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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第七、十三章:探尋幸福實質內涵——從屬人的功能到德性/德性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63-69)

第四章 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且自足、屬人的好或目的

4.2 卷一第七、十三章:探尋幸福實質內涵——從屬人的功能到德性/德性

功能的論述來看,亞里斯多德所論之功能,指的就是只有該類事物能夠做得最好 的工作。亞里斯多德是如此論證出屬於人類的功能的:透過比較人類與不同種類 的生命體(植物、動物)的功能,找出那個只有人獨有、不與其他種類生命體共 享、並且是人做得最為卓越的功能。亞里斯多德指出,生命體的靈魂承載著其根 據自然/本質而有的功能,而人類靈魂可根據其承載的能力或潛能,初步區分為三 部分78,包括擁有滋養與成長能力的「生長魂」、擁有欲求能力的「感知魂」、

擁有理性(λόγος)能力的「理性魂」(cf. DA II 2, 3)79。在這之中,生長魂是所 有生命體共享的,但基於植物具有頑強生命力的特色(堅韌的小草、屹立千年的 老樹),所以生長魂尤為植物的功能;此外,雖然植物沒有感知魂,但是牛馬等 動物是擁有感知魂的,所以感知魂也非人類所獨有的,然而基於非人動物在感知 能力上是尤為卓越的(狗鼻子尤為靈敏、蝙蝠仰賴靈敏聽覺偵測周遭環境),所 以感知魂尤為非人動物的功能;只有理性魂,是人類獨享、且只有人能做得最好 的靈魂功能,所以理性魂、或說理性能力,才是人類根據其自然 /本質的功能

(NE I 7 1097b30-1098a8, cf. I 13 1102a28-1103a3)。

在確立了屬於人的功能即為理性能力(或理性魂)後,亞里斯多德緊接著 指出,當某事物將其功能發揮得好、做得好時,該事物即會是該類事物當中卓越 的那個,且該事物即是在根據德性而行的:

「那麼,如果屬於一個人的功能是靈魂根據理性(κατὰ λόγον)的活動 或者並非缺乏理性,並且我們說,(某類事物的)功能是與(該類事

78 可參考註釋 77:需要強調的是,這不是說人類的靈魂是由三種靈魂、三個部分所組成,而是,

人類的靈魂作為一個整體,具有三種官能、三種功能。

79 說靈魂可區分為三部分(三種官能或功能),實際上是有爭議的:根據 DA II 3 415a1-12,亞里 斯多德似乎認為人類靈魂仍可區分出還有第四種,即能夠產生位置移動的生命活動的靈魂,但在 DA III 432a15-17 亞里斯多德又將位置移動和感知能力合併理解為「動物魂」 。然而,此爭議並非 本文重點,故直接採納《尼科馬哥倫理學》卷一第七章的說法。

物的)卓越的(σπουδαίου)這個是在種類方面(τῷ γένει)為相同的,

如同屬於豎琴演奏者的以及卓越的豎琴演奏者的,且這(前述所說,

τοῦτο)在所有事物上是絕對地(如此的),當對我們對於功能增加了 根據德性(κατὰ τὴν ἀρετὴν)的優越性(τῆς ὑπεροχῆς),因為豎琴彈 奏者的(功能)是彈奏豎琴,而卓越的(豎琴彈奏者)的(功能)則 是將豎琴彈奏好(τὸ εὖ)……」(NE I 7 1098a7-13)

從此段引文可見,某類事物所擁有的功能,和該類事物中卓越的那些所擁 有的功能,在種類上是一樣的;舉例來說,人類擁有的功能,若說是理性能力,

這對於所有人類而言,不論是泛泛之輩或是卓越傑出的好人,都是一樣的。那麼,

某類事物中的卓越者究竟與泛泛之輩有何不同?關鍵在於,卓越者是擁有德性的、

是根據德性來展現其功能的,因而它/他不僅僅只是展現功能,更是將其功能實現

(以活動的形式)得好、做得好,是達到了其根據自然/本質的目的的。

亞里斯多德緊接著推論,若是人類的功能即如我們所說、是理性能力或理 性魂,且某類事物當中的卓越者指的就是能夠根據德性來實現其功能活動、把功 能/工作做得好、因而達到了其根據自然/本質的目的,那麼我們就可以推論出卓 越的人,或說實現其根據自然/本質的目的的人,究竟應是什麼樣子:

「若是如此,且一個人的功能被假定為某種生活(ζωήν τινα),且這 種生活是靈魂根據理性(μετὰ λόγου)的活動(ἐνέργειαν)以及行為

(πράξεις),且卓越的(σπουδαίου)男人(ἀνδρὸς)是好(εὖ)且高 尚地(καλῶς)做這些,且當根據恰當(οἰκείαν)德性每一個是很好地 被完成的(ἀποτελεῖται);若是如此,屬人的好(τὸ ἀνθρώπινον ἀγαθὸν)

即為靈魂根據德性的活動,若有眾多德性,則根據最好且最完成(τὴν ἀρίστην καὶ τελειοτάτην)的。」(NE I 7 1098a13-18)

從此段引文可見,若我們說人類的功能即是理性能力,那麼人類的功能展 現就會是一種根據理性的活動與行為,這也是人的生活。那麼,卓越的人與泛泛 之輩究竟有何不同?關鍵在於,卓越的人是擁有恰當的德性,且能夠根據恰當的 德性來展現其理性功能,因而能將其理性能力實現(以活動或行為的形式)得好 且高尚、做得好且高尚,這也就是達到了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目的或好。

於是,要能夠掌握何謂「卓越的人」、何謂「達到了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 力於說明為何「功能就是目的,活動就是功能」(Met. Θ 8 1050a21-22),而目的、活動是一種與 潛能對立的實現;若是如此,難道「功能」既是潛能也是實現嗎?於此本文嘗試釐清,「功能」

性」,就嚴格意義下來看,其實都需相對於某類事物根據自然/本質之功能的能力

亞里斯多德在 NE I 13 1102a28-1103a3,根據人類靈魂所擁有的能力/潛能,

如此來進行區分:

διανοητική),包括理論智慧(σοφία)與實踐智慧(φρόνησις);第二類為「與 性 格 相 關 的 德 性 / 道 德 德 性 」 ( ἡ ἠθική ) , 如 慷 慨 ( ἐλευθερία ) 、 節 制

(σωφροσύνη)(NE I 13 1103a4-10)。但是值得強調的是,「思考德性」並非直 接對應到靈魂中「主宰且(理性能力是)在其自身的部分」、就是該部分的德性,

性進一 步區分

表二:人類靈魂部分區分,與對應的德性區分

從表二可見,並非所有思考德性都是純粹的、理性能力在其自身的理性部 分的德性;所謂理性能力在其自身的理性部分(或說理論思考部分)的卓越狀態,

其實就是理論智慧;而思考德性中的另一個,實踐智慧,其實是那個涉及欲求、

指導欲求部分的理性部分(或說計算思慮部分)之卓越。在這裡亦需強調的是,

欲求部分與理計算思慮部分,經常被統稱為一個「非理性卻呼應、分享理性能力 的部分」,但實際上這部分的卓越,嚴格來說,將涉及兩類德性,即道德德性

(欲求部分的好狀態)以及實踐智慧(指導欲求、計算思慮部分的好狀態),儘 管這是兩個德性、實際上是二者缺一不可的——沒有道德德性就不會有實踐智慧,

沒有實踐智慧亦不會有道德德性,而有了其一則意味著有了另一者83(NE VI 13 1144b30-1145a5)。

論述至此,我們已經指出了作為屬人功能的理性能力,靈魂中理性部分的 相關好狀態即為屬人的德性,這包括純粹只涉及理性的「理論智慧」,以及不僅 涉及理性、亦涉及欲求能力的「實踐智慧」和「道德德性」;我們亦稱依照理論 智慧的活動為一種「卓越的理性理論活動」,而依照實踐智慧與道德德性的活動 為一種「卓越的理性實踐活動」。

回過頭來,我們說卓越的人是擁有恰當的德性,且能夠根據恰當的德性來 展現其理性功能,因而能將其理性能力實現(以活動或行為的形式)得好且高尚、

做得好且高尚,這也就是達到了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目的或好。論述至此,我們 也可說卓越的人其實就是能夠根據理論智慧、實踐智慧、道德德性來展現其理性 功能,這也是達到了人類根據自然/本質、內在固有的目的或好,因此我們說「屬 人的好即為靈魂根據德性的活動」(NE I 7 1098a16-17)。

然而,關於實現屬人的內在固有的好(即靈魂根據德性而活動),亞里斯 多德亦緊接著指出,「若有眾多德性,則根據最好且最完成的(來活動)」(NE I 7 1098a16-18)。就我們先前所述,屬人的德性確實不止一個,而根據德性的活

83 可參考本文 3.4,以及註釋 67。

動亦可區分為兩類,即卓越的理論活動以及卓越的實踐活動。雖然這些德性活動 都是屬人的好、是屬人內在固有之目的的實現,但是在這些德性活動之間仍有等 級之分84——我們仍能進一步區分哪些德性活動是更好的(因而是最好的)、更 完成的(因而是最完成、只根據自身即有價值而不再為了其他事物的),而只有 最極致完成的、屬人的內在固有之好或目的,我們才說它是幸福。

行文至此,我們將《尼科馬哥倫理學》卷一的主要論證脈絡梳理完畢,亞 里斯多德對於幸福實質內涵的探尋工作,已走過了這些步驟、處理或回應了相關 問題:我們從將幸福定義為「最極致的好或目的」開始;後來進行了修正,將幸 福更嚴謹地定義為「最極致完成(且自足)的好或目的」,因而幸福的實質內涵 不會是多元的,而是單一內容的好或目的;緊接著再藉由功能概念的引入,指出 我們所探尋的單一內容的幸福實質內涵,並非一種因人而異的喜好,而是一種根 據自然/本質的、屬於人類普遍共有的、內在固有的(或說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

好或目的,且這樣的好或目的的(真正意義下的)實現,其實就是功能的實現,

即在工作、活動之中;在這裡進而指出,屬人功能的實現活動,或說屬人內在固 有的好或目的,即為根據理性相關之德性(理論智慧、實踐智慧、道德德性)的 活動。經過上述種種爬梳,我們最後來到了這樣的結論:我們所探尋的幸福實質 內涵,一方面是一種根據自然/本質的、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屬人的好或目的,另 一方面也是最極致完成的(單一內容的)那個屬人的好或目的。於是,《尼科馬 哥倫理學》在卷一闡述了如此結論之後,後續的論述工作即隨之浮現:檢視那些 根據自然/本質的、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屬人的好或目的(即屬人的各種德性活動,

包括卓越的實踐活動與卓越的理論活動),進而找出那個最極致完成的、只根據 自身即有價值而不再為了其他事物的那一個好或目的,此即為屬人的幸福。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