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評估表之建構
第二節 解除列管原因分佈情形分析
為進一步瞭解各項除管原因分佈情形所佔之比重,本研究以平均數值 之大小以比較各類目間之差異,如表 4-2-1 所示,平均數值愈大表示解除列 管原因所佔比率愈高,即可歸類屬於解除管列管原因之安全指標;反之,
若平均數值愈小,則所佔比率較低或偏低,表示符合解除列管原因之人數 愈少。
以下各解除列管原因之平均數值依序由高排列至低,在 43.33%以上 者,有離婚、出走或分居,相對人因此未知被害人之住處或已無共同居住;
而平均數值在 28.67% 以上者,有保護令核發發生效果;平均數值在 10.33%
以上者,有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關係改善等(15.67%)、警察約制告誡發 生效果(11.67%)、被害人會自行尋求正式或非正式資源,懂得保護自我的
安全(11.33%)、被害人與相對人生活模式恢復正常軌道,二個月以上未 有再度施暴的狀況發生(10.33%);平均數值在 9.00 以上者,有被害人更 換手機號碼及工作等,斷絶與相對人連絡(9.33%)、相對人服用藥物或喝 酒情形減少,情緒恢復穩定減少暴力行為(9.00%);平均數值在 7.67%以 上者,有相對人已穩定就業或二人均有穩定工作,經濟問題改善;在 6.00%
以上者有,被害人有足夠的支持系統,包括親屬或同事朋友的協助;平均 數值在 5.00%以上者,有二人因工作時間不一致,相處時間變少,降低衝突 情形發生(5.33%)、相對人認知改變對施暴行為後悔(5.00%);而在 4.00%
以上者,有被害人與重要他人同住,通常是娘家或是兄弟姐妺之住所;平 均數值在 3.00 以上者,有被害人有經濟獨立的能力(3.33%)、而案子女成 年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及暴力為偶發事件等,這兩項皆為 3.00%;平均數 值在 2.67%以上者有三項,分別為相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發生效果、
加害人在監、違返保護令遭移送或羈押等,以及相對人健康狀況不佳,生 病或罹患癌症不久於人世,無力施暴等;在 0.33%以上者則有兩項,分別為 被害人居住所設有保全警衛、被害人提供金錢予相對人,無再有騷擾情形。
由上述之分析可以得知,離婚、出走或分居,相對人因此未知被害人 之住處或已無共同居住此項居冠(類目 8)、其次由高至低依序分別為:保 護令核發發生效果(類目 1)、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關係改善等(類目 18)、
警察約制告誡發生效果(類目 3)、被害人會自行尋求正式或非正式資源,
懂得保護自我的安全(類目 10)、被害人與相對人生活模式恢復正常軌道,
二個月以上未有再度施暴的狀況發生(類目 17)、被害人更換手機號碼及 工作等,斷絶與相對人連絡(類目 12)、相對人服用藥物或喝酒情形減少,
情緒恢復穩定減少暴力行為(類目 14)、相對人已穩定就業或二人均有穩 定工作,經濟問題改善(類目 19)、被害人有足夠的支持系統,包括親屬 或同事朋友的協助(類目 5)、二人因工作時間不一致,相處時間變少,降 低衝突情形發生(類目 16)、相對人認知改變對施暴行為後悔(類目 13)、
被害人與重要他人同住,通常是娘家或是兄弟姐妺之住所(類目 6)、被害
人有經濟獨立的能力(類目 9)、案子女成年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類目 20)、暴力為偶發事件等(類目 21)、相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發生 效果(類目 2)、相對人在監、違返保護令遭移送或羈押等(類目 4),以 及相對人健康狀況不佳,生病或罹患癌症不久於人世,無力施暴等(類目 15);最後則分別為被害人居住所設有保全警衛(類目 7)、被害人提供金 錢予相對人,無再有騷擾情形(類目 11)。
表 4-2:被害人解除列管原因比較分析
總 類 目 次 類 目 平均數(%)
正式資源介入 保護令核發發生效果 28.67 相對人參加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發生
效果
2.67
警察約制告誡發生效果 11.67 相對人在監、違返保護令遭移送或羈
押等
2.67
非正式資源介入 被害人有足夠的支持系統,包括親屬 或同事朋友的協助
6.00
被害人與重要他人同住,通常是娘家 或是兄弟姐妺之住所
4.00
被害人居住所設有保全警衛 0.33 被害人個人因素 離婚、出走或分居,相對人因此未知
被害人之住處或已無共同居住
43.33
被害人有經濟獨立的能力 3.33 被害人會自行尋求正式或非正式資
源,懂得保護自我的安全
11.33
被害人提供金錢予相對人,無再有騷 擾情形
0.33
被害人更換手機號碼及工作等,
斷絶與相對人連絡
9.33
相對人個人因素改 變
相對人認知改變對施暴行為後悔 5.00
相對人服用藥物或喝酒情形減少,情 緒恢復穩定減少暴力行為
9.00
相對人健康狀況不佳,生病或罹患癌 症不久於人世,無力施暴等
2.67
被害人與相對人互 動模式改變
二人因工作時間不一致,相處時間變 少,降低衝突情形發生
5.33
被害人與相對人生活模式恢復正常 軌道,二個月以上未有再度施暴的狀 況發生
10.33
被害人與相對人互動關係改善等 15.67 家庭環境因素 相對人已穩定就業或二人均有穩定
工作,經濟問題改善
7.67
案子女成年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3.00
暴力為偶發事件等 3.00
綜合而言,不論是由各解除列管原因之次數分配或平均數值依序由高 排列至低來看,均與第一節分析之順序均相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