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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大實驗林租地造林政策發展回顧與困境

第三節 台大實驗林造林契約之背景與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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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大實驗林造林契約之背景與緣由

台大實驗林地,在森林法及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修正公布後,舊有契約林 地雖然可以繼續存續,但是其餘的林地,則開始不再放租。承上節所述,台大實 驗林轄區內三種契約林地的面積,約占總實驗林面積的六分之一,零散分佈在台 大實驗林轄區內,特別是合作造林地,甚有違反契約規範利用之情事。以下將分 別敘述三種造林契約之背景與比較,和彙整三種造林契約之規範。

一、 造林契約之背景與比較

租地造林,依背景及目的之不同,可分為九種契約林地,包括:一般租地造 林、營造保安林、漫植木清理、竹林清理保育、營造竹林保育、山地保留地租地 造林、濫墾地清理租地造林、工廠租地營造原料林,以及榮民竹林保育等,此屬 狹義之租地造林。廣義地租地造林,則包括國有財產局或各縣市政府管理之公有 山坡地、大學實驗林之委託或合作造林,其背景原因,亦不脫清理濫墾濫伐與加 強造林工作等(中華林學會 1993:196-200)。林管處管轄的實驗林地,轄區內 即夾雜著日治時期留下的「保管竹林」、「拂下竹林」林地,以及台灣光復前後,

該實驗林地之管理因發生急驟之衝擊與變化,致轄區居民乘機擅植及濫墾之竹林 與墾地,其後林管處報奉核准分別予以清理成為「保管竹林」﹑「保育竹林」及「合 作造林」等三種契約林地,以下資料主要整理自台大實驗林管理處(2010)顏愛 靜等(2010:16-19),並依三種契約林地分別分述之。

(一)保管竹林契約之緣由

林管處之林地於 1903 年 9 月 16 日,由日據台灣總督府移交東京帝國大學成 立「台灣演習林」管理時,即有竹林之存在,當時均已被劃為「官有林」,至 1909 年,台灣總督府施行林野調查,分別確定官有與民有之權時,竹林所有人未在規 定期限內,向當時之日本政府提出主張業主權,竹林仍悉被列為官有林,而此等 竹林所有人於喪失業主權後,乃主張其擁有竹林之相關權利,並提出陳情,當時 之「台灣演習林」管理處衡量民情,將提出陳情者,視為「緣故者」,依緣故者 所指範圍,測量編號後,交予緣故者保管,林管處接管後,仍沿用原辦法核發竹 林保管許可證,將竹林繼續交予保管者經營管理,此即為所稱之「保管竹林」(台 大實驗林管理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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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之所以會向日治政府陳情,乃是因為日本佔台前夕,台灣林野的權力狀 態大致上可區分為以下三種,一是經政府核發墾照合法允許開發但尚未墾成者

(處於林野的狀態);二是,未經政府許可而非法佔墾利用者(其中有以墾成田、

園者,日治時期稱之為「無斷開墾地」;也有直接以林野狀態佔有利用者;)三,

完全未經政府許可或惟民間利用者(尚處於林野的狀態)。其中第一、二種的林 野,所有使用人或占有人進行利用,但在清代的土地行政中,並不被視為業主。

然而,「使用人不是業主」並不等同於「不具有任何的權利」,特別是第一種林野 的使用人,乃是政府發給執照的情況下,合法進行利用的。進入日治時代,總督 府為了與已有明確業主14(民有、官有)的土地進行區分,特別稱為「緣故關係 地」(李文良,1998:37)。

(二)保育竹林契約之緣由

原日治時期之東京帝國大學農學部附屬臺灣演習林轄區內除保管竹林外尚有兩 種性質之竹林:(1)保管竹林人擅自在保管竹林外擴大栽植之竹林;(2)村民擅 自在林地內各地栽植之竹林。東京帝大為有效對於此兩類竹林之處理方法,前者由 演習林派員調查其栽植株數、筍的產量後,依「拂下竹林」管理。拂下竹林並無明 確的境界與面積,大抵均依株數為準,每年特許採取的筍量均由演習林派員查定。

而至臺大實驗林接管後,該竹林仍依循過去之方法管理,到1966年(民國55年)時,

實驗林為杜絕拂下者間之糾紛及遏止竹林蔮延,乃比照「臺灣省國有林地竹林清理 保育計畫清理辦法」,即將日治時期之拂下竹林及民國55年以前已成林之無案竹林 全面予以測量位置、面積後與墾農訂立保育竹林契約,此為實驗林「保育竹林」之 由來(黃姵宜,2009:83-84)。

惟「拂下竹林」源自於日治時期「開墾拂下地」,主要是未申請墾照,而佔 有的開墾地。當時日治政府認為在進行地籍調查所發現的開墾地,產權雖屬國有,

但考量民眾「不識法規,當初未積極辦理申請手續」所致,對這些已投入相當資 金、勞力墾成土地的事實,是屬可諒解的行為(李文良,1998:48)。日治時期 在判定林野地產權的案件,在 167045 件土地申告案中,判定官有地 753,091 甲,

民有地僅 31,179 甲。

(三)合作造林契約之緣由

14 1915 年林野調查後,屬官有地但有人民佔有開墾者稱為緣故關係地,包括 172912 甲的保管林 和 9212 甲地開墾拂下地(涂照彥:199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台大實驗林管理處(2010:4-5)、顏愛靜等(2010:

18-1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林明鏘(2011:12)、顏愛靜等(2010:7-14)。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自台大實驗林,2010:4-5,20-37。

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契約規範,只允許契約林農栽種竹木,於合作造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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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租人於契約林地上從事租地造林契約禁止之利用行為。換言之,只要種植非 契約規定之作物,或是超出允許種植之面積比例,即屬契約林地之違規使用行為。

惟目前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上,從事非林業使用比例甚高,普遍存在違規使用情 事,如下表 25 所示。

【表 25】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農業使用面積統計(面積單位:公頃) 契約種類 總面積 林業使用面積 林業使用百分比 違規使用百分比 保管竹林 2,005 1,999 99.7% 0.3%

保育竹林 1,492 1,486 99.6% 0.4%

合作造林 2,019 418 20.7% 79.3%

小計 5,516 3,903 70.8% 29.2%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自台大實驗林,2010:6-8。

台大實驗林轄區內,「保育竹林」契約林地和「保管竹林」契約林地,雖有 從事農業違規利用之情事,但尚屬些微違規,但是「合作造林」契約林地,則普 遍出現違規使用狀況,又保育竹林和保管竹林可以在不妨害水土保持範圍內,得 先申請解除竹林保育契約後,依林管處的「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訂定合作造 林契約。因此,本研究後續將以簽訂合作造林契約之契約林農為主要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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