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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對佛教的態度與政策

第二章 北宋佛教與契嵩生平簡述

第一節 北宋時期對佛教的態度與政策

一、北宋時期對佛教的態度

公元960 年結束了隋唐時期的分裂與混亂後,中國進入了另一個一統的局面。

而中國佛教於唐朝時所發展出來的宗派,至宋朝時僅剩下禪宗與淨土宗。27 趙宋自太祖建立政權後,即下令復佛,一反後周毀佛的政策,而改採對佛教 保護的措施。因此,在政權轉移和政策轉變下,中國佛教有了復興的開始。《釋氏 稽古略》卷第四載:「帝屢造佛寺,每歲度僧八千人。」《宋史》云:「乾德五年七 月,下令禁毀銅佛像。28」自太祖開始並不是只有恢復佛教,而是開始集中管理寺 院與道觀,其高度極權管理僧團、道觀的制度和政策的嚴密可以說是歷朝集大成 者,而僧尼的人口資料就是官府所要掌握的基本資料29。例如太祖開寶六年下詔中 規定:「應諸道、州、府、管內僧尼,自今後逐年據帳,每一百人只許度有經業童 行一人。」30

而且北宋政府承續前朝以來的僧官制度與管理組織的模式,並將它發揮得淋 漓盡致。比如說,在注重僧尼的素質的提昇上,就有一項政策,凡是欲出家求道 者,出家前必須經過考試。

宋太祖開寶六年十二月詔:「釋門崇教,實自前王;歲試度人,宜有定數。茍 誦持之未至,則行業以何觀?」31

27 Kenneth Ch’en,Buddhism in China,A Historical Survey,New Jersey:Princeton,Second Ed.,

1973, p. 389。

28 《宋史》本紀二•太祖二,洪氏出版社。

29 黃敏枝,《北宋社會經濟史論稿》,台北市:台灣學生書局,民國 78 年 5 月初版,頁 349。

30 出處同上。

31 見《全宋文》第一冊,中國四川省:巴蜀書局,1988 年一版,頁 159。

同樣地,在《釋氏稽古略》卷四載太祖時期的政策:

癸亥乾德元年,詔僧門童行,每歲經本州考試入京師,執政重監試,所業其 妙法蓮華經七卷,通者奏名下祠部給牒披剃。若特詔疏恩,如建隆太平興國 普度僧尼,不限此例也。32

不僅如此,還遣使西行求取佛法33。《宋史》載:「乾德三年十一月,甘州回鹘 可汗遣僧獻僧獻佛牙、寶器。」這說明了太祖不但不排斥佛教,而且當時還藉著 佛教與西域小國友好。打通了這條路,北宋不僅遣使西行求法,更開始了極為輝 煌的譯經事業。

在宋太祖奠定的基礎下,太宗除了完成領土的統一,對佛教的各項發展極為 關切和注意。根據黃啟江的觀察,北宋佛教在太宗有計劃的管理和扶持之下,不 但促成東西佛教交流,而且完成大批佛典翻譯,並將北宋都城建立為新的佛教中 心,為佛教在北宋時期的發展,特別是禪宗叢林奠立下良好的基礎34

太宗對譯經的支持,始於太平興國五年。他重視譯經,創建譯經院,蒐集梵 文經典,並訓練譯經人才,建立完整的譯經制度,乃至對雕版印刷他都不遺餘力35。 當時以來自西域僧人以天息災、施護、法天為最有名,太宗為他們於太平興國寺 西建譯經院,並下詔選童子五十名學習印度梵文,以便將來接續譯經之工作36。自 太平興國七年七月至雍熙四年十月,天息災所譯之經共有十八部五十七卷,入藏 開板37

太宗崇佛,但仍接續太祖的宗教態度,對於佛教建寺、修寺、建塔、修佛像 以及管理僧尼素質等,並不是放任的態度,而是嚴格的管理。《佛祖統紀》卷五十

32 大正藏第 49 冊,NO.2037。

33 《釋氏稽古略》卷四中記載太祖時期:「丁卯乾德五年詔,秦涼既通,遣僧百人往西域,求 佛經法。」

34 黃啟江,《北宋佛教史論稿》,出處同前,頁 31。

35 黃啟江,《北宋佛教史論稿》,出處同前,頁 41-42。

36 《佛祖統紀》卷四十四,大正藏第四十九冊,NO.2035。

37 《佛光電子大辭典》第三版,高雄縣:佛光出版社。

一載:「太宗雍熙詔天下係帳38童行並與剃度,今後讀經及三百紙,方許係帳。」39 而至道年間則對兩浙、福建等寺院密布或出家人數眾多之地,制定了考核標準:

至道詔,兩浙福建路,每寺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度一人,誦經百紙,

讀經五百紙,為合格。40

嚴格要求僧尼識字讀經,訂定出家為僧的標準,管制出家人數,無異是要求 宗教人士的文化素養,也相對提昇了宗教師未來的弘法品質與社會服務功能。這 樣嚴謹的要求風格一直持續著,《佛祖統記》卷五十一•試經度僧中載:

真宗詔,釋道歲度十人,特放一人不試經業。詔天下童行。試經業剃度。

仁宗詔,試天下童行誦法華經,中選者得度,參政宋綬夏竦監試。41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對仁宗時期亦有相關記載:

天聖八年三月詔,應男子願出家為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為童行,若祖 父母、父母在,須別有親兄弟待養方得出家,其先經還俗,或曾犯刑責,負 罪逃亡,及景跡兇惡,身有文刺者,不得出家。42

由以上文獻可得知,北宋時期自太祖開始即採取保護佛教的態度,但是真正 將中國佛教推上另一發展高峰,奠定佛教於社會之深厚發展基礎者,則非太宗莫 屬。針對太宗對佛教的關心,黃啟江教授認為是藉著造像,建立帝王轉輪聖王的

38 從師出家,寄名於寺院,登錄簿籍申祠部,聽候試經業,此為入空門的第一步。係帳之後 方可循正常途徑試經、恩度、進納等,進而剃度為沙彌。參見黃敏枝《宋代佛教經濟史論集》,頁 358,出版同前。

39 《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試經度僧,出處同前。

40 《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試經度僧,出處同前。

41 《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試經度僧,出處同前。

42 《宋會要輯稿》第 8 冊,道釋一。

形像,藉著翻譯佛典,來操縱整個佛教經典的翻譯事業,並獨佔對佛典的解釋權 和出版權。也就是說,太宗以帝王之尊管制佛經的翻譯和流傳,其實有利於建立 中央與地方事業的階層化,並贏得佛教團體的合作43

筆者認為,這是宋室高度極權統治風格的表徵之一。宋室崇佛,固然是來自 太祖的態度,但也同時顯示了古代中國於家天下統治模式之時代下,連同信仰也 代代相傳,以此作為家族信仰之價值核心,藉以鞏固家族成員之向心力,如果擴 大來看,則可視為是鞏固社會群眾對皇室的忠心。

二、北宋時期的佛教管理政策

承前述,宋太祖於公元960 年建立政權後,即開始重新組織管理僧團,並使 八千僧眾於其誕辰受戒。44依黃敏枝的觀察,宋代的管理政策基本上沿襲唐、五代 之舊制,對於僧道籍帳列管在案,以利稽查和管理。45

僧尼出家有幾個階段,先由童行剃度為沙彌、沙彌尼,再由沙彌、沙彌尼受 戒成為比丘、比丘尼。整個程序必須遵照國家既定之律、令、格、式的手續辦理 方為合法,否則就要算是私度。46黃敏枝說:

因為剃度過程的關係,只有童行和僧尼這兩個層次,所以十之八九的資料也 僅標明僧尼、童行兩者而已,其故在此。因此,在史料中很難判斷童行和沙 彌之間的差別,換句話說童行即沙彌,沙彌即童行,兩者夾纏不清。47

又例如《宋會要輯稿》卷八道釋一之一十三載:

43 《北宋佛教史論稿》,出處同前,頁 42,

44 Kenneth Ch’en,Buddhism in China,A Historical Survey,New Jersey:Princeton,Second Ed.,

1973, p. 400。

45 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出版同前,頁 349。

46 出處同上,頁 357。

47 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出版同前,頁 357。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師,童行念經百經,或 讀五百紙,長髮念七十紙,或讀三百紙合格。48

在這段詳述僧道童行的考核文獻中可以發現,童行可能有已經落髮者,也有 尚未落髮者,而已落髮和未落髮者的考核標準並不相同。

童行為徒弟或行者,指未成年無賦役義務者,入寺後禮主首和尚為師,帶髮 習經者。成為童行的第二個條件是係帳。係帳之意,為從師出家,並寄名於寺院,

登錄簿籍申祠部,聽候試經考核。在係帳後,方可循正常途徑成為沙彌。第三,

是必須以正式名字申報,不得以小名申報。《宋會要輯稿》卷八第一之一十七中載 北宋真宗時的情況:

咸平四年四月,詔在京并府畧外道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行、長髮等,

今樸實年十歲,取逐處,綱維、寺主結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係帳,仍須定 法名申官,不得將小名供報。49

最後一點,有下列情況者亦不得為童行。真宗天禧二年曾下詔:

祖父母、父母在,別無子息侍養,及刑責姦細,惡黨山林,亡命賊徒,負罪 潛竄,及曾在軍帶瑕痕者,並不得出家。寺觀容受者,本人及師主、三綱50、 知事、僧尼、鄰房同住並科罪。51

48 《宋會要輯稿》,出版同前。

49 出處同上。

50 指寺院中之指寺院中統領僧眾,職掌事務之三項僧職。綱,意謂以有德之僧立綱紀,提挈 僧眾。此三項職務為:上座、寺主、維那。上座,由法臘高而具德望者充任,以統領眾僧;寺主,

原指建造寺院者,此處則指主司寺內堂宇之營造或管理等事者;維那,或譯作悅眾,係主司僧眾雜 務者。三綱之制始於姚秦時代(四世紀末)。見《佛光大辭典》,電子版第三版。

51 《宋會要輯稿》,卷八道釋一之二十二。

而對於志願出家者,真宗時亦明文規定:

志願出家者,並取得祖父母、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問同居尊長處分;其師 主須得聽許文字方得容受童行,長髮候祠部方許剃髮為沙彌,如私刑者,勒 還俗。52

同樣地,仁宗天聖八年亦承襲相同的規定:

若祖父母、父母在,須別有親兄弟侍養方得出家,其先經還俗,或曾犯刑責,

負罪逃亡,及景跡兇惡,身有文刺者,不得出家。53

這三段文獻明白指出,北宋政權對於宗教在管理上採取非常嚴謹的立場,完 全由中央來管理宗教人士的品質,因應而生的是,北宋時期發展了一套組織管理 系統以達集權管理的目的。

在其他方面,例如受戒之戒壇設立、度牒、戒牒等亦有嚴格的法令規定。據

在其他方面,例如受戒之戒壇設立、度牒、戒牒等亦有嚴格的法令規定。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