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自立支援法制
第三節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相關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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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中有關障礙者服務的另一大體系,是市町村及都道府縣所 應辦理的地域生活支援事業。而不論是市町村或都道府縣的必要地域生活支援事 業,主要都是為達協助或推廣障礙者自立生活或社會參與之目的,而課予地方自 治團體辦理相關事業的義務,尤其是市町村必要地域生活事業下的諮詢支援事業,
更與障礙福祉服務相連結,構成一個整合性的障礙者自立支援體系,而整合型的 障礙者自立支援體系,既是本法第1 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也是本法之所以稱為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原因。
第三節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相關爭訟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相關爭訟,主要可區分為兩種大類,
其一為對於基於該法所為之行政處分的爭訟,另一則為對於該法本身是否違憲或 短期入所
療養照顧
居家照顧、重度訪問 照顧、同行援護、行 動援護、機構入所支
援 就勞支援、生活 照顧、共同生活
援助 自立訓練 障礙者的 自立生活 與社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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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為之爭訟。350
就基於障礙者自立支援法或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行政處分而言,主要係指對 於障礙者障礙程度區分認定的處分,以及隨後之服務(費)支給決定之行政處分。
而對於此類行政處分提起爭訟,其訴訟類型即為行政訴訟上的撤銷訴訟以及課予 義務訴訟351。本文以下將針對支給決定之行政處分,就一爭訟實例進行介紹。
第一項 事件事實及爭點
本事件原告鈴木敬治(故本事件亦名「鈴木訴訟」)為居住於東京都太田區 之腦性麻痺障礙者,因腦性麻痺患有肢體障礙及移動障礙(身體障礙等級1 級),
因此對於所居住的東京都太田區,提出居家照護中移動照護相關之支援費支給申 請。原告所居住的東京都太田區,對於居家照護中移動照護相關的支給,自行訂 有「太田區居家照護(移動照護)支給決定相關要綱」(下稱要綱),在要綱中將 移動照護支援費分成兩種類別,分別為往來醫院、前往行政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 手續等「於社會生活上所必要不可缺之外出」以及除前者之外的「為了參加餘暇 社會活動之外出」,在支援費支給上,前者無上限之限制,但後者則有一個月32 小時上限之限制,針對餘暇社會活動支援時間32 小時之上限,則是以一般周休 二日之一般市民的一周休閒外出時間約8 小時為計算基準所算出。
原告對於東京都太田區,就移動照護提出了每月124 小時的支援費支給申請,
但太田區卻基於要綱的認定,認定原告的移動需求在「於社會生活上所必要不可 缺之外出」的部分僅需0 小時,而在「為了參加餘暇社會活動之外出」的部分,
則僅支給要綱所定上限的32 小時,總計僅支給 32 小時的移動照護支援費,與原 告原本所提出的申請的需求量相差極多,也因此原告對於東京地裁提出訴訟,就 被告即東京都太田區駁回原告超過32 小時支援費申請的部分請求撤銷,並請求
350九州弁護士会連合会.大分県弁護士会,《障害者の権利と法的諸問題-障害者自立支援法を 中心に》,現代人文社出版,2008 年初版,頁 108。
351九州弁護士会連合会.大分県弁護士会,《障害者の権利と法的諸問題-障害者自立支援法を 中心に》,現代人文社出版,2008 年初版,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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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與被告作成每月支給124 小時之處分之義務。
本事件所涉及的主要爭點,在於支援費支給的判斷上,被告即東京都太田區 以自行制定之具有裁量基準性質之要綱對於支給量之認定為一律性的標準,是否 有溢脫裁量權之範圍,或為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第二項 法院見解簡析
鈴木訴訟共提起了兩次,第一次鈴木訴訟於2006 年為判決 352,第二次鈴木 訴訟則於2010 年為判決 353,第一次鈴木訴訟雖基於程序上之原因,法院為原告 敗訴之判決,但依其理由,實質上仍然是對原告所爭執之爭點為勝訴之認定,而 在第二次鈴木訴訟中,則對於原告的主要主張為了勝訴之判決,但兩次鈴木訴訟,
法院對於訴訟主要爭點的見解仍是一致的。
本件事件爭點,如本文前項所述,在於以裁量基準(系爭要綱)對於支給為 一律的支給標準,而非就障礙者個別的需求為考量時,是否屬於逸脫裁量權,或 裁量權濫用。在第一次鈴木訴訟的判決,法院即認為依照舊身體障礙者福祉法等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支給量的判斷,應基於對於個別障礙者的整體調查結果,
就個別障礙者為個別判斷,因此,基於要綱一律性地規定支給量,並造成支給量 驟減的結果,係屬逸脫裁量權範圍或裁量權濫用之違法,同時,亦認為要綱基於 比照一般健全者的周休閒時數以及財政上考量等原因,將支給量設定為32小時,
亦欠缺合理性354。第二次鈴木訴訟的判決中,亦認為個別障礙者所需的外出時 間長短差異極大,依照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等之規定,為支給決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應基於個案調查,在合理的裁量範圍內對個別障礙者為個別且具體之支給量認 定。
352 東京地裁平 18.11.29,平成 17 年(行ウ)第 379 号身体障害者居宅生活支援費支給決定通知処 分取消等請求事件。
353 東京地裁平 22.7.28,平成 20 年(行ウ)第 624 号,障害者介護給付支給決定取消等請求事件。
354九州弁護士会連合会.大分県弁護士会,《障害者の権利と法的諸問題-障害者自立支援法を 中心に》,現代人文社出版,2008 年初版,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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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木訴訟的意義,其一在於原告即人民依照社會福祉相關規定,就障礙福祉 相關權利進行行政爭訟而得到了勝訴判決,此在過去日本行政訴訟實務上,並不 多見,其二則在於肯認福祉支給量應障礙者個別的需求實際且具體地進行認定,
如以行政規則等方式一律規定支給量,則有構成違法裁量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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