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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概述

第一節、 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歷史成因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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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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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概述

第一節、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歷史成因與發展

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大陸新興民營互聯網企業囿於彼時法律 環境:外商投資互聯網產業之禁止,中小民營企業難以滿足境內上 市條件,境外上市須相關行政機關審批核准,須付出大量時間成 本,造成實質阻礙。故在赴境外(如美國、香港)上市的實踐中,

利用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縮寫為 GAAP,或稱為「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後文簡稱 為「美國會計準則」)中關於「可變利益實體」所涉及之財務報表合 併規定,在境內外搭建起一種新型的企業架構,使境內互聯網企業 獲得境外資本市場之資金支持的同時不受境內相關法律的約束。在 21 世紀初 10 年,這種企業架構被中國大陸諸多尋求境外上市之互 聯網企業廣泛採用,並逐漸擴散至其他產業,形成這一特定歷史時 期內專屬於中國大陸資本市場的獨特法律現象。由於搭建這種企業 架構的操作重點在於形成美國會計準則規定的「可變利益實體」,故 中國大陸實務界以「可變利益實體架構」即「VIE 架構」(或 VIE 結 構)一詞為其命名,本文一律採用「VIE 架構」一詞。而採取這種 架構境外上市之模式,被稱作「VIE 模式」。

「可變利益實體」(下文一律簡稱為「VIE」)這一概念以及美 國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併 VIE 財報這一規定,皆源於「安隆事件」。

10 安隆公司(Enron Corporation,大陸譯為安然公司)曾是一家位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休 斯頓市的能源類公司。其最初名為北部天然氣公司(Northern Natural Gas Company),1930 年 成立;1941 至 1947 年間,公司股票上市;到 1979 年,北聯公司(Inter North Inc.)成為北部 天然氣公司的控股股東,並取代其在紐約證交所掛牌。1985 年,北聯公司收購競爭對手休士頓 天然氣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後,更名為安隆公司。公司主營業務為石油和天然氣的生 產及傳輸,曾擁有美國最大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系統,一說37000 公里的州內及跨州天然氣管 道。參考維基百科詞條「安隆公司」與「Enron」,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7%84%B6%E5%85%AC%E5%8F%B8,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ron,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4 月 15 日。

11 參考百度百科詞條「安然事件」,網址:http://baike.baidu.com/view/159250.htm,最 後流覽時間:2015 年 4 月 15 日。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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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現貨到複雜的衍生品等 1500 多種商品交易。網路交易平臺和實物 資產證券化達到了空前的繁榮。此時的安隆公司由一家純粹的能源 供應商,脫胎換骨為一家金融公司,並在不到一年時間內,發展成 為年交易規模近 2000 億美元的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不僅 擺脫了經營和財務方面的困境,同時確立了其在美國能源領域的霸 主地位。較之 1990 年,安隆公司收入之 80%來自天然氣傳輸業務,

而至 2000 年,其收入的 95%,利潤的 80%均來自能源等交易業 務,份額占到全美能源的四分之一。

然而,當美國經濟衰退時,能源價格下降,網路經濟泡沫破 裂,股市下跌。安隆的能源業務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及電子商務都 受到重大影響。面對這種情況,安隆公司為維持繁榮的面貌,採取 了以下方式:

1.利用美國 10 年來商業限制的取消,以及公司與美國政界的良 好關係,重寫美國政府的能源政策條文,使能源政策對自己傾斜,

獲得大量利益;

2.不斷製造商業景氣的報導,誤導股民及公眾視聽;

3.利用資本重組,形成龐大而複雜的關係企業架構。在此複雜 的組織內部,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虛構利潤,使公司能記錄尚未 創造收入的長期合同的盈虧資料;

過搭建所謂的「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13等方式,增加了不記入資產負債表的交易業務。14

1959 年 8 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簡稱 AICPA)15公佈了《第 51 號會計

13 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簡稱 SPE;在歐洲通常稱為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本文一律採 SPV 稱謂。),其既可以為企業獲得有效的融資,又可能被企業 利用以操縱財務報表。 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 AAPA)。1916 年 AAPA 更名為美利 堅會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Public Accountants),1917 年再次更名為美國會計師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並一直延用到 1957 年才改為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1936 年,AICPA 與 1921 年成立的美國 註冊會計師公會(American Socie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進行了合併。參考 MBA 智

庫百科詞條「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7%BE%8E%E5%9B%BD%E6%B3%A8%E5%86%8C%E4%BC%9A%E8%AE%A1%E5%

B8%88%E5%8D%8F%E4%BC%9A,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30 日。

研究公報:財務報表合併》16(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 No.

51: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以下簡稱 ARB 51)。其在正 文第二段即規定財報合併之原則(consolidation policy):若一實體在 另一實體中擁有超過 50%以上的投票權,即為擁有控股權,則前者 必須在自身的財務報表中併入後者的資產和債務17。這種規範模式被 稱為投票權模式18

16 「1938 年,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簡稱AICPA)為了在建立統一的會計制度問題上發表自己的見解,專門設置了會計程序委員會

(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s,簡稱 CAP)。該委員會在 1939-1959 年間,共發表了 51 份《會計研究公報》(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s,簡稱 ARB)。在這 51 份公報中,其中 前面公佈的42 份公報於 1953 年經 CAP 重新整理,作為第 43 號公報予以發表,因此目前適用 的實際上僅存第43 號公報至第 51 號公報共 9 份公報。但是這些公報並不是對協會會員的指令 性文件,而只是在被會計界所公認時才具有權威性。

1959 年會計程序委員會撤銷,而代之以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簡稱APB),另設會計研究分會(Accounting Research Division,簡稱 ARD),二者都是 AICPA 屬下的組織。設置ARD 旨在撥出專門的研究經費,謀求制定權威性的原則,以加強工作的進 程。APB 的成員基本上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全國各地區以及產業界和學術界,因而具有較廣泛 的代表性。在APB 和 ARD 中,真正負責研究會計準則的機構仍是 APB。APB 所發佈的會計準 則文件稱為「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APB Opinions)。從 1960 年到 1972 年間,APB 共發表 31 號「意見書」;此外,APB 還發表另一種研究性文件,稱為「會計原則委員會公告」(APB Statements),並且先後發表了 4 份這樣的「公告」但是這些「公告」只是作為「意見書」的理 論依據,它們本身並不屬於會計準則,因此也就不具備行為約束力。ARD 的成員主要由會計學 者組成,其研究成果稱為「會計研究論文集」(Accounting Research Studies),該「論文集」是 APB 制定會計準則提供理論基礎的,它們本身也不屬於會計準則。」

以上內容參考MBA 智庫百科詞條「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網址:

http://wiki.mbalib.com/zh-tw/%E7%BE%8E%E5%9B%BD%E8%B4%A2%E5%8A%A1%E4%BC%9A%E8%AE%A1%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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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he usual condition for a controlling financial interest is ownership of a majority voting interest,and, therefore, as a general rule ownership by one compan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f over fifty percent of the outstanding voting shares of another company is a condition pointing toward consolidation.」

18 ARB 51 中同時還規定了「非同質排除」,即如果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所從事的經濟業務和

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缺失,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稱 FASB)20重新檢視原有的會計 準則並做出調整。2003 年 1 月,FASB 公佈了《第 46 號解釋公告:

可變利益實體的財務報表合併》(FIN 46: Consolidation of Variable

成的財務會計準則咨詢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 簡稱

FASAC)直接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此外,它還聘請了 45 名專家從事各方面的研究。

FASB 是一個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 SEC)和會計 職業界所承認的組織,是一個民間專業機構,它的建立及其委員會的任命由 『財務會計基金 會』(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簡稱 FAF)負責,該基金會向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每年 提供約1500 萬美元的活動經費,並對委員會的活動進行一般性的監督,但技術性事務不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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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 Entities)(以下簡稱 FIN 46)作為對 ARB 51 的重新解釋

(「an interpretation of ARB No. 51」)21

FIN 46 是美國第一個系統關於合併 SPV 財報的指南。其創造性 地提出了可變利益(Variable Interest)(亦有翻譯作「可變權益」)和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這一對概念。緊接著在 2003 年 12 月,FASB 正式發佈 FIN 46 的修訂版——FIN 46(R)。FIN 46(R)被業界稱作「反安隆準則」22,其制訂的目的是制止公司利用 SPV 進行資產負債表外融資。FIN 46(R)明確了可以以投票權利益以 外的其他因素(即實際控制標準)來判斷實體企業是否存在控制

21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解釋(FASB Interpretation)是美國會計準則的一部分。

FASB 不僅有權發佈準則,並且可以對它前任機構的正式文件,即對 CAP 的《會計研究公 報》和APB 的《意見書》發表解釋。FASB 自成立以來,主要發表了以下幾種文件:

(1)「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至 2006 年 5 月為止總共發表了156 份公告,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為了修訂或補充以前發佈的 APB 意見 書、會計研究公告和FASB 公告做出的。

(2)「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解釋」(FASB Interpretations)。截止 1993 年,總共發表了 40 號,主要是對已發佈的FASB 公告、APB 意見書以及會計研究公報(ARB)等做出的解釋。

(3)「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技術公報」(FASB Technical Bulletins),截止 1993 年,共發佈了 49 份,主要是 FASB 工作人員對財務會計和財務報告問題所發行的指導性材料。

(4)「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簡稱 SFAC),截 2000 年,共發佈了 7 號。

FASB 成立伊始便宣佈,它將從事財務會計概念體系(Conceptual Framework)的研究。它 認為,為了制定各種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首先應先把財務會計的各種目的和概念確定下來。

SPE(QSPE)和不合格的 SPE(NSPV),並且規定:QSPE 的資產和負債不必合併計入發起人 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在發起人保留100%股權或不保留股權的情況下,也不予合併。QSPE 如

25 Consolidation of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addresses consolidation by business

enterprises of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which have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1. The equity investment at risk is not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entity to finance its activities without additional subordinated financial support provided by any parties, including the equity

1. The equity investment at risk is not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entity to finance its activities without additional subordinated financial support provided by any parties, including the eq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