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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兒托育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原住民幼兒托育的相關問題

一、政府對於原住民幼托教育的政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確保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幼童的受教,特別訂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地區原住民托教補助作業要點」,其中 便針對低收入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中低收入戶等已滿3歲~未滿6歲的幼 童給予補助。93學年度起逐年從離島3縣3鄉、原住民54鄉鎮市,到全國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96學年度(96年8月1日)再擴展至家戶年所得60 萬元以下家庭之5歲幼兒,並依據行政院院長之指示「儘速實現5歲幼兒免費

教育之目標」,規劃採社會福利概念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實施原則,依家 戶所得及子女數給予不同級數之補助額度,並基於整體之對象已不再侷限於 少數弱勢家庭幼兒,爰計畫名稱亦併同調整為「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內 政部,2008)。即使國內對原住民幼兒的學費補助政策多年前已積極規劃,

但許多原住民部落因位處偏遠地區,教學資源較匱乏、孩子文化刺激不足,

更重要的是師資流動率大,漢人教師不了解原住民語言、文化,讓政府的政 策與美意未能落實。

其次,從原住民部落的兒童照顧歷史中,我們可以更具體地看到兒童托 育政策演變受部落的影響,從早期部落互助照顧的模式、到六0年代教會開 辦的托育服務、農復會下鄉推動的農忙育兒服務,原住民部落的兒童鮮少需 要離鄉被外人照顧。但是到了八0年代與九0年代兒童福利法令制度化後,

強調專業證照與機構立案的管理制度成為托育服務品質的唯一指標,但也造 成兒童托育管理制度的強力實施與介入,導致原住民部落無法立案的教會托 育班與部落托育班因此紛紛關閉。

為解決原住民部落兒童照顧一直處於不受重視的問題,原民會自2008 年推動「原住民地區幼托服務暨保母訓練與輔導實驗計畫」,這一計畫提供 機會讓缺乏公共托育資源的部落社區提案設立托育班,搭配保母訓練在地婦 女成為照顧者。這一個由國家發動的特別辦法,基於部落互助照顧的精神,

不僅立意良好,且鼓勵原有符合原住民文化、生活區域與生態之非營利組 織,如教會、部落組織參與原住民托育服務,原住民幼童與家長共同參與,

符合部落幼兒教育及照顧的實際需求。國家良善制度的設計,使得從苗栗、

南投到屏東縣市的原民部落,許多部落托育班應運而生。不幸的是此計畫進 行到2009年時,這個試驗計畫因為部落設立的托育班不符現行的兒童福利機 構設置辦法,在一年後被內政部以「不符現行法令」為由被迫只能適用到2010 年6月30日止。(部落互助托育推動聯盟,2010)

二、原住民幼兒托育的現況

我們發現台灣兒童托育制度與法令是朝向市場化與專業化的管理主義 發展,無經濟利益可圖的原鄉部落則在這套兒童照顧市場化體制下被邊緣 化。原住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原住民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托兒所,

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原住民幼兒有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 優先權。」但到目前為止,部落仍舊缺乏托育資源,原住民族家庭父母因為 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所得普遍較低,其中單親家庭比例不低,加以部落工 作機會不多,需要至都市工作,造成隔代教養的比例偏高。一般部落家庭也 無力負擔昂貴的私立托育園所費用,若再因幼托照顧機制不足,使得兒童無 法獲得良好照顧,明顯有資源分配不均與結構性機會不足之弱勢。由於托育 高度市場化的現實,公共托育資源一直處於不足的狀況,公共托育又是原住 民地區的主要托育資源,因此原住民兒童照顧需求無法得到足夠且適合的資 源投入。台灣兒童公共托育制度在原住民部落地區長期以來供給不足,部落 交通不便,孩童托育必須離開熟悉的地方,到設有托育的地方受教育,對於 年幼的原住民幼兒無異是一種折磨。蔡延治老師在部落格分享幼教專業進入 部落的火花文章中提到:幼教資源不普及:整個後山二十七個部落,沒有一 間托兒所。尖石鄉九個國小有國幼班,但是,國幼班沒有住宿,四十分以上 的車程距離,讓許多孩子沒有接觸幼兒教育的機會,且國幼班隨時會有因人 數不足而被裁併的威脅。結果是原住民孩童的受照顧權利被制度性的剝奪。

社會福利作為保障兒童權益的普及式制度與尊重原住民文化差異,兩者之間 的矛盾衝擊原住民幼兒應受到的照護,也否定原住民部落用自己的方式照顧 兒童。對於家有發展遲緩兒的原住民家庭孩子的托育照護相形更加弱勢。

原住民區域的托育資源已經嚴重不足,造成有一點能力的家長只好帶著 孩子離開家鄉,到平地謀生和求學,但成為平地幼兒園所裡的弱勢家庭子

女。相對於家有發展遲緩兒的家庭,可想見的,面臨的挑戰與問題更多,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