購法」

透過勞務採購方式運用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34

「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2 條第 2 款,列載派遣勞工之職務計有:

公文收發傳遞、環境清潔、事務機器設備維護、公務車輛駕駛、圖書出借、

文書繕打、翻譯或校對、資訊、總機、倉儲管理、業務資料彙整登錄、停 車場計時人員、非屬醫療行為之照護服務、教養輔導、展場規劃或導覽服 務、機關科技專案計畫之協助工作、協助法律事務及其他(適宜運用勞動派 遣業務項目)等 18 種職務。惟「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未列載派駐勞工之 職務。謹將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相關規定,整理如圖 3-3 所示。

3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2014 年 5 月 1 日以總處組字第 1030032220 號函答覆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 金會,有關我國政府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執行公務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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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相關規定 本研究整理

一、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中,訂有派遣勞工權益 保障規定者,計有「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等 3 種,其中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最為完善者為「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

(一)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8 年 1 月 30 日修訂之「勞動派遣採購 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規定主要有:1.薪資;2.保險;3.勞動契約;

4.工作時間、加班、請假、特別休假;5.機關抽訪勞工權益保障情形;6.提 供申訴管道,落實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7.維護 勞工健康、安全及福祉等 7 類,整理如表 3-7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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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類別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第 13 款第 4 目)

三、勞動契約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 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第 8 條第 13 款第 1 目)

本研究整理

二、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中,訂有派駐勞工權益 保障規定者,計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等 2 種,其中對於派駐勞工權益保障規定最為完善者為「勞務採購契約範 本」

(一)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 年 11 月 9 日修訂之「勞務採購契約 範本」,對派駐勞工35權益保障規定主要有:1.薪資;2.保險;3.工作時間、

加班、請假、特別休假;4.機關抽訪勞工權益保障情形;5.提供申訴管道,

落實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等 5 類,與「勞動派 遣採購契約範本」相較,缺少對勞工之勞動契約、維護勞工健康、安全及 福祉等 2 類權益之保障,整理如表 3-10 所示。

表 3-10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

權益類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一、薪資 1. 薪資採固定金額(第 8 條第 16 款第 2 目(2),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2.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履約勞工薪資支付證

明(僅適用於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招標文件 已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薪資基準者)。(第 5 條第 8 款,由機 關於招標時勾選)

二、保險 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 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機關 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4)) 2.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事時,檢

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有關勞 工保險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事項)依法查處。(第 8 條第 16 款

35 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第 16 款,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 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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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 年 4 月 6 日修訂之「公共工程專案管 理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規定主要有:薪資、保險、勞動契約等 3 類,整理如表 3-11 所示。

表 3-11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 權益類別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對派駐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一、薪資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雇員工,未依法給付工資,且可 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 至情形消滅為止。(第 5 條第 4 款第 5 目)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第 8 條第 18 款第 2 目)

二、保險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雇員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 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甲方得暫 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第 5 條第 4 款第 5 目)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 1 次向甲方請款 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 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 (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 1 期款。(第 5 條第 12 款)

3.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 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 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第 8 條第 18 款第 2 目)

4.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 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 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第 8 條 第 18 款第 4 目)

5. 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於施工期間應為其專案管理人員投保雇 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第 10 條第 1 款第 2 目,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5. 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於施工期間應為其專案管理人員投保雇 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第 10 條第 1 款第 2 目,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