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商在大陸的發展歷程與現況
第二節、 台商投資的變化:三波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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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台商投資的變化:三波轉型
兩岸在 1949 年分治後,彼此沒有交流,一直到 1979 年鄧小平上台、
大陸改革開放後,兩岸才開始有交流的契機,從開放探親,到成立相關法 制,讓台商開始可以到大陸投資。同時,台灣產業因為面臨國際代工體系 的遷移,以及勞動、環保成本的提高,所以不得不將生產體系移轉至大陸、
東南亞等地,以維持原有比較利益優勢。
台商在大陸早期多半為中小企業,設廠的產業主要為勞動密集、小規 模的加工產業,譬如服飾業、電子業等,並採取「三來一補」39的投資方 式。其後隨大陸投資環境的發展,台商開始增加大型的投資案。同時,台 商的投資一開始主要集中在廣東、福建等,主要是這地區是著名的僑鄉,
加上地理位置、習慣風俗都與台灣相同,所以以此為主要地區。其後隨著 大陸漸步開放,長江三角洲成為新的發展區域,其後慢慢擴張到東北、華 北、華中、西部等。我們按照台商發展進程可以分為下列三個時期:
壹、發展時期:1980 年代後期~1990 年代中期
台灣在蔣經國主政時期,主要採取三不政策(不妥協、不接觸、不談 判),其後隨著國內外環境變化,台灣政府對大陸的經貿政策才開始逐漸 放寬。最初藉由開放探親做為試驗,其後李登輝上任後,則開始有一連串 的新措施。在法制上,於 1990 年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並研訂《國 家統一綱領》40,做為對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方針,其後頒佈《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兩岸人民往來及相關問題處理的主要依 據41。
39 三來一補主要為「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裝配」、「補償貿易」。
40 國家統一綱領宣示兩岸關係的發展,需按照近程(交流互惠階段)、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三個階段性進展,以追求兩岸統一,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目 標。
41 其後政府依照該條例訂定相關法規,以完善兩岸交流制度。如《大陸地區產品間接輸入處理 原則》、《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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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方面,政府成立「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官方單位,做為處 理兩岸事務的主管機關,並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授權負責 兩岸間涉及公權力的相關業務,處理兩岸談判、對話、民間文書、商旅等 事宜。至此大致建備完成對大陸工作體系。
相對的在大陸方面,於鄧小平時期對台政策主要綱要文件為:1978 年 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小平提出「一個兩制」,以及 1983 的「實現台灣 和祖國大陸和平統一」的構想(即俗稱鄧六條)42上,在政治面上追求「實 現台灣和祖國大陸的和平統一」沒有成功,不過在經濟面上則在「一國兩 制」的大體方針下,讓行政部門可以開始推動一系列對台商開放的措施,
如制定《國務院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之台商相關規定,讓兩岸可 以開始經貿交流。除了通過對台相關規定外,也開始成立負責台灣相關事 務的專職機構、研究機構等(楊丹偉,2007) ,43如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 府陸續成立「臺灣工作辦公室」,並與海基會對等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 會」。
李登輝政府時期提出「亞太營運中心」目標,以追求將大陸視為腹地,
進而讓台灣可以成為世界的樞紐,不過其後隨著兩岸情勢的演變,「亞太 營運中心」的發展未如預期。44同時政府加快推動「南向政策」,期待透 過強化東南亞國家的經貿聯繫,以降低對大陸的依賴。
42鄧六條主要要點為:1.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2.
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3.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 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自治不能沒有限度,不能損害統一的 國家的利益。4.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
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 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 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5.和平統一不是大 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不現實。6.要實現統 一,就要有個適當方式。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國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 判。雙方達成協定後可以正式宣佈,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只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
後患無窮。
43 當然,成立的主要目的主要是服務一國兩制的政治要求。
44 亞太營運中心很遺憾是以失敗收場,事後檢討批評甚多,最主要的被提出的缺點在於昧於亞 太地區其他具競爭力的區域,使得陳義過高難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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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時因為是兩岸初期交流,多數台商對於大陸市場發展與生產能力 多在評估中,而其中傳統產業/勞力密集產業則為西進投資打頭陣,因為該 類型產業在台灣已屬夕陽產業,急需另覓生路,以追求生產成本低的方式。
另外因為台灣政府對於直接投資的管制,多屬於中小規模為主,並因大陸 漸進開放的區域政策,台商當時主要集中於靠近香港近的珠江三角洲或是 具有地緣關係的福建廈門一帶。
而大陸中央政府在對台商事務上,尚未有明顯積極的作為。因為對內 仍有「姓資姓社」的爭論,故對外資/台商雖然歡迎,但亦會擔心帶來政治 上的紛擾。對外則主要關注在官方/台灣政府上,以期完成設定的「一國兩 制」政治目標,所以相對對台商的關注程度不高。
但同時間台商與地方政府則已經開始初步的互動。地方政府為了達到 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在中央政府「增量改革」與「調節開放」制度下,
讓出許多優惠方案以吸引外資與台商,同時也與台商建立非正式的關係,
以強化台商投資力度,促進當地經濟成長。而對台商而言,在官僚資本主 義的特質下,台商則追求良好的政商關係以保障獲利發展。(參閱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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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做為政策延續,然因為兩岸政治互不信任,故 即便其後政策改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開放「小三通」等鬆綁的兩 岸政策,亦無法在兩岸死水中激起漣漪。
同時大陸的江澤民政府,對台策略採取「一手硬、一手軟」的和戰策 略。政治上亦多發表多是重要宣示,其中最重要為 1995 年春節前發表的
「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即俗稱江八點)45,呈現對 台政策的強硬態度,尤其 1996 年台灣總統大選前的文攻武嚇最為明顯。
然後同時兩岸也透過一系列會談交流達成兩岸協商,其中 1993 年在新加 坡的辜汪會談,便完成了四項兩岸民間互動所需的協議。46其後隨著兩岸 政治再起風波,兩岸僅於 1998 年「辜汪會晤」後,就再也無進一步的互 動了。
另外,在法律上則於 1994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 護法」與 1999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藉以透過大陸國內法律來保護當地台商投資。經貿上則有「關於台灣海峽 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專屬規定(高為邦,2002、2005)。47
不過在兩岸政治互動冷淡的情況下,兩岸經貿交流卻是呈現相反的熱 絡,台商投入大陸市場的廠家數量與投資額度均創新高。台商並沒有因為 上述政治情勢與政府的制約,而縮緩投資大陸的規模,反而不斷遷移原有
45 江八點主要要點為: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2.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 們不持異議。但是,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 間」的活動。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 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5.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 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應當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 通」,促進兩岸事務性商談。6.中華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 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7.台灣同胞不論是台灣省 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都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我們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
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8.我們歡迎台灣當 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中國人的事我們 自己辦,不需要藉助任何國際場合。
46 四項協議分別為:「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兩岸公證書使 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47 不過台商仍表示在大陸人治社會下,法律執行成效不足,無法保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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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產設備與資金到大陸,以降低自己的經營成本,便於提昇國際上的市 場份額,所以與政府的態度相比,形成「政冷經熱」的局面。
許多資本密集產業、高科技製造業大量前往大陸,同時中、大型企業 亦紛紛前往投資,因此連帶形成上下游產業鏈的遷移,形成張家銘(2006)
所言的母雞帶小雞現象。同時台商投資的地點隨著大陸政府的開放政策,
所言的母雞帶小雞現象。同時台商投資的地點隨著大陸政府的開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