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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的比較

第二章 原住民族教育與特殊教育概況

第二節 《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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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的比較

研究者將《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納入概況介紹,其原因有二:一是身 心障礙學生受教階段,同時具有兩種特殊身分,因此《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

與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學生切身相關。其二是法律訂定的完整性與落實程度間接影響原住 民族家長選擇教育服務的思維。其中一名個案家長表達子女就讀特教班的看法:

陳母:「我的小孩都不會講母語,原住民的教育對他們的未來沒有甚麼幫助,國 中的時候學校有教,但是他們沒有去考試,我覺得也用不到,所以不會要他們一定 要去學會,學了加分會加35%,但是沒有學也可以加 25%,加比較少而已」…「在 特教班他比較自由啦!他又不喜歡念書。他喜歡洗車,在那邊可以學洗車。」

(2015020201-1 於枋寮);另一名個案家長也表達出學生在特教班的看法;黃父:「在 特教班,老師照顧的比較好,不要給她壓力。」(2016032502-1 於士文)

從個案家長訪談內容可以看出原住民族家長對於現行原住民族教育內容不熟悉,

子女無學習動機的情形下,家長認為進入特教班反而能讓子女學到一技之長,可見教 育服務內容影響的家長的決定。欲原住民族學生與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權益與服務,從 法規能一窺究竟,故研究者列出《原住民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探討其中差異。

《原住民教育法》1998 年制定公布,最近修正時間為 2014 年三月;《特殊教育法》為 1984 訂定,最近修正時間為 2014 年六月,《特殊教育法》制定整整比《原住民族教育 法》早了二十三年。特殊教育目前在國內發展非常成熟,走向精緻化的教育服務,以 下擷取兩者教育法相關條文內容進行比較,其比較內容包含立法宗旨與精神、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行政執行與教育推行、教育預算編列、各階段教育之實施、教育補助及減 免、升學及生涯輔導、課程與教材與師資及相關專業人員進用等九項面向,詳細內容 分述如下:

李季順(2004)、曹天瑞(2013) 《原住民族教育法》無法全盤關切原住民族教育政策,

其次是原民會無專業教育人員,應由教育專責單位進行規劃與執行,原民負責監督與審 議,才能發揮其效率。《特殊教育法》首要先確認是否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 障礙學生,因此先設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各級主管機關設有「特殊 教育諮詢會」,地方特諮會主要負責各縣市國、中、小學前特教業務,第45 條所指校內 特教推行委員會負責審查所有特教相關業務,如鑑定提報個案審查、交通費補助、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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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 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 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 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 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 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 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 8 條

學校員額編制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 重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設籍 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 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 併教學

資料來源:教育部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2015.12

由相關條文可以看出,《原住民族教育法》在各個階段教育實施著重在於「民族教 育」;「一般教育」注重在課業輔導。既然原住民族教育包含民族教育及一般教育,應兩 者均衡發展 (楊錦青,2012;許惠娟,2015)。再則《原住民族教育法》對於學前幼兒照 顧符合「向下紮根」的原則,鼓勵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保障原住民幼兒沉浸式母 語教學。其他國教階段第1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 施民族教育。應要求高中學生就讀時「應」實施民族教育,各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配合 實施。雖然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7 條說明實施民族教育方式已正式授課為原則,但 無明文規定授課時數比例及階段性教育目標。

法規訂定缺乏永續性經營理念,原住民教育在學前教育階段萌芽,進入十二年國民 教育階段後卻無法持續成長,及相關配套措施。而《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十 二年國教階段適性安置,在此在教育實施階段強調讓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 則安置在合適的教育場所,安置方式多元。特殊教育精神已經延伸到只要是身心障礙者 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無論實施場地、交通服務,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 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三條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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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 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

資料來源:教育部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2015.12

原住民學生經濟。《原住民族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皆在教育階段補助學生助 學金,讓家庭減輕負擔。身心障礙學生除了學雜費用減免之外,因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 者身分,能享有內政部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服務,如:大眾運輸工具個人與陪伴者半價優 惠、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其生活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 條: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 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 百元。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衛生福利部,2013)。

原住民學生家庭無論在低收入戶、單親、隔代即依親教養比率方面均高於全體學 生,顯見原住民學生需要更多經濟及教養資源上之協助 (楊錦青,2012,頁 167)。

因此原住民家長考量子女教育方向時,經濟、相關補助及福利為影響因素之一。

七、 升學及生涯輔導

特殊教育注重學生在各階段的轉銜工作、針對學生需求安排升學輔導;原住民族教 育則設置在大專院校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針對原住民族大專生輔導其生活及學 業。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其升學其生涯輔導規定,其相關條文對 照如下表:

原住民族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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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 服務。

資料來源:教育部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2015.1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0 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用多元文化 觀點。此項條文能讓更多非原民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但就目前現況而言有限的師資即 是一項問題。

「即使是原住民教師,其實也對民族文化一知半解,更遑論教學設計是否真能引 領原住民學生認識自身文化精髓。」 (陳張培倫,2010,頁 2)。

此缺點也是目前師資部分亟需改進問題,待相關章節討論。課程教材受卻乏積極性 的配套措施、明確性課程準則及民族教育的強制力 (周水珍,2007),國教階段民族教育 課程並無「課程綱要」,無法確定原住民族學生學習目標、能力指標及評量方法,指依 各個學校「自由發揮」。無專業師資、無課程綱要的情形下,民族教育成為因校長而異、

附加式的政策推行(周水珍, 2007;伍麗華,2016)。

《特殊教育法》對育課程教材的設計完全以學生個人需求為考量,目前特殊教育近 年積極推行特教新課綱,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大綱 總綱」:為因應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接軌之融合趨勢,教育部於2008 年委託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主任 盧台華教授完成「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 及課程綱要總綱」、「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及「高 職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三項內容之編訂,包含規劃共 同理念方向、相關配套措施。

特教教師必須經過詳細評估學生各項表現及學習狀況後,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依 照課綱原則規劃課程。並依特殊教育法33 條規定提供相關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與家庭支持服務。相較之下,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規劃上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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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 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 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 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法規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2015.12

師資培育影響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兩個層面,一是具有特教專業的教師,未必對原住 民族教育具有相同專業程度的理解。依特殊教育理念,只要具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 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國內特殊教育設有獨立特殊教育師培育系統,多年來 師資培育成果可以將特殊教育服務延伸至各個學校。

相同理念應類化至原住民族教育,只要是原住民學生,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原住民族教育受限政策、制度問題,無法體認原住民族學生迫切需要的是真正受過原住 民族教育專業培育的原住民族教育教師。就如同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生其學習方法與認知 策略,也與一般學生不一樣。所以政府對於特殊教育之師資,另訂有一套培育的學程,

原住民族教育受限政策、制度問題,無法體認原住民族學生迫切需要的是真正受過原住 民族教育專業培育的原住民族教育教師。就如同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生其學習方法與認知 策略,也與一般學生不一樣。所以政府對於特殊教育之師資,另訂有一套培育的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