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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第六、七章:探尋幸福實質內涵——從屬人的德性到最極致完成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69-83)

第四章 幸福,作為最極致完成且自足、屬人的好或目的

4.3 卷十第六、七章:探尋幸福實質內涵——從屬人的德性到最極致完成

德性活動

84 本文認為,這很可能是獨屬於人類這類自然事物的特殊狀況;對於其他一般的自然事物而言,

其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就會是它唯一的目的,對於該目的的追求與實現就是它唯一的實現活動,

例如植物唯一的目的就是長得好,而卓越成長就是它唯一的實現活動;但是對於人類而言,人類 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不僅不止一個,亞里斯多德甚至認為這些好或目的還能進一步區分出價值的 高低等級,即有些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是更好、更完成的。

來到了《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十第六章,亞里斯多德在這裡的論述有助於 支持、呼應於本文在 4.2 嘗試為卷一刻畫的整體論證脈絡,尤其是本文對於亞里 斯多德納入最完成、功能概念所抱持的動機、達成的論證效果之詮釋。亞里斯多 德在卷十第六章指出,我們接下來所要處理的、剩下的工作就是,「以給出大綱 的方式來討論幸福」(NE X 6 1176a31),為此我們需把先前已提及的再重新簡 述一遍。

於是,亞里斯多德再次刻畫何謂幸福。幸福是一種最極致完成(且自足)、

只根據自身即有價值而不再為了其他事物的好或目的,且該好或目的的達成、實 現必須是在活動中的(cf. NE X 6 1176b1-7)。如同本文在前述部分嘗試指出,說 幸福是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確實排除掉了幸福實質內涵為多元內容的可能性,

但是並沒有進一步為我們限縮出該單一的幸福的實質內涵究竟為何。同樣的問題 在卷十第六章亦被凸顯出來:有人會認為,所謂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是卓越 的實踐活動(cf. NE X 6 1176b7-9);亦有人認為,這樣的好或目的,是娛樂的愉 悅(cf. NE X 6 1176b10-12)。

為了回應上述看法,尤其針對第二種看法,亞里斯多德即納入了功能之概 念,指出之於人而言有其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這是所有人類普遍共有的好或目 的,而非因人而異的喜好。這種屬人的好或目的,即是靈魂根據德性的活動,而 伴隨著靈魂活動之實現的愉悅才是卓越、好的愉悅85;而娛樂活動並非人類根據 自然/本質的好或目的,並非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事物(娛樂活動之所以值得被追 求,是作為工具性從屬目的來為了休閒,以為了再度投入勞累的工作,cf. NE X 6 1176b30-35),因而伴隨娛樂活動的愉悅是低等的、拙劣的(cf. NE X 6 1176b18-29)。既然娛樂的愉悅並非屬人的、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更遑論是作為最極致

85 此處論述涉及亞里斯多德獨特的愉悅觀。亞里斯多德提出,愉悅是一種伴隨活動而來、完成了 該活動的附加般的目的( NE X 4 1174b20-25, 31-33),並且有不同的形式或類型( NE X 5 1175a22-25);而不同種類的動物基於有著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實現活動,因而也會有著根據或 伴隨該活動的相應形式的愉悅(NE X 5 1176a3-5);若該活動是好的、卓越的,則伴隨它的愉悅 也會是得體的;若該活動是低劣的,則伴隨它的愉悅就會是墮落的(NE X 5 1175b28-30)。亞里 斯多德似乎無意去追究活動或伴隨活動的愉悅,哪一個是更極致的目的(是活動為了愉悅、還是 愉悅為了活動),因為活動與相應的愉悅就如同一個事物的兩個面向,硬是去切開討論何者更好、

更極致,亞里斯多德似乎認為是無意義的討論(NE X 4 1175a18-21)。

完成的那個,而根據自身即值得追求的德性活動與其相應的愉悅,才(有可能進 一步)是屬人的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

卷十第六章的論述停留在此,實際上我們不難發現,這與卷一結束時所留 下的疑問、有待處理的工作是相似的:我們還沒回應,既然屬於人類的、根據自 然/本質的、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是包括「根據理論智慧的理論活動」以及「根 據實踐智慧與道德德性的實踐活動」這兩種,但我們也說了作為幸福的最極致完 成的好或目的必須是單一內容的事物,那麼在這兩種活動中,何者才是最極致完 成的、等同於幸福的好或目的?所以,我們最後所剩下的工作就是,要去找出屬 人的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中,雖然都是根據自身即有價值的好事物,但究竟哪一 個才是更極致完成的。亞里斯多德在卷十第七章即給出如此回應:

「如果幸福是根據德性(κατ᾽ ἀρετὴν)的活動,說根據最卓越的(德 性)(κατὰ τὴν κρατίστην) 是合理的(εὔλογον):則這(德性/根據德 性的活動)(αὕτη)將會是關於最好的(τοῦ ἀρίστου)(靈魂部分的 德性/根據德性的活動)。那麼,不論(這個靈魂部分)是智性(νοῦς)

或 是 其 他 某 個 事 物—— 這 事 物 被 認 為 是 根 據 自 然 / 本 質 去 規 範

(ἄρχειν ) 、 帶 領 ( ἡγεῖσθαι ) 以 及 擁 有 理 解 ( ἔννοιαν ) 關 於 高 尚

(καλῶν)且神聖(θείων)的事物,不論(這個靈魂部分)是自身即 為神聖的(θεῖον ὂν καὶ αὐτὸ)或者是在我們之內的那些(靈魂部分)

當中最神聖的(τὸ θειότατον),它的根據恰當德性(τὴν οἰκείαν ἀρετὴν)

的活動將會是完成的幸福(ἡ τελεία εὐδαιμονία)。而我們已經說了這 就是沉思(θεωρητική)。」(NE X 7 1177a12-19)

從上述引文中的第一句話即可見,亞里斯多德於此的探尋,雖然看似與 NE I 7 1098a13-18 相似(都是在探尋幸福之實質內涵),實則有著關鍵的差異—

—此處的論述,是以「幸福是根據德性的活動」(NE X 7 1177a12)、或也可說

「幸福是『根據人類靈魂中(作為功能的)理性能力/理性魂之部分的好狀態』86 的活動」為前提,繼續展開後續推論的。由此可見,這兩段落其實是同一個論證

(透過指出屬人功能與相應德性來探尋幸福實質內涵)的兩個階段或層次:在

86 根據本文 4.2 的推論,嚴格意義下的「德性」指的就是「作為該類事物功能的特定能力/潛能之 部分的卓越狀態、好狀態」。

NE I 7 1098a13-18,亞里斯多德初步指出幸福是一種屬於人類的、根據自然/本質 的內在固有的好或目的,而這種屬人的好或目的的實現,亦即屬人功能(理性能 力)的實現,亦是一種靈魂根據德性的活動;而到了 NE X 7 1177a12-19,亞里斯 多德進一步探尋(也是對於 NE I 7 1098a16-1887的回應),在這些屬人的好或目 的、屬人功能的實現、靈魂根據德性的活動中,哪個才是更極致完成的。亞里斯 多德卷十第七章所要探尋的,不僅僅是承載著屬人功能的靈魂部分,更也是承載 著屬人功能的靈魂部分(即理性魂)中更好的、更神聖的部分;人類理性魂中最 好的——規範且帶領、理解神聖事物、而自身亦為神聖/最接近神聖的部分,此部 分的德性以及根據此德性的活動,將會根據最卓越的德性的活動,而這就會是幸 福、屬人的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的實現。

在此段引文中,所謂「人類理性魂中最好、最神聖的部分」以及其相應的

「德性」確切所指究竟為何,仍是不明確的——亞里斯多德似乎暗示,理性魂中 最好、最神聖的部分,可能是智性或是其他某個東西,他甚至也沒進一步言明相 關德性究竟是屬人德性(理論智慧、實踐智慧、道德德性)中的哪一個。儘管如 此,他確實將此理性魂最好部分根據德性的活動稱之為「沉思」活動(cf. NE X 7 1177a19, 8 1178b6-32),並且在後續的論述中可見,亞里斯多德確實認為最卓越 的德性即為「理論智慧」(cf. NE X 7 1177a23-25),而展現出最卓越的德性活動 的理性魂中最好的部分其實就是「智性」(cf. NE X 7 1177a20-23, b18-20, 30-31, 1178a5-8, 8 1178a23-24)。換言之,我們可說在這裡幸福之實質內涵是被如此定 義了:所謂幸福,或說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最極致完成的好或目的,即為人類理 性魂中「智性」、或說涉及智性的「理論思考部分」88根據「理論智慧」的「沉 思」活動。

87 NE I 7 1098a16-18:「若有眾多德性,則根據最好且最完成的(來活動)。」

88 亞里斯多德在卷十第七章將沉思活動,或說理論智慧的卓越活動,稱之為「智性」的活動,著 實有點讓人費解:首先這不符合《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六的理性魂部分區分、以及相關部分對應 的德性區分,在那裡亞里斯多德將理論智慧定義為理性魂中「理論思考部分」的卓越狀態(可參 考本文 4.2);此外根據《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六第六章對於「智性」的定義,智性更接近一種靈 魂的官能,或說理性能力,而非具有特定理性能力(處理特定的知識對象)的特定理性部分。然 而,從《尼科馬哥倫理學》卷六亦可見,智性與理論思考部分的卓越狀態,並非毫無關係:智性 是一種掌握必然如此的、無法推論而來的第一原則的官能,但僅擁有智性的話,仍不是理性魂中、

關於理論思考的部分的卓越狀態(理論智慧),因為如此卓越之人被認為是擁有理論智慧的人,

除了要能夠掌握必然如此之事物的第一原則、亦要能夠「應用」這些原則展開推論活動(cf. NE VI 7 1141a16-20)。換言之,我們可說智性確實是理性魂中理論思考部分的官能或能力(甚至本

於是,亞里斯多德在 NE X 7 1177a19 之後,便致力於說明為何在屬人的功 能實現活動中,這種根據理論智慧的沉思活動才是幸福。值得一提的是,亞里斯 多德接下來論證沉思活動是更為卓越的理由,實際上大部分仍圍繞在「完成」與

「自足」的概念;這不禁讓讀者困惑,恰恰就是在卷一以及卷十第六章,我們無 法藉由「完成」、「自足」概念的闡述來成功掌握幸福實質內涵,那為何在卷十 第七章卻又能直接地斷定最完成自足的活動即為沉思,沉思活動因而即為幸福?

在這裡,讓我們先回憶一下本 4.3 節一開始所闡述的,卷十第六至七章,所處的 論證脈絡:亞里斯多德在卷一第七章將幸福更嚴謹地定義為「最極致完成(且自 足)的好或目的」,因而讓幸福實質內涵就數量上而言被限縮為「一個」最極致 的好事物(而非多元好事物的集合),另一方面也指出我們所探尋的好或目的必 須是屬於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內在固有之好或目的,因而讓幸福實質內涵就質方

在這裡,讓我們先回憶一下本 4.3 節一開始所闡述的,卷十第六至七章,所處的 論證脈絡:亞里斯多德在卷一第七章將幸福更嚴謹地定義為「最極致完成(且自 足)的好或目的」,因而讓幸福實質內涵就數量上而言被限縮為「一個」最極致 的好事物(而非多元好事物的集合),另一方面也指出我們所探尋的好或目的必 須是屬於人類根據自然/本質的內在固有之好或目的,因而讓幸福實質內涵就質方

在文檔中 亞里斯多德論幸福 (頁 6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