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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大陸法制環境與市場環境的發展及其對 VIE 架構影

第四節、 工信部 196 號文對 VIE 架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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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監會對紅籌回歸的審核政策

總結歷年保薦代表人培訓資料中證監會對紅籌回歸並在境內上市 的審核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點:

1.首要標準就是股權清晰、股權架構透明;

2.控制權要轉移到境內,真正的外資沒有強制要求;

3.考慮實際稅收問題,可允許企業保留部分外資比例。

(三)VIE 架構紅籌回歸注意事項

1.境內擬上市主體如何確定;

2.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

3.業績是否可以連續計算;

4.外匯是否合規;

5.稅務是否合規;

6.投資人是否退出;

7.員工期權如何處理;

8.殼公司的註銷等。

第四節、工信部 196 號文對 VIE 架構的影響

2015 年 6 月 19 日,大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發佈 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放開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 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 號)(以下 簡稱「工信部 196 號文」)。

y1BSsZCYTTXOIBBcLu9BM%2FAl0r3LaH0%2BiRT0AA。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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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4 日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 年修 訂)》中,增值電信業務位列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資比例不超 過 50%;僅有新聞網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 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屬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而 2015 年 3 月 10 日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 年修訂)》進一 步修改為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外資 投入增值電信業的限制逐步放寬,已經為此次工信部 196 號文的出臺 埋下伏筆。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 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定》」)也規定,外方投 資者在中外合資電信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 50%(《規定》

第 6 條)。

隨著近期 A 股市場的火爆,大量在海外上市的 VIE 模式公司開 啟了海外私有化後回 A 股上市之路,但由於實踐中如上述通知,ICP 牌照不對外資開放,回 A 股上市外資就必須完全退出,於是曠日持久 的外資退出談判就成了 VIE 模式公司回歸 A 股的一大障礙,歸根結 底,還是 ICP 證不對外資開放。

此次工信部 196 號文的出臺,為 VIE 模式公司回歸 A 股掃清了 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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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工信部 196 號文出臺背景

早在 2013 年 9 月 27 日,國務院印發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 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規定,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對外資開 放,涉及互聯網信息服務、資料處理和存儲服務、呼叫中心以及其他 電信業務。

2014 年 1 月 6 日,工信部與上海市政府聯合發佈《關於中國(上 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以下稱

《意見》),對外資進入增值電信業務領域進一步鬆綁。意見提出,信 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可 獨資經營;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中的經營類電子商務業務,

外資股比放寬到 55%(而在此之前,外資的持股比例紅線是 50%)。

由此,通過上海自貿區對外資進入增值電信業務領域進一步鬆綁。

2015 年 1 月 13 日,工信部發佈了《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放開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 股權比例限制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在上海自貿區內試 點放開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權 比例限制,外資股權比例可至 100%。該試點工作由上海市通信管理 局組織實施。」

工信部 196 號文也是在此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試 點的基礎上,擴大到全國範圍內放開的。

(2)電子資料交換業務(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縮寫:EDI),是一種把貿易或其他行 政事務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形成結構化的交易處理資料,通過通信網路在有關 使用者的電腦之間進行交換和自動處理,完成貿易或其他行政事務的業務。

(3)網路/電子設備資料處理指通過通信網路傳送,對連接到 通信網路的電子設備進行控制 和資料處理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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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服務業務215、信息服務業務216等均未被工信部 196 號文列入向外資 控股開放的領域,該等領域外資如要進入,可能仍須採取 VIE 架構。

因此,不難看出,各類網路遊戲公司(如有外資存在)、百度等 或仍將採取 VIE 架構。

215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接入伺服器和相應的軟硬體資源建立業務節點,並利 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網際網路骨幹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

用戶可以利用公電話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並通過該節點接入網際網路。網際 網路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ICP 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信 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線上應用等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使用者等需要 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使用者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

216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採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固定網、移動 網或網際網路等公眾通信絡直接向終端使用者提供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或線上信息和資 料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主要包括內容服務、娛樂/遊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 息等服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使用者可以是固定通信網路使用者、移動通信網路使用者、網 際網路使用者或其他資料傳送網路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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