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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雙務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 (內容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給付)義務之契約。而行政程序法為防止互負之給 付義務可能產生圖利(出賣公權力)或壓榨(濫用公權力)人民之情形,在法律上 予以限制,包含:1.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2.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 政機關執行其職務;3.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4.行政機關依法無裁量權時,僅得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或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人民之給付義務)者,始得為之與人民 締結雙務契約(但本要件僅適用於隸屬性雙務契約)。例如,軍事學校公費契約,

依軍事教育條例214由軍事學校與學生(人民)約定,畢業生應接受 4 年入伍養成 教育軍事訓練,並服務 10 年(專科服務 4 年)的給付義務,而行政主體則於該生 在學期間給予公費補助之隸屬契約。國防法第 19 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 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另國防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該部掌理軍法業務、

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以 下就軍事體系的行政救濟制度及行政契約救濟制度說明如下:

壹、目前軍事體系的行政救濟制度:

可將行政救濟區分為兩種,分別為程序救濟與實體救濟,在程序救濟制度下 又分為行政內部救濟(第一級救濟)及行政外部救濟(第二級救濟) 兩種方式215,軍 事人員權益保障制度第一級救濟之機關主要為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216(以下 簡稱權保會,負責軍中之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審議制度)及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 會217(以下簡稱訴願會,負責軍中訴願案件)受理之大多是軍人申請權益保障之案 件,而第二級救濟之機關,則為行政訴訟之行政法院,分別說明如下:

214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分別授權給國防部會同教育部訂立軍事學校辦理大學教育之 服役最少年限:國防部訂立軍事訓練機構辦理軍事養成教育之服役最少年限的法規命令。

215同前註 177,頁 573。

216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

217國防部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參照。

一、第一級救濟之機關:

221吳志光(2010),行政法,台北,新學林,頁 354。請願及陳情屬非正式之行政救濟程序,在於 為請願或陳情之人無須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前提,請求救濟之人民對受理機關處理

委員會審議結果,應於決議後 15 日內,以書面將決議內容送達各申請人 及原處分機關,申請人如不服其處分者,應於收到決議書之翌日起 30 日 內,向第二級權保會(國防部委員會)提出再審議。

二、第二級救濟之機關:

憲法所定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侵害時,得請求法院救濟之制度 性保障,而行政訴訟是以行政法院作為保障人民公法上權利、糾正違失 行政行為以解決公法上爭議的訴訟程序226,若行政內部救濟(第一級救濟) 所作成之決定無法滿足人民權利之保障,則得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 起行政訴訟救濟。

貳、軍事體系的行政契約下之救濟制度種類:

一、官兵權益保障審議案件227:

(一)應享權益受損害案件:

1.考績權益保障案件。

2.軍職年資併計休假年資權益保障案件。

3.已佔上階未能晉任權益保障案件。

4.轉服常備役未受主官保薦權益保障案件。

(二)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案件:

部隊或不宜由各司令部處理之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2.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 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處理所屬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二)第二級委員會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對國軍官兵權益遭受侵害案件之協調處理,及不服第一級 委員會初審案件之再審議。

226同前註 177,頁 563。

227同前註 223 及國防部國軍官兵權保障案件審議決議書選輯第一到十冊參照。

1.主張遭重複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2.隱匿前科紀錄佔上階不服遭調職權益保障案件。

(三)重大傷亡案件:

1.「酒駕」肇事遭懲處大過二次處分權益保障案件。

2.擔任主管酒後肇事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四)兩性關係糾紛案件:

主張遭以性騒擾不當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五)因公涉訟輔助爭議案件:

1.依法執行務申請涉訟輔助權益保障案件。

2.幕僚侵越權限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3.未依權責擅自私派公差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4.幹部淩虐部屬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六)因國防部政策制定未及、不宜或因與其他法規牴觸影響個人權益 及需跨部會協商案件:

1.處罰雇員未依勞動基準法處理權益保障案件。

2.違反資安規定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七)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

1.言行不檢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2.涉足不法場所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3.從事營外私人投資(借貸)遭懲處權益保障案件。

2.逾期申請231,不予受理。

3.不具軍人身分者232,不予受理。

4.對於申請官兵權益保障者應循其他救濟途徑或得提起訴願之案件,不予 受理。

(二)實體審理233:

1.申請駁回。

2.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分。

3.撤銷原處分(毋庸另為處分)。

二、訴願案件:

(一)身分關係234: 1.撤職事件。

2.廢止志願士兵身分事件。

3.申請志願留營事件。

4. 退伍事件。

(二)財產關係235:

231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 12 點、第 21 點參照。

232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 2 點參照。所稱官兵,指現役軍官、士官、

士兵,實務上認為對於權益保障案件之受理,以提起之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為前提,因此原具軍 人身分,現已不具軍人身分者,所提權益保障案件,不予受理。

233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 20 點參照。第一級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申 請有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或申請雖無理由,但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審議機關應撤 銷原處分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單位)另為適法處分;認無理由者,應駁回其申請。

234同前註 118。因軍人身分所受之處分,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

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是以軍人對影響其軍人身分之存續之處分,提起訴願,

如無程序上不應受理之情形時,所提訴願將獲得實體之審理,否則如未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

即被視為非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1.繳回溢領退休俸事件。

2.年資事件。

3.餘額退伍金事件。

4.繳回溢領退休俸事件。

(三)管理關係236:

1.人事調任事件。

2.懲罰事件。

3.考績事件。

(四)行政契約關係:

1.償還公費事件。

2.行政契約事件。

3.考績事件。

於因身分等上述關係所受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依法237得對 國防部訴願會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凡人民認為國防部所屬各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 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均可依法提起訴願。

訴願決定之內容有下列五種情形:

(一)訴願不受理238

235大法官釋字第 187 號、第 201 號、第 266 號及第 321 號解釋,關於軍人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 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236同前註 118。如未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未影響服公職之權利,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 願;又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基於屬私權關係所為之行為,非屬公法上之行為,亦不得提起訴願救 濟,如對之提起訴項,均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237依訴願法、國防部組織法、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國防部訴願會,

職司國防部訴願案件審議,兼辦督導所屬機關訴願業務。。

(二)訴願無理由駁回239

(三)駁回其訴願240,並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且得斟酌 訴願人所受損害(因違法或不當處分),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 進行協議。

(四) 訴願有理由者,撤銷原處分241之全部或一部。

(五)受理機關自為決定242

對於國防部上述訴願案件之受理,能否進入實體審理,實務上係依大法官釋 字第 430 號解釋意旨,以所受處分是否足以影響其軍人身分之存續為準。惟時代 在進步,應朝落實人權保障與時俱進,國防部訴願會及行政法院不應限於此標準,

而應視是否影響基本權而分別觀之,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檢視得否提 起行政救濟。

238訴願法第 77 條參照。

239訴願法第 79 條參照。

240訴願法第 83 條、第 84 條參照。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 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並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 或不當。

241訴願法第 81 條參照。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242同前註 240。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特別是在原處分關係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重為處 分違反先前之訴願決定或受理訴願機關為原處分機關的情形下,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公共利益得作為立法者對於不同職業採取差別待 遇的正當理由,惟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乃代表國 家行政,因此對於簽定行政契約中的隸屬契約 時,負有平等對待各申請者之義務

前述國防部與軍事人員對於彼此間行政契約有爭議時,因涉及國家行為中軍 役行政之公平性,然而,國家在現行國防政策下,必須承認國防部就其軍事行政 上享有一定的決定或形成空間,否則將無法有效實施防衛國家的任務,因此,倘 立法者認為現行軍事政策環境經改變後,不僅改善徵兵制的體制,也能提供更多 就業機會,符合其所設定的之國家安全公益目的,則其對與其簽定軍事行政契約

前述國防部與軍事人員對於彼此間行政契約有爭議時,因涉及國家行為中軍 役行政之公平性,然而,國家在現行國防政策下,必須承認國防部就其軍事行政 上享有一定的決定或形成空間,否則將無法有效實施防衛國家的任務,因此,倘 立法者認為現行軍事政策環境經改變後,不僅改善徵兵制的體制,也能提供更多 就業機會,符合其所設定的之國家安全公益目的,則其對與其簽定軍事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