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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前漢的盛衰

壹、學習目標

一、您對前漢歷史有那些認識?

二、了解漢朝初年的施政方針。

三、了解「文景之治」與政局發展。

四、了解漢武帝的鞏固統治政策。

五、了解昭宣時期政局的發展。

六、了解王莽改制及影響。

貳、講授綱要

一、前漢初年的施政方針

劉邦打敗項羽建立了漢王朝,都長安,史稱前漢。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制度方 面,基本是「漢承秦制」,但也略有變化和改善。而在法制、賦稅和思想文化等方面 鑒於暴秦速亡的歷史教訓,採取了一系列的「無為」、「寬舒」政策。正因為有了這些 變革,才為漢武帝施展其雄才大略打下堅實的基礎,致使秦始皇開創的統一、多民 族的國家在前漢得到進一步的鞏固的發展。

漢朝剛建立時,因社會經過數年的戰亂,人口銳減,田地荒蕪,生產難以進行,

經濟凋敝,到處呈現殘破不堪的景象。司馬遷在《史記‧平準書》中說,當時百姓無 積蓄可言,皇帝也找不到四匹純一色的馬駕車,有的將相大臣只有坐牛車。而奸商 則囤積居奇,致使物價騰貴,「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

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劉邦為首的執政者的首要任務,是不得不在指導思想上 有所更易,以利較快地恢復農業生產,穩定社會,重建統治秩序。因此,就有漢初 國策的制定和「文景之治」的出現。

(一)漢初國策

劉邦即帝位後,命辯士陸賈為他總結包括秦亡在內的歷代興亡的歷史經驗,以 供借鑒。陸賈依據戰國以來道家主張清靜無為的黃老思想和儒家主張施「仁政」的理 論,在其所著《新語‧無為》篇中指出:「事逾煩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 益設而敵人逾多。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乃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故也。」他認為,

在當時的情況下,必須實施「無為」、「寬舒」之政:即不要「極武」和「用刑太極」,

而要「文武並用」。對此,劉邦很是贊賞,並把這種「無為而治」思想作為制定基本國 策的指導思想。以後經惠帝、呂后、文帝、景帝數十年之久,一直到武帝時才變更這 一指導思。「無為而治」落實到具體政策,就是實行輕徭、薄賦和寬刑罰,盡可能地 不多生事擾民,讓劫後餘生的人民得以休養生息。

西元前 202 年,劉邦為帝的當年即下有名的「五年詔」:一、復員軍隊,「以有 功勞行田宅」,使少數人成為軍功地主,多數成為自耕農;二、招集戰亂中逃亡之 人返鄉生產,「復故爵田宅」;三、因飢餓而自賣為奴婢的一律免為庶民。西元前 200 年春,又下令免除生育子女者兩年勞役(見《漢書‧高帝紀》)。這些政令旨在增 加農業勞動人口,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從而使農業生產較快地恢復起來。

提倡農業生產的同時,劉邦等漢初統治者又推行「抑商」之策,規定商賈及其 子孫不能做官。商賈不得穿絲、毛織品衣服,不能乘車騎馬和攜帶兵器;加倍徵收 商賈的人口稅,即每人兩算(二百四十錢)。「抑商」也是為了「重農」,想讓更多的人 棄末務本。但隨著農業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商業必然日益繁榮,商人的社會地位也 將相應提高。這不是一紙政令所能遏制的經濟規律。

賦稅徭役方面,劉邦一度實行十稅一的田租,後來減為十五稅一。但有的年份 還有反復,到他兒子惠帝時才把十五稅一正式固定下來。人口稅有口賦和算賦兩種:

口賦是 7 至 14 歲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向官府納二十錢;算賦是 15 至 56 歲的人,

每人每年向官府納一百二十錢(即一算)。更賦是一種代役稅。按規定,男丁每人每年 在本郡服勞役一個月,稱之為更卒或卒更;每人每年戍邊三天,稱為徭戍。不願為

更卒的,可納錢二千,謂之踐更。不願戍邊三天的「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

是謂過更」(《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語)。

比較秦代而言,漢初的確是「輕徭薄賦」。人口稅和代役稅比田租為重,這主要 是優待地主,而對無地少地的農民是無長利可圖的,結果必然是土地兼併的加劇,

廣大農民的破產流亡。

漢初,劉邦認為入關時的「約法三章」過於簡略,已不足以「禦奸」,於是命相 國蕭何依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參照秦律編製出《九章律》。《九章律》較秦律更為嚴密,

但定罪、刑罰有所減緩。惠帝四年(西元前 191 年),廢除秦在焚書坑儒時的《挾書律》,

以便民。呂后元年(西元前 187 年),廢除夷三族罪和所謂的「妖言令」,縮小了定罪 範圍和死刑的對象。

(二)郡國並行制。

前漢初年,統治機構和官僚體制基本沿襲秦制。在中央,皇帝下設有丞相、太尉 御史大夫和列卿等官職;小部分的地方也設郡、縣、鄉、里等機構,置郡郡守、縣令 等官職。而絕大部分的地方是諸侯王國的封地。這種體制,史稱「郡國並行制」。在楚 漢戰爭中,劉邦為了聯合各種勢力全力打敗項羽,曾因種種原因封立了幾個諸侯王。

漢朝建立時,諸侯王有七個:楚王韓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韓王信、趙王張敖、

燕王臧荼、長沙王吳芮,史稱異姓王。這些王國大都佔有跨州連郡的土地,總區域 相當於六國舊地。他們多擁兵自重,雄據一方,「有震主之威」,是統一國家的極大 威脅。從劉邦為帝到離開人世(西元前 202-前 195 年)的七年間,劉邦以各種藉口和 方式相繼消滅了除長沙王吳芮之外的六個諸侯王。長沙國地處僻遠,勢力不強,難 以直接威脅中央,一直存在到文帝時因無後而國除。但是,在是否行分封制這一問 題上,劉邦記取秦亡的教訓,以為秦不分子弟藩屏中央,以致孤立而敗。當時的殘 破局面,又使他覺得還無力完全掌控地方,特別是邊遠地區,對策只能是穩中求勝,

從長計議。因此,在消滅異姓王的同時,他大封自己的子弟為王,史稱同姓王。同 姓王國有 9 個:吳、淮南、淮陽、楚、梁、齊、趙、代、燕。同姓王代替了異姓王,中央 直轄地並未擴大,不過 15 個郡,其中還包括不少列侯的食邑和公主湯沐邑,而諸 侯王國合起來占地 39 個郡。大的王國仍然跨州連郡,如齊王劉肥佔有六郡 73 縣,

吳王劉濞占有三郡 53 縣。王國的政權機構和官制幾乎和漢朝廷一樣,除太傅和丞相 (原也稱相國)由中央委派外,御史大夫以下的官吏均由諸侯王自置。諸侯王在國內 自徵賦稅徭役,自鑄貨幣,自行紀元,還有一定的軍權。王國的半獨立狀態,發展 下去必然與中央發生矛盾。

(三)與匈奴的和親和對兩越的羈縻

秦漢之際,匈奴最為強盛,曾乘中原戰亂之機越過長城,不斷南侵,與漢相持 於今甘肅蘭州、寧夏固原、陝西榆林,內蒙古托克托一線。漢七年(西元前 200 年),

劉邦親率大軍三十二萬討伐投降匈奴的韓王信,被匈奴圍困於平城白登山(今山西 大同東北)七晝夜,最後用陳平賄賂冒頓單于妻之計才得以脫身。漢王朝實在沒有實 力抗擊匈奴,劉邦只好用婁敬之策,與匈奴和親。漢把宗室之女當公主嫁給匈奴單 于,每年饋贈大量的絮繒酒食給匈奴,並與匈奴通關市,以緩減其侵擾。但「和親」

作用不大,匈奴仍不斷侵擾,擄掠邊地人畜。有時警報匈奴入侵的峰火通於甘泉(今 陝西淳化西北),漢都長安很是緊張,匈奴對漢構成很大威脅。惠帝、呂后、文、景時 期,一直苦於國力不足,只有繼續忍辱與匈奴和親。文帝後期,政治家晁錯言邊事,

主張入粟邊塞者得以拜爵,並募民徙邊,以加強對匈奴的防禦。

秦末動亂時,秦南海郡尉趙佗占據嶺南,擁兵割據,自立為南越王,都番禺 (今廣東廣州)。漢朝建立,劉邦感到無力再征伐,於西元前 196 年(高祖十一年)派陸 賈使南越,正式冊封趙佗為南越王。呂后嚴邊防之禁,漢與南越的關係一度很緊張。

文帝採取安撫之策,省罷邊界戍軍,優待趙佗在老家真定(今河北正定東南)的家人,

再次派陸賈使南越,趙佗廢去呂后時自稱的帝號,恢復了藩屬關係。閩越貴族無諸 和搖也曾起兵反秦,並助劉邦打敗項羽。漢初,劉邦立無諸為閩越王,都東冶(今福 建福州)。惠帝時,立搖為東海王(又稱甌王),東甌(今浙江溫州)。三個越王在名義上

臣屬於前漢王朝,但實際是三個獨立的割據政權。

二、「文景之治」與政局發展

前漢王朝經過高帝、惠帝、呂后三代,經濟基本得到恢復,社會秩序趨於穩定。

在此基礎上,文帝和景帝統治時期(西元前 179 年-前 141 年),進一步調整政策,繼 續「與民休息」,社會經濟更加發展。政治上還取得了與諸侯國抗爭的勝利。於是出 現了史稱「文景之治」的局面。

文帝初年,由於農業的發展,糧價已很低,粟每石十餘錢至數十錢。穀賤傷農,

商人等兼併勢力必然膨脹,農民面臨破產流產流亡。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政論家晁 錯於文帝前十年(西元前 168 年)提出了「入粟拜爵」的建議,實行所謂的「貴粟」政策 他說:「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漢書‧食貨志(上)》)文帝即下

「賣爵令」,規定入粟六百石者爵上造(二級爵),遞增到四千石者爵五大夫(九級爵) 到一萬二千石者爵大庶長(十八級爵)。制度規定,爵高者可有相應的特權,如五大 夫以上可免除家中一人的徭役。入粟者先把糧食輸邊,以防禦匈奴。待邊地夠用五 年後,再輸內地郡縣,積粟以備災荒。這樣做的結果,國家有糧,富商得爵,農民 得錢。「入粟拜爵」提高了糧價,農民處境稍有改善,但商人的政治地位卻顯著提高。

文帝、景帝還實行所謂「輕徭薄賦」政策。其內容有四項:一、減免田租。「入粟 拜爵」的當年,即下令收田租之半,即由原十五稅一減為三十稅一。次年(西元前 167 年),又全免天下田租,並持續十二年之久。到景帝元年(西元前 156 年)復收田 租之半,即三十稅一,並成為漢代定制。二、減輕算賦。文帝時,減輕算賦 2/3,即 由每人每年百二十錢減為四十錢。三、減少徭役。文帝時,把丁男每年為官府服勞役 一個月改為「三年而一事」(漢書‧賈捐之傳)),即三年征調一次,也減輕負擔三分

文帝、景帝還實行所謂「輕徭薄賦」政策。其內容有四項:一、減免田租。「入粟 拜爵」的當年,即下令收田租之半,即由原十五稅一減為三十稅一。次年(西元前 167 年),又全免天下田租,並持續十二年之久。到景帝元年(西元前 156 年)復收田 租之半,即三十稅一,並成為漢代定制。二、減輕算賦。文帝時,減輕算賦 2/3,即 由每人每年百二十錢減為四十錢。三、減少徭役。文帝時,把丁男每年為官府服勞役 一個月改為「三年而一事」(漢書‧賈捐之傳)),即三年征調一次,也減輕負擔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