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危險評估與解除列管原因之相關探討
危險評估的議題自 1970 年代開始即已受到關注(王珮玲,2010a),主 要係指是一個資料蒐集和分析的過程,然而為何需要危險評估,最主要的 目的是讓我們可以透過工具的使用,對危險因子有更多的認識;在臺灣有 關危險評估的發展係於 1999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之後,各縣市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即於 2001 年開始使用「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 scale;DA)(林明傑、沈勝昂,2003),家庭暴力的危險評估區分為三種類 別:即再犯危險評估、致命危險評估及安全評估等。
本研究所探討之危險評估係指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之指標;至 2012 年為止,檢視國內相關文獻發現,本土危險評估工具之歷程發展經過三個 階段,第一階段:林明傑與沈勝昂(2003)為首篇針對我國婚姻暴力加害 人之再犯危險與致命危險評估量表之研究;第二階段:由內政部委託林明 傑等(2004)嘗試發展家庭暴力案件危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第三階段:
係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王珮玲等(2011)「建構臺灣婚 姻暴力致命危險指標及評估工具計畫」之研究案。以下參考危險評估的相 關文獻及台中市現階段高危機個案除管原因,並就前述危險評估發展的三 個階段及安全評估8分別探討。
一、台灣採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的三個階段(研究者整理)
(一)第一階段(林明傑、沈勝昂,2003):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推動之後,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即於 2001 年開始使用「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 scale;
DA)」(林明傑、沈勝昂,2003),為我國首篇親密關係暴力危險 評估工具之實證研究,主要以評估及預測婚姻暴力加害人之暴力
8 本文所指之安全評估係指經由專業人員及被害人共同討論,並經提報至高危機個案網絡危險評估會議針 對被害人之危險情狀擬定之安全計畫,使被害人處於安全之狀態。
致命危險性。林明傑研究的目的在於發展一初始介入婚姻暴力案 件時致命危險評估之工具。研究樣本以高雄市及高雄縣社會局之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 89 年 12 月 17 日到 90 年 1 月 12 日一個月間 所接受之婚姻或同居人間之男性對女性施予身體或精神虐待之案 件為樣本,委請接案之社會工作人員就有參與研究意願者,以電 話或當面協助填答收集其「危險評估量表 (Danger Assessment, DA)」、「簡易衝突行為量表 Conflict Tactics Scale, CTS)、及林明傑
設計之「婚姻暴力被害婦女問卷」。
這項研究的優點在於首次以國外發展之危險評估量表進行國內之 實証研究,透過量表使用,協助國內相關人員了解婚姻暴力犯致 命危險評估之本質,並使用多元之預測準確評估方法,以增加對 預測準確性作多元的了解。缺點則在於研究所使用之 DA 量表只 有包括身體傷害部份,而未及於相對人可能之心理異常或精神心 理之虐待,而加拿大發展之 SARA9量表則包含之,可見心理異常 需納入危險評估之重要性。
(二)第二階段(林明傑、鄭瑞隆、蔡宗晃、張秀鴛、李文輝,2006):
內政部委託林明傑等人以2003年在台灣地區的北、中、南、東各 抽兩個縣市之研究樣本(N=260)為基礎,並以親密關係暴力DA 量表(林明傑,2004)做為評估工具,共計有十五個題項,詢問 同樣本之被害人在首次報案後是否再被施予身體或精神暴力,依 據總分來判斷危險的等級。試辦方案以行動研究之方法,重新調 整保護令聲請流程,從報案、施測致命危險評估量表(DA)及受 暴嚴重度量表(CTS)、改新式簡易鑑定、法官依據簡易鑑定之危 險分級裁定保護令之輔導治療、警察及社工員依據危險分級作危
9 配偶施暴危險評估(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簡稱 SARA),是由加拿大學者 Kropp, Hart, Webster, Eaves, (1995,1999)所發展,加拿大的法律規定每位婚暴犯必須要有危險評估,因此每位施暴者幾乎都 有 SARA 之危險評估記錄。
險管理、及後續之保護令輔導治療人員之訓練與實施等提出一完 整之改善方案,並於嘉義縣市、基隆市、及宜蘭縣試辦之。
實施後發現這項試辦方案有以下之優點:能促進各體系之溝通、
大幅提高法官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比率,並加速保護令之發核 、及警察對於家暴案件之兩造查訪有清楚之方向及做法、社工員 對於中高之危險分級之被害人會給予較多之關懷與查訪、及參與 輔導之加害人亦較能有機會在輔導治療中學習再犯預防及自我控 制之觀念。
試辦目的即是要嘗試發展一方案,藉由危險評估與危險分級管理 之方式,以改善當時裁定通常保護令耗時及裁定加害人處遇過少 之情形,並使政府社工員之接案評估及安全計畫與警察之協助申 辦保護令及保護令之執行訪查能依據高中低不同致命危險程度而 能更有效率能地防止婚姻暴力之再發生,使婚姻暴力之加害人能 有更好的治療輔導及更有效的監督介入,而被害人也能有較好之 安全計畫及未來生活品質,此外,基於各地偶有傳出家庭暴力防 治法之保護令被被害人濫用之情形,亦期望能在這項試辦方案中 找出較佳之辨認方法。這項試辦方案有六大目標,即危險評估、
危險分級、安全計畫、分級查訪、後續輔導及辨認異常。分述如 下:
1、全面施作危險評估。
2、全面實施危險分級。
3、依據危險分級實施安全計畫。
4、依據危險分級實施分級查訪。
5、依據危險分級實施後續輔導。
6、加強聲請保護令中異常案件之辨認。
然 DA 量表開發之目的是在評估致命危險,而非再犯危險或是安全計 畫的評估。林明傑(2004)以有效樣本為 177 人詢問被害人在首次報案後 是否再被施予身體或精神暴力,並以 DA 量表之題項為預測題項,研究發 現 DA 量表在預測有無再犯身體傷害及精神傷害均不甚理想,屬於中度偏 低之預測準確度。此結果也顯示中文版的 DA 量表對於一般的再犯預測有 其限制,另一方面,前揭的二項研究因著抽樣區域過小、樣本數偏低及未 經樣本驗證等問題而於實務應用上受到限制。
(三)第三階段:
2011年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案「建構臺 灣婚姻暴力致命危險指標及評估工具計畫」,王珮玲將親密暴力危 險評估的方法歸類為四類:非結構性的臨床評估、量表評估、被害 人自我評估及跨機構危險評估等,透過質性研究法,深入訪談九 位參與實施危險評估方案的實務工作者,了解實務工作人員如何 進行危險評估,以及不同評估方法對危險評估的助益與限制。並 提出整合性危險評估模式流程區分為第一階段初步評估、第二階 段專業評估及第三階段之整合性評估與風險管理。
王珮玲參酌相關文獻、評估工具以及本土80件親密關係殺人案件資 料,並與相關領域之實務專家、學者討論,據以整理出重要之危險因素,
作為發展施測問卷之基礎。正式施測係透過全國22個縣市、計51個警察分 局與醫院之協助,當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至警察單位報案、或是至醫療單 位驗傷採證時,邀請被害人參與本研究填答問卷,共計獲得773份有效樣 本。後依據分析結果篩選出重要之致命危險因素15項,综整建構出「台灣 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王珮玲將研究結果總分歸類為:8-15 分為「高度危險組」,約佔25%;6-7分為「注意危險組」,約佔20%;0-5分 為「潛在危險組」,約佔55%。致命問句為第一、四、五及六題(詳表2-1),
旨在了解被害人面臨哪致命的危險因素(內政部,2010)。由於TIPVDA量
表之內部一致性、區辨效度、校標關聯效度及準確度之檢測結果表現良好,
處不含酗酒]?
脅要自殺,或曾經嘗試要自殺
(3)8 分以上代表高危機 (2)6-7 分為「注意危險組」,約 佔 20%。
(3)8-15 分為「高度危險組」,
約佔 25%。
資料來源:(引自王順民、陳淑蘭,2010)
綜合上述而言,危險評估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整體評估被害人的危險 處境,以量表分析來評估加害人的潛在致命危險因子、當事人雙方關係及 情緒狀態、被害人的資源和子女的問題等,並具有提醒被害人認知自我危 險處境,提昇她們對於自身的危險意識;同時也可以使專業人員蒐集到更 多的資料來評估被害人危險的程度可能有多高(內政部,2010),並以此擬 定被害人安全策略。
二、安全評估(內政部,2010)
危險評估是預測被害人的危險程度,並讓被害人知道自己目前所 處的危險情境及風險,那麼安全評估則是一個相對應的概念,在實務 工作上警政家防官及社工人員是最主要的安全維護者,在安全計畫的 擬定上因專業上的不同會有不同面向的安全維護策略,家防官與社工 人員如何借重危險評估的優勢來協助被害人重新檢視被害人的安全需 求,及如何進行,都必須由上述的專業人員與被害人共同討論並擬定,
最終仍需運用網絡成員的力量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
(一)安全計畫評估的面向:
1、設法排除或減少致命的危險因子,例如逃跑、請求警政或重要他 人的協助及介入、被害人懂得自我保護。
2、改進被害人的適應或選擇機制,例如了解被害人選擇離開或留下 來的原因,透過專業人員的分析讓被害人釐清目前的處境,降低 危險行為或事件的衝擊。
3、裝備或加強被害人的保護因素:例如有無經濟來源或穩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