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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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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勞工總人數雖已逐年減少,惟運用勞 務承攬之派駐勞工總人數卻逐年增加,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

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約為僱用總人數之 5.08%至 8.33%,合計運用派 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高達僱用總人數之 30.42%至 33.23%,對於非 典型勞工權益之保障至為重要。

我國政府機關自前勞委會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公告政府機關臨時人 員納入勞基法後,開始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勞務人力。行 政院為規範該院及所屬機關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

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要求 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 控管人數上限為 1 萬 5,514 人。另各機關原運用之派遣勞工,如非屬得 運用派遣勞工業務範圍者,得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或以定期契約進用 臨時人員。又我國自 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該法規定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 17 萬 3 千人,且立法院在通過該法時 要求機關員額未來應於 5 年(2011 年至 2015 年)內降為 16 萬人。

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 院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雖由 1 萬 1,930 人降至 7,607 人,減少 4,323 人;惟同時期以勞務承攬運用派駐勞工人數,卻由 3 萬 5,680 人 增至 4 萬 1,754 人,增加 6,074 人;合計運用非典型勞務人數,由 4 萬 7,610 人增至 4 萬 9,361 人,增加 1,751 人。顯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 非典型人力情形仍屬普遍。另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臨時人員人數,由 2 萬 9,821 人增至 3 萬 8,256 人,增加 8,435 人,增幅 28.28%。若加計同時期運用 非典型勞工人數,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派駐勞工及臨時人員 合計人數,由 7 萬 7,431 人增至 8 萬 7,617 人,增加 1 萬 186 人,增幅 13.15%。顯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派駐勞工及臨時人員 人數,有逐年增加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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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5 年總員額已降為 15 萬 8,845 人、

預算員額為 13 萬 3,963 人;2018 年總員額為 15 萬 4,389 人、預算員額 為 13 萬 992 人。顯見中央政府機關確實依總員額法控管員額。惟依據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2011 年至 2018 年第 1 季,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僱用總人數約 14 萬 3,271 人至 15 萬 1,735 人;運用 派遣勞工人數約 7,607 人至 1 萬 1,930 人;運用派駐勞工人數約 3 萬 4,360 人至 4 萬 1,754 人;合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人數,約 4 萬 3,514 人至 4 萬 9,361 人。

經統計 2011 年第 4 季至 2018 年第 1 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派 遣勞工總人數,約為僱用總人數之 5.08%至 8.33%,已逾派遣勞工保護 法草案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 3%之規定,合計運用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 人數高達僱用總人數之 30.42%至 33.23%。就本研究所探討之德國、日 本、韓國、丹麥、荷蘭、瑞士、比利時等 7 個外國政府,相關文獻中未 見有如此高比例之非典型勞動力運用情形,且我國迄今未完成派遣勞工 保護相關立法,顯見非典型勞工權益之保障至為重要。

二、我國政府機關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主要由中央機關辦理,近年採購 案件數及決標金額雖逐年減少,惟採最有利標案件比例逐年增加,顯 示政府機關已在預算經費容許下採行最有利標,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 福利及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2013 年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前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實地訪查發現,部分機關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將派遣公司規模、績效、額外給予派遣勞工福利等項目納入考量,以「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派遣勞工福利略優於 其他機關。該總處爰於 2013 年 9 月 14 日及同年 11 月 18 日函請行政院 所屬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考量採行以「最有利標」方 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及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 益。

本研究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統計 2011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政府採購標的分類代碼表「872 人力派遣服務 (勞動派遣服務)」之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共 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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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合計決標金額 598 億 7,428 萬餘元。其中,屬中央機關辦理者 6,548 件,決標金額 540 億 8,768 億餘元;屬地方政府辦理者 1,009 件,決標 金額 57 億餘元。上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以最有利標辦理者 1,110 件,占總件數 14.69%,決標金額 149 億餘元,占總決標金額 24.90%;

以最低標辦理者 6,447 件,占總件數 85.31%,決標金額 449 億餘元,

占總決標金額 75.10%。由上開分析結果,顯示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主 要由中央機關辦理,且決標方式多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經分析 2011 年至 2017 年,我國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 件數及決標金額之趨勢,自 2011 年之 2,074 件及決標金額 160 億餘元,

逐年遞減至 2017 年之 548 件及決標金額 54 億餘元。中央機關部分,自 2011 年 1,784 件及決標金額 148 億餘元,遞減至 2017 年之 482 件及決 標金額 49 億餘元;地方政府部分,自 2011 年之 290 件及決標金額 12 億餘元,遞減至 2017 年之 66 件及決標金額 5 億餘元。又分析 2011 年 至 2017 年決標方式變化,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12.34%提升為 18.25%;採最低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87.66%降為 81.75%。中央機關 部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8.18%提升 17.38%。地方政府部 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例,由 37.93%稍降為 35.06%。顯示多數政 府機關已在預算經費容許下,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

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及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

三、我國為保障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權益,各主管機關雖已依其權責訂有 相關規定,惟實際執行情形,仍有部分政府機關對於派遣勞工及派駐 勞工權益保障未盡周全情事,亟待檢討改善。

我國為保障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權益,各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訂有相 關規定。在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方面,計有:勞動部之勞動派遣權益指導 原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派遣勞動契約應 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共 6 種。在派駐勞工權益保障方面,

計有:勞動部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及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 2 種。惟本研究發現,部分政府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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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派遣勞工及派駐勞工權益之保障,仍有未盡周全之處。分述如次:

(一)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缺失情形:1.部分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之勞動契 約書,未採用勞動部「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

如宜蘭縣、新竹縣、嘉義市;2.部分政府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案,未 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保障派 遣勞工權益,如新竹縣、嘉義市;3.部分政府機關未依「行政院運用勞 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提供派遣勞工內部申訴管道,如彰化縣;4.部 分機關未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就運用派遣勞工情 形,辦理訪視及強化履約管理,如彰化縣;5.部分機關運用派遣勞工辦 理核心業務,或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如教 育部、新竹縣、臺中市。

(二)派駐勞工權益保障缺失情形:1.部分政府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未 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保障派駐勞 工權益,如交通部、基隆市、苗栗縣、南投縣、嘉義市、臺東縣、澎 湖縣;2.部分機關勞務承攬契約,未依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 承攬參考原則」,約定派駐勞工之薪資、特別休假年資、投保傷害險 或雇主意外責任險等權益,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

新竹縣、新竹市、高雄市、屏東縣、金門縣;3.部分機關未依勞動部「政 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提供派駐勞工內部申訴管道,如 苗栗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金門縣;4.部分機關未依勞動部「政 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抽訪派駐勞工,瞭解承攬人是否依 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如交通部、經濟部、新北市、基隆市、

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5.部分機關實際 指揮監督管理勞務承攬契約承攬人派駐勞工,如交通部、經濟部、基 隆市、桃園市、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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