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之相關探討
一、本研究所指之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之指標係指原被害人受暴程度經 TIPVDA 量表評估後,其危險程度在 8 分以上屬高危險者,後經社工 及警政人員啟動強力安全服務,其危機程度經複評後,高危機情形已 降低至 8 分以下受暴情況已不屬高危險者,並經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討論決議使其解除列管。然在討論解除列管之前提下必須先行檢視被 害人在何種原因下始得具備解除列管之原因;從政策之規定及文獻分 析中研究者認為可從二方面進行探討,其一為公部門介入之模式;其 二為被害人個人之求助因應方式,茲分析如下:
(一)公部門介入之模式:
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前,提出前項書面意見 供法院參考。
4、通常保護 令核發之 裁定
各地方法院 1、一般無精神異常之加害人鑑定報告書會建議 裁定認知教育輔導低危險者 12 週、中高危險 者 24 週。
2、依據其有無藥酒癮建議戒癮治療,有無精神 異常者建議精神治療。
5、加害人處 遇計畫之 分發
衛生局(地院將 核發保護令資 料函文家防中 心→函文衛生 局安排處遇計 畫)
分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協調輔導場地
6、保護令之 執行
警察局 分局或派出所之警察於保護令核發後將告知加 害人應遵守事項
每 半 年 召 開 縣 市 家 暴 防 治委員會議
邀請法院、警察局、家防中心、衛生局、教育局 等各單位工作報告
資料來源:(引自林明傑,2011)
綜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政策規定了以跨專業防治網絡工作的 服務模式,研究者在參與方案之過程中發現,其中除了社工提供之資源介 入外,在整個服務歷程中以保護令之裁定做為保護被害人最終之手段。
(二)被害人個人之求助因應方式:
研究者蒐集 1993 年至 2011 年有關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因應方式 之實證訮究,透過探討分析其在在何種情形下被害人之求助模式 有無符合解除列管原因:茲將分析之內容概略歸類如次(詳如表 2-3):
張雅惠(2005)綜整出國內學者對於壓力因應之看法,認為「個體遭 遇壓力事件時,為解決內外在衝突,於評估資源後,所採取之認知、情緒 及行動上的努力」;即確切地說被害人主動的因應方式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 法,上述的努力是一種動態歷程,亦是一種行動。
湯琇雅(1993)以質性研究訪問來了解 12 位受虐婦女求助行為之保護 措施發現:其主要因應方式以正式資源保護措施而言,以訴諸法律為主,
在非正式資源方面會尋找心理協談機構、求助私人社會支持機構,其次是 藉由宗教力量或宿命觀來獲得解脫;該研究結果發現,當暴力發生後她們 均有強烈欲離去之動機,在個人動機部分,離開施虐者的方式則以離婚、
出走及分居為其解決因應方式。
陳婷蕙(1997)以質性研究訪問台南市 18 位遭受婚姻暴力迫害的求助 受虐婦女影響脫離受虐關係因應方式,研究結果發現:在正式資源需求方 面以法律保障、受虐後蒐集之證據及社會資源為求助方式,然在抉擇時其 中會受到質變的情感、惡質的傷害、他人的助力所促發,且會因不同的行 動需求與目標形成不同的因應行動方式-行動準備期、行動進行期、行動 求助期,每個時期都有獨特的因應行為;在進行因應行為時其內在的心理 層面因應機制為:延宕逃避、積極面對、扭轉失衡、認知轉換、情感矛盾;
進行脫離行動後產生了施虐者與正式支持系統正、負向兼具的回應影響。
這說明了被害人一方面會尋求正式資源求助,另一方面在個人行為因應部 分面對多重複雜的親密關係則有不同的心理糾結及認知轉換。
陳源湖(1998)以問卷調查法及訪談法立意取樣方式,針對高雄縣市 共 37 位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婦女女及 10 個所提供婦女保護之相關社會福利 服務機構進行調查發現:衝突來源最主要的原因以家庭經濟壓力為首要,
這與許維倫的研究發現是一致的;在因應策略方面,受虐婦女最先求助之 對象以本身兄弟姊妹及朋友等「非正式性社會支持」成員為先,而在滿意 程度上,則以娘家親友所提供的社會支持較高;這顯示非正式的支持系統 仍以自己娘家親人為其重要支持來源。
黃一秀(2000)以質性研究訪訪問 12 名受虐婦女,以深度訪談的方式 來收集研究資料,以了解受虐婦女求助歷程中的求助因素與求助對象的回 應發現:受虐婦女求助對象上一開始求助者為婆家親人,繼之為娘家親人。
繼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之後,受虐婦女求助的第一個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為 警政單位,繼警政單位之後求助的為社會福利機構與醫療單位。在個人因 素部分最主要的因素為決定離婚。
丁文彬(2005)以次級資料分析研究 2002 年至 2003 年花蓮縣婚姻暴 力受害者為研究對象。研究資料則依據「花蓮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個案資 料表」196 位花蓮縣遭受婚姻暴力婦女為研究對象;該研究發現被害人在因 應模式方面:受虐婦女最常使用的正式支持為警察,非正式支持為娘家。
謝欣純(2010)以立意取樣中的效標抽樣為原則,以四位尚與加害者 共同居住且主觀上自覺具有韌力的本國籍婦女,其年齡分布在 30-55 歲之 間,受暴期為 2-3 年之間。研究結果發現:被害人因應方式可分成二個部 分觀照:內在保護因子:以被害人個人因素為主要因應策略,包括:願意 嘗試新經驗、勇於面對現實、採取適度隔離、懷抱希望、控制衝動、心境 轉換、重新框架、轉移生活重心、對生活具有目標、對生活具有控制感、
捍衛家庭的責任感、抗拒與積極建設的能力;「孩子」與「意識覺醒」為觸
發四位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從原本消極狀態轉變為積極面對與改變現況的主
例如:轉移、壓抑,
本身兄弟姊妹及朋友
清 煙毒條例」或「麻 醉藥品管制條例」前 科者,婦女多會受丈 夫影響而吸毒。
八、當婦女的教育程度愈 高,婦女對本身婚姻 狀況就愈具備省思與 解決問題的能力。
九、在監受暴婦女多不 敢、不願告知外人他 所遭遇的暴力行為,
相對地,一般受暴婦 女則否。
十、在監受暴婦女多將暴 力行為的發生,歸咎 於自己,一般婦女則 將之歸因於丈夫或環 境。
十一、在監受暴婦女「自 貶」、自我否認的態度 高,一般婦女多較傾 向「自重」的觀點。
十二、婦女婚前有無接觸 偏差行為,對婦女於 婚後面對暴力行為 時,是否會採取偏差 行為為之因應,佔很 高的參考因素。。
十三、就因應過程而言,
出現各類不同的反
單位,繼警政單位之 後求助的為社會福利 機構與醫療單位。法 律單位往往是藉由社 會福利機構的轉介,
受虐婦女才會求助於 法律單位。社會福利 機構是受虐婦女求助 的最後一個社會支持 網絡。
二、受虐婦女求助因素的 轉變:
(一)一開始求助婆家親 人時最主要因素為 持續性的暴力。
(二)繼之求助娘家親人 時最主要的因素為 決定離婚。
(三)求助於非正式社會 支持網絡的一項關 鍵因素為施虐者外 遇。
(四)求助警政單位最主 要的因素為施虐者 施以精神與身體暴 力。
(五)其他求助於社會支 持網絡最主要的因
素為決定離婚。
三、受虐婦女經與重要他 人互動產生脫離婚姻 暴力轉化影響。
四、脫離婚姻暴力受虐情 境婦女有階段性的自 我心理轉化。
五、受虐婦女向外連結正 式社會支持系統時,
心理已經準備要脫離 婚姻暴力受虐情境,
希望從社會支持系統 引入她們所需要的 社會資源。
六、受虐婦女本身才是決 定脫離婚姻暴力情境 的主體。
研究結論:
受虐婦女從配偶權控暴力 關係中產生對自我角色的 質疑,進而向外尋求社會 支持系統連結,與重要他 人互動影響,她們發展社 會支持系統的情誼和積極 的活動,學習新的自我反 思參照架構,調整理想我 和現實我的差距,整合完 成自我心理轉化,心理上 真正釋放自我箝制,繼而
採取脫離婚姻暴力的實質
個 案 資 料
適。
二、觸發 4 位婚姻暴力受 虐婦女從原本消極狀 態轉變為積極面對與 改變現況的主要因素 為「孩子」、「意識覺 醒」。
三、4 位婚姻暴力受虐婦 女的韌力啟動有:
(一)內在保護因子:因 應壓力的策略(願 意嘗試新經驗、勇 於面對現實、採取 適度隔離、懷抱希 望、控制衝動、心 境轉換、重新框 架、轉移生活重 心)、思考判斷的能 力、獨立活潑的個 性、堅毅好強的個 性、內控自主的性 格、同理心、對生 活具有目標、對生 活具有控制感、捍 衛家庭的責任感、
抗拒與積極建設的 能力。
(二)外在保護因子:家
人的支持(原生家 庭父母、孩子、夫 家親戚、娘家親 戚)、非正式資源體 系的支持(宗教信 仰、朋友、上網、
看正面書籍、道場 老師、教友)、正式 資源體系的支持醫 師、警察、社工、
心理諮商師)。 四、韌力展現後對四位婚 姻暴力受虐婦女的生 活影響有:
(一) 生理方面:包括人 身安全的提升、經 濟壓力的舒緩。
(二)心理方面:包括心 靈的平靜、負向情 緒程度降低、重新 詮釋暴力的發生、
自我意識覺醒。
(三)行為方面:包括社 會因應技巧的提 升、生活更為主動 積極。
(四)社會適應方面:包 括資源網絡的建
立、夫妻與親子關
力案件重複進入通報
狀 檢 核 量 表 90 題修 訂版之憂 鬱 分 量 表。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Google 學術、研究者整理)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Google 學術、研究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