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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大實驗林租地造林政策發展回顧與困境

第一節 台大實驗林林地政策之演變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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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台大實驗林林地政策之演變進程

台大實驗林地於日治時期 1895 年至 1902 年間,為日治台灣總督府官有林,

1903 年移交東京帝國大學管理,隨即定名為之「台灣演習林」,為台大實驗林之 前身;台灣光復後,於 1949 年由國立台灣大學接管,改名為「台大實驗林」。以 下參採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2008:30-32)及顏愛靜 等(2010:13-16)之報告,說明台大實驗林地的政策演變。

一、 演習林時期

(一)天然林擇優伐採

演習林時期,自 1910 年至 1945 年,共施行四期林業經營政策,其主軸首為 天然闊葉樹林之擇優伐採,許多固有之優良樹種,如紅檜、台灣杉、扁柏、楠木、

椎木、櫸木、烏心石、江某、梧桐、楝樹等,先遭伐採,現行契約林地之 32-42 林班,於 1927 年公布為保安林之前,亦不能倖免。在此情形之下,天然闊葉樹 林材質結構,變的低劣蓄積量亦下降。

為提高部份天然林之蓄積,演習林亦積極推動造林,在造林樹種選擇上,柳 杉、杉木,非但成活容易,且種苗易得,尤以柳杉,自日本國內引種,因生長迅 速發育良好遂而大量引進種植。另亦選擇紅檜、扁柏栽植於高海拔地區,柚木、

櫸木栽植於低海拔地區,但這些樹種的造林成活不易。演習林第一筆人工造林,

始於 1909 年,地點則位於當時之長潭子坪保護所之茄苳坑,針對濫墾地收回施 行相思樹、樟樹混植造林。至於試驗地之栽植則始於 1913 年,於溪頭保護所蕃 仔寮坑地方試植柳杉、扁柏 1.73 公頃,即現在溪頭營林區第六林班第一號造林 地。

(二)確立林班分界及保管竹林經營權

確立林班劃分為 1 至 42 林班,分屬兩個作業所(竹山及新高)管轄,竹山 作業所下轄 3 個保護所(溪頭、長潭子坪、龜子頭),新高作業所下轄 3 個保護 所(內茅埔、對高岳、和社)。該等林班區分至今仍未改變,並為現今 6 個營林 區之藍本。

日治時期總督府認為林野自古未經丈量,難以轉為新規,人民亦難以依據墾 照擁有土地,因此亦不等於擁有合法的伐木權利。在此前提下,總督府認為持有 墾照者之土地權利屬「官有」,而非墾民所有,但使用人不是業主並不等於不擁 有任何權利,總督府對此種久經當地人民佔有,而從事林木採伐等經濟利用,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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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管林」名義,仍允許其繼續占有與利用,惟其利用應受限制,並徵收相當 的保管費,予以管理,並確立日治時期臺灣林野無主地為國有原則,及緣故關係

10之「保管林」制度(洪廣冀,2004 :9;李文良,1998:37)。 (三)推行森林保護

取締開墾引火整地,斷絕原住民(高山同胞)為狩獵之目的,在山野引火的 習慣,減少禍源。極力取締開墾,並委請警員為保護囑託加強巡視;於保護林內 主要山嶺的闊葉樹林繼續保留以外,在無林木地帶,造植相思樹林帶,防止濫墾 情形蔓延;同時採用捕殺及藥劑方式防止獸害。

(四)積極推動教學實習與試驗研究

每年夏季利用暑假時間,東大學生渡台作各種試驗調查,以及林業經營的實 習,第一次學生實習始於 1912 年夏季,由林科學生作鳳凰山區的測量工作。1922 年至 1926 年間實習生均作竹林地之測量工作,其後每年夏季均有學生渡台作試 驗調查、林道設計、收集畢業論文資料。

為提供學術研究及施業上的資材,設置各類天然標本林供為學術研究林,其 面積多達 950 公頃;另為國土保安計於 1927 年亦劃設土砂扞止保安林116,449 公 頃(面積已更正為 6,301 公頃);另在伐樟製腦的熱潮下,於 28 林班劃設溫帶保 護林 286 公頃,31 林班暖帶保護林 274 公頃。

(五)配合理蕃政策釋出演習林地

1927 年台灣總督府為有效管理散居全省高山地區之原住民,強制推行山胞 移村計畫,欲將實驗林轄區附近的原住民,遷移到內茅埔、楠仔腳萬與沙里仙溪

10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試圖將臺灣全土納入控制,已墾地依土地利用型態,沿用適當地目,直 接承認人民的業主權;其它的未墾地則統稱為「林野」。依據清代的土地管理,一般人民雖不具 有林野的業主權,但在墾照制度下,也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支配權。對於這種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 關係、卻又未強大到足以被認定為業主權的林野,總督府特別設計了緣故關係林野制度加以整理。

(李文良,1998:37)

11 依保安林經營準則之規定,保安林之種類可分為十六種,土砂扞止保安林為其中一種保安林種 類。檢索網址:

http://openinfo.npust.edu.tw/agriculture/npus12/m14/014/014%20%E6%A3%AE%E6%9E%97%E7%B6%93

%E7%87%9F%E5%AD%B8--015.pdf,檢索日期 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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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集中管理,函請演習林能歸還該部分之林地。案經總督府與演習林多次協商 結果,於 1932 年,東京帝國大學終於同意,歸還楠仔腳萬與沙里仙溪一帶計約 2,800 公頃之林地,由總督府設置為「蕃人所要地」,至於內茅埔一帶則未歸還。

此即為現今實驗林 25 與 30 林班附近原住民保留地之前身。其中楠仔腳萬方面即 今之新鄉、久美與羅娜一帶,面積約 2,000 公頃;沙里仙溪方面即今之東埔對岸 一帶,面積約 800 公頃。

二、 實驗林時期

(一)光復初期經營主軸以伐木造林為主

光復之後,由於政府剛播遷來台,木材、砂糖及稻米被政府視為救命的主經 濟來源,林業界仍奉伐木與造林為經營之主要原則,林務局管理期間,仍繼續整 理天然闊葉樹林,造植生長迅速,種苗易得之柳杉、杉木,造成實驗林天然林之 面積日益減少。從光復後演習林暫由林務局接管,到實驗林成立制定第五期經營 計畫階段,約有 15 年的時間,實驗林係處於無經營計畫之狀態。歷經林務局下 多個管理機關經管,仍以伐木造林為導向,倡行「以林養林」、「多伐多造多繳庫」、

「推行租地造林及合作造林」及「獎勵營造保安林」。 (二)經營主軸從伐木造林擴充到多目標利用

1960 年實驗林編訂完成第一個經營計畫時,呈台灣大學核定。當時農學院 馬保之院長為慎重起見,轉請農村復興委員會(農復會)的林業專家提供意見。

其中之森林組長沈克夫,即為美方之林業專家。他以為經營計畫之中,僅含伐木、

造林兩案,頗有不足,乃提供美國南方私有林經營計畫一冊,以為藍本,並專程 南來竹山指導。所以實驗林之經營計畫,除了伐木、造林兩計畫外,即修正加入 森林保護、林道配置、木材利用、森林遊樂及財務、人事等計畫。第五期之經營 計畫雖仍以生產為導向,實施「林相改良」及「清理天然林」工作,但亦積極推 行「森林多目標利用」,遂於 1970 年於溪頭營林區成立溪頭森林遊樂區,在當時 為全國第一個森林遊樂區。

(三)配合政府林業政策修改經營主軸及解除林地

1981 年政府推動「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限制年伐採面積及皆伐面積,

同時規定國有林地不再放領、解除或交換使用,對於森林資源之利用,則確立以 多目標經營為主軸。此後林務局之財源,改為公務預算,但卻不包含實驗林,因

之理念(Ecosystem-based management),其本身並不是一個終極之目標,而是 經營系統的過程,於是它在本質上具有試驗之性質與不確定性。經營目標包含有:

配合理蕃政策釋出演習林地(1927-1932)

自「以林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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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安、生產 並重」進展至「國 土保安為主」

1981-1998 配合政府林業政策修改經營主軸及解除林 地

國土保安 資源保育 生態復育、國土 復育與綠色造林

1998-至今 邁入生態系為基礎之經營主軸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綜觀台大實驗林林地政策,從林管處接管台大實驗林之後,改變日制殖民時 期的林木擇優採伐的目標,逐漸地修改經營主軸,雖然林地政策初期仍以伐木造 林為經營方向,但為了解決林地濫墾和竹林保育,逐漸導入民間力量,推行與林 農合作造林,加速濫墾地之復育。爾後因為國土保安觀念、生態保育觀念之興起,

台大實驗林地政策,逐漸脫離伐木的經營型態,又因為受到林木價格低迷等因素 影響,以及「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之指導,台大實驗林地遂不再新放租林地 給予林農造林,但對於既有放租之契約林地,仍維持原本放租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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