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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參與之探討

第一節 勞工參與的定義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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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參與文獻之探討

第一節 勞工參與的定義與類型

一、勞工參與之定義

勞工參與是一個定義上廣泛的概念,因其參與方式、型態、程度以及與目的 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有的勞工參與制度由法令來推動,目的在於權力與利益的分 配,促進產業內民主;有的非由法令來規範而是企業內的習慣與安排,目的在促 進企業內的勞資對話與合作;有的勞工參與型態屬於員工管理的手段,僅具提高 員工歸屬感的功能而已。在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話語中,「勞工參與」一詞,

通常是指企業層級(enterprise level)的參與制度,至於針對勞工組織涉及宏觀層面

(macro level),即影響整體國民經濟的各個經濟活動分支部門或職業的政策決 定,則通常稱為「諮商與合作」(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而不用「勞工參 與」一詞。針對社會和經濟政策議題的「諮商與合作」通常透過勞資政三方 (tripartite)或勞資雙方(bipartite)的作法,這也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本身的組成結構與 決策方式,即此三方或二方諮商與合作理念的具體實踐。對於勞工參與事業範圍 內的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正式用詞是「勞工參與」,亦即在企業層級的勞工參 與;而企業自行採取的例如利潤分享等各種勞工參與計畫,則不屬於其所謂的「勞 工參與」。1

依照 Eurofund 對參與(participation)的定義,勞工參與指涉勞工透過如資訊報 告與諮詢的方式,於管理決定方面的參與(involvement)所設置之機制。包含直 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前者指的是勞資面對面或是個別員工與管理者之間的互動而 言,而後者則主要透過員工代表來行使。歐盟國家在施行勞工參與制度時,需遵

1 陳正良(2014),產業民主與勞工參與及其術語與寓意,網路資料來源:

http://cb.mol.gov.tw/Uploads/forumfiles/6/產業民主及勞工參與的概念_陳正良.pdf

循歐盟有關勞工參與之指令,即 Council Directive 2001/86/EC,該指令補充了歐 洲企業法令(The European Company Statute),2指令第 2 條 k 項說明了參與的意 義:「參與意指受僱者或其代表於公司事務展現其影響力。其方式主要藉由:選 擇或指派企業內監督或行政單位之成員的權利,以及提供建議或反對有關企業監 督或行政單位指派之成員。」

雖然學界經常使用勞工參與(workers participation 或是 employee

participation)的詞彙,但一方面它可能指涉由工會代表透過聯合諮詢委員會、集 及投入(involvement and engagement)則是比較偏向人力資源管理取向的,其著重 在處理個體勞工與前線管理者之間的關係。因此,在瞭解勞工參與的概念之前必

2 Council Directive 2001/86/EC of 8 October 2001 supplementing the Statute for a European company with regard to the involvement of employees.

3 Wilkinson, A., Gollan, P. J., Marchington, M., & Lewin, D. (Eds.). (2010).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articipation in organiz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4

4「產業民主」一詞是源自於英美國家深受理想主義影響之人對於不公正的反抗,所發起具有泛

社會主義的工運,雖為較早期所使用的詞彙,不過其基本論點仍可作為今日勞工基本權重要的支 持。不只是傳統的工會治理與運作,還帶有勞工對於與自己工作有關的事項,可以表達意見並且 具有影響力的積極意義,為勞工運動及其政治性組織朝向的成熟階段。筆者認其意義與勞工參與 相去不遠,只是術語使用不同但核心概念出入不大,因此本文並不另外闡述產業民主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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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集體協商制。「發聲」有時也被描述為具有治理或利用員工想法與創意之用,

其目標偏向組織的效率。5雖然勞動者的發聲,傳統上是由工會組織代為執行,

但現在此概念已經漸漸延伸至其他可供勞工表達其利益與觀點的替代性管道。沒 有工會可以代表勞工發聲的企業,也能有其他的機制來建立勞資雙方的對話機 制,補充了部份工會的功能。研究勞工參與已五十載的美國學者 George Strauss (2006) 認為「參與(participation)」涵蓋了各種不同的機制(institution)與過程 (process),並以不同方式展現。從 1800 年代英美國家的 Owenite community 到現 今歐洲國家普遍施行的員工代表會(works councils)都算是,其定義大量而豐富,

並乘載著一定的意識形態。他定義「參與」一詞為「一個讓受僱者在其工作場域 中,對於工作以及其條件展現一些影響力的過程。」,並強調此影響力是真正的 影響力,而不是自己覺得有影響力,因為部分對勞工參與的定義多少提及賦予勞 動者發聲(voice)的機會,但若訊息不被雇主重視也是無意義的。6

另外亦有學者簡潔地對勞工參與定義為﹕「將勞動力涉入做出決定的一系列 機制(the range of mechanisms used to involve the workforce in decisions)」,不過在 此必須區分「involvement」和「influence」;「involvement」通常是被動而「influence」

是主動,勞工參與的真諦應是發揮影響力,而非僅僅是加入參與決策而毫無影響 力可言,許多財務參與的形式如股票選擇權可能涉及勞工的加入與參與,但並不 提供任何足以有影響力的規定。7因此員工參與(employee involvement)雖類似於勞 工參與的語彙,但同樣是參與,員工參與則是偏重於管理面,從人力資源管理的 角度看待勞工參與,比較強調賦權(empowerment)的功能,希望以分享權力的方 式讓員工在適合的各級管理決策中發揮影響力,即使其進程並不直接影響決策結 構。雖然與集體協商或產業民主的機制一樣具有權力分享的意涵,但是員工參與 的內涵似乎更籠統,主要的參與進程是透過各種計劃來達到事業單位營運目標、

5 Dundon, T., & Rollinson, D. (2004). Employment relations in non-union firms. Routledge. P.52-53

6 George Strauss (2006 )Worker Participation—Some Under-Considered Issues, Industrial Relations: A Journal of Economy and Society Volume 45, Issue 4, p.779

7 Wilkinson, A., Gollan, P. J., Marchington, M., & Lewin, D. (Eds.). (2010).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articipation in organiz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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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生產活動、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等等。89

勞工參與的結果往往為訂出一個協議,形成共同的行為規範或辦法,此種勞 資協議的型態有許多種,原來的方式在於固定利益的分享,即一塊餅的分享,而 對生產營業之基本方針,新技術之引進、設備之更新、教育訓練之計畫、公害之 對策等問題,有必要時勞資雙方也應共同商討。因此勞工參與所涉及的議題極為 廣泛,且依企業的個別狀況可能有所不同。無論如何,勞工參與的用意在於修正 資方單方面的決策,甚至對於雇主不適當之舉措得要求中止。如此有實質影響力 的協議方式才是真正的參與。總結勞工參與的意義,其指涉以提供服務勞務賺取 薪資的受僱者,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與工作相關之決定,包括安全與衛生計劃、

處理生產相關問題或實質管理政策。其重點在於勞工以其受僱身份,一方面避免 雇主專擅不周全的決策,一方面積極參與減少生產成本、增加生產效率之活動,

本於勞資合作的精神,與雇主目標一致,獲得共同利益、改善勞資溝通管道,並 使勞工能更瞭解企業經營方針與組織目標。而勞工參與作為勞資合作的方法,未 必有嚴格的法律或政策制度來支持,也有可能是企業內習慣之勞資溝通平台,其 目的皆是勞資共同為企業尋求其長成與進步所設的互動機制。

二、勞工參與的類型與分類

如前節所述,勞工參與是一個定義廣泛的概念,因參與方式、型態、程度以 及目的不同,其名稱可能有所差異,有的勞工參與制度為法制化後的結果,目的 主要在於調和勞資關係的權力不平衡和保障勞工權益;有些企業內管理的手段與 安排也有著類似的稱呼,但分類上應不在勞資關係領域所欲探討的範圍內。不 過,勞工參與其實作為一個動態的主題,就所有產業與時期而言,本沒有一個嚴 格的界線,其概念應該具有足夠的彈性,可能包含最高層級的勞工代表,即董事

8 Apostolos Apostolou (2000).Employee Involvement. INNOREGIO: dissemination of innovation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 techniques.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Crete.p.2-3

9 Goodman, J., Wilkinson, A., & Ackers, P. (1992). New developments in employee involvement.

Moorfoot, England: Employment Department.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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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也可能指涉限制範圍層級的員工諮詢。10就核心意義而言,「勞工參與」一詞,

應該具有推動產業內民主的意義,目標在使勞動者於生產過程中發揮其影響力,

並不只著重在過程,其對勞資關係產生的各種影響與效果應都是實施的重心。本 文為了具體區分與了解起見,將參與方式依各種不同項目區分。

首先,勞工參與若依參與者類型劃分為四種:

1. 工會之參與,如集體協商、夥伴關係等。

2. 勞工代表之參與,如員工代表會、工廠會議等。

3. 工作團體之參與,如質量圈(QCC)。

4. 勞工個別之參與,如員工持股計畫、提案制度等。

以參與者組織型態來區分勞工參與,由勞工透過上述方式參加雇主之經營管 理,但是在各種參與類型的程度與目的又有所差異。本研究因是以勞資會議為主 要焦點,其層次是勞動者基於勞工的身分參與,與自身勞動條件與工作事務相關 的事項所做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討論與決策,在此屏除勞工與資方共同承擔風險 與分享利潤的財務參與類型,或是由企業內部發起的工作團隊制度,這些機制較 不歸類為能夠改善勞資間不平等地位,與促進實質對話的建置,因為有的僅具有 促進員工積極與責任感進而提高生產力與效率等單方面目的,有的甚至僅具有提 高員工歸屬感的功能,在此並不討論。一般而言,在勞資關係領域中,廣義的勞 工參與型態應可劃分以下:

1. 集體協商制﹕傳統集體勞資關係關注的命題,指工會組織與企業(雇主)代表 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為核心的勞動條件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 礎上簽訂協約形成雙方共同遵守之規範,雙方皆有爭議權作為後盾,是具有 鬥爭色彩的勞資互動模式。

10 Srivastava, S. C. (2007). Industrial Relations and Labour Laws. Vikas Publishing House Pvt Ltd. p.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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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資協議制﹕意義最分歧的勞工參與形式,通常由勞工透過民主程序選出代 表,與雇主基於合作協調之精神進行各種程度不一的討論或協議,其結果可 能形成一致而有拘束力的規範,各國家制度的名稱有所差異,我國以「勞資

2. 勞資協議制﹕意義最分歧的勞工參與形式,通常由勞工透過民主程序選出代 表,與雇主基於合作協調之精神進行各種程度不一的討論或協議,其結果可 能形成一致而有拘束力的規範,各國家制度的名稱有所差異,我國以「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