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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大陸工作法令與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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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離職行為或是強烈的回任需求。另外,企業在大陸設廠複製好企業文化 後,台灣可能只剩核心產品、研發及管理部門,此時海外派駐人員常面臨 的問題是返台後無法安置適當職務,而企業也無明確的處理方式,使海外 派駐人員無法安心在派駐地工作35

第三節 派駐大陸工作法令與特殊性

壹、 派駐大陸工作之法令

一、 我國派駐大陸相關之法令

我國臺商前往大陸投資佔我國對外投資總額第一位,顯對大陸投資對 企業而言已是重要趨勢,隨企業對大陸投資增加,相信外派大陸之臺籍幹 部亦隨之增加,然在海外派駐過程,除人力資源管理所注重海外派駐人員 甄選、績效管理、回任管理等重要議題外,我國人員海外派駐大陸必會涉 及相關法令規定,故先簡要探討相關法令。

我國法令針對人民至海外工作並無特別限制,然中國大陸與我國長久 以來兩岸國家政策對立,經貿關係現卻呈現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關係,我 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臺 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主要規定我國公務員,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 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而一般人民則依據條例第 9 條僅需經 一般出境查驗程序即可,此為與海外派駐其他國家相較的差異性,儘管兩 岸經濟貿易、投資、文教、金融等各方面持續地深化交融,文化差異不大、

大陸廣大市場與資源充沛等因素,而成為我國對外投資最主要的國家,然 國際上政治考量、國家地位之保護等因素,我國對於人民至大陸仍有一定 的規範與限制。

      除了前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殊性外,外派駐 大陸工作與海外派駐至其他國家工作之差異性並不大,對於員工是企業內 部調動、企業間調動,亦或是離職調動等問題,將會於後面章節討論,然        

35  參閱陳碧鳳,派外人員報償結構、員工回任管理與工作態度、離職傾向之研究‐以派駐大陸地區人員為 例,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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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派駐大陸人員人數,隨企業投資增加其也年年升高,而 前面探討海外派駐人員之薪酬隨著企業在當地投資時間增加、企業制度完 善,相對派駐人員薪酬將會逐漸降低,甚有企業希望海外派駐員工薪酬調 整至與地主國員工之薪酬;或是隨著海外企業開始培養當地化人才,因此 將海外派駐員工調動回國,但多數企業皆無訂定完善的回任制度,因而產 生回任失敗只能走向離職一途,這對員工勞動權益皆產生許多影響,因此 本書作者想對過去較少人討論之海外派駐人員勞動權益深入探討研究。

二、 大陸當地派駐相關之法令

中國大陸於 1994 年 2 月 21 日訂定《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 業管理規定》,凡是臺灣地區員工前往大陸就業即應依該規定辦理,其中各 規範如下36

(一) 適用對象

該規定所稱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是指,臺、港、澳的員工依法 應聘受僱於大陸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 入之行為。而這規定適用於申請聘僱臺、港、澳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個 體工商戶,但不適用於經大陸國家外國專家局所聘請的臺灣、香港、澳門 地區的專家,臺灣、香港、澳門在大陸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之法人代表,

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

(二) 就業申請與審批

用人單位聘僱臺、港、澳 員工,須向勞動部門申報,臺、港、澳員 工在大陸就業須填寫《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申請表》,並報 請勞動部門批准。該等員工應具備:1. 年滿 18 歲,身體健康,持有大陸 主關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2. 具有所要從事工作的技能資格證明,

或相應的學歷證明,及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至於大陸用人單位則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 需聘僱的臺、港、澳員工從事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具大陸暫 缺適當人選的職位。

       

36  參閱黃同圳,大陸台商人力資源管理,風和,初版,1995 年,頁 2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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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開具的,在轄區內招募找不到所需人員的證 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週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 員。

3. 用人單位聘僱臺、港、澳人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但若為在大陸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契約確認由臺、港、澳擔任總經理、

副總經理的,則可免除就業審批手續。被批准在大陸就業的臺、港、澳員 工,應持就業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

(三) 勞動管理與勞動監察

用人單位和受聘僱之臺、港、澳員工,須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簽訂 勞動合同,其中應明確規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合同期間、變更、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合同若到期即行終止,如需繼 續聘僱,必須經批准後方能繼續聘僱。

(四) 罰則

如果違反就業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就業的臺、港、澳員工,必須馬 上中止就業,並按照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而有關三資企業裡海外派駐員工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中國大陸 並未作硬性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

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加以規定。

貳、 派駐大陸工作之特殊性

近年來全球經濟國際化已成一股不可遏止的浪潮,臺灣係屬海島型國 家,面對這股浪潮來襲亦無法抵擋轉變,隨著亞洲經貿整合發展,APEC 預 計 2010 年已開發國家須達成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我國正逐漸成為已開發國 家,因此我國企業紛紛突破國界踏入世界市場,成立多國籍企業至海外設 廠或成立子公司,布局全球。

從前節我們瞭解現今臺灣對外投資最高金額的國家係屬中國大陸,因 為大陸的廉價勞力與廣大的當地市場,與對我國臺商更優惠的經濟開放政 策,另我國政府逐漸開放臺商至大陸投資之限制,皆為吸引我國投資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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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因素,從表 1 我們可觀察出投資金額逐年增加,我國企業投資大陸發 展規模亦由中小企業轉向大企業、集團企業,隨著企業投資增加,人力的 增加必為同等成長,因此我國派駐大陸之人力已不再屬少數特例,轉為我 國人力就業發展重要考量,派駐大陸之議題也成為眾多學者研究之重點,

以下就派駐大陸考量因素、薪酬與回任等方面來整理與討論。

一. 派駐大陸之因素與概況

學者黃同圳37於 1995 年我國企業投資大陸初期調查派駐管理人員至大 陸的原因,發現企業當時考量因素如下:1.對大陸子公司初期經營的技術 指導,2.有關大陸子公司的全面經營管理工作與聯絡、3.在當地找不到適 當的人才 4.掌握有關大陸之市場資訊 5.作為將來派任國際經營人才之培 訓。隨著兩岸經貿往來逐漸開放,企業投資大陸已不再屬少數,我國企業 投資大陸數持續快速增加,此時企業派駐員工至大陸之因素亦有所轉變。

謝蘇祥針對大陸昆山地區 200 家臺商企業進行問卷調查,歸納出大陸當地 臺商企業任用政策主要係在初期先使用臺籍幹部,待企業發展一陣時日即 改用大陸籍人員。派駐臺灣管理人員至大陸主要考量因素為:利於執行公 司策略及溝通充分、對大陸子公司初期經營的技術指導、有關大陸子公司 的全面經營管理工作與聯絡與有利於保障公司商業機密之因素38

綜觀上述研究發現我國企業派駐管理幹部至大陸因素主要為公司海外 投資初期對於經營的技術指導,由於臺籍幹部對於與母公司溝通與策略執 行仍優於大陸籍幹部,另外大陸籍員工雖然隨著國家積極提昇教育水平與 知識發展,但眾多研究顯示臺籍員工忠誠度優於陸籍員工,因此在大陸涉 及重要機密方面之事務仍需仰賴臺籍員工執行。

我國企業派駐大陸之人數早期平均約在 4 至 7 人之間,如就全廠之員 工人數比例來看,則約在 1%~2%間,亦即每一百名大陸地區職工,平均需 派駐臺灣地區 1 至 2 名幹部前往39。主要是由高階人員帶領一群部門內專業 人員前往大陸廠,從事管理或技術指導的工作。直至 2007 年研究顯是昆山

       

37  參閱註 36,黃同圳,頁 222。 

38  參閱謝蘇祥,台商赴大陸投資之海外派遣人員制度及本土化策略分析-以大陸昆山地區台商製造業為 例,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高階主管企管碩士論文,2007 年,頁 30。 

39  參閱註 28,廖佩名,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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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派遣台籍幹部至大陸廠的人數,平均每家廠商為 8.8 人40,相較於過去 研究人數呈現增加,主要因素係因為規模相對較大, 故廠商之台籍幹部平 均人數較多且較以前有增加之趨勢。台灣在大陸的就業人數一直是受到各 界關切,吳李長41早期研究保守估計:1993 年臺商對派駐大陸幹部的需求 人數至少在 30,000 人以上,直至 2004 年綜合官方與民間研究單位 4 年前 所進行的內部推計,大約有 30 萬至 50 萬人之間42,人數趨勢可說大幅成長,

隨著兩岸經貿投資與發展越熱絡,臺商企業投資趨勢逐漸朝集團化、大型 企業進入,派駐大陸之臺籍員工亦將與日俱增。

隨著兩岸經貿投資與發展越熱絡,臺商企業投資趨勢逐漸朝集團化、大型 企業進入,派駐大陸之臺籍員工亦將與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