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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員與國家間的行政契約關係,若只從國家或法律單方面的任命意志來 看,其實是不公平的,明顯的忽視公務員下所包括的軍事人員接受國家任命的意 願,其不肯正視雙方的平等合意於軍事人員與國家間建立的關係,「接受國家任命 的意願」其實是個不可或缺的要素。此一說法(單方面授與職務說)的問題觀點,

乃是國家無法亦無權強迫任何個人擔任軍事人員(除了憲法要求的徵兵,並符合 依此所制定法律之外),一個人要成為軍事人員,個人的意願是必要條件;軍事人 員如果想要辭職離開現役,公權力也無從強迫他繼續服務。軍事人員關係的建立,

若出自早期的國家禮遇觀念,則是選擇性的無視了,缺乏軍事人員表示接受任命 的同意,此關係不可能成立並生效。

行政契約,依其契約標的是否直接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可分為義務契約

(Verpflichtungsvertrag)(或稱負擔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負有特定 給付義務,而他方相應地則有履行給付義務請求權之契約)與處分契約(Verfü gungsvertrag)(指契約直接發生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創設、變更或消滅效果)169。軍 事人員接受任命的同意,在法理上稱為承諾,與任命者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要約」, 共同構成雙方的合意170 (承諾乃指行政機關對於某一特定行政措施之作成或不作 成,所為之具有拘束力之允諾。保證(Zusicherung)則為承諾之一種,亦即作成 或不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之承諾。)。單方授職說的概念,應該是有人想做軍事人員,

得到國家的接納與任命後(此說認為國家的接納與任命才是建立公務員關係的關 鍵)。但即便如此,國家的承諾也是基於軍事人員的要約而來。軍事人員關係不是 單方的徵召(除了徵兵制下的義務役)。國家單方面的授職即可完成任命、建立軍 事人員關係,其實是種事實行為。至於通過招募考試,並非停止條件,而是驗證 訂約者資格條件。然契約說在大法官解釋第 658 號的不同意見書曾表達:「由於公 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是國家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生活照 顧義務,與私法上僱傭關係所得報酬係按工作繁簡、工作時間長短或工作量多寡

169江嘉琪(2005),〈行政契約與履行行契約之行政處分〉,《中原財經法學》,14 期,頁 6。

170王澤鑑(2010),《民法總則》,(臺北),三民書局,頁 5-60。

而為計算標準者不同。」171簡單地說,就是認為軍事人員執行職務與薪俸之間,並 應是意義(significance)重於價格 (price)的對價關係。如果把社會上的公司 (社團私法人)的勞資關係不看成聘僱契約,而認為是公司單方的職務授與關係,

Verträge)與隸屬契約(subordinations rechtliche Verträge),後者又稱為不對 等契約,係指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間,存有不對等的隸屬關係者。例如公 費生服務契約(依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簽訂)178、擔保契約(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簽訂)與補償協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簽訂),此外亦可於行政主體相互間成 立,例如契約內容多與行政處分的內容一致。而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就 特定公法上事項,可以放棄採取行政處分的方式,改以行政契約的方式為之179

隸屬關係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間,有以下數種不同關係:

1.行政機關在契約中約定作成或不作成特定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準備 行為)。

2.以契約替代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替代行為)。

3.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間無直接關聯。(如約定行政機關應作成事實行 為、或發布特定之命令)。

由前觀之,替代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僅為隸屬關係契約其中一種,故隸屬關 係契約不全等於替代行政處分契約180:前者又稱為同等或水平契約,指雙方居於無 相互隸屬關係(對等地位)之主體間締結的行政契約181。;另外還有公權力行使委託 契約,如公辦民營學校契約(依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簽訂)182,對等契約是否僅限 於行政主體間才能相互締結之行政契約?我國學者林明鏘教授認為,此乃原則性之 推定,不應排除有公權力主體與人民締結對等契約之可能183,以下就各種軍事人員 與國家間所簽定的不同行政契約間的不平等與以討論:

不能免於公法原理原則的拘束,再主張國家得締結私法契約豈不更格格不入,又基本權的拘束 本來就是保留彈性的,不至於發生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的情形,唯一的弱點可能是會造成行政法 願龐大的案件負擔。

178陳新民(2002),《行政法學總論》,(臺北) ,三民書局,頁 359-361。

179同前註 158。

180同前註 161,頁 571-587。

181李震山(2006),《行政法導論》,(台北),三民書局,頁 353-358。

182李惠宗(2001),《行政程序法要義》,(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 350-351。

183林明鏘(2006),〈行政契約法論---以德國行政契約為中心試評法務部行政程序法民國八十三年四 月草案〉,《行政契約法研究》,(台北),翰蘆圖書,頁 10-11。另外林明鏘教授以「行政契約 若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則其合意空間將極其有限為由,認為行政契約之法律保留應與行政處

壹、軍校與學生、家長間所簽訂志願書、保證書之性質

三、由上述制度可以看出,軍人人員在作為軍事院校所招生的學生之時,就 是處於隸屬契約的不對等之下,以契約替代行政處分,科予相對人(學生) 在成為軍人人員(畢業後取得軍(士)官任用資格)之前,就先有一個若 停止條件達成(因故遭轉學、退學、開除學籍及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現役最 少年限時),就須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 貼、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而從本研究訪談資料得知,不論是從徵兵制而來服役的人,或是自願服兵役 而從募兵制而來服役的人中,大都認為這個制度是有待改進的。

這一方面,我們的國家制度一直好像還是在從大陸過來的樣 子,一直沒有在更新。(2017,A1-B -3-al)

當然是不滿意阿,因為國家朝令夕改,契約這樣對現役軍人非 常沒有保障。(2017,A1-B -5-al)

存在著許多不合時宜的制定及規定(2017,A2-C -3-al)

大致相符,不滿意。(2017,A2-C -5-al)

官官相護。(2017,A3-C -3-al)

不滿意,換執政黨就換政策了。(2017,A3-C -5-al)

當然不滿意阿,我簽的時候跟我退伍的時候執政黨又不一樣。

(2017,A5-A -5-al)

稍微有點不滿意,制度好像常常都在變。(2017,A6-B -5-al)

目前內部管理制度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現今社會下的制度及規定

(2017,B1-A -5-al)

其實,現在的軍隊蠻需要改革的,跟二、三十年前的想法現在

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方式...」

已經不太適用了。(2017,B3-A -5-al)

有待改進。(2017,B5-A -5-al)

雖然軍隊中的制度經緯萬端,可是我覺得各項制度在我們不對 各級長官的指導下,有相當好的一個發展,也藉由目前的軍法 人員,給部隊中的制度越來越完善的建議,相信在長官的指導

下會有很好的改進。(2017,B7-C -5-al)

如果說這一份契約對於官士兵是同樣要求,那就按這樣去處 理,當然軍官、士官、士兵培養方式不同,但是從士官培養成 軍官,或是把士兵培養成、軍士官,能否把基層幹部補充起來,

我想恢復徵兵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2017,C1-B -7-al)

因為如我之前所說,這個契約我沒有看過,但是對願意從軍的 人是比較不利的,但是這個是可以拿出來討論的。(2017,C2-B

-7-al)

還是應該本於契約自由,因為定型化契約之下,只要簽了就沒 有在討論空間,這個還是不公平拉。(2017,C3-C -7-al)

制度看法 人數 人數 人數 總數

貳、國防部與志願入伍的青年所簽訂志願書、保證書之 性質的不平等:

一、與前面我國軍事院校招募之外,在現行募兵制度的兵役制度體下,我國 為了前瞻廿一世紀軍事需求,爭取高素質人力188,由具中華民國國籍,且 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但在營志願役士官兵、後備役士官兵及 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 20 歲至 35 歲)中招募志願役專業預備 軍官及預備士官189,32 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之男子,或是年滿 18 歲至 32 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190,經考選(軍官、士官)或 甄選(士兵),在基礎教育期間(軍官、士官)或訓練(士兵)期間提供補助,

並由學校(機關)發給津貼(軍官、士官)及待遇(志願士兵生效日起,支領 二等兵待遇新臺幣 33,625 元、一等兵待遇新臺幣 35,230 元、上等兵 待遇新臺幣 36,845 元191);而軍官、士官在學員生基礎教育期間結訓後 任官;士兵在甄選入營核定生效日起任職。

二、但若軍官、士官在基礎教育期間不能順利任官或之情形士兵在甄選入營 核定生效日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 者,軍事機關會向當事人請求賠償基礎教育期間(軍官、士官) 領取的公 費或訓練(士兵)期間領取的待遇。目前的作法是由考選預備軍官、預備 士官在基礎教育期間入學時填寫並繳交入學志願書(可依不同情況分為 入學志願書、在營志願役士官入學志願書、在營志願士兵入學志願書、

學員生賠償基礎教育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如圖 4-2-3 至表 4-2-6);志願士兵在(被徵招192)入伍前或入伍訓練期間填寫並繳交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志願書及保證書(如圖 4-2-7 至表 4-2-10),表明學生在基 礎教育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其在基礎教育期間之一切

188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招募中心簡介,http://rdrc.mnd.gov.tw/rdrc/RecCenter/RecCenter.aspx(最後瀏 覽日 2017.11.03)

189民國 106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頁 1。

190民國 106 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頁 1。

191同前註 167,頁 18。

192兵役法第 2 條,僅中華民國男性國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費用;志願士兵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 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三、實務見解亦認為學員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基礎教育期間填寫並繳 交入學志願書及志願士兵在訓練期間簽立志願書給軍事機關,是行政契 約。由上述考(甄)選簡章制度可以看出,軍人人員在作為同樣募兵制度 所招募的對象之時,居然因為將來的身分地位不同(職位),而在前期(基 礎教育期間、訓練期間)所簽定的行政契約就有所區別(如圖 4-2-11 軍 事院校學生及外招入伍服役人員之行政契約須賠償區別一攬表),學員生

三、實務見解亦認為學員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基礎教育期間填寫並繳 交入學志願書及志願士兵在訓練期間簽立志願書給軍事機關,是行政契 約。由上述考(甄)選簡章制度可以看出,軍人人員在作為同樣募兵制度 所招募的對象之時,居然因為將來的身分地位不同(職位),而在前期(基 礎教育期間、訓練期間)所簽定的行政契約就有所區別(如圖 4-2-11 軍 事院校學生及外招入伍服役人員之行政契約須賠償區別一攬表),學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