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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立」與「自立支援」在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的意義

第一節 日本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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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立」與「自立支援」在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

的意義

第一節 日本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

第一項 社會保障法為何談「自立」?

第一款 社會保障法的目的與「自立」

日本國憲法第25 條規定:「①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 的權利。②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 共衛生而努力。」111,此為日本憲法中有關生存權之規定。依照戰後日本社會保 障法界通說,日本憲法第 25 條為日本社會保障法最主要的憲法法源及理論基礎

(生存權論)。此外,日本憲法第 13 條基本人權尊重及幸福追求權(人性尊嚴)

之條文、第 14 條平等權之條文亦為日本社會保障法重要的憲法法源依據。其中,

日本憲法第 13 條規定:「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對於謀求生存、自由 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受到最 大的尊重。」,近期以來,日本社會保障學界有從憲法第 13 條的人性尊嚴出發,

而重新解讀及架構憲法第 25 條生存權規定的趨勢,因此,日本憲法第 13 條除了 直接可作為社會保障規範根據外,亦有論者將其與日本憲法第 25 條重疊使用,

藉以論述社會保障中利用者、受給者的權利112

關於社會保障法的意義,在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學界主要有兩派主流說法,分 別為學者荒木誠之所提出的荒木說以及學者岩村正彥所提出的岩村說。荒木說係

111 此處所使用的日本憲法翻譯來源為日本駐華大使館,參維基文庫:日本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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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菊池馨実,《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年初版,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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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代表性的見解,其認為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對於作為生存權主體的國民,以 保障其生活為直接目的,所為的社會給付的法律關係」113,依此定義,可知:1. 生 存權是社會保障的法律基盤;2. 社會保障的法律關係,基本上是國家與國民之 間成立的法律關係;3. 社會保障的目的在於國民的生活保障;4. 所謂的社會保 障,係進行社會給付的法律關係114。相對於荒木說,岩村說則將社會保障法定義 為「在規範於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即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兒童津貼、

公共衛生及醫療)中所登場的各種當事人組織、管理營運、以及對其等之監督之 同時,也規範當事人相互間所發生的種種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115, 岩村說相對於荒木說,對於社會保障法的定義較不侷限於給付面,而是著重於多 樣化法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但在論及社會保障的法目的時,荒木說仍是目前的 通說,即認為社會保障的目的在於「國民的生活保障」。但此所指的「應受保障 的國民生活」,經過戰後日本國民生活水準的大幅度向上,在社會保障實務及學 說的建構下,已不僅止於憲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的「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生 活」,而應是指「健康而可安心的生活保障」116。由生活保障水準的相對提高可 知,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從過去至如今,其內涵及目的已從濟貧/防貧的恤救制 度,轉變成範圍更加寬廣的社會安全制度。

近期,有學者深入檢討社會保障的根源目的,而認為追求個人的「自立」及

「自立支援」,才是社會保障的目的。此類說法主要可舉日本學者菊池馨実及河 野正輝為代表。

菊池認為,社會保障的目的,不僅止於通說所稱的「國民的生活保障」, 而是更加根本的「個人自律的支援」,意即「為了個人作為人格上自律之存在,

而能主體性地去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所為之條件維護」。菊池所稱的「個人作

113 荒木誠之,《社会保障法読本》第三版,頁 249。轉引自加藤智章、菊池馨実、倉田聰、前田 雅子,《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第五版,頁 63。

114加藤智章、菊池馨実、倉田聰、前田雅子,《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第五版,頁 63。

115 岩村正彥,《社会保障法 I》,頁 15。轉引自加藤智章、菊池馨実、倉田聰、前田雅子,《社会 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第五版,頁 63。

116菊池馨実,《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年初版,頁 9-10。

2006 初版,頁 2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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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參與的促進成為社會保障法重要的目的及改革方向,對於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制 而言,此方向體現在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制導入了許多有關服務選擇、自我決定的 支援、以及與其相關的權利擁護等制度上。河野對於日本晚近社會保障目的的觀 察,支撐其提出以「目的別區分說」作為日本社會保障體系分類的學說。河野的

「目的別區分說」從社會保障的四個保障目的著眼,將日本的社會保障法體系區 分為四個領域,分別是:1. 「最低所得保障法」:保障具人性尊嚴的最低所得;

2. 「所得維持保障法」:保障所得的繼續及安定;3. 「健康保障法」:保障健康 的促進、疾病的預防、復健;4. 「自立支援保障法」:自立支援及社會參與及促 進相關的保障122。從河野的分類可看出其將保障自立支援及社會參與的「自立支 援保障法」領域列為社會保障體系之一支,是與其他學說特別不同的地方。

綜上而言,菊池是對於社會保障法的目的,比傳統的憲法生存權保障論更深 入,從個人自主(自律)、自由、以及人性尊嚴的基礎出發,而衍生出新的社會保 障目的,認為社會保障的目的即在於對於自律自主的個人進行支援,使其可自由 地去追求自我實現,以達真正的自立狀態。河野則是以社會保障體系的分類及建 構,來凸顯其認為目前重要的社會保障的法目的之一,即為自立支援及社會參與。

兩方雖在理論演繹上有所不同,但同認為自立及自立支援為目前社會保障法重要 且核心的法目的。

第二款 社會連帶與「自立」

上文已提及,日本學界通說對其社會保障法的理論基礎,乃建構在日本憲法 生存權的規定上。但晚近,也有將「社會連帶」與生存權並列,將其作為社會保 障的基本原理乃至基本理念者123

「社會連帶」是源自於歐陸的概念,在日本的社會保障法中,並無明文的法 源依據。日本學者有嘗試自日本憲法第25 條生存權或第 13 條人性尊嚴的條文導

122河野正輝,《社会福祉法の新展開》 ,有斐閣出版,2006 初版,頁 265。

123加藤智章、菊池馨実、倉田聰、前田雅子,《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第五版,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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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者124,但總歸而言,有力見解係認為即使無明文規定,亦不損其對於社會保 障法的規範價值125

日本學者新田秀樹嘗試從兩個命題出發,分析自立與社會連帶間的關係,此 二命題分別為1. 社會連帶是社會保障的規範根據 2. 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為個 人的自立支援126。由此二命題推導出的結論為:經由規範以自立為目的的社會 保障法,間接地也會帶入社會連帶的內容,換言之,自立與社會連帶經由社會保 障,兩者處於目的(=自立)與手段(=社會連帶)的關係127。即,在社會保 障中的社會連帶,目的是為了自立(支援),反過來說,為了要達到自立(支援), 必須建構出具有社會連帶基礎的社會保障法。

第三款 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概念與內容

「自立」概念並非只用於社會保障法領域,許多學術領域都會談論到自立概 念與相關問題,例如心理學、社會學等等。但社會保障法領域中所談的自立概念 與其他領域有個最大不同的地方,日本學者品田充儀認為該最大相異處在於社會 保障法領域的「自立」概念具有規範性,而不只是單純的現象或理想的描述 128。 而社會保障法中對於自立概念規範性的體現,不僅僅針對國家(要求其實施自立 支援),同時也針對國民(要求其達成自立)。

在掌握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概念時,應注意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概念具有多 面性。品田即認為,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概念應從三個面向進行掌握,此三面向 分別為「經濟上自立」、「身體上自立」、「精神上自立」129;針對此問題,學者菊

124菊池馨実,《社会保障法》,有斐閣出版,2014 年初版,頁 105。

125 新田秀樹,自立支援のための「社会連帯」,收錄於菊池馨実編著,《自立支援と社会保障》,

日本加除出版,2008 年初版,頁 80。

126 這裡的命題 2,新田採取的是本文上一目中所提及的菊池關於社會保障目的論的見解,即認 為社會保障是為了使自律的個人能自由地追求自我決定及自我實現。

127新田秀樹,自立支援のための「社会連帯」,收錄於菊池馨実編著,《自立支援と社会保障》, 日本加除出版,2008 年初版,頁 90。

128 品田充儀,社会保障法における「自立」の意義,收錄於菊池馨実編著,《自立支援と社会保 障》,日本加除出版,2008 年初版,頁 29。

129品田充儀,社会保障法における「自立」の意義,收錄於菊池馨実編著,《自立支援と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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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馨実則認為應從四個面向來掌握自立概念的要素,即「經濟上自立」、「身體上 自立」、「精神上自立」、以及「社會上自立」130。依照菊池的闡釋,「經濟上自立」

係指有無足夠維持獨立生活的金錢或資產;「身體上自立」係指身體上的障礙是 否有受足夠的協助;「精神上的自立」係指精神或心智上有障礙或較薄弱的人,

是否有受足夠協助使其能以行為主體的角色達到獨立;「社會上自立」則指個體 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生活能力、社交能力、社會常識等,使其能獨立生活 於社群之中131

若以上所提的各種面向的自立狀態無法滿足,則可能即是所謂的「非自立」

狀態。而所謂的「自立支援」,即是當人們處於非自立狀態時,透過各種措施,

使其達到自立狀態的國家或社會的支援手段132

第二項 概念比較:自立 vs. 自立自助論

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常需要大量財源,因此在經濟不景氣,或因高齡化等因 素使社會保障支出增加時,就常會出現「自立自助論」133的議論。「自立自助論」

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常需要大量財源,因此在經濟不景氣,或因高齡化等因 素使社會保障支出增加時,就常會出現「自立自助論」133的議論。「自立自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