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四節 受訪者建議之歸納、整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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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鏡監督政府各部門施政及經費之運用。不論是公務人員或民選公職人員,都 是國家正式賦予法定職務的公共行政人員,故於執行公務或為民服務時,除回應 民眾的需求外,也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來達成該職務所課予的責任與使命,這 確實不是單純簡易的事,而受訪者也都能清楚認知,對於開立證明之文書處理、
採購案件之經費運用等執行公務或為民服務時,均會以戰戰兢兢的態度依法行政,
故尚能符合新公共服務所述:將於遵守憲法、法律、命令、政治規範及專業標準 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但此課責認知僅符合傳統公共行政的法治要求,至於社 會價值及公民利益等課責面向,則仍待加強體認與落實。
第四節 受訪者建議之歸納、整理與分析
本研究於探討里辦公處的組織與功能時,將里辦公處可運用之經費及資源納 入訪談大綱中,以瞭解受訪者對於這 2 項關係到組織運作的重要元素之看法與建 議,同時探討現行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運用及未來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的可行 性。
壹、里辦公處可運用的經費及資源是哪些
受訪者大都指出,各里有法定編列的經費「查報福祉」、「發揮里組織功能及 舉辦各項育樂活動費」、「里民活動中心設置基金養護費」及「基層建設費」,另 外亦可向市議員申請「精神倫理建設配合款」。部分里另有台電協和電廠、天外 天焚化廠周邊里或非周邊里之回饋金,至於民間捐款等資源,則非常少,訪談紀 錄整理如下:
「1年有10萬元的查報福祉,例如:路面坑洞破損,里辦公處可以馬上動支 經費處理,由里幹事填簡便行文表、查報單送交並經批可。查報福祉包括環 境衛生方面等12項內容。」(A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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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里每年有查報福祉10萬元、發揮里組織功能及舉辦各項育樂活動費10 萬元、里民活動中心設置基金養護費10萬元、基層建設費10至20萬元及議員 的精神倫理建設配合款等可運用,民間捐款則較少。」(A2-7-01)
「每里除了查報福祉、精神倫理建設、育樂活動等固定可運用經費外,本區 特別有焚化場回饋金,可分成2個介面,一是9個周邊里每年60萬元、11個非 周邊里每年40萬元,二是設籍本區滿1年的里民,9個周邊里民每人每年500 元、11個非周邊里民每人每年300元,合計約4萬多人。」(A3-7-01)
「我們這邊可以運用的是台電協和電廠的回饋金,其他就是區公所固定編列 的查報福祉等經費,因本里居民大都是勞工階級,所以沒有民間贊助的資源。」
(B1-7-01)
「招募志工等人力資源,里辦公處是沒問題,但經費資源則須靠政府編列充 足經費,臺南市之前的將市議員建設配合款留於市政府,改為議員建議權,
由市政府採購發包執行,我認為就很值得效法。另外,個人也覺得應依大小 里,各里活動大小型,由區公所統籌分配。」(B2-7-01)
「里辦公處可以運用的資源很多,除了公務預算外,里長就要運用人脈爭取 民意代表配合款、公司行號捐助及個人捐款等,以協助辦理里內活動之用,
促進大眾利益。」(B3-7-01)
「除了區公所固定編列的經費外,天外天焚化廠回饋金,本里可分配屬於周 邊里的60萬元,可辦理里民參訪研習活動、育樂活動、國小至大學之獎學金 等。」(B4-7-01)
「人力資源的話,可由里長招募志工,例如:德安里的關懷據點,星期一至 五有志工值班提供良血壓等服務,另外也有環保志工。經費的話則是里長事 務補助費、查報福祉、每里可以向區公所提計畫申請的5至20萬設備費、維 修費。」(C1-7-01)
「里辦公處除了固定的查報福祉、建設經費、活動經費等約60萬元外,有關 綠美化、公園、巷道、停車場、關懷據點等,亦可以提計畫向政府相關部門 爭取補助,以改善設施或增設休閒場所等。里辦公處也可運用資源回收之變 賣金用於老人營養午餐、獎學金、成立巡守隊,以上都可以創造更多的公共 利益。」(C3-7-01)
貳、對於現行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運用及未來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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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的看法與建議
對於目前基隆市將各里的里長事務補助費 45,000 元,撥用 4,000 元給里幹事 檢據核銷的辦公費之慣例作法,受訪者大致認為,希望可以儘早將經費「法制化」, 比照臺北市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讓里長們可以全權支用「里長事務補助費」,
而里幹事也有法定編列的「里幹事駐里事務費」預算,讓里長及里幹事執行職能 時,有各自獨立編列的經費得以運用於該用之處,以達成執行公務及為民服務之 責任與使命,訪談紀錄整理如下:
「現行每里由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給里幹事檢據核銷的4,000元 辦公費希望可以『法制化』,建議比照臺北市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不需 再從里長事務補助費撥用辦公費給里幹事執行支用。但以目前市政府財源不 足情況之下,短期應不易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因為會排擠到其他經費。」
(A1-8-01)
「希望目前每里由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給里幹事檢據核銷的 4,000元辦公費可以儘早『法制化』,里長們也是希望可以全權支用里長事務 補助費45,000元。」(A2-8-01)
「目前每里由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給里幹事檢據核銷的4,000元 辦公費,如果能制度化會更好,畢竟對里長、里幹事雙方面都好,本區目前 較無此衝突問題,但有聽說某區的里長們有在反映與討論此一經費,如果他 們的意見發酵達一定程度被正視時,市政府民政處應可將其制度化,比照臺 北市一樣。」(A3-8-01)
「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我個人覺得很奇怪,如果說早期里長不識字的年代,有文書需要里 幹事協助時,或許還說得過去,但現今這樣的現象應已不存在。所以應該將 里幹事支用的4,000元辦公費撤除,回歸給里長運用,再由政府另外補貼油 費等相關辦公費給里幹事。」(B1-8-01)
「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如果里幹事認真配合執行里內公務的話,我個人是沒有特別意見。
但如果能像臺北市一樣,另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那當然更好了,畢竟里 幹事平日或假日協助辦理里內公務及活動,已無加班費。」(B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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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如果里幹事認真配合執行里內公務的話,我個人是希望立法院、內 政部可以深切思考刪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中有關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其餘經費不得編列之規定,
避免產生希望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之矛盾現象。早期里長都還有考績獎金、
春節慰問金,每滿5年還可領取10個月之慰問金,希望法律可以像信賴保護 原則一樣,以民國90年為例,之前任職滿20年的可以朔及既往繼續領取這樣 的慰問金。希望全國可以統一,避免產生像臺北市因財政許可,就可以編列 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其他縣市因財政困難,就不編列了,這樣的『一國兩制』
現象。」(B3-8-01)
「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如果里幹事認真配合執行里內公務的話,我個人是支持,畢竟里幹 事平日及假日也都須至里內協助辦理活動。但如果能像臺北市一樣,另編列 里幹事駐里事務費,那當然更好了,但以目前市政府財政狀況應有困難,連 全市各里長、鄰長報紙費預算1千多萬也被刪除。」(B4-8-01)
「個人覺得應依大小里,各里活動大小型,由區公所統籌核發,避免齊頭式 均額,讓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至於由里幹事支用的辦公費,希望可以更彈 性的支用。」(C2-8-01)
「本市目前是有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 檢據核銷的作法,會影響里長與里幹事間之互信基礎。新北市近期亦取消里 幹事支用每里建設經費之作法,臺北市則是另編列里幹事每月6,000元駐里 事務費,所以建議全國能統一作法將其『法制化』,比照臺北市目前作法編 列里幹事每月駐里事務費,授權各縣市依財政狀況,調整編列額度。」
(C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