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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評估表之建構

第三節 質性資料分析

透過回溯第一節內容資料分析與與第二節針對各類目的分析中,統整 後發現,兩個章節中所萃取出的類目在「正式資源」的保護令核發發生效 果,以及「被害人個人因素」的離婚、出走或分居,相對人因此未知被害 人之住處或已無共同居住,是在 300 篇會議記錄中主要呈現解除列管的原 因;因此,研究者在本節中除了進一步檢視上述這些記錄內容,探討專業 人員評估安全的判斷依據外,亦將其他次之重要的類目分別逐一檢視閱 讀,試圖從會議記錄的內容中,歸納專業人員對解除列管原因的看法。另 一方面,為了瞭解網絡專業人員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保護服務的安全 計畫實施現況,進而釐清其降低被害人高危機風險的主要因素,及未來應 可列入之評估方向以提供實務上參考。本研究針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 隊、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雲林縣警察局婦幼隊、台中市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督導、社工員及勵馨基金會主任進行焦點團體,以做為瞭 解降低被害人高危機風險的主要服務方法、困境、改進方向以及跨網絡間 合作關係。

一、正式資源介入

在「保護令核發發生效果」這項次類目,於執行面上發現居高的 原因,係因能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免受相對人之侵害、脅迫、騷擾、

跟蹤等情事,顯見保護令制度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居於非常重要 之地位;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了在第 2 章將保護令設為專章外,在其第 6 章第 61 條更將其違反保護令明訂其應受之刑責,其違反保護令罪之刑 事處罰效果包括: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下罰金,除了承受刑事處罰外,並可能及於依法應負擔之民事責 任,因此,大部分的相對人都懼怕違反保護令所帶來之後果。另「相 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發生效果」及「相對人在監、違返保護令 遭移送或羈押等」這二項於正式資源中亦收到一定的成效。

(一)保護令核發發生效果:

警察人員及社工為考量被害人及其子女之安全性,亦都會鼓勵被 害人聲請保護令以尋求救濟,在大部分的正式資源介入服務中,

保護令的核發最能達到保護被害人的效果。

1、會議記錄內容:

相對人受制於保護令的規範,多不敢違反保護令規定之條款。

被害人的言詞及態度上已改變,較為和善,相對人自知保護令規範,不敢對 被害人施暴,被害人面對危機時刻也意識到可尋求警政協助,危機性程度已 降低,已無需進入列管。(100-3)

相對人目前於南投工作無法回家,目前兩人分居,因保護令發揮其效力,針 對相對人違反保護令部分已移送,被害人已無立即危險,其本身亦會避免與 案夫有單獨相處的機會,白天、晚上皆尚有員工及子女在場能保護案主,目 前安全狀況已趨於穩定。(100-5)

保護令核發已超過 1 個月,確實有達到約制效果,相對人自 5 月份已搬出案 家,未再與被害人發生任何衝突,相對人也沒有酒後再到被害人所開的檳榔 攤騷擾,評估被害人對於資源運用相當瞭解,且懂得自我保護,本案除管。

(100-7)

被害人與相對人已分開居住,被害人娘家親人亦能予以相關協助,相對人得 知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已不敢到被害人住處騷擾或咆哮,亦未曾再出現矗 立於被害人家門口。(100-9)

本案自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未再發生暴力行為,故相對人已受保護令約制,本 案已聲請並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案,截至目前為止相對人行為確有收斂。

(101-2)

本案已核發暫時保護令,未曾再發生暴力行為,且被害人以了解自我保護之 方法,暫時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的行徑明顯收斂,被害人也學會迴避不利的

場面保護自己,被害人表示相對人這個月的工作天數增加,也減少喝酒的狀 況,被害人也明顯感覺到相對人的正向改變。(101-6)

被害人與相對人已未同住,被害人亦無受騷擾或其他家暴行為,保護令核發 後也未曾發生暴力事件,被害人與案前夫的衝突狀況已獲改善。被害人目前 轉換房仲業的業務助理工作,經濟生活無虞。(101-8)

2、訪談實例:

保護令的聲請雖可保護被害人,但亦有可能成為另一致高點的衝 突來源,相對人在無法接受被害人去聲請保護令這項事件上,恐 造成更嚴重之受暴,故警政人員或社工人員於聲請前會預警告知 被害人安全之策略。

她自己本身她也沒有危機意識,我們也跟她說,妳已經聲請了那很好,結果 她又撤銷,公文又來又撤銷,所以說我們大概,我是有提到,就是說…然後 以後法院核發保護令的部分,那這些也是跟大家提供個人的意見。(A9)

就一樣是被害人、相對人未同住,就是遠離的部分…第三個就是她/他有聲請 保護令,或者是已獲法院核發保護令。(A9)

保護令的核發或者是說這個被害人她/他已經有去聲請保護令的這個動作。

(B9)

那事實上我們除了提供被害人的保護令聲請…那當然聲請保護令那些都是都 是比較制式化的安全措施這樣子。(A7)

我覺得可能是聲請保護令和搬離住所。(B4)

我們能夠提供的是保護令,我們接到時有沒有找其他資源我們不知道,她會 到警政我預測應該有八成有離婚的念頭。(A7)

我們大概有幾個指標…剛剛有提到的那個所謂她/他已經有保護令的部分…

(B2)

也可以回到高危機會議指標來看或者來做一個考慮,她們在未受的暴期間還 需搭配其他因素,例如只要看到保護令下來,還有警政方面的約制告誡啦!

(B3)

然後另外一個就是…保護令的核發或者是說這個被害人她/他已經有去聲請 保護令的這個動作。(B9)

(二)相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發生效果:

處遇計畫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戒酒教育、親職關 係、兩性溝通等,主要在協助相對人改善認知上的重建,通常課 程安排針對相對人需改善部分在保護令中直接裁定,透過團體的 方式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修正其認知態度。

1、會議記錄內容:

相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不論在心態或行為上,透過團體動 力及成員分享,從成員的身上看到自己認知上的錯誤,因此,對 部分相對人而言,能達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相對人目前有參加團體諮商活動,被害人的危機程度已有所改善;另警政並 已對相對人進行約制告誡,約束相對人行為。(100-4)

被害人已與相對人離婚,且相對人並未再對其有傷害及騷擾行為;另相對人 已於 5 月 12 日開始進行接受處遇課程,案親友表示支持相對人並允諾協助被 害人。(100-6)

本案目前已核發保護令,相對人目前按時參與戒酒門診,現今兩造分居,被 害人回到娘家居住,與相對人聯絡頻率雖高,但互動狀況良好,多以電話問 侯方式關心彼此。(100-8)

警政家防官已對相對人行約制告誡,二人現相處狀況良好,相對人於接受強 制性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後,喝酒次數情形已減少,本案已無安全問 題。(101-11)

相對人雖不當使用酒精或藥物濫用,然而在實際討論的案件中僅有 少數的相對人達到酒藥癮的程度,此種情況顯示親密關係暴力相 對人使用酒精行為的目的,可能只是藉由飲酒達到暴力行為的催 化劑或惡化/強化暴力行為(吳慈恩、黃志中,2008)),隱藏在背 後的原因,可能是漢人文化下男性尊嚴因失業或其他因素遇到困 難或壓力解決問題的方式。

2、訪談實例: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曾於 93 年主辦「家庭暴力加 害人處遇戒酒教團體試辦性方案」,在其分析結果顯示,相對人 對外憤怒攻擊性呈現的正向改善佔 53%,情緒的穩定度呈現的正 向改變佔 47%,但在對自身擁有的內在憤怒上呈現的正向改善僅 佔 13 %,因此相對人其內在心理結構之改變是有限的,若內在 心理糾結之情緒無法得到改善,仍有再犯之可能性(吳慈恩、黃 志中,2008)。對少部分的相對人來說,接受處遇計畫或許能收 到短期的效果,然而,處遇只是親密關係暴力環境中某一時期的 外在介入,仍需要其他來自關係脈絡中能夠促發相對人內在及外 在關係的配套措施,方能降低相對人暴力再犯的行為。

另外還有一個是也會解除列管的指標….,還有 1 個就是那個他有沒有正常的 接受處遇,正常接受處遇我們也會判斷就是說會解除列管。(A1)

認知教育的運用,也就是處遇啦!在接觸很多的家暴個案,往往他們兩造的 角色似乎很難去分辨,被害人對相對人施暴的不滿,還有相對人認為被害人 才是製造衝突的原凶,我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很難去判定誰是誰非,所以觀 念上的溝通和教育應該不是只有去針對相對人,我是認為要視個案性質,適 當的引入被害人諮商,才有可能去達成兩造的和諧。(A7)

那個處遇的治療,然後還有,就是精神疾病的那個部分,她/他有沒有正常的 在服用藥物。(B9)

(三)警察約制告誡發生效果:

針對「警察約制告誡發生效果」這項中發現,警察在訪查及進行 相對人約制告誡之實務上,經常遇到相對人不願配合,或相對人 會藉著不同的理由不願接受社區防官訪視,這種情形通常會在高 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討論,藉著訊息互相交換,或由社工人員透

針對「警察約制告誡發生效果」這項中發現,警察在訪查及進行 相對人約制告誡之實務上,經常遇到相對人不願配合,或相對人 會藉著不同的理由不願接受社區防官訪視,這種情形通常會在高 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討論,藉著訊息互相交換,或由社工人員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