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五節 理論與實務之整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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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如果里幹事認真配合執行里內公務的話,我個人是希望立法院、內 政部可以深切思考刪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中有關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其餘經費不得編列之規定,
避免產生希望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之矛盾現象。早期里長都還有考績獎金、
春節慰問金,每滿5年還可領取10個月之慰問金,希望法律可以像信賴保護 原則一樣,以民國90年為例,之前任職滿20年的可以朔及既往繼續領取這樣 的慰問金。希望全國可以統一,避免產生像臺北市因財政許可,就可以編列 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其他縣市因財政困難,就不編列了,這樣的『一國兩制』
現象。」(B3-8-01)
「有關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檢據核銷 的作法,如果里幹事認真配合執行里內公務的話,我個人是支持,畢竟里幹 事平日及假日也都須至里內協助辦理活動。但如果能像臺北市一樣,另編列 里幹事駐里事務費,那當然更好了,但以目前市政府財政狀況應有困難,連 全市各里長、鄰長報紙費預算1千多萬也被刪除。」(B4-8-01)
「個人覺得應依大小里,各里活動大小型,由區公所統籌核發,避免齊頭式 均額,讓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至於由里幹事支用的辦公費,希望可以更彈 性的支用。」(C2-8-01)
「本市目前是有將里長事務補助費45,000元,撥用辦公費4,000元給里幹事 檢據核銷的作法,會影響里長與里幹事間之互信基礎。新北市近期亦取消里 幹事支用每里建設經費之作法,臺北市則是另編列里幹事每月6,000元駐里 事務費,所以建議全國能統一作法將其『法制化』,比照臺北市目前作法編 列里幹事每月駐里事務費,授權各縣市依財政狀況,調整編列額度。」
(C3-8-01)
第五節 理論與實務之整合分析
第一至三節已分別從服務公民、公共利益及課責等面向,對本研究以深度訪 談法所獲得之資料進行分析,且已獲得初步的研究發現。本節將上述3個面向與 新公共服務理論7大核心理念中的服務公民而非顧客、公共利益的追尋、理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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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公民服務面向看,新公共服務認為是服務公民而非顧客,因為公共利 益是公民經過不斷對話、價值分享而形成,而不是個人自我利益的總和。公共行 政人員所要回應的是公民的需求而非顧客,其焦點應在於與公民建立互信和合作 的關係。經由深度訪談分析的結果可發現,里民常需要里辦公處服務的項目及內 容,以社會福利方面居多,大都屬於里民切身利益的申請案件或開立證明,其次 是里內道路交通、路燈照明及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甚至是里民們糾紛排解等私 事。相對於里長而言,更可說是24小時提供了在地的「全包」服務,因為里長是 里民們鄰居中具有部分基層公權力與公信力的大家長,為最方便的反映窗口。特 別是弱勢者的服務,其經濟急需、社會福利申請案件及資格之認定,也都是里辦 公處最常提供的適時協助。而里辦公處在提供服務時,除了盡力協助滿足里民的 需求外,都會兼顧其合法性及正當性,畢竟這些違法或欠缺正當性的請求,例如:
特別會注意開立不實的相關證明所牽涉的偽造文書刑事風險,以及違章建築的投 訴舉發或請託隱瞞等情事,都已達到產生觸法或歉難協助的窘境,於里辦公處的 里長、里幹事均會依責任與經驗立即通報、查明法條或向有關單位詢問後,再向 里民說明並予以婉拒。對於公民方面,受訪者對於里辦公處所服務對象的里民,
大都將其當成家人、鄰居、朋友及公民等性質般的角色對待,盡力提供服務,而 比較不會將其看成顧客般的消費者。畢竟里辦公處的民選公職人員里長及公務人 員里幹事所提供的是基層公共服務,而不同於商業行為間之交易性質。特別是身 為公務人員的里幹事,基於行政中立的立場與無選票壓力的關係,應都是以服務 公民來執行職務。不過,對於民選里長而言,服務里民是否就是服務公民的意思 與概念,則比較不在意,他們還是會以服務選民的理念來看待,因為里民是具有 選票的「選民」身分,其對於里長的肯定與否定會反映在下次選舉上,漸而影響 里長能否當選連任,繼續保有贏得人氣之殊榮、擴展人脈之職位及為民服務之理 想。故,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有些顧客的成分存在。
接著從公共利益面向看,新公共服務強調公共利益的追尋,應是公共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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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要建立一個集體共享的公共利益,這不是透過個人的選擇可以快速達到,而是 共享的利益和責任的創造。公共建設與公共利益會依各里的環境、時空背景及里 民們參與共識程度等因素,而有不同的硬體設施或樣貌類別之地方文化系絡。里 民所關注的是居家周遭的交通是否便利、環境是否衛生、防汛設施是否完備、有 無公園綠地與休閒場所及生活環境妥善與否等之硬體公共建設設置完善度,漸而 滿足他們日常生活上在地隨處可及與共享的公共利益。基隆市政府於101年6月19 日開通了「1999市民熱線」,提供了市民便利地反映市政建設之管道。對較少尋 求里辦公處服務的年輕人來說,確實提供了便利反映管道,但對於長期依賴里辦 公處提供服務之年長者而言,里辦公處仍是他們最方便及仰賴的在地服務窗口,
因此不認為里辦公處的組織與功能有何影響或須特別調整之處。
最後從課責面向看,新公共服務認為理解「課責」並非單純簡易的事,因為 公共行政人員不只是要回應市場的需求,他們也應該遵守憲法、法律、命令、社 會價值、政治規範、專業標準及公民利益。而民政課長、里長及里幹事們會依相 關法令執行其職務之法定職掌,並達成上級所交辦之政策任務。在執行公務或為 民服務時,也都會遵守法令及靈活彈性運用規範與守則,並透過經驗價值判斷,
來處理事務。身為公務人員的民政課長、里幹事及民選公職人員的里長,依其不 同的職務所課予的責任,於完成各時期執行公務或為民服務時,能有特別的成就 感,就會產生蠻大的鼓勵與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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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
本研究藉由第二章文獻的檢閱回顧,於第三章建構以新公共服務理念探討里 辦公處的組織與功能之研究架構,並運用深度訪談研究方法,來瞭解相關人員對 於服務公民、公共利益及課責的認知與看法,以檢視里辦公處的組織與功能及所 從事的各項服務工作,是否與新公共服務的核心理念相符,而達成基層在地化為 民服務。接著依據第四章之實證結果分析,提出本章結論第一節之研究發現,並 於第二節提出了實務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大多數年長及弱勢里民仍依賴里辦公處所提供之服務,現有的組 織與功能尚可持續運作與發揮,但里長對於服務里民較不在乎是 否為服務公民,公民資格亦有待釐清與確認
本研究從文獻分析發現,里辦公處其理論上組織基本的功能:適應、達成目 標、模式維持及整合,法律上所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以及實務上:執 行基層為民服務工作。而從深度訪談結果也可發現,里辦公處最常提供的服務項 目及內容為社會福利方面,且大都關於里民切身利益的申請案件或開立證明,其 次是里內道路交通、路燈照明及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甚至是里民們糾紛排解等 私事。相對於里長而言,更可說是 24 小時的提供了在地的「全包」服務,因為 里長是里民們鄰居中具有部分基層公權力與公信力的大家長,為最方便的反映窗 口,對於弱勢者也特別提供了經濟急需等適時協助的服務。然而,除了盡力協助 滿足里民的需求外,也都會兼顧其服務之合法性及正當性,畢竟那些違法或欠缺 正當性的請求,都已達到產生觸法或歉難協助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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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里民的角色性質,里辦公處大都將其當成家人、鄰居、朋友及公民等般 對待,盡力提供服務,而比較不會將其看成顧客般的消費者。因為里辦公處的民 選公職人員里長及公務人員里幹事所提供的是基層公共服務,而不同於商業行為 間之交易性質。不過,對於民選里長而言,服務里民是否就是服務公民的意思與 概念,則比較不在意,他們還是會以服務選民的理念來看待,因為里民是具有選 票的「選民」身分,其對於里長的肯定與否定會反映在下次選舉上,漸而影響里 長能否當選連任,繼續保有贏得人氣之殊榮、擴展人脈之職位及為民服務之理想。
故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有些顧客的成分存在。但相對於身為公務人員的里幹事 而言,基於行政中立的立場與無選票壓力的關係,則都是以服務公民來執行職務。
至於是否符合生存於該在地環境系絡的公民資格,因被忽略未受到關注,其公民 意識、公共利益、公民社會等認知及參與程度,亦顯薄弱,均有待進一步釐清、
確認、培養及教育。但大體上,對於長期仰賴里辦公處提供服務之年長及弱勢里 民而言,里辦公處仍是他們最方便及依賴的在地服務窗口,故發現里辦公處現有 的組織與功能尚可持續運作與發揮,暫無須特別調整與變革。
貳、公共利益之追尋,取決於共識及資源運用,尚能兼顧地方文化系 絡,亦無資源分配偏差之現象,但較不易達成與呈現
本研究從文獻分析發現,新公共服務理論述及:公共利益是公民經過不斷對
本研究從文獻分析發現,新公共服務理論述及:公共利益是公民經過不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