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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身心殘障」到「社會障礙」──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第一節 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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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身心殘障」到「社會障礙」──身心障礙法政

策的典範移轉

第一節 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第一項 如何看待「障礙」?

在一個社會中,所謂的「身心障礙」被如何看待,此涉及身心障礙者與社會 之間互動關係的討論。同時,一個社群的身心障礙立法採用何種觀點去看待身心 障礙,亦決定該國身心障礙法制的走向。因此,瞭解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有 其重要性。

這裡所謂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即用來認定「障礙」的價值觀,文獻上亦 有稱之為「障礙模式」者3。在討論障礙模式時,大致上可先區分為個人觀點及 社會觀點4。個人觀點下的障礙模式,又可區分為「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功能模式」(Functional Model)及「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5。社會觀點 下的障礙模式,主要即指目前主流所採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醫療模式亦稱為「生物醫學模式」(Biomedical Model),是以身體結構的生 理與生物基礎為主,在此模式下,障礙是屬於醫療概念上的損傷、疾病或健康不 佳,亦即「病徵」,而係個人的一種狀況。因此障礙者被認為是需要照護、支持

3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12 月,頁 344。

4 例如西方學者 Michael Oliver 即將障礙區分為「個別模式」及「社會模式」。參黃源協,身心障 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5。

5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3。

(Compensation)9

社會模式將所謂「障礙」的論述自個人層次提升至社會結構的討論。認為障

涵納的社會(A fully inclusive society),即一個給予身心障礙者生活高度評價,且 持續鼓勵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社會14。 多混合採取各種模式(Policymix),即使是採行社會模式身心障礙者政策的國家,

亦不偏廢其他模式例如醫療模式18

16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與身心障礙有所關連的三個名詞:Impairment(損傷)、

Disability(障礙)、Handicap(殘障)各有不同定義。Impairment(損傷)係指「生理、心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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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典範移轉

國際社會上,身心障礙者政策的典範移轉,可由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政策的 轉變得知。故本文以下將以典範移轉的流變為中心,討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政策 及於2008 年通過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一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制定前的典範趨勢

身心障礙者長久以來一直是社會上受忽視的一群,即使於社會福利政策較先 進的西方亦同19,此因傳統上,身心障礙者的問題被歸於濟貧與慈善工作之下,

且身心障礙團體的能見度較低之故20。直到近三十年來,在聯合國的努力下,身 心障礙者才漸獲重視,成為人權觀點下的一項重要議題21

二次大戰結束後,西方福利國家於社會安全制度架構下,陸續發展出較完整 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政策與規範22。其主要歷史背景為二戰結束後,各國都有相當 數量的退伍軍人回歸社會,他們需要各種醫療、復健的措施,當時的身心障礙者 倡議團體亦以退伍軍人組成的團體為主。因此自50 年代至 70 年代初期,聯合國 針對身心障礙群體所推動的各種政策方向,如決議文及各種方案等,主要都是採 取復健及預防的立場,亦即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合宜的照顧與服務為主23。此段時 期的障礙模式,顯然係以醫療模式為典範。

至70 年代,身心障礙者領域開始興起以人權的權利觀點為基礎的觀察 24。 1971 年,聯合國大會議決通過「心智發展遲緩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Right

19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98。

20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7。

21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98。

22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99。

23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8-109。

24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104 期,2003 年12 月,頁 349。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這是聯合國首次以「權利」而非「照護」的觀點 來推動身心障礙政策25。1975 年,聯合國再次通過另一項權利宣言「障礙者權 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此份宣言所採取的立場 比前述1971年的宣言更為積極,它認為應促進提升身心障礙者實踐權利的能力,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Disabled),強調「平等」及「完全參與」的理念。次年 1982 年聯合國通過「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World Program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 WPA),並將 1983 年至 1992 年訂為「身心障礙者十年」。作為接 下來十年的行動方針,WPA 揭示三項目標:預防、復健、及平等機會參與(機

1993 年聯合國大會提出「身心障礙者機會準則」(Standard Rules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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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學者有認為此準則可說 是在80 年代至 90 年代中,聯合國在朝向以權利為基礎的政策方向移動過程中,

最重要的一個文件31。此準則同樣以環境要素來定義身心障礙,並強調身心障礙 者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應負擔同等的義務,而非訴求特殊團體的特別權利32

聯合國以上所提的各種文件,皆屬軟法性質,即無法律拘束力,僅提供各國 作為立法及實踐的參考。但從這些文件中,仍能觀察出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政 策,已漸從過去的照護觀點、個人觀點的醫療模式,轉變成權利觀點、社會觀點 的社會模式。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採的典範模式:社 會模式

2006 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 CRPD)草案提出,2007 年開放給各國簽署,2008 年正式生效。

2001 年聯合國大會議決組成特別委員會,開始以人權觀點為基礎,草擬一完整 的公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3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由開始起草到簽署,歷經六 年34。整體而言,本公約並未對於身心障礙者強調其有異於一般人的特殊權利,

毋寧是強調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人權35

身心障礙者政策價值取向自醫療模式到社會模式的轉變被認為是催生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要因素36。公約本身採取的立場也是人權觀點的社會模式37

31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11。

32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3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4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7。

35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6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向,身心障礙研究 vol.6, no.4,2008 年 12 月,頁 246。

37 周月清,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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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第1 條第 2 項即指出所謂的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精神、智力或感覺器官受 到損害,且這些損害使他們在與他人平等參與社會的基礎上產生困難38。雖說本 公約採取社會模式,但並未因此偏廢醫療模式下的醫療與復健的重要性,例如於 公約第26 條有關適應訓練和康復訓練的條文,即是以社會參與及實現身心障礙 者自立性為核心,要求締約各國應建立綜合性適應訓練與康復訓練活動,由此亦 可知,雖有典範移轉,但舊有的模式如醫療模式等,其內容及手段(醫療及復健 等)已被包涵入社會模式中,而其目的則受社會模式影響而有所轉變(由「治療 疾病」轉變成為達社會參與與自立)。

整體而言,本公約的核心精神包括:人權、平等、反歧視及社會參與,此觀 公約第1 條公約宗旨及第 3 條一般原則的規定即可得知。其中的社會參與、社會 融入(Integration),其概念與歐洲常用的「涵納」(Inclusion)相呼應,晚近社會 融入的內涵略有:強調法律規範應以身心障礙者之賦權(Empowerment)、自主、

自我決定及涵納為目標39。而自90 年代中期以後,實現身障者獨立自主且公平 地享有社會各領域生活的參與機會,尤其是就業生活的參與,亦為歐盟法制追求 的目標40。採取人權觀點社會模式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同樣重視身心 障礙者參與社會、自主、自我決定及獨立生活的需求,例如在公約第9 條有關無 障礙環境的條文中,即明白表示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 的各個面向,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外界交流及接觸的無障礙;在公約第 19 條,則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在平等及公平選擇的基礎上獨立生活 及融入社區;另外於公約第24 條則要求締約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能學到生活及 社交技能的環境,以便其能充分、平等地參與教育及融入社區。

相較於公約制定前聯合國所通過的諸多「軟法」,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

38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文版可於網路取得,參:

http://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E8%81%AF%E5%90%88%E5%9C%8B%E8%BA%AB%E5%BF%

83%E9%9A%9C%E7%A4%99%E8%80%85%E6%AC%8A%E5%88%A9%E5%85%AC%E7%B4%84.pdf

39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4。

40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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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公約設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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