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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保育與利用之研究途徑

第二節 需求層次概念之研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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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需求層次概念之研究途徑

如前所述,台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的契約林農表示,若要他們遵守合作造林契 約規範,在契約林地上大面積造林,將造成以契約林地維生的他們,無法靠契約 林地的收入來滿足基本生活收入,形成生計上的壓迫。契約林農的想法,或許可 以用需求層次的概念檢視分析之。以下將釐清需求層次概念,以及可能在土地管 理與利用上的做法。

根據Maslow(1954:80-98)所提出的「需求階層理論」(need hierarchy theory),各種需求有先後順序與高低層次之分,其將需求的層次劃分為生理的 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的需求(safety needs)、隸屬與愛的需求(love and belongingness needs)、尊重的需求(esteem needs)、知識與理解的需求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needs)、審美的需求(aesthetic needs)、自我 實現需求(self-actualization needs)。生理需求最為基本,位在最下層;自我 實現需求最為複雜,位在最上層。滿足的順序自下而上,只有在相對低層次需求 獲得滿足後,較高層次的需求,才會發生影響,成為決定行為的重要因素。例如,

當個人處於飢餓狀態時,生理需求最為強烈,個人會將所有時間用來尋求食物,

在飢餓問題未獲解決前,其他較高層次的需求不易發生作用。

Inglehart(1977:42)將優先滿足「生理需求」與「安全需求」者,視為物 質主義價值,而將優先滿足「自我實現」、「言論自由」、「知識」、「審美」

等需求者,視為後物質主義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Inglehart(1981:881) 預期在長期的高度經濟繁榮之下,會促進後物質主義價值的普及,而經濟的衰退 則會有相反的影響。換言之,個人或團體的經濟滿足程度,將會直接影響他們的 生理和安全需求,亦會影響他們對於自我實現、言論自由、知識、審美等價值性 需求的滿足。

張春興(2009:327-328)說明,根據Maslow的解釋,各種需求層次之間存 在有以下的關係:(1)各層需求之間不但有高低之分,而且有前後順序之別。

只有低一層需求獲得滿足之後,高一層需求才會產生;(2)七層需求分為兩類,

前四層為基本需求(basic needs),較高的三層稱為成長需求(growth needs)。

Zoe,Jennifer and Lorraine(2011:154-156)以澳洲農村改善土地管理作 法,說明Maslow需求層次的概念可以進一步結合環境背景和其他環境價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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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建議將需求層次理論8,應用在驅動土地管理的作法和動機上,並且作為一 種啟發的手段,如下圖3所示。

【圖 3】人類需求與土地管理作法驅動力之關係 資料來源:Zoe 等人,2011:154-156.

Zoe 等人(2011:154-156)的研究表示,創新、自我方向和土地管理權人 的需求,只有滿足最基本且不可忽略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例如:安全和保 障。受訪者需要滿足基本的健康和財務需求後,才有可能為了改善生活方式,進 而減少投入成本和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生計問題,是優先於關心自然環境 和長期土壤的穩定的。相對地,若是要轉換到以保育生物多樣性為土地管理的目 標,只有滿足受訪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後,才可能被實踐。

監察院於2003年糾正案(2411期:42)指出:「因造林成材期間往往長達二

8 本研究參採 Zoe、Jennifer and Lorraine(2011)說明 Maslow 需求層次的概念,將 Maslow 第五層 知的需求(need to know)、第六層美的需求(aesthetic need)和第七層自我實現需求(self-actualization needs),並統一歸納為第五層的自我實現需求(self-actualization needs),統稱這較高的三層稱為成 長需求(growth needs),以區別前四層的基本需求(basic needs)。

自我實現 土地管理職責

自尊 自我引導與創新

隸屬與愛 家庭和社區

安全 財務保障;基本生活方式

生理需求 基本的健康和財務需求

人類需求(Maslow,1943) 土地管理作法的驅動力

低階需求 高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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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林業政策與租地造林分析之發展歷程

台灣光復後,為了有效利用森林資源、解決濫墾森林的問題,開始推廣租地 造林政策,鼓勵以民間力量提升森林經營和利用森林資源,當時森林資源主要以 外銷和扶植戰後台灣產業發展。所謂「租地造林」,乃政府在國有林地中劃出部 分林地,以租賃關係將使用權授予承租人,承租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造林,並 俟木材收穫後,繳交一定比例之分收金給管理機關(中華林學會 1993:196-200)。 政府以管理者的角度,監督人民利用自然資源,一方面透過清查森林資源和森林 的經營,進行森林資源的利用;另一方面,人民可以從造林獲得足夠之經濟收入。

以林管處為例,其於接管台大實驗林後,為了解決竹林地濫墾與竹林地保育利用 之問題,亦以租地造林為政策手段,與人民簽訂租地造林契約,以期達到濫墾地 清理和竹林保育利用之功能。惟租地造林政策在歷經社會和經濟之轉變下,因竹 木價格逐漸低落,似已無法使契約林農以栽種竹木的契約意旨利用契約林地,而 於契約林地的管理與利用,似已出現發展之困境。

為能明瞭問題癥結之緣由,本節將回顧台灣林業政策之沿革,再予以分析租 地造林政策在整體林業政策中之角色定位,最後彙整租地造林相關疑義之分析,

以釐清目前台灣租地造林發展之困境,俾利後續闡論。

一、 台灣林業政策之沿革

林業政策為引導林業發展之原則,因不同的時空背景而有不同的政策目標,

並採取一定之手段及方案,以滿足人民及社會之需求。台灣的林業政策隨著文化 及社會背景變遷,而有許多改變,而森林法自 1932 年 9 月 15 日制訂後,於 1945 年 2 月首次修正,歷經 40 年之後,於 1985 年 12 月 13 日再次修正後實施,最近 一次則是在 2004 年 1 月 20 日修正頒行。綜觀台灣林業政策之沿革,可概分為 七階段,如下表 5 所示:

【表 5】台灣林業政策之沿革 經營時期 經營目標

日據時代 日本政府相當重視保安林問題,但是自從太平洋戰爭發生後,日 本軍閥為了搜括物資,將所有的官營伐木事業均改為公司體制,

加入民股,或讓與民營,濫施砍伐,終致林政廢弛,森林幾遭破 壞。

1945-1958 「以林養林,植伐平衡」:強調「多伐木,多造林,多繳庫」的

薛心淳(2012:2-3)。

而根據林明鏘等(2011:5-7)之研究,台灣森林經營,可以大致歸類為不

9 檢索網址:http://www.cpmah.org.tw/2006/htm_pic/c95b052/www/3_2.htm。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自林明鏘(2011:5-7)。

綜上所述,台灣林業政策推行之目標,從早年為了解決濫墾、濫伐,強調多

會,1993:196-200)。

嗣於 1980 年公布台灣經營管理方案,1985 年修正森林法,這兩者皆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顏士雄(2005:15)、薛心淳(2012:2-6),。

由前述台灣林業政策與租地造林政策之內容比較,可知台灣林業政策為租地

1992:98)。而租地造林政策有下列三種功能(羅凱安,1992):

1. 經濟功能:租地造林是由政府提供林地,人民出資本與勞力,性質上為政府 與民間共同投資,經營森林之土地生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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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功能:租地造林是以政府與人民為當事人,成立私法上租賃契約,在國 有土地從事造林,生產雙方共有之木材,收獲時再依約定比例收取孳息(木 材交易價值)之林地租賃行為。

3. 環境功能:租地造林可增進森林資源、綠化國土,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升 民有林功能,促進林地合理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社會政策。

然而,在社會與產業的變遷下,租地造林的利潤逐漸降低,承租國有土地的 租地造林人開始減少低經濟效益的林業生產,改為種植其他非林木經濟作物,產 生違規利用之情事。黃裕星(1999:4-5)指出在 1950 至 60 年代,因木材需求 殷切,再加上政府提倡國有出租林地應復舊造林,民間造林乃蔚為風潮。然至 1970 年代,因產業結構轉型,國產木材價格低落,以致租地造林人為維持生計 開始放棄造林,並於租地或自有林地上種植非林木之經濟作物,進行違規或超限 利用。

然而,租地造林農戶僅靠林業之收入,是否已不能滿足為生之需,以至於必 需轉變林地之用途,甚至產生違規使用之情形,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焦國模等

(1991)表示,國內有關契約林地經營之研究顯示,林地規模小、竹木材市價低 落、工資高,以及勞動力高齡化等,都是不利林地經營的原因。租地造林人經營 契約林地,受到林木市場價格低落的影響,平均每戶經營之林地面積為 1.95 公 頃,每公頃林地年收益約 5 萬元,一年營林收益不及 10 萬元,因營林收益甚少,

故造林意願低落。在木竹材市價低落,勞動力老化,以及工資上漲的情形下,將 使經營林木的收益減少,更加劇經營林木的困難。羅紹麟等人(1992:109)亦 曾對中部地區承租國有林地之租地造林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承租林地面積 大多在 1.5 公頃左右,林地規模甚小,因此多數租地造林人無法完全依賴經營林 木維持生計。

顏士雄(2005:13)認為放租林地違規使用之原因完全係造林無法滿足承租 人之經濟上需求,承租戶需求以經濟收益為考量,林木之經濟價值低,承租戶轉 而種植經濟價值高之農作物,即使政府提出獎勵造林政策,亦無法形成足夠之經 濟誘因,而林業主管機關又無法有效管理, 即時發現、取締、導正。租地造林 人為了滿足維生需求,賺取更高的經濟收入,逐漸將原本應從事林業利用的土地,

改為農業使用。而這種改變造林簽約目的的違規利用情形,在交通便利、易達性 較高的地區更是特別明穎。羅紹麟、林喻東、羅凱安認為(1992:98),租地造

(usufructory right)的混淆不清,和造林政策執行上的干擾,目前已經引發許 多社會及土地管理的嚴重問題。羅凱安、羅紹麟(1995)更指出契約林地的主要

資料來源:本研究參酌林俊成、王培蓉、柳婉郁(2010:16)自行整理。

林俊成、王培蓉、柳婉郁(2010:16)則認為,近年來因環境意識的提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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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功 能

土,減輕政府財政負 擔,提升民有林功能,

促進林地合理利用與產 業發展之社會政策。

更是特別明穎。

更是特別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