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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協同合作的內涵與影響因素

壹、 協同合作的內涵

一、 協同合作的定義與組成

協同合作的概念被廣泛運用在各個領域中,社會工作重視不同專業間的合

作關係,而非單打獨鬥,組織間的合作可以協助組織獲得重要資源,補充資源不足之現象,

降低組織的不穩定性。

協同合作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為達到共同目標而相互連結,進入一個互惠且明 確的關係當中(Mattessich & Monsey, 1992)。Konrad(1996)指出協同合作一詞有兩種意涵,

一般常用的概念源自於拉丁語詞的協同工作(working together)(引自彭淑華、范書菁,

2007)。Scott(2005)認為協同合作是從非正式的資訊交換,到正式的意見協調,甚至因而 發展出一個新的組織結構等一系列連續的互動關係。Butterfoss(2007)認為協同合作是透過 成員間相互分享權力、資源、責任及獎勵,並尊重他人的結構、價值與文化之過程。

彭淑華與范書菁(2007)提出協同合作是與另一個機構有更好積極的溝通與態度,建 立良好的合作流程或達到目標共識,而協同合作會因參與成員的不同而有更明確的名詞,

如「跨領域的協同合作」(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是由不同專業領域的成員組合而 成;「跨組織的協同合作」(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是由不同的獨立組織組成,互 相承諾為某一些特定目標努力但又保持機構之自主性;「社區協同合作」是包含跨專業與 跨組織成員,共同承諾為社區問題之解決而努力。

而協同合作應該如何組成呢?Black(1998)在「跨機構之兒童福利實務:兒童及家庭 服務之協同合作」中,認為「協同合作是參與成員有計畫並持續投入兒童與家庭服務中,

對服務有共同的承諾與義務,且工作焦點不僅是單一機構之目標,而是成員共同擬訂、評

估計畫、執行方案及協議流程。」,且其還包含:

(一)協同合作是由數個機構或組織共同有一個正式支援合作,透過這個合作過程完成共同 任務,參與成員須能承諾參與決策及資源連結與配置。

(二)協同合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由不同機構組織或參與成員的共同行動,解決共同認 定的問題或要共同達到的目標(引自彭淑華、范書菁,2007)。

The Australian Research Alliance for Children and Youth(2004)認為:

(一) 協同合作是複雜且需要做資源風險管理。

(二) 協同合作會依每個團隊的需求而有不同的模式,雖然每個團隊可以依不同目的發展不 同模式,但團隊仍是須依目的有制式化的操作模式。

(三) 協同合作是會激勵人心的。它從信賴、相互尊重及互惠等關係中發展。

(四) 雖然這是人與人的合作,但組織間仍須有承諾支持合作。

(五) 了解協同合作的複雜性與使用的關鍵點,將會提升共同目標或成果實現的可能性。

社會工作者為提升更好的服務品質,創造成功的協同合作關係是可以讓機

構或成員幫助受服務者做出最佳利益之選擇,協同合作重視不同專業組織或參與成員間自 由且開放的溝通方式(free and open communication)、平等的夥伴關係(equal partnerships) 以及協調(coordination),但因兒童與其家庭問題的複雜程度已非單一專業或組織就可提供 周全的服務,故協同合作的概念已被廣泛推廣(Fiermonte & Salyers, 2005)。在實務工作 中,協同合作包含對關係的信任、共同的目標、夥伴關係中權力的不平衡及溝通 (Potito, Christine, et al, 2009)。

在協同合作關係的建立過程中,Horwath 和 Morrison(2007)依組織合作關係緊密度,

可分為五個層次,經研究者整理如圖 2-3-1,分別為:溝通、共同操作、共同協調、聯合 及整合,這五個基本層次是一個連續性動態的概念,從低層次到高層次的合作方式,機構 從有限或非正式的同意到正式同意合作,工作的焦點從機構內部為主到以合作共識為優 先,且因層次的不同,合作的特徵亦有所差異,如低層次的溝通,是以機構決策為主,透

過不同專業的成員共同討論,仍保持機構自主權,並且是以志願性的方式參與合作,第二 層次的共同操作是共同提供有需求者服務,第三層次的共同協調是機構間無契約化的共同 合作,第四層次是聯合,也就是部分結構式參與,且犧牲部分機構自主權,而最高層次的 整合,機構會犧牲自主權,以合作的共識為主,與夥伴共同決策,並對合作有清楚具體的 角色任務分配與規範,所以當合作層次越高時,服務的整合性就會越好。

低層次 高層次 圖 2-3-1:協同合作緊密度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其他國外學者如 Scott(2013)認為當社會工作者與弱勢兒童及其家庭一起工作時,

協同合作的關係就會變成多層次的方式呈現,包含五種層次:組織與組織間、組織內部、

跨專業、跨個人及個人內在。The Australian Research Alliance for Children and Youth(2013)

發現協同合作的成員必須要有明確的目標、建立合作架構、確定成員的組成、設定合作規 範與討論成效、建立功能化關係與確認協同合作的管理方式。

為因應兒童及其家庭帶來之複雜問題與滿足複雜需求,在兒童福利服務上,建立不同 專業間的合作關係已經勢在必行,助人專業工作者以目標取向,為更適性處遇案主問題,

與其他不同助人專業互相尊重並共同投入承諾。協同合作可以減少服務成本,也是機構營 運模式之一,避免兒童及其家庭切割至不同機構服務。

二、早期療育與兒童保護社會工作之協同合作概況

在早期療育服務中,因涉及跨社福、教育與醫療三大體系,故早期療育主要是以「跨 專業的協同合作」之模式進行合作。由於為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問題與需求,服 務難以只單靠一專業領域提供,就能有效獲得全面性的解決(張秀玉,2003)。故早期療 育社會工作透過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醫療復健三大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之方式提供

溝通

communication

共同操作

co-operation

共同協調 co-ordination

聯合

coalition

整合

integration

服務。其中早期療育專業團隊是指來自不同專業或擁有不同任務的服務提供者持續的為服 務同一族群的問題或需求一起工作(黃源協,2008)。

在兒童保護服務中,為整合法律、警政、教育及社政等單位的服務,因橫跨多種不同 的單位,加上受服務者越來越多元的需求與複雜問題,強調以個案管理的方式,發展個案 資源網絡,透過不同機構的服務提供者溝通協調,以擴大服務成效為目標,從家庭暴力防 治之保護性服務方案的發展應包含四大元素,即為不同機構介入參與、跨專業領域的協同 合作、社區服務的重要性與單一窗口的整合性服務(謝秀芬,2010;游美貴 2014)。故研 究者認為兒童保護服務為因應家庭多元需求及複雜挑戰,亦無法以單一服務即能滿足所有 需要,故兒童保護社會工作以「跨組織的協同合作」為專業合作之主軸。

根據以上文獻資料,研究者認為不管是跨專業或是跨組織,在兒童社會服務中,為提 供全面性與完善之家庭服務,社會工作者透過協同合作共同為兒童及家庭提供服務已是勢 在必行,故研究者自行整理國內外各專家學者對協同合作之概念後,認為協同合作應包含 四個面向:

(一)共同的服務目標:對服務目標或問題有清楚地共識,相互承諾執行共同的目標與計 畫。Walker et al.(2005)則認為共同目標也許是由不同觀點所組成,但透過密集的溝 通可以設定目標及了解優先順序。

(二)溝通協調:包含正式或非正式的溝通協調,彼此清楚且真實的傳達訊息與交換想法意 見,相互協調與配合的過程。

(三)夥伴關係:Calder(2003)和 Potito 等人 (2009)皆認為協同合作是一個互有明確責任的 夥伴關係,清楚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應該清楚知道誰是團隊中的領導者。

為達到共同的目標,以彼此設定之共同目標為主自願性執行一連串之合作過程,過程 中相互監督與討論。

(四) 跨組織合作:在協同合作的過程中,不同機構的社會工作者透過合作過程提供更周全 與完整的服務,即使機構或社工間無特別討論或紙本規定,卻會互相遵守的合作準

則,如共同的服務對象、相互支持或真誠的態度。在合作關係中若有共同遵守的準則,

有助於團體決策的制定、反思個人限制及達到整合與共識(Roesch, 2012)

但從以上也可發現早期療育與兒童保護兩種不同的社會工作服務,雖同以協同合作為 主要概念,但兩種帶著不同協同合作模式的社會工作者要再進行協同合作,對協同合作的 概念或執行上恐會對協同合作關係造成影響。

貳、協同合作的影響因素

一、 協同合作的影響因素

協同合作是有利於提升服務品質的,Huxham 和 Vangen(2004)認為成功的協同合作不 能只有一個機構單打獨鬥,必須要有某種程度上合作的概念。但這卻是一個知易行難的概 念,面對不同專業間的合作,往往在執行面上落入猶如是「敎恐龍跳芭蕾」的困難(劉淑 瓊,2007)。

國外學者 Black(1998)將影響協同合作的因素兩面向,分別為「個人的/專業的障礙」

與「機構/組織的障礙」(引自彭淑華、范書菁,2007):

(一)個人的/專業的障礙(Individual/Professional Barriers)

個人在專業養成的過程中,透過多元的專業課程與專業繼續教育的方式,持 續學習不同專業領域所需要的技巧、知識、專業行為與專業承諾。不同的專業繼 續教育過程會提升個人對其自身所擁有專業認同與專精,反之也造成與其他專業 間的疏離而造成個人與其他專業間對話的障礙。故若專業養成僅在自身專業中學 習,很容易造成原地打轉,造成因專業訓練的差異、服務輸送理念的不同、對售 服務對象觀點的不同而有溝通障礙,難以與其他專業溝通,形成專業「隔離」

(insular and isolated)。

(二)機構/組織的障礙(Agency/Organizational Barriers)

每個機構/組織本身都擁有其價值、文化和實務取向等,這些觀點會造成機構/組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