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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障礙服務介紹與台日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比

第二節 台日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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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服務費用部分,我國目前是採取列舉補助項目,而由地方政府分別對障 礙者為補助的方式,補助無統一的名義。依照身權法第7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 關對於對於轄區內的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生活補助費、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

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以 及其他必要費用補助等等,並不得有涉及時間的限制。而在各種補助中,通常又 區分受補助的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收入狀況,而決定補助的比例。

第二節 台日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比較

第一項 自立概念的掌握

如本文第三章所述,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學界,對於社會保障目的的闡釋,從 過去傳統通說荒木說的「國民的生活保障」,到近年有學者如菊池馨實、河野正 輝等提出延伸性的見解,認為重視個人自我決定、追求個人自立及對實踐個人自 立的「自立支援」,才是社會保障的根本性的目的。而我國社會法學界,針對社 會保障的目的,則較偏重以生存權等權利保障的角度以及社會平等及正義的角度 進行論述,例如學者郭明政即認為,「社會安全的目的乃是為了解決工業社會所 衍生的社會問題,為了消弭勞工因遭遇社會風險所面臨的生活困境,進而促進社 會之平等及實現正義」505,而少見直接以人民的自我決定、自我實現、以及個人 的自立支援作為對整體社會保障目的進行討論者。事實上,前述日本對於社會保 障目的近期見解,與傳統通說關於「個人生活保障」之見解,並非處於排斥關係,

而是立基於傳統通說對於社會保障之目的採取「個人生活保障」的見解之上,再 進一步深入探究,而認為社會保障的目的在於達到個人自主自決的自立。我國目

505 郭明政,《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國立政治大學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1997 年 11 月 初版,頁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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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學說,較近似於日本傳統通說,採取以個人生活保障為主軸的見解,本文認 為在未來,我國如要針對社會法的目的進行討論時,日本新說應可對延伸思考的 方向,起到一點啟發的作用。

從整體性的社會法目的,進入其中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觀察,就障礙者的 自立生活相關規定及闡述,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在第1 條立法目的及第 50 條個人支持服務相關條文有明文提及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雖將「促進身 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作為本法以及個人支持服務的制度目的,但條文並未對何謂 障礙者的自立生活為進一步的闡釋。而日本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分別在 障礙者基本法以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和其前身障礙者自立支援法中都有規定,除 將支持障礙者經營自決、自立的生活作為制度目的外,也進一步闡述了障礙者自 立生活的核心在於個人人權的尊重,此外障礙者有在社區中經營自立生活的權利,

重視藉由社會阻礙的排除保障障礙者經營自立生活,而社會其他成員應接納及協 助障礙者實踐經營自立生活。關於立法目的對於障礙者的自立生活之說明,本文 認為日本的立法較為深入以及詳細。

如本文前文所述,本文認為在障礙者自立生活典範下,對於障礙者自立生活 所擁有的想像,有四個重點。其一,自立生活典範其核心概念在於障礙者「自己 選擇」及「自己決定」;其二,自立生活典範也重視障礙者應與一般人相同,作 為社區的一份子自由地居住於社區;其三,障礙者「自立」、「獨立」生活,具有 挑戰傳統對於「自立」、「獨立」意義的認知,即並不認為障礙者應凡事依靠自己,

反而更強調社會應去除不利於障礙者的藩籬,對障礙者進行支持;其四,自立生 活所涵攝的障礙者包括所有身心障礙者。本文以下將對於台日身心障礙者支援服 務基於自立生活典範的四大重點,尤其是第一大點的障礙者自決,進行比較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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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日本障礙者自立支援體系特色─整合性

日本對於不分障別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支援,係建立在障礙者基本法與障礙者 總合支援法架構起來的支援體系上,其中又以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為主要的具體規 定。而如論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障礙者自立支援體系,其主要特點為何,本文 認為其特色應是在於整合性的支援體系。

如同本文第四章中對於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介紹,日本的總合支援法,

係以自立支援費制度為主軸,所架構出來的支援體系,其中又可區分為自立支援 給付以及地域生活支援事業。日本雖採用現金給付為主的障礙福祉服務供給制度,

但藉由創設地方自治團體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應辦理的地域生活支援事業,以及授 權委託給民間事業單位辦理,建立起整合型的障礙服務提供體系,把各種服務串 連在一起,使障礙者得以便利接觸服務,並且可以參與規劃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第三項 台日障礙者支援服務比較

針對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與我國身權法中障礙者個人支持服務的內容的 比較討論,本文在此欲分為五個與障礙者的自立生活有關的領域來進行討論,即 障礙者照顧與移動方面、住宅服務方面、輔具服務方面、訓練與諮詢服務方面、

就業服務方面等五方面。另外,在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各項障礙福祉服務中,

因短期入所與療養照顧與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關聯較遠,故不納入本處的討論,先 予敘明。

第一款 照顧及移動服務方面

在照顧服務方面,我國身權法的個人支持服務中主要有居家照顧及自立生活 支持服務的個人助理服務,並且居家照顧又可再細分為居家護理、身體照顧服務 及家務服務、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居家復健等服務,而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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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障礙福祉服務則主要有居家照護、重度訪視照護等服務。

基本上在居家照顧服務的服務內容上,日本與我國的服務內容雷同,居家照 顧服務員的工作主要包括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照顧以及家務協助,但日本的居服員 亦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諮詢的服務,而我國則是在居家照顧的友善服務中委由 同儕諮詢員來提供相關的服務,居服員則原則上僅負責照顧服務。另外,我國自 立生活支持服務中有個人助理的服務,可提供相較於居服員,障礙者更具主導性 的照顧及陪伴服務,但日本的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則無個人助理服務之規定。

但在居家服務時數方面,我國是採補助時數的方式,即區分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重度需求強度,每月分別最高補助25 小時、50 小時、90 小時,

如中度以上障礙者加上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則中重度失能或中度需求強度者每月 補助個人助理時數最高40 小時,與居家服務時數合計不得超過 100 小時,極重 度失能或重度需求強度者每月補助個人助理時數最高60 小時,與居家服務時數 合計不得超過120 小時 506。而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則是針對有整日照顧需求 的重度障礙者,設計有重度訪視照護,提供輪班制的整日居家照顧服務,以滿足 重度障礙者的照顧需求。

在外出移動方面,我國主要是採用復康巴士的服務,但其實我國的居家照顧 中的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依法也有提供陪伴外出購物或就醫等的服務,但 在居服員有限的服務時間中,目前似仍以居家內的服務為主,另外,個人助理服 務亦可隨障礙者的希望,提供陪伴外出參與各項活動的服務,但無論是復康巴士、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中的外出陪伴服務、或個人助理的外出陪伴服務,都未 區分障別。而日本針對障礙者的外出移動,在一般障礙者的情形,可使用居家照 護或重度訪視照護的外出移動服務,此與我國的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的外出

506 本處所舉的個人助理時數補助的時數乃為高雄市的規定,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頁,身心障 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http://socbu.kcg.gov.tw/?prog=2&b_id=5&m_id=30&s_id=821 (最後瀏覽日: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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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服務或個人助理的外出陪伴服務雷同,但針對特別有外出移動上困難的視覺 障礙者及精神/智能障礙者,則分別又提供同行援護以及行動援護的服務,使可 針對視覺障礙及精神/心智障礙者在外出移動上不同的協助需求,由經過專業訓 練的移動助手(guide helper)提供協助。

總結而言,在照顧服務方面,我國與日本的服務內容雷同,但我國身權法的 個人助理服務較具障礙者主導性,而日本總合支援法則尚無此服務之規定;但在 照顧服務時數方面,就重度障礙者而言,於我國其固然可同時享有居家照顧及個 人助理的服務,但時數仍有上限合計最高僅每月120 小時,折合每日僅約 4 小時,

但日本的重度訪視照顧則可提供24 小時的服務,較能滿足重度障礙者的照顧需 求。而在外出移動服務方面,我國身權法雖亦有陪同障礙者外出移動的服務,但 未區分不同障別的需求,而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除對一般障礙者有移動支援外,

另外針對視覺障礙者及精神/心智障礙者設有由專業的移動助手提供不同型態移 動支援的服務。

就障礙者自決的自立生活角度觀之,在照顧服務方面,日本在重度障礙者照

就障礙者自決的自立生活角度觀之,在照顧服務方面,日本在重度障礙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