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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身心殘障」到「社會障礙」──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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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為對障礙者個人、對障礙者家庭、對障礙者參與社會等三大方向的服務內容。

總體而言,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 政策,已從最初的殘補式慈善觀點,轉變為個人權利導向的社會促進政策。

而在國際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趨勢與我國法制連接的部分,聯合國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於2007 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於 2008 年正式生效。我國雖非聯合國 的成員,但自從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來,我國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 的法制就以聯合國身權公約為修法的方向之一。2009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社會福 利推動委員會第14 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宣示為 體現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已與國際接軌,必須將該公約之精神落實在各項法令、

政策和措施上,而在該白皮書的基本原則與總目標中,其所列之身心障礙服務措 施八大原則69,皆係依據身權公約第3 條一般原則之內容而訂定70。而身權公約 第19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應有自立生活及如入社區的權利,身權法在個人支持服 務中亦增加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作為公約內容以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主 張的體現。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

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又稱為獨立生活,源自於發源於美國的身心 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所謂的「自立生活」(獨立生活),係肯認所有的障礙者都 有權作為家中、職場中、社區中的一份子,而與一般人一樣擁有相同的選擇權、

69 包括:

(一) 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本尊嚴 (二) 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 (三) 平等與不歧視 (四) 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

(五)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與多樣性

(六) 全面排除環境無障礙並減輕甚至消弭個人身心障礙的情形 (七) 身心障礙者兩性平權

(八) 政黨與國家均應擬定並落實身心障礙相關政策

70 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基本目標與原則,頁 4。可於衛福部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取得:

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enudata=DisbMenu&serno=200805220008&msern o=200805220007&contlink=ap/whitepaper.jsp (最後瀏覽日: 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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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以及自由71。自立生活雖有「自立」(independent)之用語,但並非指 障礙者應自己完成每一件事情,或是不需其他人的幫助而自我隔絕,毋寧是強調 障礙者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在日常生活中應能自主地選擇及控制,而非由其親友 代勞,因障礙者是最了解自己需求的人,他們應有權利表達自己的需求及管理自 己的生活72。自立生活的重點在於「生活」,亦即自主、自在與自由且平等地於 社區中生活的權利73,而非僅表面上指涉障礙者「獨自一人」「居住」於社區。

西方學者Jenny Morris 曾指出74,多數說認為自立生活的定義包括三個要素:

1.障礙者應與一般人一樣有同等的選擇與控制的自由 2.對於「自立/獨立」

(Independent)通常定義的挑戰 3.對於障礙者任何的協助皆應受到障礙者自己 的掌控。

自立生活的理念與社會模式及源自北歐的「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相近。社會模式觀點認為透過去除障礙環境及強調平等社會參與、適 當支持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自立生活的理念相呼應,而成為其重要的理 論基礎75。而發源自北歐的正常化原則最早用於心智障礙者領域,依照瑞典學者 B. Nirje 所言,正常化觀點強調的是心智障礙者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教育、就 業、休閒生活與公民權,並取得所需服務,他並強調正常化觀點不僅僅停留在法 律或服務層次,最重要的是要改變社會對於心智障礙者的想像,主張心智障礙者 應有成長、發展與自我決定的權利,並應具有公民的社會地位7677,正常化觀點 的核心概念在於認為障礙者在社會中的角色是平等的公民。

71 Charlotte Pearson (2012) ‘Independent Living’ , in Nick Watson, Alan Roulstone and Carol Thomas,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New York: Routledge): pp. 240

72周月清,障礙者獨立生活運動緣起與意涵─美加英文獻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06 期,2004 年 6 月,頁331。

73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主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22。

74 Jenny Morris(2008)`Independent Living And Community Care’, in Nick Watsons eds. ``Disability”

(UK : Routledge ):pp.208-209.

75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9。

76正常化原則進入美國後有產生理論內容的變化,學者認為自立生活的理念與北歐的正常化觀點 較為相近。

77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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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生活的源起也與1960 年代開始的「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浪潮有關。西方國家在1960 年代伴隨著機構非人性管理的揭露,以及障礙者社 區生活權益的倡導,政策上乃逐步關閉機構,並將障礙者移出大型機構使其能回 歸社區或家庭生活,此即所謂的「去機構化」78。在過去,身心障礙者入住大型 養護機構,通常非出於障礙者自己的決定,而是由其家人親友替其決定,因此機 構化除服務品質低落、以及標籤障礙者之嫌外,更是與自立生活重視障礙者自主 選擇的理念相背而馳。去機構化運動使障礙者看到選擇不去機構的一線曙光,因 此也助長了自立生活運動。

惟自立生活運動與上述社會模式、正常化原則、去機構化運動最不同的地方 在於,上述三者的推動人主要都是非障礙者,即所稱的一般人,但是自立生活運 動卻是由障礙者主導發起、組織及倡議的運動,而從根本上體現了障礙者自主的 精神。

在自立生活運動領域,美國是其發源地,而英國的自立生活運動雖是吸收自 美國,卻也發展出更有架構的服務給付內容,同時英國也是歐陸各國開始發展自 立生活運動的引介國。另外,日本的自立生活運動雖晚至1980 年代才開始,且 也是吸收自歐美經驗,但其對於將自立生活運動引入亞洲具有幅心的作用。因此 本文以下,擬就自立生活運動於美、英、日的淵源及內容進行討論,以瞭解我國 自立生活概念的脈絡所在。

第一項 美國的自立生活運動 第一款 緣起及歷史

身心障礙者領域的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源自於美 國,除受到美國1950 至 1960 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Civil Right Movement)追求 人權的精神影響外,並受到許多1950 至 1970 年代美國國內社會運動的影響,包

78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6。

括去機構化運動(De-institutionalization)、源自於戒酒團體的自助運動(Self-help Movement)79、去醫療化運動(De-medicalization)80,及消費者運動

(Consumerism)8182

西方學者並指出,自立生活運動的起源受到兩種來源的交互影響,一是年輕 的身心障礙者(尤指作為運動最初發起人的美國大學生)追求如同一般人的充實 生活,另一則是當代職業復健人員的影響83

美國的自立生活運動緣起於1962-1969 年的加州柏克萊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發起者為一群校園 Cowell 醫院的肢體障礙學生,倡議其 在校園學術、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完全參與等訴求,要求維護其儘可能自立生活的 權益84。在運動最初的發起人之中,Ed Roberts(Edward Verne Roberts)被認為 是「自立生活之父」。Ed 於 14 歲時因小兒麻痺而成為肢體障礙者,後來進入加 州Berkeley 大學就讀,但他卻被校方安排住宿至校園醫院中,而非一般宿舍。Ed 並從政府的一項障礙者協助計畫中得到一名協助人員(attendant),但此協助人 員的性質與後來的自立生活運動力推的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並不相同,

並非立基於消費者(障礙者)控制,因此Ed 對此協助員進行雇用、訓練,最後

80 去醫療化追求將醫療社群「去神祕化」(de-mystification),並強調以較為整體的觀點來看健康 照護。去醫療化對於自立生活運動的影響在於擺脫專業至上的醫療模式,而轉向注重個人賦權、

瞭解個人需求的模式。

81 消費者運動是一種站在消費者立場,而對產品的品質及價格提出質疑的運動,主要的提倡者 有Ralph Nader。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中所重視的消費者(身心障礙者)對服務(指各種自 立支援服務)的參與與選擇,其精神即來自於消費者運動。

82 Gina McDonald and Mike Oxford, History of Independent Living. Publications by ILRU, 1995. Page.1.

http://www.ilru.org/topics/il-history-philosophy

83 Gareth H. Williams(2008)`The Movement For Independent Living’, and Gerben

DeJong(2008)`Defi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Independent Living Concept’, in Nick Watson, eds, Disability vol.3 (NY: Routledge):130,146

84 周月清,障礙者獨立生活運動緣起與意涵─美加英文獻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06 期,2004 年 6 月,頁 332-333。

85 Ed 與其夥伴們在 Berkeley 大學結成了一個叫作「Rolling Quads.」的組織,專門為障礙者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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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並要求住在障礙者們可自主管理的宿舍。後來他們用這些經驗,在1972 年 於Berkeley 創立了全國第一所的「自立生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Living, CIL),自立生活中心的任務是提供障礙者們廣泛性的支援系統,使其能融入一般 人身處的社區。同年,於Boston 與 Houston 也陸續成立自立生活中心。及至 1978 年,在障礙者的倡議下,得到全國各地及州政府的法案支持(即復健法案,

Rehabilitation Act)86,開始在全美各州政府的經費贊助下發展自立生活中心。

第二款 組織及服務內容

自立生活中心並不同於一般州立的職業復健機構、團體之家、復健醫院、就 業庇護、護理之家、老人中心或到宅健康照護中心等等,而比較近似於綜合性的 諮詢中心及培力機構,美國至目前已在全國有403 所自立生活中心87。除了各地 的自立生活中心外,美國還有一個全國性的自立生活組織─「美國自立生活議會」

(National Council on Independent Living, NCIL),此組織成立於 1982 年,為美國 最早跨障別的團體,共代表千個關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組織或個人。

依照美國自立生活議會網頁的介紹,自立生活中心(CIL)所提供的服務包 括:同儕支持(Peer Support)、提供資訊及參考(Information and Referral)、個

依照美國自立生活議會網頁的介紹,自立生活中心(CIL)所提供的服務包 括:同儕支持(Peer Support)、提供資訊及參考(Information and Referral)、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