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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學者與專家對於參與研發聯盟動機的觀點:

一、Oliver 與 Martin(2006)認為定義研發聯盟合作(collaboration)的動機的三個 重要準則為:

1. 動機觀點(aspects of motivation):只有當雙贏的情況(win-win situation)發 生與顧客知覺到附加價值的時候,競爭者之間的合作才是有意義的。形 成這方面的合作的主要原因有:激烈的競爭(intense competition)、新市 場的開發(opening of new markets)、內部資源的不足(insufficient internal resources)、知識的缺乏(lack of know-how)與缺乏獨自產生機會的能力 (inability to generate opportunities alone)。

2. 結構觀點(aspects of structure):因為行銷策略的不同,合作可以分類為 許多不同的類型(categories)。但是對於研發聯盟而言,合作可以依合作 伙伴(collaborations partners)的不同,分為三個類型:獨立事業單位間的 合作(collaborations between independent business units)、供應商間的 collaborations between suppliers) 以 及 競 爭 者 間 的 合 作 (collaborations between competitors)。

3. 績效觀點(aspects of performance):經由合作所產生的績效與創造的價 值,遠比單一的合作伙伴所產生的績效與創造的價值來的高。

二、學者謝龍發(1993)認為企業參與研發聯盟的目的與動機為:

1. 科技的快速創新,使得產品生命週期變短,利基市場區隔的更細小。促 使產業界限改變,競爭加劇。為了因應新的產品與市場趨勢,廠商的決 策必須更有彈性。透過參加研發聯盟來取得新的技術,不失為一種可行 途徑。

2. 創新產品和製程的研發過程中,花費高額成本與風險,單一廠商負擔能 力有限;

3. 研發創新產品後,產品上市所需生產、行銷、售後服務等活動,非單一 廠商資源足以應付,尋求同業互補,有其必要;

4. 產品在市場上的成功,常被歸因於產業中長期維持密切的科技合作網絡

5. 客戶對產品系統化需求日殷,促使公司設法能融入現有產品科技。而不 同發展領域之科技越來越趨向融合,以為下一代產品或製程科技奠基,

此種科技的交互滲透性與互補性使廠商必須具備完整的科技與產品組 合。但鉅額的科技成本與再三變動的設計方向,使得公司傾向採取研發 聯盟;

6. 各國政府鑑於研發聯盟的科技整合效益,紛紛放鬆對反托拉斯法的管 制,此外對研發聯盟大力鼓勵並給予實際經費補助,因此廠商積極進行 共同研發聯盟,以提升本身科技水準。

三、學者方世杰(1998)以研究「廠商參與政府委託工研院執行之科技專案」為 研究對象,從廠商對工研院信任關係之建立的觀點,分別由廠商對工研院 能力之認知與其本身能力,以及與工研院之合作經驗等構面,來討論廠商 參與研發聯盟之原因:

1. 研究機構之能力:

廠商所認知之研究機構之技術能力,亦為影響廠商是否決定參與科 技專案研發聯盟的重要因素之一。廠商所認知的技術能力越高,則參與 科技專案研發聯盟之可能性越大。

2. 廠商特質:

(1)廠商研發團隊的技術能力:

廠商的研發團隊的技術能力越強,對於新技術之吸收能力與改良有 很大的助益,則其透過合作研發過程中所能學習之新技術資訊(或知識) 的能力越大,故會傾向參與科技專案研發聯盟。

(2)新技術和廠商的相容性:

相容性在此指廠商參與新技術之共同開發,所獲得之新技術是否能 與廠商既有的作業流程相容。如果新技術越容易併入原有作業程序及越 能夠解決組織所遭遇的困難,則該新技術越容易被採用,廠商參與科技

專案之可能性也越高。

(3)廠商過去參與科技專案之經驗:

廠商過去參與科技專案之經驗越豐富,則越有可能再度參與工研院 所主導之研發聯盟。

3. 技術特性:

(1)不確定性:

指該技術是否能夠真正符合企業的需求,是否很快又有新技術之發 明,技術是否能夠成功的商品化,以及新技術商品化後市場之接受程度 與被競爭者模仿之可能性等。

(2)隱藏性:

指技術允以明文化、訴諸於文字之困難程度。

(3)複雜性:

欲使該技術完全發揮功能或達成全面商品化階段,仍須依賴其他互 補性技術之程度。

四、學者王健全(1993)經過研究之後,認為影響廠商從事共同研發活動最主要 的因素是國外市場的競爭力。此外,自行從事研發活動較積極的產業,

是將較多研發資源配置在共同研發活動的產業。廠商從事共同研發的主 要原因為:

1. 面對日益升高的國際競爭壓力:

王健全以日本為例。在面對國際間日益升高的競爭力,日本為了能 夠在基礎科技上快速的追趕上美國,於是在通產省的主導之下,集合產 官學界進行研究,提升日本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由於成果卓著,日本工 業的技術水準大幅提升,使得歐美各國也起而仿效。

2. 提升研發投資的效率:

風險降低;另一方面可以減少重複的研究投資及掌握研究、開發時效 (Jorde & Teece,1990;Hall,1986)。在中小企業林立的台灣,由廠商 自行集資進行共同研究,或由工研院、資策會等政府研究機構主導進行 共同研究,應該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3. 技術的整合:

在技術開發的過程中,引進不同領域的技術,加以融合以尋求突破 產生新的技術,或開發適合不同領域的一些包容性技術;藉著不同領域 知識、技術的激盪,可以縮短技術開發時間及突破開發進步技術的瓶頸。

4. 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及技術引進困難程度的提高:

研究發展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及公共財的非排他性,在搭便車 (free-rider)共享研究成果的弊病未能克服前,聽任自由經濟運作的結 果,會使民間研究發展投資,低於最適水準,透過共同研究,使得外部 成本內部化,廠商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得到相當的保障。

齋藤優(1989)指出,在技術保護風氣日漸抬頭,技術引進越來越困 難之際,缺乏資源的小國欲增強競爭力只有兩個方法:一是透過國際間 的合作研究計畫,取得技術移轉;另一個就是以合作研究的模式來從事 新技術的研發。

五、朱文儀(1991)認為企業參與研發聯盟的目的與動機為:

1. 降低風險;

2. 降低成本,必免重複浪費;

3. 規模經濟;

4. 提升競爭力;

5. 資源互補;

6. 加速創新速度;

8. 政府之獎勵措施;

9. 促進技術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