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軍事人員的權利是指當事人在法律關係上,得享受的利益,而軍事人員之權 利,係指法律對於依法服軍事職務之人員所應享受之特定利益,並明確記載於相 關人事行政法規中,予以保障,軍事人員的權利在國防法第 16 條規定:「現役軍 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 之。」,包含第 17 條的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第 18 條的本人及家屬優 待及應有之權益;第 19 條的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皆應以法 律定之,說明了立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之確立;軍事人員的義務則是法律為保障 特定利益(通常是指國家安全及國防相關事項上的利益),而讓與國家締約的相對 人以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就法律關係上來說,義務可區分為公法上及私法 上的義務兩大類,而軍事人員的義務在國防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 「現役軍人應接 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

當屬法律所加於軍事人員的行為或不行為之拘束,屬於公法上的義務。而違反義 務的結果,依照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 向國家請求賠償。」以下分別討論其權利及義務:

壹、軍事人員的權利:

一、

基本權利:

現行對於軍事人員與國家關係,已經擺脫特別權力關係色彩,故軍事 人員僅在特別法律規範情形下,其基本權利才相對於一般人民大眾有 所不同,至於一般人民所享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軍事人員當然亦享有。

二、

基於職位所生權利:

1.俸給權:俸給乃是軍事人員關係存續中,國家或地方自治機關對軍事 人員所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亦可說國家依軍事人員職位與工作情

形,按照月份核給其待遇之權利。但這個和受僱於私人(企業)不同,

軍事人員之俸給不僅反映等級之高低,且須提供軍事人員維持其身分 相當之生活水準,以體現國家照顧軍事人員之義務。此外軍事人員之 俸給由法律規定,在法定支給標準之外若額外增減給付約定的話,此 約定無效(參照軍人待遇條例111及公務人員保障法112)。

2.退伍金權:退伍金係軍事人員年老或其他原因不堪任職,而自現職中 退休時,得像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請求金錢給付,一般分為「年金制

(如圖 3-2-1 儲金制示意圖)」與「恩給制(如圖 3-2-2 恩給制示意 圖)」,我國原採後者,全部由國家公庫負擔,而繼公務人員於 1993 年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後,改採年金制(又稱儲金制),而軍事人員亦 於 1996 年採年金制,由政府及軍事人員共同負擔費用,成立軍人退 撫基金,其中又分為核發一次退伍金及月退休俸(終身俸)113

圖 3-2-1 儲金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網頁。

111軍人待遇條例作為軍人待遇支給之依據。該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俸點折算俸額之 數額及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1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5 條,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 法令不得變更。

113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網頁,退撫基金業務作業問與答-新制退伍金、月退休俸如何計算?,https://

www.fund.gov.tw/ct.asp?xItem=2317&ctNode=399&mp=1(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退伍金

圖 3-2-2 恩給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網頁。

3.撫卹金權:依照軍人撫卹條例分為兩類114,第一類撫卹金乃軍事人員 在職服役期間,因戰、病、意外或公務死亡時,給其遺族之金錢給付。

撫卹金之權利,乃基於軍事人員與國家間的行政契約關係而發生,但 是權利之行使者,則為軍事人員之遺族:第二類撫卹金乃軍事人員在 職服役期間,因戰、病、意外或公務傷殘時,以其本人為受益人,軍 事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之處在於,公務人員將撫 卹 金 分 為 年 撫 卹金及一次撫卹金兩種(如圖 3-2-3 公務人員撫卹金示意圖),受領 對象僅以亡故公務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軍事人員也分為年撫 卹金115及一次撫金116,且受領對象包含公務人員之配偶及遺族,還有 傷殘軍事人員本人(如圖 3-2-4 軍事人員撫卹金示意圖)。

114 軍人撫卹條例第 3 條,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 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 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115軍人撫卹條例第 14 條,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左:

一 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 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 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 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但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及遺族為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 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116軍人撫卹條例第 13 條,軍人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 因作戰死亡:服役未滿三十年者以三十年計,給與三十七‧五個基數。服役三十年以上者,

圖 3-2-3 公務人員撫卹金示意圖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網頁。

4.保險金權:軍事人員乃是強制保險,相目包括死亡、殘廢、退伍、育 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117,每月繳納保險費,由機關與本人雙方分擔,

投保期間若發生前述事項,可享有請領各項現金給付之請求權,另外 1995 年後將醫療保險部分納入全民健保。

5.身分保障權:公務(人)員依照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公務人員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不利 處分,軍事人員乃是廣義之公務員118當然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但是 奇怪的地方在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相關軍事人員有關的 法規條例中居然沒有同公務員有同樣的保障,可以說軍事人員負有服

給與四十一‧二五個基數。

二 因公死亡:服役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服役十五年以上 者,每增服一年增給○‧六二五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四‧三七五個基數。

三 因病或意外死亡:服役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服役十年以上者,每增服 一年增給○‧五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五個基數。

前項死亡軍人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役年資計算之應得退伍金時,得依遺族志願,按其應得 退伍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而不發年撫金。

117軍人保險條例第 3 條參照。

118大法官釋字第 430 號解釋參照。

受領對象

公務人員之配偶及遺族。

一次 撫卹金

一次請領完畢。

年撫卹金

有受領年限,依不同情況,規定 10 年至 20 年,例外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予終身。

公務人員撫卹金

從命令的「天職」,但是往常不考慮軍人的「身分」保障,任意職位

6.職務上因公使用費用返還請求權:軍事人員因執行職務之需要,支出 之必要費用,如事先墊支之使用公物(辦公用居、差旅費等)之必要費 用,有請有服務機關支付之權利。政府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惟得依 其預算編列及經費使用情形,衡量為之。目前軍事人員使用的公費種 類繁多120,諸如行政事務費、特補費、政訓費、作訓費等等,原則上 應該是機關提供軍事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訓練及良好工作 環境的美意,但是在軍事機關中因為許多不懂法令的長官及承辦人員 的指導下,常常變成該用時不用,不該用時亂用121

7.參與考績權:考績乃軍事人員任職服役滿一定期間後,由機關就其工 作、操行、學識、才能予以考核而定其成績,以為獎懲之主要依據。

考績結果雖亦有懲罰122,但亦為晉升、晉級、獎金及其他作為人事管 理項目之法律途徑,雖然軍事人員不得要求獎勵,但參加考績之要 求,應為軍事人員之一種權利。

貳、軍事人員的義務:

軍事人員之任用,都是經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認命(考選入伍或軍事體系 學校畢業後,由總統、各軍司令認命之),其擔任一定之職位,基於公法上之 職務關係,享有一定之權利,亦負有各種之義務123,有關軍事人員義務之準據,

基本上規定在「國防法」,但不以此為限,資就軍事人員之義務分述如下:

一、忠誠與服從義務:

1.忠誠義務:係指忠於憲法之義務。即作為中華民國之軍事人員,應恪 遵憲法之規定,忠於中華民國憲政精神之義務,此乃軍事人員與國家 間之間最基礎之義務,軍事人員身分上之其他義務多基於此忠誠義務

120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參照。

121預財士不僅爽缺 因這點在軍中地位高、蘋果即時網,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 60113/773616/(最後瀏覽日 2017.11.03)。

122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第 4 條參照。

123王立言(2001),軍人義務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

而衍生,其在 1947 年任命就職須經過宣誓124。又如,德國軍人法第

員,早期由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已廢止131),到目前的國軍「莒光日 教學」實施要點予以明文規定軍事機關內部人員(包含約、聘雇人)需要 每週實施莒光日教學132

四、行為節制義務:

現行對於軍事人員之行為節制義務,其基本分為政治權利之限制與兼 職權利之限制,分述如下:

1.政治權利之限制:國防法規定軍事人員依法應保持政治中立133,但項 目規定不夠具體,之後國防部以行政命令公佈「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

1.政治權利之限制:國防法規定軍事人員依法應保持政治中立133,但項 目規定不夠具體,之後國防部以行政命令公佈「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