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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立」或「Independent」的用語,在傳統的語意下,常帶有個人應憑藉己 力不假外力而立足於社會之意,然而,對於社會弱勢例如身心障礙者而言,要求 其僅憑藉己力「自立」,實際上多有困難。河合隼雄曾在其《孩子與學校》一書 中寫道:「自立的人,會適切地「依存」於他人……。人正因依存於他人,才得 以生存下去。如此的相互依存如達適切,即稱之為自立」1,這段話如放在社會 法脈絡下,則可將人與人間的相互依存視同為社會連帶關係,亦即,人與人間的 社會連帶與個人的自立事實上是密不可分的,個人是否能於社會上自立生活,許 多時候不單是「靠自己」即能辦到,還需要整個社會與制度的支持,始能達成,

而這些支持制度或措施,即可稱為「自立支援」或「自立支持」。然而,自立支 援既是對於個人自立生活的支援,則所謂個人的「自立」或「自立生活」,其內 涵勢將影響自立支援措施的內容。此為引起本文研究興趣的問題開端。

本文的基於上述的研究興趣開端,研究目的上,宏觀層次上在於探討社會法 下的自立,以及社會法的法目的與個人自立間的關係,微觀層次下,則在社會法 領域中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領域,藉由日本法制與我國法制的介紹與比較,探 討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支援措施的理想樣貌。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主要針對我國以及日本的社會法(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 概念的闡釋,以及兩國法制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支援措施。因此在法制上,

1 河合隼雄,《子どもと学校》,岩波新書,1992 年 2 月出版,頁 145。本書無繁體中文譯本,本 文所引為本文自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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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日本方面,主要是針對日本的障礙者基本法、障礙者自立支援法、障礙者總合 支援法2,於我國方面,則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尤其是就業該法 中就業相關服務,以及第50 條個人支持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授權制定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辦法(尤其是該辦法第9 章的自立生活支持服 務),進行比較討論。又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涉及問題層面甚廣,本文在此主要 僅就身權法法制面的規定進行介紹,以便與日本法制進行比較對照,不擬深入討 論障礙者就業其他相關問題。

另外,本文為論述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概念及自立支援的源流,亦將對身心障 礙者社會促進制度典範的移轉,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的國際源流等進行論述。

第三節 用詞定義

於日本所謂的「社會保障法」即相當於我國的社會法或社會安全法,又日本 學界未如我國對於社會法領域採行德派三分說或四分說的分類,於我國社會法領 域中的社會促進,在日本的社會保障法中被歸類為「社會福祉」。於本論文中如 出現「社會保障法」、「障礙者福祉」等用語,則指涉的主要是日本的社會法或日 本學界的討論,如為我國或普遍性的討論,則改稱「社會安全法」或「社會法」, 以及「障礙者社會促進」。

另外,本文因涉及諸多日文用詞,為避免讀者混淆,於文前亦設有中日名詞 翻譯對照表提供參照。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台日身心障礙者社會法領域「自立」及「自立支援」的概

2 該法原文全名為「障害者の日常生活及び社会生活を総合的に支援するための法律」,完整譯 名應為「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在日本學界及實務界常被略稱為「障礙者總 合支援法」(障害者総合支援法),其前身為「障礙者自立支援法」(障害者自立支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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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及其具體措施,另外與其相關者,本文亦會論及身心障礙者法制領域中依循國 際礙者政策方向而變動的典範移轉、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的國際源流,以及日本社會保障法學界如河將「自立」概念與社會 保障法連結。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本論文將透過傳統的文獻分析法,從各類專 書、期刊文章、研討會文章、社會團體或公部門出版品、報紙及網絡文章等進行 分析,另亦採用比較研究法,主要針對我國及日本的障礙者社會保障法制進行研 究。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六大章節,前三章將著重於總論性質,後三章則屬各論性質。除了 第一章介紹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用詞定義、研究方法、及章節架構外,

其餘六章各為以下內容安排:

第二章

本章將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將針對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法制的典範移轉進行 論述,以得知從過去注重障礙者「傷病」的醫療模式,至目前主流的注重社會障 礙的社會模式,其中障礙者人權的逐步實現。於第一部份亦將介紹採行社會模式 的ICF(國際身心障礙與健康功能分類系統)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的對 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典範移轉的影響。

第二部分將介紹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的國際脈絡,其理念、內容、發 源及於亞洲的擴散。之所以介紹此部分,乃因各國的自立生活運動接或多或少對 於國內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有所影響,可以說是自立生活運動的理念風行在先,

自立支援的法制訂立在後。而於本章中將選擇美英日台四國的自立生活運動為介 紹對象。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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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欲探討自立概念於社會保障法中的內涵,以及其與社會保障法的關係,

以支持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章主題為日本社會保 障中的自立與自立支援,即係為藉對於「自立」概念論述較深入的日本狀況,引 為參考標的。本章並將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將介紹日本社會保障法學界對於社 會保障中自立概念的闡釋,第二部分則將針對日本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障制度中的 自立概念進行介紹。

第四章

本章係針對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及其前身「障礙者自立支援法」,介 紹日本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支援措施。本章共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著眼 於障礙者自立支援法成立相關背景、其問題點及其後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成立。

第二部分則將進入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中障礙者服務內容的介紹。

依照「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其服務可分為兩大類,即自立支援給付及地域 生活支援事業。於自立支援給付部分,又可先區分為障礙者福祉服務、相談支援、

自立醫療支援、輔具費,其下又再細分成各種支援型態;而地域生活支援事業,

則對於日本型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整合性發揮核心作用。此將為本章第二部分 主要介紹內容。

第五章

本章區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此部分將針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尤其是該法有關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規定、以及該法第 50 條個人照顧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授權制定的身心障礙者個 人照顧辦法等法制及障礙者服務內容進行介紹。

第二部分則將以第四章日本制度的介紹,以及本章上半部台灣法制與服務內 容的介紹為基,進行台日制度間的比較研究,並提出本文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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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文將於本章提出本論文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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