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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契約林地管理與利用之課題與對策

第一節 契約林地管理與利用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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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契約林地管理與利用之課題與對策

於前章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之交互分析下,本研究以權力關係與需求層次概 念為基礎,結合實地訪查與問卷分析之資料,用以釐清契約林地現狀下,管理與 利用所產生之課題,並依下述課題試擬對策

第一節 契約林地管理與利用之課題

於本研究進行深度訪談分析,釐清契約林地上林管處、契約林農、市場、和 財產權四大要素的交互作用下,似乎已造成契約林地的管理與利用不同調之窘況,

亦無法落實租地造林政策中法律功能、經濟功能和環境功能,進而造成租地造林 政策目標無法落實。本研究彙整為三個課題,如下所述:

一、 契約林地造林契約規範僵化無法妥善管理契約林地

租地造林政策具有法律的功能,即透過租地造林政策之實施,由政府提供林 地,人民出資本與勞力,引進民間之力量,於國有林地上造林。而租地造林之性 質,為政府與民間共同投資經營森林之土地生產事業。而政府為了有效管理人民 經營契約林地,達到造林之成效,亦透過法令之授權,制定造林契約管理承租人 於契約林地之利用。

為了有效經營管理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政府授予林管處權力,制訂三種造 林契約管理契約林地,並以造林契約約束契約林農於契約林地上之利用行為,逕 行規定三種造林契約地上林業使用與非林業使用之強度。惟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 之管理上,保管竹林契約、保育竹林契約和合作造林契約分別在 1949 年、1967 年和 1957 年訂定後,再也無修正契約規範之情事,而此三種造林契約之管制措 施,亦引起契約林農們的不認同。

契約林農們普遍認為,早年制訂契約規範之時空背景,和現行契約林地利用 之環境早已不相同,又因為市場木材價值逐年低落,林管處強制要求林農們於契 約林地上植樹,將造成契約林農經營契約林地收入短少。林農們因而改變利用契 約林地的型態,逐漸在契約林地上種植市場價值較高之經濟作物,產生違規使用 之狀況。

根據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資料分析,現狀下造林契約規範老舊僵化,無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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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林農確實於契約林地上造林,亦無法達到租地造林之法律功能。探究契約林 地無法落實法律功能之原因,似可分為下述三點:

1. 合作造林契約中對於非林作物種類規定不明,條文中除了可以種植果樹 和森林特產物,似乎也存有可以種植農作物之可能,且合作造林契約年 限長達 40 年,長年不換約的狀況下,只依靠較低契約林地租金,代表 契約林地的產權歸屬,將導致契約林農逕行將契約林地視為自己的土地,

產生契約林地產權認知混淆。

2. 造林契約規範契約林農須於契約林地上造林,若是違反造林契約造林之 規定,將予以處罰,但造林契約規範缺乏獎勵措施,對於種植有助於水 土保值作物之契約林農,應給予正面獎勵。

3. 於合作造林契約林地上,於非林作物種植比例的條件,並沒有考慮契約 林地宗地因素,導致契約林農認為無法達到契約林地的有效利用,進而 違規使用契約林地。

二、 契約林地已無法滿足契約林農生計之收入

租地造林政策具有經濟的功能,即透過政府與人民為當事人,而成立之私法 上租賃契約,在國有土地從事造林,生產雙方共有之木材,收獲時再依約定比例 收取孳息之林地租賃行為。惟近年來木材價格低落,致使契約林農在契約林地上 種植非林木作物,造成林管處放租契約林地目的,與契約林農承租契約林地之目 的不一致,進而有違規使用契約林地的情形產生,無法落實租地造林契約之經濟 效果。

根據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資料分析,現狀下市場上竹木價格低落,無法誘使 契約林農於契約林地上種植竹木,在市場要素的吸引下,將會使契約林農為了賺 取更高經濟收入,於契約林地上種植高經濟作物,進而違規使用契約林地。但倘 若林管處逕行要求契約林農遵守契約林地造林之規範,又將造成契約林農收入短 少,形成無法維持生計之狀況,亦無法達到租地造林政策之經濟功能。探究契約 林的上無法落實經濟之原因,似可分為下述三點:

1. 現狀下營林收入低落,契約林農因為考量經濟因素,不願意於契約林地上造 林,亦無法落實租地造林政策之造林目標。若是林管處強制要求契約林農於 契約林地上造林,又可能形成對於契約林農生計之壓迫之兩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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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狀下造林契約,僅允許契約林農於合作造林地上,種植該筆土地 30%面積 之森林特產物和果樹,其餘皆要種植竹木,以達到造林之功效。惟現狀下契 約林農,普遍在契約林地上大面積種植違規作物,例如茶樹、柳丁樹、咖啡 樹等經濟樹種,契約林農聲稱此類樹種,具有抓地力良好,具保持水土的效 果,應亦符合造林契約之規範。

3. 管理機關現行僅輔導契約林農栽種樹木之技術,並無輔導契約林農栽種森林 特產物或果樹,而這將使契約林農為了經濟收入栽種森林特產物或果樹無法 受到保障。

三、 契約林農之保育觀念無法落實於契約林地

租地造林政策具有環境的功能,即透過租地造林增進森林資源、綠化國土,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升民有林功能,促進林地合理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社會政策。

林管處於推行契約林地租地造林政策,亦是希望能夠透過此一政策,使契約林農 於契約林地上造林,進而達到清理濫墾地和保育竹林之成效。

根據根據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資料分析,雖然現狀下契約林農,因為市場 經濟價值考量,違規使用契約林地,但契約林農皆不認為於契約林地上違規使用 之農耕行為,將導致水土破壞。雖然契約林農沒有於契約林地上種植林木,但卻 表示他們長年利用契約林地耕作之經驗,知悉如何妥善保護契約林地。探究契約 林的上無法落實環境功能之原因,如下所述:

契約林農認為契約林地上的作物收成,是他們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理當 不會做出破壞契約林地水土健康之舉措,長年在契約林地耕種所累積之在地知識 與經驗,具有保護水土與愛護土地健康之思想。但由於契約林農並無遵循造林契 約於契約林地上造林,致使林管處必須予以處罰,無法使契約林農之保育觀念落 實在契約林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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