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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自足的事物(回應 2.5)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90-0)

第四章 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且自足、屬人的好或目的

4.5 最自足的事物(回應 2.5)

最後,讓我們回過頭來處理亞里斯多德在刻畫更為嚴謹的「最極致」之概 念時,所提出的「自足」之概念:更為嚴謹的最極致之好或目的,不僅是所有理 性實踐活動所為了的、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事物,更也是最完成的(3.4、3.5)、

最自足的、屬人功能的實現活動(4.1、4.2、4.3)。

在卷一第七章,亞里斯多德對於「自足」概念的說明,幾乎可說是「完成」

概念之另一面向、另一種說法:我們說某事物是自足的,當它能夠根據自己而讓 生命成為值得選擇的、並且是不再有所缺乏的,而幸福就是這樣的自足的事物

(NE I 7 1097b15-17)。換言之,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的事物,也會是(最)自 足的事物,這樣的事物只根據自己即值得被選擇、且不再為了其他目的,自己即 能作為其他從屬目的的價值來源、而自己的價值是不會有所缺乏(而需參照於其 他價值來源)。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在卷一第七章亞里斯多德也特別強調,說幸福是自足 的,並不表示擁有了幸福就「不需要」其他事物;身而為人,至少就會需要與其 他人共同生活、相處,因為人類根據自然/本質即為社會性/城邦動物,人一定是 與眾多他人共同在一社群中生活、必定處在需與他人交往互動的實踐脈絡中,一 個人必定需要有父母、孩子、妻子、朋友、鄰居(NE I 7 1097b9-15)。卷一第七 章所說的最自足的事物,是指其在價值上是根據自身、內在固有的,並且不再需 要其他事物來賦予其價值;然而為了擁有(或持續擁有)這樣的事物,是否需要

101 這相信也是《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十第九章所暗示的、《政治學》所處理的工作。

(或需要多少)其他事物(不論是必要或有用)的支援,則可說是另外一個問題

(指向了卷十第七章所提出的第二種意義下的「自足」)。

從上段的描述可見,亞里斯多德似乎暗示著,就算擁有了最自足的好或目 的(即幸福),為了能夠持續擁有這樣的最自足的好或目的,個人仍然會有需要 追求的事物;相信這終究是因為,最自足的好或目的的達成,本就會需要某些事 物(必要或有用)的支援。這樣的暗示,在卷十第七、八章被印證了:不論個人 將什麼事物視為最極致的目的(包括將卓越沉思視為最極致目的的人),只要身 而為人就必然需要追求那些維持生活的基本必須之外在好事物(如食物、住處、

衣物等),為此身處於社群中的人類必定得投入實踐活動,而其中最好的方式就 是在公共實踐活動中表現卓越、以確保作為社群中一份子的自己能夠在穩定生產 的社群中受惠102

然而,雖說最極致完成且自足的目的,仍然會有(為了達成該目的而)需 要的好事物,但根據卷十第七、八章所指出的第二種的「自足」的意義,最極致 之目的所需要的好事物也會是最少量的,因而是「自足」的103。於是,在第二種 的「自足」意涵下,卓越沉思活動比起卓越實踐活動來說是更加自足的,因為單 就從活動本身來說,從事沉思活動不需其他事物的支援(雖然有同伴的話會做得 更好、更輕鬆,但這並非必要,cf. NE X 7 1177a34-b1, IX 9 1170a5-7),而投入實 踐活動則需要許多事物,包括實踐行為的對象、以及為展現卓越實踐活動所需的 金錢、力量、權力等(cf. NE X 7 1177a28-34, 8 1178a24-34, b3-6)。

行文至此,我們可做如下總結並嘗試對 2.5 的困惑給出一個大方向的回應。

我們可說卷一第七章與卷十第七章所提出的「自足」之概念,確實是不同的。卷 一第七章的「自足」概念是「完成」概念的另一面向,某事物若為最自足的,即 意味著該事物是所有目的的統攝者、極致的價值來源,而不會再需要參照於其他 統攝性目的來獲得價值。卷十第七章的「自足」概念則是在強調,某事物若為最 自足的,即意味著該事物所需要、而賦予追求價值的從屬目的是最少的。這兩個

「自足」之意涵,雖然沒有概念上的必然連接(說某事物不會再有統攝目的,未 必表示該事物就會有最少量的從屬目的),但亞里斯多德確實皆將這兩種「自足」

102 可參考本文 4.3(iii)、4.4。

103 可參考本文 4.3(iii)。

意涵皆賦予最極致之目的,於是最極致的目的不僅是最完成且自足、作為最極致 的價值來源,更也是只需要最少量的從屬目的即能達成的。由此可見,卷一與卷 十對於「自足」的描述,儘管確實是闡述了兩種概念,但實際上並未造成衝突的 結果,我們反倒可以說,亞里斯多德即藉由了這兩種意涵的「自足」概念,更全 面地刻畫了作為最極致目的的幸福之意涵。

第五章 結論

本論文的最終目標即在於釐清亞里斯多德在《尼科馬哥倫理學》中所闡述 的幸福觀(或說幸福實質觀點)究竟為何。透過貼近文本來重構《尼科馬哥倫理 學》中與幸福實質內涵之探尋密切相關的論證脈絡(即卷一與卷十的核心論證脈 絡),本文相信,我們能夠藉由回到原論述脈絡中,更妥當地詮釋(本文第二章 所指出的)那四個造成幸福實質觀點之爭議的「問題段落」,進而得以確切掌握 亞里斯多德所論之幸福究竟為何。

本文在第三章指出,亞里斯多德在卷一第一至四章刻畫了目的架構,並將 幸福定義為最極致的好或目的:幸福即為一個人所有的理性實踐活動中「最極致 的好或目的」,它一方面是一個人所有理性實踐活動所為了、服務的對象,另一 方面也是這些從屬於它的所有目的的價值來源,而它則只因為自己而值得選擇。

然而,亞里斯多德透過卷一第五章的反省,發現了原先對於「最極致」之概念的 刻畫是過於鬆散的,因而導致一些不應被視為最極致的事物卻被當作最極致的。

於是,亞里斯多德在卷一第七章才需要致力於提出更嚴謹的「最極致」之概念:

透過補充「完成」、「自足」以及「功能(屬人的)」之概念,將幸福更嚴謹地 定義為「屬人的最極致完成且自足的好或目的」。

至此,我們可看出,卷一第七章 1097a15-24 實為卷一第一至五章的論證核 心重現;亞里斯多德企圖透過卷一第七章 1097a15-24 這小段論述,來為讀者抓出 卷一第一至五章的冗長論述中,可能被忽略掉的論證重點。其中,卷一第七章 1097a22-24 實則在此論證脈絡中扮演這樣的角色:在鬆散的「最極致」概念下,

我們需被迫接納將多元事物定義為最極致的好或目的之可能性(此即為 NE I 7 1097a24 之條件句所表達的可能性),而亞里斯多德顯然不想讓結論停留在這裡,

而緊接著提出「我們應該嘗試讓這(結論)變得更清晰」(NE I 7 1097a25-26)。

由此可見,在置於原論證脈絡下卷一第七章 1097a24 較為妥當的詮釋應為:「若

有很多東西是所有實踐性事物的目的,這些將會是『那個實踐性的好』」(NE I 7 1097a24104)。

在解決了卷一第七章 1097a22-24 的詮釋爭議(2.4 之「問題段落」)後,

在本文第三章後半部分,我們即回到《尼科馬哥倫理學》的原論證脈絡上繼續爬 梳。接下來,亞里斯多德即在卷一第七章嘗試修正出更嚴謹之「最極致」概念。

第一步的修正,即為對「最極致」概念補充以「完成」之概念。亞里斯多德指出,

所謂完成的目的,即意味著該目的是「不為了其他目的而被選擇、不需參照別的 目的即已經有被追求的價值的」,換言之,該目的是「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

而更嚴謹意義下的最極致事物,應該要是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即是所有理性 實踐活動所為了、根據自身即值得追求、因而是完成的事物。然而,恰恰就是因 為在「最極致」概念中納入了「完成」概念,而得以在所有理性實踐活動所為了、

根據自身即值得追求的事物中,進一步區分為兩類:其中一類為完成程度較低、

仍不夠完成之事物,這些事物作為所有理性實踐活動所為了的對象,雖然根據自 身即有價值,但同時也是為了其他目的的;另一類則為最完成之事物,這類事物 只根據自身即有價值、而不再為了其他目的。亞里斯多德即藉由「完成」概念的 納入,再次定義幸福實質內涵:「因此,如果某個事物獨自是完成的,它將會是 那個正在被尋找的好,但若有很多,則是它們之中最完成的」(NE I 7 1097a29-31);在這裡,亞里斯多德指出我們要尋找的幸福實質內涵,不僅僅只是最極致 的、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事物,更是要在眾多自身具有價值、完成的事物中,找 出那「一個」最完成的、只根據自身而不再為了其他目的的事物。於是,透過

「完成」概念的補充,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而讓幸福可能的實質內 涵就數量上而言被限縮為「一個」最極致的好事物(而非多元好事物的集合)。

在繼續推進亞里斯多德對於「最極致」概念的更嚴謹刻畫之前,我們也討 論了目的之間的「為了」關係,以釐清何謂「根據自身即有價值且『為了』其他 目的」的事物。在重構亞里斯多德所談論的目的架構時,我們指出了目的之間的 為了關係具有雙重意涵:一方面從屬目的是服務於統攝目的的,另一方面統攝目 的則是在規範、限定、使用其從屬目的,因而也可說是其從屬目的的價值來源。

若是如此,所謂「根據自身即有價值且為了其他目的」的事物就顯得難以理解:

104 加注雙引號以為強調,斜體字為補充解讀。

一事物如何可能一方面具有內在固有之價值,另一方面也受其統攝者規範、從其 統攝者獲得價值?此問題之所以極其重要,是因為這與實踐活動如何關聯於沉思 活動密切相關:亞里斯多德指出,卓越實踐活動及其相關德性,即作為這種「根

一事物如何可能一方面具有內在固有之價值,另一方面也受其統攝者規範、從其 統攝者獲得價值?此問題之所以極其重要,是因為這與實踐活動如何關聯於沉思 活動密切相關:亞里斯多德指出,卓越實踐活動及其相關德性,即作為這種「根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