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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段落:道德德性,如何作為「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目的」的事物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23-0)

第二章 《尼科馬哥倫理學》中關於幸福實質內涵的問題段落

2.6 問題段落:道德德性,如何作為「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目的」的事物

最後的「問題段落」主要在於 NE I 7 1097a31-35。亞里斯多德於此指出,

處 在 目 的 階 級 架 構 中 不 同 位 置 的 不 同 目 的 , 有 著 相 應 於 其 位 置 的 「 完 成 」

(τέλειον)程度:「『根據它自己而被追求的』比起『因為另一個(而被追求)

的』是更完成的(τελειότερον),並且,『永遠不因為其他而被選擇的』比起

『根據它自己且因為另一個而被選擇的』是更完成的,並且,『根據它自己被選 擇且在任何時刻都永不因為其他事物』而是絕對地完成的」(NE I 7 1097a31-3528);而那個處於目的階級架構中最極致位置的目的或好事物,也就相應地是

「最完成的」目的或好事物,這樣的目的或好事物是「只根據它自己而被選擇、

27 Brown (2014) 認為,《尼科馬哥倫理學》中存在著兩種自足性概念,分別為「政治性的自足」

(political self-sufficiency)以及「獨居性的自足」(solitary self-sufficiency),就是因為亞里斯多 德所表達的自足性概念有如此的含糊性,因而推動了卷十所呈現的政治與哲學之爭辯(p. 114)。

28 加註雙引號以為強調。

且在任何時刻都永不因為其他事物而被選擇」,這樣的目的的實現也就會是幸福

(NE I 7 1097b1)。

至此我們可說,當我們問說「幸福,或說最極致的目的、好事物,究竟有 什麼樣的實質內涵」時,我們也就是在問「最完成的、只根據它自己而永不因為 其他事物被選擇的目的或好事物,具體而言究竟是什麼東西」。本文認為,亞里 斯多德似乎將「最完成的」視為更明確的指標或判準,他確實以此進一步界定出 哪些具體的目的或好事物才是那最完成的幸福,又有哪些具體的目的或好事物基 於完成度的不足而無法稱之為幸福:最完成的幸福,是根據理論智慧的活動,亦 即沉思活動(NE X 7 1177a17-19),只有沉思活動是只因為它自己而被選擇、沉 思活動並不會再為了其他的目的(NE X 7 1177b1-4);然而,實踐智慧和道德德 性,雖然也是因為它自己而被選擇,但它同時也是為了其他目的,即幸福(NE I 7 1097b1-4),或說就是根據理論智慧的沉思活動(NE VI 13 1145a6-11)。

不論是包容論者或是獨占論者,都會同意上段的說法:亞里斯多德確實如 此地字面描述,只有沉思活動是只根據自己、不會因為其他目的而被選擇的,然 而實踐或道德活動則是既根據自己即有價值、同時也是為了幸福的。換言之,

1097a31-35 引發的問題,並非在於說「最完成的目的是否就只是沉思活動」、

「道德實踐活動是否真的是根據自己同時亦為了其他事物的目的」;爭議的焦點 在於:「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事物」的目的,與「只根據自己而不為其他事物」

的目的,之間的「為了」關係究竟要如何理解。包容論者29主張,道德實踐活動 作為「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事物」的目的,這樣的目的實際上就是那「只根據自 己而不為其他事物」的目的的「一部分」,那「只根據自己而不為其他事物」的 目的(即沉思活動)實際上會「包含」道德實踐活動,道德實踐活動是基於作為 沉思活動的「一部分」所以才一方面(和沉思活動一樣)是根據自己就值得追求,

另一方面(基於只是沉思活動的「一部分」)則是「為了」沉思活動的。然而,

獨占論者則不接受以整體與部分的區分來解決這兩類性目的之間的「為了」關係

29 如此主張的經典文章,可參考 Ackrill (1974/1980)。

30,他們所採取的方向大致有二31;其一為「工具論」(instrumentalism),主張 道德實踐活動(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事物的目的)是作為一種「工具」、來「為 了」沉思活動(只根據自己而不為其他事物的目的);其二為「趨近或模仿論」

32(approximation or imitation),主張道德實踐活動對於沉思活動的追求,是一種 想要讓自己變成如同目的對象的追求,道德實踐活動是一種對於沉思的趨近或模 仿。先不論究竟工具論或趨近論何者更準確地把握了此特殊的「為了」關係,值 得強調的一點是,一般認為若採取了工具論、主張道德實踐活動只是一種工具或 手段,如此將會導致道德實踐活動淪為一種用完即棄的事物,甚至說如果能夠不 需從事道德實踐亦能投入卓越的沉思(不道德的學者或沉思者33),我們似乎就 沒有追求道德實踐的理由,亞里斯多德所說的「道德實踐活動是根據自己亦值得 追求的」就變得更加難以理解;在這點上,趨近或模仿論似乎比工具論更有優勢,

因為說道德實踐活動是一種對於沉思的趨近或模仿,道德實踐不會與沉思截然無 關、而淪為用完即棄的事物,道德實踐也因為與沉思「相似」(因為是一種模仿)

因而也能如同沉思是「根據自己亦值得追求的」,如此一來也不會出現只追求沉 思但不追求道德、認為道德實踐沒有價值的情況。

30 Lear (2004) p.42 即給出了拒絕的理由;其一,從《尼科馬哥倫理學》卷一第一至七章來看,亞 里斯多德似乎無意讓所有「根據自己而值得選擇」(包括哪些「根據自己且為了其他事物」)的 好事物或目的,都成為幸福的「一部分」或「構成份子」(constituents);其二,《尼科馬哥倫 理學》卷十第七章,更是直接地將幸福等同為沉思活動;其三,作為目的階級架構中的極致目的

(作為其他目的所為了的對象),更為極致、完成的目的將提供形式、規範(好的標準)給其從 屬目的,然而若最極致完成的目的是「一組(根據自己而值得選擇的)好事物的集合」,這樣的 集合體是無法提供其從事目的任何具體的形式、規範的。

31 可參考 Roche (2014) p.212。

32 Lear (2004) p.72 認為這種目的之間趨近、模仿式的「為了」關係,典型可從《形上學》Λ 卷第 七章看出,即永恆天體「為了」不動的推動者的關係。細節將在本文後續論述。

33 根據 Brown (2014) p.112 的整理,這是許多學者從《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十第七、八章中注意到 的問題,尤其可見 Adkins (1978)的說明;針對此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的文章可參考 Broadie (1991)、

Charles (1999) 、 Cooper (1987/1999) 、 Depew (1991) 、 Keyt (1978/1983) 、 Whiting (1986) 、 Kraut (1989)、Lawrence (1993)。

第三章

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

上一章已嘗試整理出《尼科馬哥倫理學》中的四個「問題段落」。本章開始將致 力於回應上述「問題段落」、嘗試檢討出最為恰當的詮釋,以期能藉此釐清亞里 斯多德所抱持的幸福觀究竟為何。本文認為,若要恰當詮釋這些段落,最好的辦 法就是將這些段落置於其原本所處的論證脈絡下來理解它們。因此,本文接下來

(第三、四章)將順著《尼科馬哥倫理學》原本的論證思路,重構上述「問題段 落」所處的論證脈絡(主要為卷一和卷十);在重構論證脈絡的過程中,碰及

「問題段落」之處,再加以回應該段落所導致的詮釋爭議。本章於此將著手重構

《尼科馬哥倫理學》卷一第一、二、四、五、七(前半部分)所構成的論證,並 在此過程中,嘗試回應 2.4 與 2.6 所闡述的「問題段落」與相關爭議。

3.1 卷一第一至四章:目的階級架構以及最極致目的、最好的事物、幸福

在本文 2.1 中已經概述了好事物、目的、目的之間的階級、幸福的大致關 係;我們各種理性的實踐活動都有其所為了的目的,並且這些目的之間存在著階 級關係,「領頭/統攝者(τῶν ἀρχιτεκτονικῶν)的目的,比起那些從屬於它的目的,

是更加值得選擇(αἱρετώτερα),因為這些(從屬者的目的)也是為了(χάριν)

前者(領頭/統攝者)而被追求的(διώκεται)」(NE I 1 1094a7-16)。這段引文 首先揭示了,目的階級關係中至少存在著兩種類型目的——有些目的(可稱之為

「從屬目的」)選擇或追求是為了其他目的(可稱之為「統攝目的」)的選擇或 追求的;此外,從屬目的在價值上比起統攝目的是較低等的,因為從屬目的終究 是因為統攝目的才得以成為值得被選擇的。但這與其說是兩種類型的「目的」,

不如說是兩種類型的「目的角色」,因為實際上同一個目的經常會擔任這兩個角 色,例如:騎馬術的目的之於馬轡製造術,是馬轡製造術所為了的目的(騎馬術 的目的在此擔任統攝角色);另一方面騎馬術的目的之於軍事技術,則是為了軍 事技術的目的(騎馬術的目的在此擔任從屬角色)。在目的階級架構中,騎馬術 的目的(騎馬騎得好)既然從屬於軍事技術的目的(打勝仗),騎馬術也能夠說

是擁有兩個目的的:「騎馬騎得好」是騎馬術的「直接目的」,而騎馬術的統攝 者(軍事技術)的目的「打勝仗」則是它的「間接目的」。

需要強調的是,在從屬、統攝這兩個目的角色之間,相信只有統攝角色的 目的才可以被稱得上是真正的目的。這是因為,當我們說「從屬者的目的也是為 了統攝者而被追求的」(NE I 1 1094a7-16),即意味著從屬目的是服務於、奉獻 於統攝目的34,終究是因為統攝目的的需要或應允,從屬目的才會作為一值得被 追求的目的而存在。作為統攝者,會規範(νομοθετέω)、限定(περιέχω)其從 屬者(何者為該從屬目的的追求),並使用(χράω)它們(cf. NE I 2 1094a27-b735)。換言之,從屬目的的追求、視之為有價值的好事物,其實是來自於該從 屬目的的統攝者出於自身的需求而給予的規範、限定,從屬目的的價值來源是其 統攝者,從屬目的所追求的、視之為好的事物之所以具有價值,終歸是來自於統 攝者的規範、是服務於統攝者的使用的。我們甚至可以說,從屬目的是某種「參 照於」其統攝者而來的目的,類似於統攝目的的影子或映射,一旦統攝目的有所 變動,其從屬目的亦會被牽動著而隨之改變。舉例來說,既然馬轡製造術是從屬 於騎馬術的,馬轡製造術所追求的目的「造出滿足特定條件而稱得上為好的馬轡」

其實就是來自於騎馬術的規範、限定,就是因為騎馬術的目的是要能夠騎馬騎得 好(妥適駕馭馬匹),所以騎馬術會規範或限定馬轡的目的、界定出所謂好的馬 轡的條件(能夠有效操縱馬匹),而製造出來的好的馬轡(達成目的的馬轡製造 術)就是那些能夠幫助人們將馬騎得好的馬轡,無法幫助人們將馬騎得好的馬轡

其實就是來自於騎馬術的規範、限定,就是因為騎馬術的目的是要能夠騎馬騎得 好(妥適駕馭馬匹),所以騎馬術會規範或限定馬轡的目的、界定出所謂好的馬 轡的條件(能夠有效操縱馬匹),而製造出來的好的馬轡(達成目的的馬轡製造 術)就是那些能夠幫助人們將馬騎得好的馬轡,無法幫助人們將馬騎得好的馬轡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