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對於募兵制的實施看法,袁祖淳指出募兵制不僅是兵役制度的重大變革,更 是攸關國家的安危存亡的重大政策,切不可獨斷專行、閉門造車;需透過世界上 各主要國家兵役制度的分析(如前章表1-2-1 2017年全世界各國軍事能力前20國 家兵役制度及總兵力人口表),尋找適合我國學習的對象,取優汰劣,方可使政策 周延可行87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世界上如美、印、法、英、日、德等國88, 因各國的歷史沿革、不同的國家安全考量、或為配合國家與軍事戰略目標,採用 募兵制為其現階段之兵役制度。另觀察美、英等國推動募兵制經驗,均歷經多年,

努力並獲得社會支持及加強配套誘因,始逐年滿足人力需求。此外我國部隊裝備 及訓練,多因現實環境下諸多不得已的因素,而只能依照美制,且地理環境與日 本、英國兩國皆屬島國,以下僅就美國、日本、英國之募兵制及不適服現役汰除 制度加以分析。

壹、各國募兵制之比較

一、美國的募兵制

根據1917年美國制定的《募兵法案》(Selective Service Act)規定89,美國 男子屆齡都需登記服兵役。而從此而後的兵役制度歷經了三次變革,分別是美國 內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7至19世紀中葉的「民兵和募兵混合制」、第一、二 世界大戰期間的19世紀中葉至1973年的「徵、募混合制」,以及冷戰時期1973年起 實施的「全員募兵制(Selective Service Act of 1948)」90。從美國歷史的經驗

87 袁祖淳(2001),〈我國兵役制度與未來發展趨勢〉,《國家安全與軍事戰略研究》,第 2 卷 第 4 期,頁 179。

88 最新全球軍力評比,前十強國家除土耳其、埃及維持徵兵制外,其餘包含美、法、英、德等,

均以「募兵制」為主要獲得人力資源管道,同前註 17。

89 美國兵役制度是強制的嗎?美國服兵役的年齡規定是多大?軍情觀察網,https://read01.com/8OK RD3.html(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90 Military Serv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sues of Conscience and Human Rights

,War Resisters' International,https://www.wri-irg.org/en/news/2006/usa0603-en.htm(最後瀏覽日 2

來看,「徵兵制」多在戰爭時期,「募兵制」則在平時。美國歷史上都是在國家面 對重大威脅時,才會進行大規模的徵兵。1960年代後期,美國由於越戰關係,才 由當時任總統的尼克森於1973年廢止「徵兵制」,以施行志願加入(A11 Voluntary Forces)的「全募兵制」方式兵役制度。91因此,平時募兵、戰時保持徵兵的美國 ml#s2(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93 同前註 38,頁 151-154。

向後備動員制度的法治整備邁進96,加上全世界公認日本具有極為精良的武器裝 備,現代高科技的打擊武力,素質上亦極為優良。加上日本自1990年以來,持續 經濟不景氣,使得報國從軍也成為一熱門行業,加上自衛隊名額的稀少性,可說 是難考的公務員考試一種,因此,想從事軍職的人往往萬中選一,使得自衛隊則 優挑選之,此外日本國家戰略方針及地理環境與我國相似97,在官士兵比例的兵力 結構中,值得我國參考。

三、英國的募兵制

英國之兵役制度,因歷史、地理與人口限制等條件影響下,早期採傭兵制式 或貴族徵兵制,與美國早期(內戰至一戰期間)類似,是為「徵募併行用」制98, 即平時募兵,戰時徵兵制。英國的危機感較美國大,故在兵役徵兵負擔的程度,

較美國為重。英國採精兵主義,注重兵工職業訓練,特別成立軍中與民間就業關 係顧問委員會,推動軍中職訓工作99。此組織完整,成員包括陸海空軍機關、國營 工業機構、總工會、僱主聯盟、退伍軍人協會、教育主管單位、青年就業輔導會 與政府各有關機構代表等,此制在使軍人服役時即實施職業訓練,以發行公報方 式報導全國就業機會,及各種職業狀況,提供在營軍人充分資訊,使服役期間得 以參考本身興趣專長,選擇職訓項目,由委員會提供訓練,待退伍時即可就業,

使其無後顧之憂,對於軍隊士氣提升、社會安定穩固以及國家人力資源之運用,

能充分發揮配合。因此,英國兵制嚴謹,人力運用允當,尤以職業訓練制度,便 利退伍軍人之就業,可供借鑑。

貳、各國不適服現役汰除制度之比較

一、美國的不適服現役汰除制度

美國因為採取全募兵制兵役制度,因此若是因為病、傷殘等(題外話,就算

ode=1#241(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96陳定中,〈考察韓國、日本兵役制度紀要〉,《役政特刊》,第 7 期,民國 86 年 3 月,頁 63。

97國軍考量周邊安全環境及敵我戰略態勢發展,依國防戰略指導,以「防衛固守、有效嚇阻」為軍 事戰略構想,採守勢防衛,絕不輕啟戰端。同前註 30,頁 70。

98內政部編,《比較役政學》(臺北:內政部,民國 76 年),頁 198。

99內政部編,《役政學總論(下)》(臺北:內政部,民國 77 年),頁 117-119。

不適因為職業工作而受傷也有醫療保障的照護),經過合法醫療機關體系判定100

100 This chapter implements DOD Directive 6130.3, Physical Standards for Appointment, Enlistme nt, and Induction, December 15, 2000, and DOD Instruction 6130.4, Medical Standards for Ap pointment, Enlistment, or Induction in the Armed Forces, January 18, 2005,.Army Regulartion 40-501 Charpter 2.,2–1. General,《AR 40-501 Standards of Medical Fitness》,Rapid Act ion Revision (RAR) Issue Date: 10 September 2008,頁 2-17。

101 311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CID) SPECIAL AGENT,The Criminal Inve stigation Command Special Agent Program,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AR 195–2 • 9 J une 2014,頁 5-15。

103 利害関係者から金銭又は物品の贈与を受けること,自衛隊員倫理法,http://elaws.e-gov.

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11AC1000000130&openerCode=1(最

第參章 募兵制度下的行政契約

第一節 特別權利關係

105

與公法上職務關係 之演進

就我國現行有關人事制度法制相關的人事法規就多達 1、2 百種,比方說各種 機關間的權責、內部人員間的基本權利、義務、管理事項等等,在國家的制度考 量下,兼顧各機關間的制度需要,予以制定基準法或相關法規,以做為該制度基 本的規定。銓敘部自 1985 年開始研訂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而行政院院會於 2011 年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6,立法院迄今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從 1984 年大法官釋字第 187 號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開始轉 變,首先放寬公務人員關係中不得爭訟之限制,公務人員與國家(或行政主體)的 關係,在大法官釋字第 395 號解釋理由書中開始使用「公法上職務關係」,相較於 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並在當時算是一個公法上的重大突破。

壹、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突破:

一、特別權力關係之起源: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 ; Das besonderes Gewaltverhaltnis)此理論起源於德國,19 世紀後期拉班(Paul Laband)

以公法契約說描述公務員擔任公職所具有之忠實與服從關係,並以「權 力」及「志願」兩項因素,作為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嗣後由梅耶(Otto Mayer)集大成。

105 吳庚(200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213-265,臺北:三民書局。

106 中華民國行政院,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http://www.ey.gov.tw/News_Cont ent.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1BE9FA808737FF9(最後瀏覽 日 2017.11.03)

有關整個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體系,梅耶(Otto Mayer)歸納如次107: 1.比一般權力關係更加附屬性。

2.相對人較無法主張個人權利。

3.行政權不受法律保留之羈束,在特別權力關係範圍,行政機關雖「無 法律」亦可自由及有效為各種指令。

特別權力關係為國家或公法人機關團體等行政主體基於特別法律原 因,於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命令之權力,而相對人負有高度 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

二、特別權力關係之種類與特徵

特別權力關係成立之原因,指國家並非依據一般之統治權,而是依據 特別的法律規定,或出自於相對人意願,或基於客觀事實行為而發生 者,梅耶(Otto Mayer)將之歸納為 3 類,即公法上職(勤)務關係

(如公務員、軍人與國家之關係)、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如學生與 學校、受刑人與監獄之關係等)及公法上基於監督權之利用關係(國 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特許企業、受委託處理公權力者及國家與受特別 保護者之間之關係)。依學者通說其特徵有下列 5 項:

1.雙方當事人地位之不平等。

2.相對人義務範圍之不確定,包括權力服從關係。

3.國家(機關)可制定特別法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

4.對於違反義務者,有特別制裁(懲戒、罰)。

5.不得救濟/爭訟,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行政爭訟救濟。

107 同前註 105。

三、理論之演變

1.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否定:承認在特別法律關係的範圍之內,個人權 利應受目的合理的限制,但是在涉及基本權範圍之內時,仍然應該有 法律或法律授權的相關依據,立法權不應放棄制定法律的任務,而聽 任行政機關逕行裁量,而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得依法予以懲戒 處分,但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當公務(人)員其他權益受到侵害時,

仍應認其得對行政主體(機關)提起行政爭訟或依循特殊法定救濟管 道,法律不得明文排除公務(人)員尋求救濟途徑之機會。

2.C.H.Ule 的折衷理論把特別權利關係區分為基礎關係(身分關係)與經 營關係(管理關係):在前者之下,若足以使相對人在公法上之身分地 位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行為,因此一行為涉及基本地位,雇應比照一 般統治關係,要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若相對人得就其不服之部 分,提起行政爭訟;而後者乃是公法上為了職務執行之必要,所採行 之管理與經營行為,因不涉及人民基本地位之改變,而無法律保留之 適用,且不許提起爭訟108

3.大法官解釋(下同)對特別權利關係逐步轉變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從第 187 號解釋開始對公務(人)員因年資及退休金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 提起救濟109,到第 395 號解釋為止,才首次將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歸類於公法上職務關係,經過諸如職務關係所受處分(第 243、298 號 解釋中的免職、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等)、法治關係的恢復(第 419 免 職之標準與程序等)。

108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501 號裁定理由書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http://ji 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109其實在傳統德國特別權利關係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本就得以為救濟標的,但我國在實務界的青 出於藍之下,反而不能救濟,而大法官在第 187 號解釋中僅回復特別權利關係的原本可救濟狀 態,應跟實務界所認定的特別權利關係突破有所區別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