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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家長參與對幼兒語言能力表現的影響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原住民家長參與對幼兒語言能力表現的影響

第三節 原住民家長參與對幼兒語言能力表現的影響

本研究針對假設一:原住民家長參與實施,對幼兒語言學習表現有顯著差異。

以獨立樣本T檢定,去探討兩兩組別的幼兒,包含實驗組(原住民家長參與)、對 照組A(原住民家長未參與)、對照組B(非原住民家長未參與)等三組,在幼兒 語言能力上,(包含語言能力、語言理解、口語表達)之前、後測分數差異情形。

一、 幼兒語言能力現況分析

本研究以「修訂前語言障礙評量表」,測驗兩組幼兒的語言能力表現,計分 方式為幼兒每答對一題得1 分,答錯計0分,本研究之語言能力係以「語言理解」

和「口語表達」兩個分測驗的分數相加後的總分,做為本研究之「語言能力」分 數,其中「語言理解」共37題、「口語表達」共46題,合計「語言能力」總分為 83分。幼兒語言能力各項目之平均得分及標準差如下列表格所示,由於各項目題 數不同,為公平起見,將其得分再進行比較,分析結果如表4-2-1,4-2-2,說明如 下:

(一)語言能力

在語言能力方面,從表 4-3-1可知,在前測的部份,實驗組平均分數為55.13,

標準差為7.63,對照組A平均分數為56.52,標準差為9.01,對照組B平均分數為61.27,

標準差為6.21,在後測部份,從表 4-3-2可知實驗組平均分數為57.29,標準差為6.47,

對照組A平均分數為56.96,標準差為8.94,對照組B平均分數為61.80,標準差為5.46

表 4-3-1 三組幼兒語言能力前測評量現況之描述性分析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實驗組 24 55.13 7.63

對照組 A 25 56.52 9.01

對照組 B 30 61.27 6.21

表 4-3-2 三組幼兒語言能力後測評量現況之描述性分析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實驗組 24 57.29 6.471

對照組 A 25 56.96 8.937

對照組 B 30 61.80 5.455

由表4-3-1、表4-3-2可看出,原住民幼兒實驗組與原住民幼兒對照組A在「語 言能力」、「語言理解」及「口語表達」三方面的表現,皆有明顯的進步。將研 究結果對照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結果發現,在「語言理解」方面,本研究結果與林

含茵(2006)、鍾鳳嬌等人(2006)、林佩蓉(2007)、李亞玲(2007)的研究 結果相同,都顯示原住民幼兒實驗組的語言理解能力顯著低於一般地區幼兒對照 組B;但與陳羿婷(2009)、呂玫真(2009)的研究結果為兩組幼兒無顯著差異,

則不相同。在「口語表達」方面,與林佩蓉(2007)的研究結果相同,都顯示原 住民幼兒的口語表達能力顯著低於一般地區幼兒對照組B;但與李亞玲(2007)、

陳羿婷(2009)、呂玫真(2009)的研究結果為兩組幼兒無顯著差異,則不相同。

在「語言能力」方面,與林含茵(2006)、李亞玲(2007)的研究結果相同,都 顯示原住民幼兒的整體語言能力顯著低於一般地區幼兒對照組B;但與陳羿婷

(2009)、呂玫真(2009)的研究結果為兩組幼兒無顯著差異,也不相同。

進一步分析本研究結果與其他研究結果不一致的原因,研究者推論可能因有 三:原因之一為使用的語言測驗工具不同,李亞玲(2007)使用的測驗工具為民 國 83 年編製的「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本研究使用的「修訂學前兒童語 言障礙評量表」為林寶貴等人於民國97 年修訂編製完成,為目前最新版本之學前 兒童語言測驗量表,在問答題目的設計與圖片內容的選擇上,也較以上兩份測驗 工具更貼近幼兒目前的生活情境,更有利於引導幼兒作答,故推論不同的測驗工 具可能造成研究結果的不一致。原因之二為研究對象年齡不同,陳羿婷(2009)、

呂玫真(2009)使用的「修訂學前語言障礙評量表」與本研究相同,其研究對象 皆為5 歲幼兒,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4~6 歲幼兒,不同年齡幼兒的發展成熟度與 其受學前教育的年數不同,亦可能造成研究結果的不一致。原因之三為研究樣本 地域性的不同,李亞玲(2007)取樣自台南市幼托園所,陳羿婷(2009)、呂玫 真(2009)均取樣自台北縣公立幼托園所。林佩蓉(2006)的研究顯示居住在台 北縣市及台中市的幼兒詞彙理解能力均優於居住在高雄市的幼兒,因此研究者推 論研究對象居住的地區不同,亦可能造成研究結果的不一致。

二、三組前測分數之差異

由表4-3-3可知,三組前測分數在幼兒語言能力表現的「語言理解」、「語言 能力總分」方面﹐皆為對照組B(M=60.33﹐61.27)顯著高於實驗組(M=52.88﹐

55.13)及對照組A(M=54.28﹐56.52),即前測在「語言理解」、「語言能力總分」

等項目上,對照組B會顯著高於實驗組、對照組A,即非原住民組高於原住民組。

在「口語表達」的F檢定未達統計顯著(P>.05),表示不同組別的受訪者在「口語 表達」無顯著差異。

表 4-3-3 三組在前測幼兒語言能力表現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層面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P 值 LSD 法 事後比較

語言 理解

(1)實驗組 24 52.88 6.35 9.75* .000 3>1﹐2

(2)對照組A 25 54.28 7.35

(3)對照組B 30 60.33 6.34

口語 表達

(1)實驗組 24 56.00 8.60 1.12 .332

(2)對照組A 25 56.40 9.06

(3)對照組B 30 58.93 6.18

語言 能力 總分

(1)實驗組 24 55.13 7.62 4.94* .010 3>1﹐2

(2)對照組A 25 56.52 9.01

(3)對照組B 30 61.27 6.21

*p<.05 1=實驗組 2=對照組A 3=對照組B

三、三組後測分數之差異

由表4-3-4可知,三組後測分數在幼兒語言能力表現的「語言理解」、「語言 能力總分」方面﹐皆為對照組B(M=61.03﹐M=61.80)顯著高於實驗組(M=55.25﹐

M=57.29)及對照組A(M=54.84﹐M=56.96),即前測在「語言理解」、「語言能 力總分」等項目上,對照組B會顯著高於實驗組、對照組A,即非原住民組高於原 住民組。在「口語表達」的F檢定未達統計顯著(P>.05),表示不同組別的受訪者 在「口語表達」無顯著差異。

表 4-3-4 三組在後測幼兒語言能力表現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層面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P 值 LSD 法 事後比較

語言理解

(1)實驗組 24 55.25 6.58 8.14* .001 3>1﹐2

(2)對照組A 25 54.84 6.96

(3)對照組B 30 61.03 5.79

口語表達

(1)實驗組 24 57.21 5.82 0.99 .376

(2)對照組A 25 56.64 9.04

(3)對照組B 30 59.13 5.62

語言能力 總分

(1)實驗組 24 57.29 6.47 4.15* .020 3>1﹐2

(2)對照組A 25 56.96 8.94

(3)對照組B 30 61.80 5.46

*p<.05 1=實驗組 2=對照組A 3=對照組B

(四)不同組別在幼兒語言能力之差異

表 4-3-5 不同組別在幼兒語文能力前後測上之差異彙整表 項目

前後測

前測 後測

語言理解 對照組B >實驗組、對照組A 對照組B >實驗組、對照組A 口語表達

語言能力總分 對照組B >實驗組、對照組A 對照組B >實驗組、對照組A

三、各組內前後測分數之差異

以成對樣本T檢定去考驗受試者在各研究變項(包括三組的幼兒語言能力表現、

實驗組的家庭環境評量表現況)上前後測的差異情形。

(一)實驗組

由表4-3-6知除了「口語表達」外實驗組受試者在「語言理解」、「語言能力 總分」其餘二個依變項的T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05),表示實驗組受試者在「語 言理解」、「語言能力總分」的前後測分數上皆有顯著差異存在,且皆為後測的 分數顯著高於前測。表示實驗組受試者在這些項目的差異達到顯著。

而實驗組受試者在「口語表達」的T檢定未達統計顯著(P>.05),表示實驗 組受試者在「口語表達」項目的前後測分數無明顯變化。

表 4-3-6 實驗組幼兒語言能力表現前後測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內容 前測 後測 T 值 P 值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語言理解 24 52.88 6.35 24 55.25 6.58 -4.05* .000 口語表達 24 56.00 8.60 24 57.21 5.82 -.94 .355 語言能力

總分 24 55.13 7.62 24 57.29 6.47 -2.51* .020

*p<.05

(二)對照組A

由表4-3-7可知對照組A受試者在「語言理解」「口語表達」「語言能力總分」

三個依變項的T檢定皆未達統計顯著(P>.05),表示對照組A在「語言理解」、「口 語表達」「語言能力總分」皆無顯著差異存在。表示對照組A受試者在「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語言能力總分」項目的前後測分數無明顯變化。但對照組A受試者 後測的分數高於前測。表示對照組A受試者在這些項目的分數有進步。

表 4-3-7 對照組 A 幼兒語言能力表現前後測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內容 前測 後測 T 值 P 值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語言理解 25 54.28 7.35 25 54.84 6.96 -1.66 .110 口語表達 25 56.40 9.06 25 56.64 9.04 -1.00 .327 語言能力

總分 25 56. 52 9.01 25 56.96 8.94 -1.55 .134

*p<.05

(三)對照組B

由表4-3-8可知對照組B受試者在「語言理解」的T檢定達統計顯著(P<.05),

表示實驗組受試者在「語言理解」有顯著差異存在,且後測的分數顯著高於前測。

表示對照組B受試者在這些項目的差異達到顯著。

而對照組B受試者在「口語表達」、「語言能力總分」的T檢定未達統計顯著

(P>.05),表示對照組B受試者在「口語表達」、「語言能力總分」項目的前後 測分數無明顯變化。

表 4-3-8 對照組 B 幼兒語言能力表現前後測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內容 前測 後測 T 值 P 值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語言

理解 30 60.33 6.34 30 61.03 5.79 -2.28* .030 口語

表達 30 58.93 6.18 30 59.13 5.62 -1.00 .326 語言

能力

總分 30 61.27 6.21 30 61.80 5.46 -1.98 .058

*p<.05

小結:

分析結果如表4-3-6、4-3-7、4-3-8,詳細說明如下:原住民幼兒實驗組與原住 民幼兒對照組A及一般地區幼兒對照組B前測「語言能力總分」的平均分數分別為 72.75與 74.80及77.83,標準差為8.15 與8.47及4.18,後測「語言能力總分」的平

均分數分別為 74.63與 75.16及78.23,標準差為6.90 與8.46及3.63,根據本量表訂 出的T分數比較標準,將三組幼兒的語言能力前測得分轉換成T分數之後的平均數 分別為 55.13與56.52及61.27,後測得分轉換成T分數之後的平均數分別為57.29與 56.96及61.80,對照常模的T分數等級,位在介於 40~ 60 之間的普通等級,顯示三 組幼兒的「語言能力」表現皆屬普通程度。三組幼兒的差異情形方面,t 檢定值為 -2.048與-1.565及-1.838,達顯著標準(p<.01),即原住民幼兒實驗組的前測「語 言能力」與後測「語言能力」有顯著差異存在,後測的語言能力顯著高於前測語 言能力。

為求深入了解原住民幼兒實驗組與原住民幼兒對照組A及一般地區幼兒對照 組B在「語言理解」與「口語表達」分層面的表現與差異情形,三組幼兒在「語言 理解」前測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 52.88 與 54.28及60.33,標準差為 6.35 與 7.35及6.34,後測的平均數分別為 55.25 與 54.84 及 61.03,標準差為 6.58 與 6.97及 5.79,將三組幼兒的「語言理解」標準分數,對照常模的T 分數等級,位 在介於 40~ 60 之間的普通等級,三組幼兒的「語言理解」層面表現都屬於普通程 度。t 檢定值為 -4.05與-1.661及-2.28,達顯著水準(p<.001),在「口語表達」前 測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56.0 與56.4及58.93,標準差為8.60與9.06及6.18,後測 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57.21 與56.64及59.13,標準差為8.60與 9.06及6.18,三 組幼兒的「口語表達」標準分數,對照常模的T分數等級,亦位在介於 40~ 60 之 間的普通等級,三組幼兒的「口語表達」層面表現也都屬於普通程度。t 值為-.94

為求深入了解原住民幼兒實驗組與原住民幼兒對照組A及一般地區幼兒對照 組B在「語言理解」與「口語表達」分層面的表現與差異情形,三組幼兒在「語言 理解」前測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 52.88 與 54.28及60.33,標準差為 6.35 與 7.35及6.34,後測的平均數分別為 55.25 與 54.84 及 61.03,標準差為 6.58 與 6.97及 5.79,將三組幼兒的「語言理解」標準分數,對照常模的T 分數等級,位 在介於 40~ 60 之間的普通等級,三組幼兒的「語言理解」層面表現都屬於普通程 度。t 檢定值為 -4.05與-1.661及-2.28,達顯著水準(p<.001),在「口語表達」前 測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56.0 與56.4及58.93,標準差為8.60與9.06及6.18,後測 標準分數的平均數分別為57.21 與56.64及59.13,標準差為8.60與 9.06及6.18,三 組幼兒的「口語表達」標準分數,對照常模的T分數等級,亦位在介於 40~ 60 之 間的普通等級,三組幼兒的「口語表達」層面表現也都屬於普通程度。t 值為-.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