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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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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村(里)辦公處為政府地方治理上最便民之在地化服務窗口,亦是地 方自治制度中最基層的組織,村(里)更是公民參與最為便利及最易實踐公民社 會之場域。因此,本研究以新公共服務的觀點,探討基隆市里辦公處的組織與功 能,並作為研究範圍之一。

然而,基隆市民選公職人員之里長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里幹事,在這最基層的 地方自治制度組織編組里辦公處中,雙方如何維繫特殊的公務倫理,里辦公處可 運用的資源為何,里長事務補助費4支用現況,編列里幹事駐里事務費5之可行性,

亦一併為本研究所欲同時研究之範圍。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本節係對本研究中所提及之幾個重要名詞,先予以基本概念性之定義,第二 章再針對「新公共服務理論」及「基隆市里辦公處的組織與功能」為詳細的論述。

壹、里辦公處

村、里歸屬為我國 1999 年 1 月 25 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6中最基層的組 織,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明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 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第 5 條第 4 項明

4 規定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請參閱附錄 3。

5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 2013 年 5 月 30 日發新聞稿說明「駐里事務費 非薪資之一部分」,2013 年 6 月 18 日取自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新聞稿,檢索網址:

http://www.ca.taipei.gov.tw/ct.asp?xItem=53894254&ctNode=38630&mp=102001,如附錄 4。

6 此法取代了 1994 年 7 月 29 日公布施行,且於 1999 年 4 月 14 日公布廢止的省縣自治法及直 轄市自治法(概稱為自治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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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其定位為編組,歸屬為地方行政機關之性 質,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 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 年,連選得連任。」,此為村(里)辦公處設置之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

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規定:「村(里)長由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 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 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此為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及相關經費編列之法律依據。

貳、地方治理

有鑑於治理的觀點乃重視政府與外在環境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因此屬於政 府體系基層地位的地方政府,更有必要採行「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之 思維(呂育誠,2006:383)。「Bovaird & Löffler(2002: 16)歸納了 OCED7國家 推行治理的經驗,對地方治理做了定義:『地方治理是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 規則、結構及過程。它決定了個人與組織行使權力的方式,此方式除了超越一般 利害關係人所作成決策的力量之外,也會影響個人或組織在地方層次上的福利。』

基於此定義,地方治理可以進一步導出下列 5 項意涵」(引自呂育誠,2006:

383-384):

7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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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利害關係人(multiple stakeholder)。地方公共問題不能由政府 當局片面解決,而是有賴各方人員與組織的合作。

二、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規則(rule)。在利害關係人互動中,兩者均 可能會受到重視,彼此間並會產生不同優先順序。

三、除了新公共管理所強調的市場機制外,也重視政府原有的層級權威,

以及合作的網路關係。

四、除了目標與手段、投入與產出等因素外,也考量社會所重視的重要 程序價值,如誠實、透明、廉潔等。

五、基於政治運作傳統,考量各利害關係人間權力互動及促進本身利益 的情境。

以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為例,縣(市)自治事項為:組織及行政管理、

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水 利、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其他法律賦予之事項等,係為 地方自治團體應執行之地方自治公共事務,以及公民自主多元性的參與地方公共 事務,均屬地方治理的範疇。

參、新公共服務

公共行政係自1887年美國學者威爾遜(Woodrow Wilson)發表〈行政的研究〉

一文後,脫離政治學的領域。100多年來發展成4個階段:傳統的公共行政,新公 共行政(1968)、新公共管理(1990)、新公共服務(2000)。傳統的公共行政因 深受企業管理的影響,主要是強調生產力。而新公共行政則開始重視與關懷人文 行政(Humanistic Administration),尤其是羅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更重 視社會公道及眾生平等。到了新公共管理強調政府應該減少對於社會及市場的干 預,讓市場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並應視民眾為顧客。歐斯本與蓋伯勒(C.Osborne

& T. Gaebler)在1992年出版的代表著作《新政府運動:如何將企業精神轉換至 公部門》,提出了企業型政府應如何運作的10項原則。這些原則有的雖立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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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民並非顧客,政府的施政績效並不能完全由顧客的滿意度來決定。因此才 有Denhardt夫婦(Robert B. Denhardt & Janet V. Denhardt)2位學者提出新公共服 務,以回應新公共管理,並強調政府的角色是服務公民、注重公共利益、服務而 非導航及重視人性價值的辯論(蕭武桐,2006:59)。

而Denhardt夫婦的新公共服務7項核心理念係為:一、服務公民而非服務顧 客。二、公共利益的追尋。三、重視公民精神更勝於企業精神。四、策略思維、

民主行動。五、理解「課責」並非單純簡易的事。六、服務而非導航。七、重視 人性價值而非生產力(Denhardt & Denhardt, 2007:42-43)。

肆、公民社會

李台京(2001:113-114)指出,Civil Society 的中文譯名有市民社會、民間 社會及公民社會等 3 種譯法。我國社會學者大多用市民社會之譯名,除了用以描 述歐洲在 19 世紀時城市資產階級的市民組織、社會活動及其影響外,也可顯示 社會領域的特性。而民間社會係一般之用法,係指非政府的民間組織及其活動。

至於政治學者及公共行政學者則大多採用公民社會之譯名,主要是強調現代公民 的身分在合法權利保障下,公民自願參與結社、自主自治的多元社群及其活動的 總稱。就社會組織而言,公民社會意指,公民所組成的宗教團體、職業團體(醫 師、律師、工會等)、社群團體(族群團體、宗親會、同鄉會、聯誼會等,但不 含家庭)、專業性功能團體或機構(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環保團體、婦女團體、

和平運動團體等)。

公民或社群參與的意義乃在於培養一般人民的公民資格意識。民主國家的主 權在民理念,係主張公民對於公共事務擁有主動參與的權利,藉由發起公共行動 之方式,即能對公共事務進行廣泛且深入的參與,而透過此行動參與過程,所培 養之利害與共的社群意識,將可逐步建立起公民社會的願景(江明修、曾冠球,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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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組織發展

組織如何於現存環境中生存、運作、競爭及發展,孫本初(2013:319)指 出,開放系統的組織理論認為,組織與其外在的環境,係保持一種互動的關係。

組織由外界環境接受各項輸入(包括資源、物料、能源、資訊等),經過轉換過 程(Transformation)後,而產生各項輸出(包括產品、服務等)。由於當今組織 環境(例如:科技、政治、經濟、社會、服務對象、競爭者等)日益複雜及變遷 迅速的關係,組織為求於現存的環境中,謀求生存或能控制未來的環境,以圖求 發展,紛紛進行組織發展(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OD)的活動

陸、組織變革

組織於現存環境中如遇關係到其生存、運作、競爭及發展之困境或威脅時,

該如何因應、調整與變革。而所謂組織變革,係指組織受外在環境的衝擊或威脅,

並配合內在環境之需要,而調整其內部的組成架構、運作模式、目標等若干狀況,

以便維持本身的均衡,進而達到組織生存與發展的調整過程(謝安田,1982:215;

引自吳定,1884:42)。這也就是為了滿足組織與個人目的,而應用技術,使組 織從原來的狀態轉換為另一種狀態的過程(張永福,1976:8-9;引自吳定,1884:

42)。

楊志誠(2010:17)認為社會結構本身並不具有內在的動力,必須受到外在 力量的牽動,才會改變其結構狀態,所以是屬於「依變項」,而且社會一旦形成 結構後,內在的組成關係也就會相互牽制,形成慣性(inertia),並抗拒改變。楊 志誠(2010:17)進一步指出,面對目前全球化效應的衝擊及挑戰,當務之急就 是應確立全球化的思維,並推動國家機能、社會各層面及企業領域的組織變革,

以建構「全球化」典範的社會體制。

柒、公務倫理

行政倫理或公務倫理(Public Administrative Ethics)又可稱為公務道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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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道德或服務倫理。行政倫理是執行政策過程中,反映於價值的選擇及行為的具 體標準(蕭武桐,2002:12)。

公務人員行政倫理的意涵,主要是在於強調行政作為能重視平等、公平、公 正、正義、忠誠、負責之原則,以及相關的倫理法令規範等(蔡良文,2007:4)。

公務人員面對當前多元環境的變遷發展,其行政工作必須掌握時代潮流與社會脈 動,不斷蛻變與求新,除了有能力穩定社會安定和諧外,更應該要有清廉操守與 道德勇氣,不為勢劫與利誘,且秉持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及不必貪的正確心 態觀念,以維護全體奉公守法公務人員的榮譽與尊嚴,並提昇政府清明廉潔之形 象(邱華文,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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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新公共服務理論

壹、意涵

在Denhardt夫婦2000年提出新公共服務理念前,新公共服務一詞最早是出現 在英國布萊爾政府的執政藍圖上,於現代化政府白皮書中,提出了新公共服務的 執政理念,主要是融合以前傳統文官體制與企業型政府的特徵,再加上自己的理

在Denhardt夫婦2000年提出新公共服務理念前,新公共服務一詞最早是出現 在英國布萊爾政府的執政藍圖上,於現代化政府白皮書中,提出了新公共服務的 執政理念,主要是融合以前傳統文官體制與企業型政府的特徵,再加上自己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