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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國政府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第二節 歐洲國家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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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地使用派遣人力11二、韓國政府

韓國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及提昇派遣勞工權益,並確保 此類勞動力的平穩供給。政府部門和私部門一體適用派遣勞工保護法,並 無特別條款規範政府部門運用派遣勞工。

據統計韓國約有 8 萬 1,000 名派遣勞工,占韓國領薪勞動人口(約 1,600 萬人)約 0.5%。使用派遣的 32 種工作類別限制,一體適用於公部門及私部 門,政府雖也有使用派遣,但人數不多。專業派遣的比例不高,許多派遣 勞工仍是從事事務性工作。但因為韓國工會基本上反對勞動派遣制度且力 量強大,故韓國政府機關幾乎沒有派遣制的員工,該國派遣勞動主要是在 民間企業12

第二節 歐洲國家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

一、德國政府

在德國,「非典型勞動關係」包含部分工時、定期勞動、社會保險外的 自由勞動、勞動派遣、家內勞動或個體自我勞動等類型。德國在勞動派遣 方面有「營業性勞工轉讓規制法」,該法被定位為勞工保護法制,但同時也 是活化勞動市場之工具。在部分工時與定期契約方面,德國訂有「部分工 時與定期勞動契約法」,該法係規範德國勞動關係中的部分工時與定期工的 勞動關係,其目的在於促進部分工時勞動、確定合法的定期勞動契約以及 禁止雇主給予部分工時勞動者及定期契約勞動者差別待遇。隨著社會及經 濟政治關係的丕變,德國亦開始研究政府部門中之非典型勞動關係。在德 國政府部門的勞動關係中,原則上可包含不同的法律關係,例如公務員、

公務員兼具勞工關係者以及單純的勞工等。此外,德國政府部門的勞動關 係近年來有明顯趨近私部門之傾向,亦即維持最低的公務人員身分法制,

其他則與私部門勞動關係完全相同,不論是在進用、任職、晉升與解僱等 方面。德國除了職業公務員之職務或職業訓練關係須依國家法令規定外,

11 黃繹修、方暐婷,中央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現況之探討-兼論派遣勞工薪資與勞務採購之關係,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研究報告,2015 年,第 14 頁。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韓國就業勞動部、工會組織暨相關民間機構考察報告,2011 年 3 月 15 日,第 2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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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其他受僱者之勞動關係所含之權利義務內容,幾乎由團體協約來規 範。近幾年來,德國政府機關更是針對派遣勞工訂了許多團體協約,特別 是在公立醫院。雖然自 1990 年代以來,德國之政府改造及去國家化思考模 式已導致政府組織架構精簡,然而近年來由於政治濟經局勢的改變,公部 門為因應此等變革的挑戰,甚至不再嚴格區分公務人員與勞工身分,這讓 非典型勞動關係在政府部門越形重要13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 1967 年肯認派遣勞工具有從事派遣業務的經濟活 動的自由,德國聯邦眾議院於 1972 年 6 月 21 日通過「勞動派遣法」

(Arbeitnehmerueberlassungsgesetz)並於同年 8 月 7 日公布實施,公、私部門 均適用該規定。除營造業禁止運用派遣勞工外,原則上凡公、私部門均得 運用派遣勞工,又德國聯邦政府運用派遣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類型,並非行 政任務中的核心專業領域,僅屬輔助性、技術性的事務,如文書管理、秘 書、守衛等。

德國公務人力大致可分為公務員、契約性職員及契約性職工等 3 個類 別,除公務員與國家間為公法契約關係外,其餘契約性職員及契約性職工 與國家間均為私法僱用關係。德國於 2005 年開始推動公部門人力體制改革,

縮減政府之行政人力,致既有公務人力無法因應龐大之公務需求,因此德 國政府不得不尋求派遣勞工來協助執行行政任務;另該國布蘭登堡邦政府 也指出,現職正式人員休假及生病也是機關必須運用派遣勞工之理由。整 體而言,德國政府及國營事業雖也會運用派遣勞工,但進用原因,主要係 為因應正職員工休假期間所需之人力,且均為短期性,人數亦不多14二、丹麥政府

丹麥中央政府公務員總數約 24 萬 5,000 人,其中三分之一為正式終身 職之公務員,其餘為聘僱人員;地方政府公務員總數約 64 萬 5,000 人,其 中十分之一為正式終身職之公務員,餘為聘僱人員。丹麥政府部門員工人 數,占全國勞動人口三分之一。1980 年以來,丹麥政府為控管人事支出,

於機關人力進用、運用及薪資協商等制度,呈現多元而彈性特色。該國人

13 鄭津津等,我國中央行政機關使用非典型勞動力的影響與因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報告,2010 年 6 月,第 2 頁。

1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 年度赴德國、丹麥友好訪問及考察報告,2010 年 10 月 14 日,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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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管機關財政部只控管高階主管(相當我國司處長以上)人數,其他類別人 力則以人事費總量控管,由各機關視業務自行決定進用人力屬性及人數。

整體而言,丹麥政府機關中正式公務人員所占比例在近年來呈下降趨勢,

以契約進用之聘僱人員所占比例逐年攀高,幾乎已成為維持政府部門運作 主要人力,地方聘僱人力所占比例甚至可高達 90%。

丹麥公、私部門運用勞動派遣情形並不普遍,因此該國人事主管機關 財政部目前並無針對派遣勞工進行統計,主要原因為丹麥相較於他國擁有 更為彈性之勞動市場特性。丹麥加入歐盟後,亦曾參考歐盟之勞動派遣制 度,但運用情形並不普遍,目前該國並無推動勞動派遣法制化之規劃。

至於丹麥政府部門由於係採人事費總量控管,各機關多以契約進用所 需人力;由於彈性之勞動市場及完備之社會救濟制度,使得公部門人員流 動門檻低,亦即丹麥各機關視業務消長情形,自行進用之契約人力已可達 到人力調節功能,同時可避免勞動派遣衍生之勞資糾紛問題。因此,丹麥 政府公部門運用勞動派遣,並不普遍15

三、荷蘭政府

荷蘭是歐洲少數允許勞動派遣,且訂有完整派遣法令的國家。荷蘭政 府於 1998 年制訂勞動派遣法,稱為「臨時工仲介商法案」(Temporary Agencies Act,簡稱 WAADI),規範荷蘭臨時勞工之權益(原則上臨時勞工也能享有法 定最低工資、在同一行業之中有權享有相同薪資與其他津貼,臨時工與仲 介商所簽訂協議視為僱用契約等)。其法案之產生,係透過社會對話模式,

經由勞方、資方、政府三方對話溝通協商方式,共同針對特定經濟及勞工 議題,尋求和平有效的解決之道。

荷蘭中央 13 個部會所屬公務員總數,經扣除教育及警政體系,約有 32 萬 5 千人。2010 年荷蘭新政府成立後,即著手推動政府人力管理改革,為 充裕公共事務經費來源,以精簡 10%文官為目標。荷蘭文官之進用,具有 高度彈性,在正式文官之外,為因應業務需要,也進用契約人員(類似我國 之聘僱及臨時人員),該類契約人員約占整個聯邦政府人員 10%,但隨著政 府精簡正式文官人事政策之延續,此類契約人員比例可能會提高。另公部

1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 年度赴德國、丹麥友好訪問及考察報告,2010 年 10 月 14 日,第 25-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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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並未透過民間仲介公司,使用派遣人力。

荷蘭政府因在人員進用已有高度彈性,假如使用派遣勞工,除薪資水 準與一般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相當外,尚需另外支付一筆仲介費(類似我國 之管理費)給仲介商,就人力成本而言,並不會更為節省,所以荷蘭政府部 門並未使用派遣勞工16

四、瑞士政府

瑞士聯邦政府對於各部會員額之管理,於 2002 年前即揚棄員額總量管 制機制,而改採財務支出概念,將聯邦人事費總數,匡限在聯邦政府總支 出 8.9%(約 50 億瑞郎,相當新台幣 1,725 億元),且不再增加。瑞士聯邦人 事費占政府總預算比率,係所有 OECD 會員國及歐洲國家政府中最低者。

瑞士聯邦政府共有公務員 3 萬 7 千人,至於各部會如有增加人力之需求時,

則由聯邦人事行政署負責協調,必要時陳報國會,但原則仍均維持年度總 人事費占聯邦政府總支出 8.9%的範圍內。瑞士聯邦政府機關在運用派遣勞 工方面,所適用之法律與民間公司相同,均適用「就業服務法」(Law of employee service,簡稱 LSE)。同時該法中對各要派單位可運用派遣勞工人數,

也未訂有固定比例,因此當各部會預算被國會凍結時,即可能採用派遣勞 工,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一般行政、醫院護士、兒童及老人照顧等工作項 目17

四、比利時政府

比利時政府機關在人力運用來源,也包括契約僱用人員,主要分為臨 時性之職務代理人、特殊任務人員及專業性人員等 3 種,均為有固定期限 者(類似我國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契約到期即予解雇。上述人員之招募及 進用,原則上均由國家文官考選局負責,各部會如有業務需要亦可自行遴 選,但仍須透過文官考選局統一僱用。目前進用此類契約僱用人員最多者 為隸屬社會融合部(比利時稱為社會融合公共服務)之政治庇護所,因該所業 務需要多國語言人才,透過契約僱用人員不僅容易尋找所需人才,在人員 調度也較具彈性。依比利時法律規定,公部門係禁止使用派遣人力18

1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 年度赴荷蘭、瑞士、比利時考察報告,2011 年 10 月 5 日,第 15 頁。

17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 年度赴荷蘭、瑞士、比利時考察報告,2011 年 10 月,第 16-20 頁。

18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 年度赴荷蘭、瑞士、比利時考察報告,2011 年 10 月,第 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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