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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第八章:從第二種幸福看實踐活動與外在好事物之於人的必要性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83-90)

第四章 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且自足、屬人的好或目的

4.4 卷十第八章:從第二種幸福看實踐活動與外在好事物之於人的必要性

卷十第八章的論述相信亦可視為卷一第七章論證「沉思為最卓越之活動」

的延伸。本文認為,卷十第八章的論述大致仍圍繞在上節提及的這兩點:其一,

沉思活動所涉及的靈魂部分是相似於神的「神聖的部分」,且神的活動即為沉思,

而實踐活動則涉及靈魂中「屬人的部分」,於是我們說神聖部分的沉思活動是更 為卓越的活動(cf. NE X 8 1178a9-16, b6-24);其二,雖然投入沉思或實踐活動

98 本文已在第三章不斷強調,說某事物(從屬者)是「為了」另一事物或目的(統攝者)的,此

「為了」關係有著雙向的意涵:一方面,統攝者是在使用、規範、限定其從屬者的,因而也可說 是其從屬者的價值來源;另一方面,從屬者則是因為其統攝者的規範、從其統攝者獲得值得追求 的價值,因而是服務於、為了該統攝者的。相關論述尤其可參考本文 3.1、3.5。

的人,都需要(那些關乎於照料身體的)維繫生存的基本外在好事物(即,需要 基本程度的維持身體機能與生命的外在好事物),但就活動而言,沉思活動需要 更少的(甚至是不需要)外在好事物的支援(cf. NE X 8 1178a24-34, b3-6, 33-1179a9)。然而本文認為,卷十第八章不會只是毫無意義地將卷十第七章的論證 重複一遍。亞里斯多德特別在此重提並強調了靈魂中「屬人的部分」的實踐活動 的重要性(作為「第二種幸福」),並且更仔細地刻畫了更自足的沉思者所需要 的事物,相信是為了凸顯:卓越實踐活動及其相關德性雖然並非屬人的最為極致 的好或目的,但其之於人類有著不可忽略的必要性。

亞里斯多德在此強調,根據道德德性與實踐智慧來實現卓越的實踐活動,

實為屬人的「第二種幸福」(cf. NE X 8 1178a9-16),或可說是「次要意義下的 屬人的好或目的」。根據先前的論述,亞里斯多德如此的宣稱相信已不難理解。

卓越實踐活動及其相關德性是因契合、涉及理性能力而成為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 事物,成為一種參照而來的屬人的本質活動、好或目的的實現活動。雖說卓越實 踐活動及其相關德性是一種基於參照於真正的、絕對意義下的屬人之本質活動而 成為具有內在固有價值之活動,但它終究是成為了一種具有內在固有之價值的、

屬人的本質活動。於是我們說,這樣的活動之實現仍是一種屬人目的的達成——

雖然並非最極致的目的,而是次要的、參照意義下的屬人的好或目的的達成;不 論個人將什麼事物視為其生命中的最極致之好或目的,個人對於卓越實踐活動的 追求都會是有價值的,而在實踐活動上表現卓越的人確實也是達成了次要的、參 照意義下的屬人的好或目的,而說他是獲得第二種意義下的幸福的。

屬人的最極致的好或目的,終究還是靈魂中純粹理性的部分根據理論智慧 的沉思活動。然而,在這裡必須進一步指出極為關鍵的一點:人類若要能夠投入 卓越的沉思活動,必定需要將實踐事務合乎理性地妥當處理,方有可能創造出閒 暇時間、亦才有可能投入沉思;也就是因為如此,卓越的(契合、合乎理性的)

實踐活動以及其相關德性才會作為「必然已經存在的從屬目的」來為了卓越的沉 思活動。本文認為,亞里斯多德在卷十第八章的論述,即為上述說法提供了相當 有力的支持。

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上述說法究竟如何得以成立。我們已經在上 一節提及,沉思活動需要在閒暇中才可能進行,意即,閒暇時間將作為沉思活動

的必要條件,雖然擁有閒暇的人未必就會利用這閒暇投入沉思,但對於將沉思視 為最極致目的的人(追求屬人的、根據自然/本質的最極致的好或目的的人)而言,

必定需要擁有閒暇。然而,人類就其自然/本質而言是沒辦法一直處在閒暇中沉思 的,人類有著根據自然/本質的生理需求以及相應的慾望、欲求,這些慾望與需求 必定會(按照一定的規律)燃起而中斷那不被打擾、無所顧慮的閒暇時光,迫使 任何個人(不論你將什麼事物視為最極致的追求)都必須追求那些用以滿足生理 需求與相應慾望、欲求的「基本必須的外在好事物」(即為必要的工具性從屬目 的),例如食物、住處或其他類型的照料身體、維繫生活的好事物(cf. NE X 8 1178a24-28, b33-1179a1)。

在此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人類就其自然/本質而言,除了是擁有生理需求 及相應的慾望、欲求之外,亞里斯多德更也指出,人類也必定是與眾多他人共同 生活、處在一社群(城邦)中的,意即,人類根據自然/本質亦是社會性的動物,

因而必定處在需與他人交往互動的實踐脈絡當中(cf. NE X 8 1178b5-6)。於是本 文嘗試進一步推論,人類為滿足其生理需求及相應的慾望欲求而追求那些基本必 須的外在好事物時,必定也是同時處在一社群中、在一與他人交往互動的實踐脈 絡中的;追求基本必須的外在好事物,實際上也會是一種實踐活動或行為。由此 可見,不論個人將什麼事物視為最極致的目的,只要作為人類、必定需要追求那 些基本必須的外在好事物,就也必定需要投入實踐活動、處理實踐事務——因為 取得這些基本必須的外在好事物的活動或行為,就是一種實踐事務的處理、一種 實踐活動99。唯有在取得這些基本必須之外在好事物的實踐活動中表現卓越(合 乎理性地處理實踐事務),意即,透過與他人的妥當往來而和諧地取得了這些基 本必須之外在好事物,才可能在和諧的環境中滿足那些中斷閒暇的生理需求、慾 望、欲求,如此一來亦才能讓人再次回到不受打擾、無所顧慮的閒暇時光之中。

然而,作為城邦中的公民,為取得基本必須的外在好事物而投入的實踐活 動、處理的實踐事務,並非我們現在所熟悉的那種關注個人實踐事務的實踐活動

——透過與他人交易來為自己換取食物、透過勞動為他人服務來為自己換取金錢 等生活資源。對亞里斯多德而言,儘管在處理個人實踐事務的實踐活動(尋求個 人的好的活動)中表現卓越,確實也是一種合乎道德德性與實踐智慧的表現,但

99 可參考《尼科馬哥倫理學》卷五第二至五章,關於個別正義、尤其是相互正義的討論。

那些投注於處理公共實踐事務的實踐活動(尋求城邦整體的好的活動)並表現卓 越的人,則是更為高尚、更好的;相信這是因為,亞里斯多德終究認為,唯有透 過好城邦的建立才可能確保城邦中每個公民所能獲得的基本必要好事物或說生活 資源、讓公民獲得幸福(cf. NE VI 8 1141b25-1142a10)。於是,作為城邦公民,

那些在實踐活動中表現最為卓越的人,是投注於處理公共實踐事務的——透過與 城邦中其他公民的合作來為城邦謀取好事物;例如,在政治場域(如公民大會)

中共同規劃出最好的城邦制度,以及在面臨戰爭時共同勇敢抗敵、保衛城邦安全。

城邦的公民所投入的卓越實踐活動,就是在建立並維持好的城邦制度;因為唯有 在安排妥當的好城邦之中,各種生產活動與經濟活動方得以穩定進行,為城邦持 續提供各種生活資源(基本必須的、維繫生活的好事物),生活在城邦中的自己 方有可能穩定地分得資源。於是,城邦公民藉由投注於處理公共事務的卓越實踐 活動、建立並維持良好的城邦制度,來保障城邦中的基本必須之生活資源得以穩 定生產、供應,因而亦(間接地)保障了作為城邦一份子的自己能夠穩定享有這 些必要資源,進而得以滿足身為人類的生理需求、慾望、欲求。

實際上,這種投入城邦公共實踐事務的公民,恰恰就是亞里斯多德所認為 的最好城邦之中公民所擔任的角色。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100指出,最好的城 邦制度安排,就是讓公民負責從政與參戰——這兩種為整體城邦謀取好處的實踐 事務。然而亞里斯多德甚至主張,公民就只需要投注於這兩種工作、以建立並維 持好城邦,而各種生產活動將由如同奴隸或異邦人的勞動者或生產者(農夫、工 匠等)負責,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源將以分配的方式供應給公民,如此一來公民即 不需為維繫生活的必要資源而苦惱、能夠只專注於處理城邦事務。亞里斯多德之 所以認為這是最好的城邦制度,是因為城邦不僅要能夠為公民提供基本必要的生 活資源,更根本的目的是在於為公民創造閒暇、獲得幸福。於是,除了公共實踐 活動之外(因為卓越實踐活動始終還是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公民應避免被安 排到任何忙碌、勞碌的工作,如此一來公民才會有更多的閒暇、從而獲得幸福。

然而,本文並不打算進一步追究《政治學》所說的是否合理、這樣的城邦 制度是否就是讓公民獲得閒暇的最好安排。這裡只在於指出,不論在《尼科馬哥 倫理學》所描繪的最好的生活,或是《政治學》所描繪的最好的城邦,個人或作

100 此段論述內容可參考 Reeve(2017) Politics, pp. lxiv-lxvi,以及 Pol. VII 9。

為公民的個人,為了能夠獲得閒暇,至少都需保證自己能夠獲得基本必要的生活 資源,因而都必定要投入實踐活動以取得這些資源(因必定身處於實踐脈絡中),

其中最好的方式即為投入最好的、處理城邦公共事務的實踐活動之中;因為唯有

其中最好的方式即為投入最好的、處理城邦公共事務的實踐活動之中;因為唯有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