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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赴大陸投資之現況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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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我國赴大陸投資現況與海外派駐

第一節 台商赴大陸投資之現況與發展

大陸在 1978 年底第 11 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

政策後,隨即實施一連串吸引外資政策「建立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

進而在沿海設置經濟技術開發區,最後逐步將技術與資源引進內陸」,期藉 由外資豐沛的資金與技術活絡過去長久封閉的經濟環境。面對大陸積極引 進外資及擴大對外貿易之政策,臺灣經濟發展產業結構之轉變,由傳統勞 力密集轉向資本及技術密集產業,隨著大陸經濟改革開放,其所擁有的廉 價勞力與廣大的大陸當地市場,成為吸引台商投資大陸的重要誘因。

此外,大陸推動「改革開放」的同時,對臺灣的政策提供較其他外商 更優惠的待遇,以吸引台商投入兩岸經貿交流活動2。由於兩岸間敏感的政 策關係,我國政府面對政策與國際局勢之變化,審慎考量兼顧國家安全和 整體社會福利的前提下,逐步放鬆對大陸的經貿政策,兩岸間貿易及台商 赴大陸投資迅速成長,兩岸經濟關係也愈趨密切。針對兩岸經貿關係之變 化,先從兩岸投資法令探討起。

壹、 台商赴大陸投資法令 一、 臺灣投資大陸之法令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臺灣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經濟部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 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 可或禁止之項目。」依上述條例觀之,我國針對台商赴大陸投資係採許可 制,台商須依「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3及「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4之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2  參閱高長,大陸經改與兩岸經貿關係,五南圖書出版,2004 年 2 月,頁 6。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12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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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後始能至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等計畫。

經濟部於「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中,針對投資許可與禁止之項目、投資方式、

出資種類有相關規定,各規定如下:

(一) 投資許可與禁止之項目:凡產品或經營項目係基於國際公約、國防、

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即為禁止前往大陸投資 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反之若非屬於上述產品或經營項目,即歸類為一般 類型。禁止之產品與經營項目,每年主管機關會以下述原則定期檢討審 查禁止項目,其原則為:1.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 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2.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 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3.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 心 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待審查完畢彙整後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公告。

(二) 投資方式: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 創設新公司或事業。

2. 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3. 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4. 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如果臺灣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如透過香港或開曼群島等第 三地區成立公司,並對該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該公司有前述各 投資行為其中之一,亦屬臺灣企業對大陸進行投資。

(三) 出資種類: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欲在大陸地區 進行投資行為,其出資只能以現金、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 或成品、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可投資之財產等種類為限。

二、 大陸准許投資之法令

中國自 1979 年實施對內改革對外開放後,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其吸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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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策即是以優惠為中心,特別是在開放的領域中所採行的各項收費及稅 收優惠等5

中國大陸法律對外商投資之企業依出資之比例、合作條件和獨資方式 之不同,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三種 型式,稱為「三資企業」6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係由中國經營者(包括中國的企業 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經營者(包括外國的個人、企業、或是其它的經營 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共同投資與經營,並按註冊資本投資比例分享 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係屬於股權式的合營企業,並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之規定,可以為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有 限責任公司,亦能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大陸政府鼓勵設立產品 出口或技術較為先進的生產行合作企業,係屬「契約式」合營企業,中外 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條件,可以不折算成股份,在合作經營企業契約中,

中外企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的條件、收益或是產品的分配,風險與虧損的 分擔,經營管理方式與合作經營企業結束時財產歸屬等事項。

(三) 外商投資企業

依據《外資企業法》設立,在中國境內設立所有資本皆由外國經營者 投資的企業,其主要特色為:1.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 境內的分支機構;2.其所有資本必須是外商投資,其財產和利潤為外商投 資者所擁有;3.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其經營活動受到中國政府的管理與保 護;4.組織型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為其他責任形式。

大陸對外資開放之法令,以上述三部外資法令做為依據,然臺灣與大 陸間長久以來之複雜的歷史背景與政治對立,大陸從最初的經濟開放政策 即針對我國強調透過鼓勵台資繁榮中國方式以「和平統一」臺灣,在「一        

5  參閱李世聰,中國三資企業增值稅率對地方吸引外資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

2005 年,頁 17。 

6  參閱王泰銓,台商大陸投資手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出版,2006 年,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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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兩制」下,主張將我國規畫為獨立自主的「特別行政區」,並不放棄武力 侵台7。並持續制定公布多項吸引台商投資政策,如:「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 資的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現階段臺、港、澳等地企業到大 陸投資,在法律適用性管理上仍須參照限有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之規定,並 依此配套法律及規定,從眾多方面彌補和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 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及相關實施細則8

我國面對兩岸經貿關係,亦從最初戒嚴時期政府禁止兩岸人民往來,

直至 1986 年蔣經國總統開放探親,始開啟兩岸交流,並逐步地開放兩岸經 貿交流。儘管 1991 年以前我國政府嚴禁我國企業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大陸,

然大陸豐沛且低廉的勞動力與豐富的資源仍吸引了我國企業,紛紛改採由 香港等第三地間接轉投資大陸謀取利潤,直至臺商間接投資大陸已成為不 可忽視之事實,我國政府才正視兩岸經貿的問題,慢慢地擴增兩岸經貿之 條件,由僅能間接透過第三地投資並設計投資金額上限,到實施「戒急用 忍」政策,至企業可直接投資大陸,提高投資金額上限,採用「積極管理、

有效開放」政策,兩岸經貿關係發展愈發密切,台商至大陸投資之人數、

金額、產業等亦隨之增加。

貳、 台商赴大陸投資現況與發展

        自 1987 年底我政府宣佈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前往大陸從事商務考察 活動的廠商逐漸增加,兩岸之間的經貿往來日益密切,產業發展互動頻繁。

兩岸經貿關係發展至今已是日漸密不可分,例如目前大陸是我國的最大出 口地區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同時也是我國台商對外投資的最大地區。早期 臺商投資大都屬於勞力密集型下游加工業,產品結構的技術層次相對較低,

而且平均投資規模也不大。不過,自 1992 年後我國政府正視臺商投資大陸 之議題,正式成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組織處理 兩岸議題,臺商對大陸投資急速增加。

       

7  參閱李淑惠,我國政府對投資大陸產業管制之研究,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與兩岸關係碩士論文,

2008 年,頁 29。 

8  參閱郭淑瓊,多國籍企業在大陸投資行為之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4 年,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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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推移與我國政策演進可分為以下六階段:

一、 初步交流時期(1987~1990 年)

此時期開放探親,開啟兩岸交流關係,然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最 初以「國家安全法」規範兩岸往來,並在「三不政策,不接觸、不鼓勵、

不干涉」原則下,以「民間、間接、單向、漸進」方式,逐漸開放兩岸交 流關係。中共大陸開放優惠臺商之政策,我國回應為重申規定,禁止國內 廠商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中共或大陸民間企業所舉辦的任何商展。然 而,大陸低廉的勞工與豐富的資源吸引面臨正在轉型中的台商,基於兩岸 政治對立關係,台商改經由香港或其他國家間接投資大陸方式,本段時期 貿易總額達39億美元。

二、 產業間接投資大陸管制初、中期(1991-1995 年)

這時期我國制定「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明

這時期我國制定「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