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以下是國內外學者與專業人士對於研發聯盟的類型分類的看法:

一、學者 Alic(1990)對研發聯盟組織進行較為完整的分類,如非競爭性的基礎 研究到商業化的合作生產與行銷,共分成三大類:

1. 競爭前的 R&D(precompetitive R&D) (1)產業合資於大學成立研究中心;

(2)產業公會出資贊助研發;

(3)由數個企業以契約方式,委託非營利機構進行研究;

(4)私人企業的研發合資;

(5)政府與產業聯合出資。

2. 下游技術發展(downstream technology development) (1)企業共同創業投資;

(2)競爭者之間的水平結盟,或上下游廠商間的垂直聯盟,從事特定專案 之研發;

(3)交互授權或協定,以分享各自發展的科技;

(4)有政府或無政府出資的合資事業。

3. 生產與行銷之技術發展 (1)產銷協定;

(2)單向授權;

(3)競爭者之間的合資。

二、Forrest(1990)以「小型以技術為基礎的公司(small technology-based firms,

以下簡稱 STBFs)」為主的研究,認為 STBFs 在規模過小與技術的快速改 變的情況下,使得它們不能利用規模經濟來競爭,因此創新的產品與製程 (processes)是 STBFs 的關鍵競爭武器(key competitive weapon)。於是 STBFs 可以藉由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s,SAs)來發展與維持技術上的領先優 勢。Forrest 將 STBFs 策略聯盟區分為下列 11 種形式:

1. 營運合資(Operating Joint Venture):由兩家公司合資成立一家獨立的新公 司。兩家公司一同出資,並分攤風險;

2. 股票投資(Equity Investment):大型公司直接投資 STBFs;

3. 顧客資助的研發(Client-Sponsored Agreement):由其他的組織資助,對其 要求的特定產品或製程進行研發;

4. 行銷/通路的協定(Marketing/Distribution agreement):協議由另外一家公 司行銷與推廣 STBFs 的產品;

5. 製造協定(Manufacturing Agreement):協議由另外一家公司為 STBFs 製 造產品;

6. 產學協定(University Agreement):與大學協定,由 STBFs 支付經費給大 學,代表 STBFs 進行研究;

7. 產研協定(Research Institute Agreement):與產學協定相似,但是由研發 機構進行研究;

8. 研發合作(Collaborative R&D):STBFs 與另外一間公司之間的協定,在 特定的產品或製程上進行合作;

9. 有限的研發合夥關係(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RDLP):一項在租稅上有利的投資工具,公司無成本的提供資金給予新 產品的研發。公司保留技術的所有權,當技術商品化的時候,還可以收 取權利金;

10. 由外往內的技術授權(Technology Licensing(Inward)):藉由契約的協定,

術;

11. 由內往外的技術授權(Technology Licensing(Outward)):STBFs 收取費用 或權利金之後,允許其他的公司使用它的技術。

三、John Hagedoorn、Hans van Kranenburg 與 Richard N. Osborn(2003)三位學者 將研發聯盟(R&D alliances)與研發夥伴(R&D partnerships)視為性質相同但 是不同形式的合作模式。另外他們提出了正式研發聯盟的兩個重要的類 型:研發合資(R&D joint venture)與共同研發協議(joint R&D agreement)。

1. 研發合資(R&D joint venture):至少兩間以上獨立的公司,因為經濟上的 利益而結合在一起,成立一間共同持有的公司。這間公司擁有數個標準 的公司目標,以 R&D 為最主要的目標,視同為獨立的事業單位來經營。

在 1970 年代為最主要的研發聯盟模式。

2. 共同研發協議(joint R&D agreement):是公司間不完整的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s),用來建立與規範短暫的共同分享資源的研發方案的承諾。研 發契約(R&D pacts)、共同發展協議(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s)與長期 研究契約都是共同研發協議的例子。

四、Souder & Nassar(1990)所歸納的研發聯盟可分為 10 種:

表 2-1 研發聯盟的類型(一)

類型 內涵

1. 研 究 發 展 匯 集 中 心 (R&D sponsor pool)

由會員匯集資金以外包方式贊助大學或其他機 構之研發。

2. 基 礎 研 究 合 作 聯 盟 (Basic research cooperative)

由聯盟執行個別會員不會執行之基礎研究,專從 事基礎性、風險性之研究,以避免重複研發投資。

3. 有 股 權 合 資 經 營 (Equity 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創始公司共同出資,以成立

joint venture) 新公司方式,成員握有股份,分擔所有權、風險、

共享報酬或損失,並共同制訂決策,以推動共同 研發。

4.無股權合資經營(No-equity joint venture)

成員並不握有股份,而是以交互授權或交互市場 協定等方式,共享研究成果。即以合約性質存在 之(非股權合作)共同研發。

5.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由成員共同出資,聚集於一家選定的大學中,進 行研究。通常由有政府或民間資金成立之大學研 究中心。有政府經費成立者,隨著中心成長而轉 型朝向民間贊助為主。

6. 研 發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R&D limited partnership, RDLP)

研發(R&D)有限責任合夥由發起公司或個人擔 任負責管理之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其他 提供主要資金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發起者可提供部分技術並向外界取得研發服 R&D institute)

由同一產業之會員合力成立或贊助之研究機 構,且多有本身之研發設施及能力。

8.產業協會(Trade / Industry association)

由同一產業之廠商組合之非營利組織以擴展產 業之產出、銷售、就業與發展等。

9. 產 業 開 發 合 作 組 織 (Industrial development)

在美國由州政府成立,負責地方產業發展所需技 術之合作開發,而研發工作多由當地廠商或大學 負責。

10. 政 府 產 業 聯 合 專 案 (Government agency-industry program)

在中央(聯邦)政府部門所推動之共同研究計畫。

為了某一特殊之研究計畫,由數個公司集結而 成,通常是特定的(ad-hoc)和有期限。

資料來源:Souder & Nassar,1990

五、根據經濟部技術處技正張峰源先生(1993)在<<經濟情勢暨評論>>所發表

以我國研發聯盟為實例,可將研發聯盟的類型分為:

1. 科技產品聯盟:科技產品符合技術複雜度高、技術表現完整性高的特 質,廠商可選擇聯盟方式共同研發科技產品;

2. 關鍵零組件聯盟:關鍵零組件符合技術複雜度高、技術表現完整性中等 的特質,廠商可選擇用聯盟方式共同研發關鍵零組件,以提高我國產業 自主能力;

3. 前瞻科技聯盟:前瞻技術的技術複雜度甚高,而尚未能表現在商業產品 上,但有可能改變整個產業競爭基礎,未來很可能發展為關鍵技術,廠 商亦可藉聯盟方式來發展前瞻技術;

4. 傳統產品聯盟:傳統產品的技術複雜度不高,廠商之所以選擇共同研發 方式,可能是因為資源相依或受限於本身資源、能力不足,與其他廠商 組成互補聯盟。

由上述國內外學者與專業人士的見解,大致可以瞭解研發聯盟的類型。國外 成立研發聯盟的時間與經驗比我國豐富,法規與環境遠較我國優越,所以衍生了 許多研發聯盟的類型,相較之下,我國發展研發聯盟的時間與經驗較不多,現行 的法規多半都是引用國外的法規並加以修改。而目前我國所推動的研發聯盟的類 型有四種:同業結盟、異業結盟、上中下游技術整合、結合技術研發與研發服務,

所以推動國內中小企業建立研發聯盟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尚有許多類型的研發 聯盟可以推廣。未來期盼政府能夠打造適合建立研發聯盟的環境,並且制訂適當 的法規,讓中小企業有堅強的支援,發展更多類型的研發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