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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概述

第二節、 VIE 架構的典型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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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VIE 架構的典型搭建

上文介紹的新浪模式、秦發模式,兩種關於 VIE 架構的搭建方 式,可以總結出中國大陸境內企業欲實現境外上市所搭建 VIE 架構 中的基本步驟73

1.原始資本持有者(即創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找到可以信賴 的公民(當然也可以是本人),以其為創始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成立 一家內資企業 (當然也可以採取收購別家企業的方式),這家企業可 以經營禁止外商投資之產業且可以辦理獲得業務經營許可證:如電 信增值業務。

2.同步地,上述資本持有者在離岸法域註冊設立離岸公司作為 母公司,以使控制協議的雙方在境內外利益保持一致。

通常會選擇的離岸法域是 BVI。通常而言,BVI 公司只是一個 空殼公司,註冊資本很低。設立 BVI 公司之目的在於:

(1)控制股東能夠通過該 BVI 公司控制上市公司;

(2)公司管理層與其他股東不受禁售期的制約;

(3)BVI 公司註冊條件寬鬆;

(4)在 BVI 設立公司將極大減少稅收成本支出。BVI、開曼群 島、百慕大群島等皆為知名的國際避稅港,「避稅港對於當地註冊成 立的企業豁免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等高額稅負的徵收,且不存在關 稅壁壘和外匯管制,使得資金自由流通。」74比如百慕大公司法規

73 前揭註 46,頁 24。

74 於子龍、俞義平、王旭祥,離岸控股公司的發展及其監管,浙江金融,2005 年第 11 期,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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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繳納任何稅收,將來創始人或財務投資者退出時的稅收負擔基 本為零;

(6)若公司業務出現變化,需要捨棄原先業務範圍時,能夠以 出售 BVI 公司的方式實現這一目的。

(7)BVI 公司在股東信息上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可以隱蔽問題 股東的個人信息。

3.該 BVI 母公司於另一個離岸法域開曼群島註冊設立全資子公 司作為擬於未來上市的主體。這種控制架構並不會增加額外成本,

加之由於開曼群島無外匯管制且屬於英美法系,法律體系比較完 善,公司狀況比較透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信息披露要求 較高,相對於股東信息保密性強的 BVI 公司,更容易獲得在國際各 大資本市場尤其在中國大陸企業境外上市數量最多的地區——美國 較高的認可度。同時,上市公司設於離岸法域內對於投資者退出程 序相較於中國大陸會更為簡便79

同時,在 BVI 公司下級設立開曼公司的好處係倘若境內股東直 接控股開曼公司,則境內股東需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於 2005 年 10 月 23 日發佈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 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 號)第 6 條之規 定:「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 入應於獲得之日起 180 日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

陸納稅的案例」。參考徐顯剛,乾貨來襲,史上最詳解讀:關於VIE 架構的那些事兒,鈦媒體,

網址:http://www.tmtpost.com/191803.html,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30 日。

79 前揭註 46,頁 22。

資基金(Private Equity,縮寫:PE)或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縮寫:VC)接洽,吸引境外看好該開曼公司前景的投資者

82 預提所得稅(provision for income tax)是指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大陸 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來源於中國大陸的某些所得,按照規定的稅率,由中國大陸支付款項的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縮寫:WFOE)(下文將所涉 VIE 架構中境內外商獨資公司統一簡稱為 WFOE)。WFOE 設立本身 亦存在法律障礙,其可以從事技術支持、管理諮詢等業務,這些業 務不受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制約。

6.重組境內內資公司,形成境外上市主體的境內實際運營實體

(Operating Company,縮寫:OPCO)(下文將所涉 VIE 架構中境內 實際運營主體統一簡稱為 WFOE),即上市公司的 VIE。這一步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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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將這些業務歸到一個或幾個公司,使之後的協 議架構可以更穩定。其次,OPCO 原先的股東人數可能較多,重組 一來可使原本分散的經營管理權被幾位特定股東掌控,二來這些特 定股東的身份大多情況下為公司創始股東、前者近親屬以及高級管 理人員,人合性的加強亦是為了確保之後的協議架構能得到更可靠 的履行,同時安定投資人之信心。

7. WFOE 與 OPCO 及其股東間簽訂一系列排他性協議,以使境 外擬上市主體與 OPCO 之間建立實際控制關係。實踐中具體包括:

《借款協議》、《股權質押協議》、《股權處置協議》、《業務經營協 議》、《獨家諮詢和服務協議》、《配偶聲明》等。通過這些協議,上 市主體可向 OPCO 輸送所募集的資金,亦可使後者按照外資公司的 意志經營業務,分配及轉移利潤,最終在完稅後將經營利潤轉移至 境外公司。

這其中,在香港設立公司的資金大多來源於最初 OPCO 向離岸 公司提供的借款,或者在先前 BVI 招募投資人過程中引入了 PE / VC。而 WFOE 與 OPCO 皆位於境內。

典型 VIE 架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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