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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VIE 架構的基本法律問題分析

第一節、 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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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問題

VIE 架構中的外資企業通過以協議控制達到股權控制之效果,

其關鍵在於 WFOE 與 OPCO 之間的控制協議得以順利履行。由於這 一系列協議乃私下簽立,雙方自願履行,在境內創始人與境外投資 人不存在利益衝突時,協議是否合法有效這一議題並不造成困擾,

VIE 架構得以穩定運作。然而當創始人與境外投資人發生利益衝突 時,協議控制的穩定性便容易被打破,此時相關利益受損方若訴諸 司法救濟,協議控制之合法性問題便擺上檯面。

下文將先審視中國大陸法院與仲裁機構在具體案例中對 VIE 架 構中控制協議的合法性的認定,再結合法條與學說做出法理分析—

第一項、中國大陸法院對於 VIE 協議合法性的態度——

以民生銀行股權糾紛案為例

2012 年年底由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民生銀行股權糾 紛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以「委託投資」的方式規避國家金融管理 政策的行為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判定該協議無 效。此案引起業界就法院對於 VIE 協議合法性會如何認定的激烈討 論。案情簡介如下——

1995 年 9 月,香港企業華懋集團旗下公司華懋金融服務公司

(以下簡稱「華懋公司」)與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小企業公司」)簽訂委託書,由華懋公司出資,委託中小企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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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對民生銀行的股權進行投資,中小企業公司為華懋公司全權代 表,管理和行使華懋公司在民生銀行的各項權益;中小企業公司承 諾相關權益資料及資本分紅會及時轉給華懋公司。一旦政策法規允 許,相關權益將全部轉為華懋公司持有103。此後,雙方又簽訂《借 款協議》,華懋公司追加投資,最終入資民生銀行資金共計 1094 萬 美元,按照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共計約 9000 萬元。1995 年 12 月,

在民生銀行的股東大會中,中小企業公司憑借華懋公司的注資,成 為了該銀行第二大股東,持股占比 6.53%104

2001 年 7 月,雙方對投資權益出現糾紛且無法協商解決,中小 企業公司將華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是借款合同關 係,中小企業公司返還華懋公司借款本息 12872.69 萬元。華懋公司 則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是委託投資關係,請求判令解除該 委託關係,並由中小企業公司返還華懋公司委託其持有的全部民生 銀行股份以及所分紅利105

2002 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是委託關 係,但同時指出雙方故意規避法律的委託投資行為違反金融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有過錯,按照無效合同引起的財產後果處理原 則,判定中小企業公司返還華懋公司本金和紅利共 1.3 億余元。但 未支持華懋公司要回股權的要求106

103 參考文匯網報道,龔如心投資糾紛案 10 年後終獲 20 億,網址:

http://news.wenweipo.com/2015/06/03/IN1506030023.htm,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30 日。

104 前揭註 103。

105 前揭註 103。

106 前揭註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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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懋公司此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該案於 2012 年作出終審判 決。彼時民生銀行的股價已從 2002 年的每股 2.3 元,漲到近 6 元。

最高法院審理查明,華懋公司起初投資民生銀行 90080000 股,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已經演變為 7.37 億股,分紅總計近 6 億元。當 年 9000 萬元的投資,收益已達 50 億元107

根據終審判決,華懋公司與中小企業公司之間「委託投資」的 行為屬於中國大陸《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 掩蓋非法目的」。雙方簽訂的《委託書》、《補充委託書》、《借款協 議》和《補充借款協議》均應認定無效108。判令中小企業公司支付 華懋公司賠償金額增加到 3 億多美元。

雖然「民生銀行股權糾紛案」一案只是一個單純的外資委託境 內機構代為持股,以規避外資入股內資金融機構之限制的案例,既 不涉及複雜的 VIE 架構,也不涉及境外上市。然而,由於該案與 VIE 模式皆有「外資透過合同安排繞開國內特定行業准入限制」之 共性,且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之判例,因此對市場的震動甚大109

107 前揭註 103。

108 前揭註 19,頁 18。

109 劉燕,在「默認合法」中爆發的法律風險——協議控制—VIE 模式下風險事件及案例述 評(下),網址: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0Njk3MA==&mid=204542393&idx=2&sn=da0fdeda 2ce3294e9ab904dd9535bfd6&scene=1&key=af154fdc40fed003e62115e114e8cc2035b1de1627 f3f99b2188bcfca7fb7b1c6e269296a2b982aed62597d41cfad481&ascene=1&uin=NDMxNDQ2M DU1&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ey2Mc6sTRsG1isjEohAHGw%2BNX7 viXpZZlgnJQkHjwAApmZaNX%2F4ocEyOHCXf8C5I,最後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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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中國大陸仲裁機構對於 VIE 協議合法性的態度

2010 至 2011 年,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貿仲上海 分會)間裁決的兩個案件都是圍繞著同一家中國大陸公司申請解除 VIE 架構而展開。由於仲裁的非公開性,以下案情介紹110中當事方 的名稱皆以代稱表述——

仲裁申請人是一家從事互聯網路遊戲運營業務的中國大陸企業

(以下簡稱 T 公司),其為涉案 VIE 架構中境內 OPCO。因該 VIE 架構中,中國大陸境內資產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占比不高,T 公司創 始人僅在 WFOE 及 OPCO 中擔任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等職務,在境 外上市公司中並未持有實質數額的股份。

由於 T 公司創始人與境外投資方在合作過程中對於 T 公司業務 發展方向產生嚴重分歧。投資方宣佈免去創始人在 WFOE、OPCO 中的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職務,創始人則拒絕新的法定代表人進入 OPCO,雙方一度爆發激烈衝突。鑒於 VIE 協議中約定接受中國大 陸仲裁機構仲裁,T 公司遂向上海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主張 其與 WFOE 之間簽訂的《獨家商務諮詢服務協議》、《獨家技術諮詢 服務協議》等協議無效,因其違反了與網路遊戲營運相關的行業管 理法規。

T 公司希望通過否定 VIE 協議的效力奪回對 T 公司的控制權,

並終止尚未履行完畢的利潤輸送協議。而境外投資方則希望執行

110 參考前揭註 109 中劉燕老師對於該案的案情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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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協議以實際獲得對 T 公司的控制。投資方律師承認兩份獨家服 務協議只是轉移利潤的工具,確實不存在 WFOE 提供服務之情形,

且有違反強制性法規之嫌,但主張應考慮中國大陸日益對外開放的 大背景,承認 VIE 協議的有效性。

仲裁庭認為,WFOE 通過與 T 公司以及創始人簽訂利潤輸送協 議以及控制協議的方式,取得了對 T 公司決策、收益等的控制權,

這一安排的核心目的和結果是「使得本無網路遊戲運營資格的

WFOE 能夠參與中國大陸網路遊戲的運營並獲得相應收益」,違反了 現行法律關於「外商不得簽訂相關協議或提供技術支援等間接方式 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遊戲運營業務」。仲裁庭依據《合同 法》第 52 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 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或規章,認定 VIE 協 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及「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 定」,裁決《獨家商務諮詢服務協議》、《獨家技術諮詢服務協議》無 效111。該案結束後,T 公司的兩個自然人股東又提起了新一起仲裁 申請,請求確認股權質押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表決權委託協議等 無效,也獲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相較於司法程序,商事仲裁通常被視為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 治,不會嚴格拘泥於部門規章或政府監管政策的要求而輕易宣佈合

11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某仲裁庭於 2010 年和 2011 年期間,在兩起 涉及同一家網路遊戲運營公司的VIE 結構的案件中,以該 VIE 結構違反了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網路遊戲運營業務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構成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

裁決該案涉及的VIE 協議無效。」參見漢坤律師事務所,備忘錄:與 VIE 架構有關的近期案件 的法律分析,網址:http://wenku.baidu.com/view/b72276e0aef8941ea76e0538.html,最後瀏 覽時間: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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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無效。因此,該仲裁案的裁決做出控制協議屬於「以合法形式掩 蓋非法目的」而無效的判斷,嚴重挫敗了市場對於依靠商事仲裁解 決 VIE 架構糾紛、保護 VIE 架構之投資人的期待,使人們長期以來 對中國大陸法律不保護 VIE 協議的擔憂成為現實112

第三項、VIE 協議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55 條113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應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 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 52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於 VIE 架構中的控制協議乃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立,在民事行 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方面當無疑義。

112 前揭註 109。

113 「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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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國大陸法院以及仲裁機構關於控制協議合法性認定的 3 起案件上,皆以 VIE 協議「違背強制性規定」與「以合法形式掩蓋 非法目的」兩個理由認定 VIE 協議無效,以下亦就這兩個方面對其 有效性進行分析。

(一)是否違背強制性規定

(一)是否違背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