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協商程序實務運作之分析
第二節 協商案件之類型特徵及科刑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自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同年 月九日施行,是日起全國各地方法院開始受理協商程序之聲請,本節 以桃園地方法院(北部法院)、台中地方法院(中部法院)、高雄地方 法院(南部法院)為例,蒐羅上開三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協 商程序開始施行起迄九十六年八月止,經由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件數
(人數)及罪名12,對照全國各地方法院經由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件 數(人數)及罪名,資以分析協商程序施行迄今三年多以來,全國各 地方法院適用協商判決之件數(人數)及案件類型。再蒐集全國各地 方法院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協商程序開始施行起迄九十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止,經由通常程序及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主要案件類型之科刑數 據資料,憑以分析比較協商程序施行迄今三年多以來,全國各地方法 院就相同罪名案件適用通常程序及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科刑差異情 形13。
第一項 九十三年度協商案件之類型特徵及科刑情形
11 蔡清遊,前揭註 4 文,第 2 版。
12 關於桃園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歷年認罪協商結案件數(按罪名別分)之詳 細數據資料,請參照附表五、六、七。
13 限於篇幅,本文僅就全國各地方法院適用協商程序比例較高之主要罪名案件,依通常程序(不 含協商、簡式審判及自訴案件)及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科刑數據資料予以分析比較,資以瞭解 被告適用協商程序之科刑結果是否較適用通常程序有利(詳細數據資料請參閱附表一及附表 二)。至於單一法院部分,則請參閱附表三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案件(不含協商、
簡式審判及自訴案件)裁判結果(按罪名別及科刑範圍分),及附表四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審協商程序案件裁判結果(按罪名別及科刑範圍分)所載之詳細數據資料。
第一款 適用協商程序之案件件數(人數)及主要罪名
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國各地方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計一千五百三十三件,被告人 數為一千九百四十八人,就被告所犯罪名觀之,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四百四十二人最多,占 22.69%,竊盜罪二百二十四人次之(占 11.50%,其他依序為偽造文書印文罪一百九十一人,妨害風化罪九 十六人、詐欺罪八十二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七十四人、妨 害自由罪六十九人、賭博罪五十三人等。科刑情形以科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者最多,占 44.68%,其次為逾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占 31.69%。被告人數中有七百三十四人受緩刑宣告,占協商判決被 告人數 37.68%。全國各地方法院刑事被告採用協商程序判決者以桃 園地方法院四百四十四人最多,占協商程序判決人數 22.79%,其次 分別為新竹地方法院四百二十五人(占 21.82%)、臺中地方法院二百 九十人(占 14.89%)、高雄地方法院二百零二人(占 10.37%)14。
附圖 4.1
全國各地方法院 93 年度刑事第一審協商程序判決主要罪名統計圖
14 2004 年司法統計年報,司法院印行,2005 年 6 月,第 51 頁。
茲再以桃園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為例,就該 三法院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協商判決之件數及罪名詳細分析如下:
一、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由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件數計有三百七十八件,
就被告所犯罪名觀之,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百五十七件最多,
竊盜罪四十九件次之,其他依序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三十二 件、偽造文書印文罪二十九件、妨害風化罪十四件、公共危險罪九件、
搶奪及海盜罪九件等。
二、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由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件數計有二百零六件,就 被告所犯罪名觀之,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十五件最多,偽造文 書印文罪二十四件次之,其他依序為妨害風化罪十八件、竊盜罪十二 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八件、恐嚇取財罪七件等。
三、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由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件數計有一百三十八件,
被告人數為二百零二人。就被告所犯罪名觀之,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三十九件最多,偽造文書印文罪及竊盜罪各十六件次之,其他依 序為詐欺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各十件、侵占罪八件等。被 告科刑情形以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最多,計有一百零三人,逾六 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次之,計有六十五人,其他依序為逾一年至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三十一人,拘役三人;被告人數中有一百十一人 受緩刑宣告。
第二款 相同罪名案件適用通常程序與協商程序之科刑差異 比較
15如上所述,全國各地方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罪名以公共危 險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風化罪、賭博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
詐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占較多
15 93 年度(93 年 4 月 9 日至 93 年 12 月 31 日)全國各地方法院相同罪名案件適用通常程序與協 商程序之科刑差異比較,詳見本論文附表一之一、二之一。
數,茲以上開罪名為例,就全國各地方法院經由通常程序及協商程序 所為判決之科刑數據資料,分析比較相同罪名案件分別適用通常程序 及協商程序所為判決之科刑情形,資以瞭解協商程序案件整體科刑刑 度是否比通常程序案件整體科刑刑度較低,換言之,就被告之科刑結 果而言,適用協商程序是否比適用通常程序較為有利16。
一、公共危險罪:
九十三年度(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同)通常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35.99
%,科處逾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33.39%,科處 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8.94%,科處拘役人數 占科刑人數 13.40%,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3.49%。協商程序案 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34.09%,科處逾六月至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40.91%,科處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2.27%,科處拘役人數占科刑人數 11.36%,
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11.36%。
就上開數據觀之,通常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 刑人數比例為 78.32%(科處逾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 例為 4.79%),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為 16.89%;然 協商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略降為 77.27%,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則升至 22.73%,就 被告之科刑結果整體而言,協商程序判決較通常程序判決有利。
二、偽造文書印文罪:
九十三年度通常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 數 61.18%,科處逾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9.04
%,科處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5.52%,科處 拘役人數占科刑人數 1.78%,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0.04%。協 商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65.41%,科處逾 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5.14%,科處逾一年至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7.30%,科處拘役人數占科刑人數
16 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很多,法官量刑時本亦應注意刑法第 57 條規定之各款情形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本文關於相同案件適用通常程序與協商程序之科刑差異比較部分,純係就數據資料所顯 示之客觀結果,據以論述何種結果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至於其中是否有其他量刑因素之影響,
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1.62%,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0.54%。
就上開數據觀之,通常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 刑人數比例為 95.74%(科處逾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 例為 2.44%),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為 1.82%;然協 商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升至 97.84
%,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亦升至 2.16%,就被告之 科刑結果整體而言,協商程序判決較通常程序判決有利。
三、妨害風化罪:
九十三年度通常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 數 26.65%,科處逾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9.71
%,科處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56.10%,科處 拘役人數占科刑人數 4.55%,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0.52%。協 商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33.33%,科處逾 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3.98%,科處逾一年至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47.31%,科處拘役人數占科刑人數 5.38%,科處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 0%。
就上開數據觀之,通常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 刑人數比例為 92.46%(科處逾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 例為 2.47%),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為 5.07%;然協 商程序案件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升至 94.62
%,科處拘役及罰金人數占科刑人數比例亦升至 5.38%,就被告之 科刑結果整體而言,協商程序判決較通常程序判決有利。
四、賭博罪:
九十三年度通常程序案件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 數 59.22%,科處逾六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6.74
%,科處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06%,科處
%,科處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占科刑人數 1.06%,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