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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之介紹 ──以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支持服務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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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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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之介紹 治. 政. 大. 立 ──以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 國. 學. 法第 50 條個人支持服務為中心. ‧. Introduction of support scheme for independent living. Nat. io. sit. y.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l. v i n ActCof h eJapan i Uthe People n g c hand. n Disabilities. er. :Focusing on the Services and Supports for Persons with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f Taiwan. 指導教授:孫迺翊博士 研究生:陳芃伃 撰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

(2) 謝. 辭. 本論文得以完成,要感謝一切協助過我的人事物, 特別是我的指導教授孫迺翊老師,以及我最親愛的家人。 謹將此論文獻給他們。 治. 政. 大. 立本論文雖然不成熟,. ‧ 國. 學. 但由衷希望自由且有尊嚴的障礙者自立生活得以實現。.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 要 身心障礙者如同一般人,擁有獨立自主的人權,但因其障礙使然,如要達到 自立生活,時常需要藉助外界的協助。障礙者自立生活已逐漸成為障礙者社會促 進的制度典範,在如此的前提下,支援障礙者的自立生活的自立支援措施,應為 如何的設計,應為障礙者社會促進措施的研究要點所在。本文旨在從日本與台灣 的學界及實定法中,探尋障礙者福利措施的典範移轉,以及從「自立」於社會保 障法上及障礙者社會促進中的意義,剖析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應有樣貌,並進 而藉此檢視及分析日本與台灣身心障礙者法制中具體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提 出本文的比較結論,期待能對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法制未來的改革,提供 比較法上的參考。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用詞定義、研究 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探討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本章將先針對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 法制的典範移轉進行論述,再介紹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的國際脈絡,其理 念、內容、發源及於亞洲的擴散。 第三章探討「自立」及「自立支援」於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的意義。本章 將從日本學說及實定法進行剖析,目的為將對於「自立」概念論述較深入的日本 狀況,引為參考標的。 第四章為探討日本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法制。從其發展 脈絡,到具體的法制內容介紹,使讀者一窺日本對於障礙者支援法制之中心─障 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樣貌,並對本文後續章節之我國與日本制度的比較進行鋪陳。 第五章為將先針對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與障礙者自立生活較有相 關的個人支持服務進行介紹,再進行台日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六章為本文結論,本文將於本章呼應本文研究動機及目的,提出結語。.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障礙者福利、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台灣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Keyword: Welfare for disabled persons, Independent living of disabled persons, Services and Support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Japan,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f Taiwan..

(4) 目錄 附表:中日名詞翻譯對照表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1 第三節 用詞定義 ............................................................................................. 2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2 第五節 論文架構 ............................................................................................. 3 第二章 從「身心殘障」到「社會障礙」──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6 第一節 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 6 第一項 如何看待「障礙」? .................................................................. 6 第二項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典範移轉 ................................... 9 第一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制定前的典範趨勢 .......................... 9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採的典範模式:社會模式 ........ 11 第三項 身心障礙定義方式:從疾病認定到 ICF ................................... 13 第一款 從醫療模式的 ICIDH 到社會模式的 ICF........................... 13 第二款 ICF 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15 第四項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法制流變 ................................. 17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 ................................................................ 19 第一項 美國的自立生活運動 ................................................................ 21 第一款 緣起及歷史 ...................................................................... 21 第二款 組織及服務內容 .............................................................. 23 第二項 英國的自立生活運動 ................................................................ 24 第一款 緣起及歷史 ...................................................................... 24 第二款 組織及服務內容 .............................................................. 25 第三項 日本的自立生活運動 ................................................................ 27 第一款 緣起與歷史 ...................................................................... 27 第二款 組織與服務 ...................................................................... 28 第三款 對東亞自立生活運動的影響 ........................................... 29 第四項 台灣的自立生活運動 ................................................................ 30 第一款 歷史及緣起 ........................................................................ 30 第二款 組織及服務 ........................................................................ 31 第三章 「自立」與「自立支援」在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的意義 .................. 3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節 日本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 34 第一項 社會保障法為何談「自立」? ................................................. 34 第一款 社會保障法的目的與「自立」 ....................................... 34 第二款 社會連帶與「自立」....................................................... 37.

(5) 第三款 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概念與內容 ................................... 38 第二項 概念比較:自立 vs. 自立自助論.............................................. 39 第二節 日本身心障礙者福利法制領域中的「自立」 ................................. 41 第一項 障礙者基本法中的「自立」 ..................................................... 41 第二項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與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中的自立概念 .......... 43 第一款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 .......................................................... 43 第二款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 .......................................................... 45 第三項 本文對於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障中「自立」概念的歸納 .......... 48 第四章 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自立支援法制 ................................................. 55 第一節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發展脈絡 ............................................................ 55 第一項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立法前的法制背景 ..................................... 55 第一款 社會福祉法制中的措施制度 ........................................... 55 第二款 從措施制度到支援費制度 ............................................... 57 第二項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的成立......................................................... 60 第一款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的立法脈絡 ....................................... 60 第二款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法案要點 ........................................... 61 第三項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的問題與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制定 .......... 65 第一款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的問題 ............................................... 65 第二款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制定 ............................................... 67 第二節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法制介紹 ............................................................ 67 第一項 總合支援法中的障礙者服務內容 ............................................. 67 第一款 自立支援給付 .................................................................. 68 第一目 各種障礙福祉服務介紹 ........................................... 68 第一小目 居家照護、重度訪問照護、重度障礙者包括性 支援.................................................................................. 69 第二小目 同行援護、行動援護 ................................... 72 第三小目 療養照護、生活照護、短期入所 ................ 74 第四小目 自立訓練....................................................... 78 第五小目 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 .................... 80 第六小目 機構入所支援、共同生活援護 .................... 84 第二目 輔具費補助 .............................................................. 89 第二款 地域生活支援事業 .......................................................... 90 第一目 市町村/都道府縣地域生活支援事業概說 ............... 9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目 市町村之諮詢支援事業、 ....................................... 94 第一小目 計畫諮詢支援事業 ....................................... 97 第二小目 地域諮詢支援事業 ......................................100 第三小目 基本諮詢支援事業 ......................................102 第四小目 基幹諮詢支援中心 ......................................102.

(6) 第三款 障礙福祉服務取得流程與使用者負擔 ...........................103 第一目 障礙福祉服務取得流程 ..........................................103 第二目 量能負擔的使用者負擔 ..........................................105 第二項 總合支援法中的障礙者服務與障礙者自立生活間的關係......106 第三節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相關爭訟........................................................110 第一項 事件事實及爭點 .......................................................................111 第二項 法院見解簡析 ...........................................................................112 第五章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障礙服務介紹與台日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比 較 ...........................................................................................................................114 第一節 障礙者自立生活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個人支持服務及就業 服務 ...............................................................................................................114 第一項 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想像 ...........................................................114 第二項 從自立生活觀點觀察身權法個人支持服務與就業服務 .........116 第一款 照顧服務及外出移動服務 ..............................................118 第一目 居家照顧服務 .........................................................120 第二目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124 第三目 復康巴士服務 .........................................................127 第四目 小結 .........................................................................127 第二款 居住服務 .........................................................................129 第一目 住宿式照顧 .............................................................129 第二目 社區居住 .................................................................130 第三目 小結 .........................................................................131 第三款 輔具服務 .........................................................................136 第四款 訓練及諮詢服務 .............................................................137 第一目 日間式照顧 .............................................................138 第二目 生活重建與心理重建 ..............................................139 第三目 情緒支持與行為輔導 ..............................................141 第四目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同儕支持...............................142 第五目 婚姻及生育輔導......................................................143 第六目 小結 .........................................................................143 第五款 就業服務 .........................................................................144 第三項 我國身心障礙服務的取得流程與費用補助.............................147 第二節 台日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比較 ................................................149 第一項 自立概念的掌握 .......................................................................149 第二項 日本障礙者自立支援體系特色─整合性 ................................151 第三項 台日障礙者支援服務比較........................................................15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第一款 第二款. Ch. engchi. i n U. v. 照顧及移動服務方面......................................................151 居住服務方面 .................................................................153.

(7) 第三款 輔具服務方面 .................................................................155 第四款 訓練及諮詢服務方面......................................................156 第五款 就業服務方面 .................................................................156 第四項 障礙者服務取得流程 ...............................................................157 第五項 給付輸送型態─現金給付、市場化及民營化 .........................158 第六項 小結 ..........................................................................................160 第六章 結論..........................................................................................................161 163.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參考資料. Ch. engchi. i n U. v.

(8) 附表:中日名詞翻譯對照表 日文原文. 中譯. 社会保障. 社會保障. 障害者基本法. 障礙者基本法. 障害者自立支援法. 障礙者自立支援法. 障害者総合支援法. 障礙者總合支援法. 措置制度. 措施制度. 支援費制度. 支援費制度. 応能負担. 量能負擔. 応益負担. 量量負擔. 障害 福祉 サー ビス. 障礙 福祉 服務. 居宅介護. 居家照護. 政 治 重度訪問照護 大 重度障礙者包括性支援 重度障害者等包括支援 立 同行援護 同行援護 重度訪問介護. 行動援護. 療養介護. 療養照護. 生活介護. 生活照護. 短期入所. 短期入所. 自立訓練. 自立訓練. 就労移行支援. 就勞移行支援. 就労継続支援. 就勞繼續支援. 共同生活援護 地域社会. y. 機構入所支援. n. al. er. io. sit. Nat. 施設入所支援. ‧. ‧ 國. 學. 行動援護. Ch. i n U. v. 共同生活援護. e n g社區、地區 chi. 地域生活支援事業. 地域生活支援事業. 相談支援事業 →計画相談支援 →地域相談支援 →基本相談支援. 諮詢支援事業 →計畫諮詢支援 →地域諮詢支援 →基本諮詢支援. 事業所 →一般相談支援事業所 →特定相談支援事業所. 事業單位 →一般諮詢支援事業單位 →特定諮詢支援事業單位. 基幹相談支援センター. 基幹諮詢支援中心.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立」或「Independent」的用語,在傳統的語意下,常帶有個人應憑藉己 力不假外力而立足於社會之意,然而,對於社會弱勢例如身心障礙者而言,要求 其僅憑藉己力「自立」,實際上多有困難。河合隼雄曾在其《孩子與學校》一書. 政 治 大 以生存下去。如此的相互依存如達適切,即稱之為自立」 ,這段話如放在社會 立. 中寫道:「自立的人,會適切地「依存」於他人……。人正因依存於他人,才得 1. ‧ 國. 學. 法脈絡下,則可將人與人間的相互依存視同為社會連帶關係,亦即,人與人間的 社會連帶與個人的自立事實上是密不可分的,個人是否能於社會上自立生活,許. ‧. 多時候不單是「靠自己」即能辦到,還需要整個社會與制度的支持,始能達成,. sit. y. Nat. 而這些支持制度或措施,即可稱為「自立支援」或「自立支持」。然而,自立支. al. er. io. 援既是對於個人自立生活的支援,則所謂個人的「自立」或「自立生活」,其內. v. n. 涵勢將影響自立支援措施的內容。此為引起本文研究興趣的問題開端。. Ch. engchi. i n U. 本文的基於上述的研究興趣開端,研究目的上,宏觀層次上在於探討社會法 下的自立,以及社會法的法目的與個人自立間的關係,微觀層次下,則在社會法 領域中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領域,藉由日本法制與我國法制的介紹與比較,探 討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支援措施的理想樣貌。.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主要針對我國以及日本的社會法(社會保障法)中的自立 概念的闡釋,以及兩國法制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支援措施。因此在法制上, 1. 河合隼雄, 《子どもと学校》 ,岩波新書,1992 年 2 月出版,頁 145。本書無繁體中文譯本,本 文所引為本文自翻。 1.

(10) 於日本方面,主要是針對日本的障礙者基本法、障礙者自立支援法、障礙者總合 支援法 2,於我國方面,則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尤其是就業該法 中就業相關服務,以及第 50 條個人支持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授權制定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辦法(尤其是該辦法第 9 章的自立生活支持服 務),進行比較討論。又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涉及問題層面甚廣,本文在此主要 僅就身權法法制面的規定進行介紹,以便與日本法制進行比較對照,不擬深入討 論障礙者就業其他相關問題。 另外,本文為論述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概念及自立支援的源流,亦將對身心障. 政 治 大 Living Movement)的國際源流等進行論述。 立. 礙者社會促進制度典範的移轉,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 國. 學. 第三節 用詞定義. ‧. 於日本所謂的「社會保障法」即相當於我國的社會法或社會安全法,又日本. y. Nat. 學界未如我國對於社會法領域採行德派三分說或四分說的分類,於我國社會法領. er. io. sit. 域中的社會促進,在日本的社會保障法中被歸類為「社會福祉」。於本論文中如 出現「社會保障法」 、 「障礙者福祉」等用語,則指涉的主要是日本的社會法或日. al. n. v i n 本學界的討論,如為我國或普遍性的討論,則改稱「社會安全法」或「社會法」 , Ch engchi U 以及「障礙者社會促進」。. 另外,本文因涉及諸多日文用詞,為避免讀者混淆,於文前亦設有中日名詞 翻譯對照表提供參照。.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台日身心障礙者社會法領域「自立」及「自立支援」的概. 2. 該法原文全名為「障害者の日常生活及び社会生活を総合的に支援するための法律」 ,完整譯 名應為「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 ,在日本學界及實務界常被略稱為「障礙者總 合支援法」(障害者総合支援法),其前身為「障礙者自立支援法」 (障害者自立支援法)。 2.

(11) 念及其具體措施,另外與其相關者,本文亦會論及身心障礙者法制領域中依循國 際礙者政策方向而變動的典範移轉、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 (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的國際源流,以及日本社會保障法學界如河將「自立」概念與社會 保障法連結。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本論文將透過傳統的文獻分析法,從各類專 書、期刊文章、研討會文章、社會團體或公部門出版品、報紙及網絡文章等進行 分析,另亦採用比較研究法,主要針對我國及日本的障礙者社會保障法制進行研 究。.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政 治 大 本文共分六大章節,前三章將著重於總論性質,後三章則屬各論性質。除了 立. 第一章介紹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用詞定義、研究方法、及章節架構外,. ‧ 國. 學. 其餘六章各為以下內容安排:. ‧. 第二章. y. Nat. 本章將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將針對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法制的典範移轉進行. er. io. sit. 論述,以得知從過去注重障礙者「傷病」的醫療模式,至目前主流的注重社會障 礙的社會模式,其中障礙者人權的逐步實現。於第一部份亦將介紹採行社會模式. al. n. v i n 的 ICF(國際身心障礙與健康功能分類系統)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的對 Ch engchi U 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典範移轉的影響。. 第二部分將介紹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的國際脈絡,其理念、內容、發 源及於亞洲的擴散。之所以介紹此部分,乃因各國的自立生活運動接或多或少對 於國內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有所影響,可以說是自立生活運動的理念風行在先, 自立支援的法制訂立在後。而於本章中將選擇美英日台四國的自立生活運動為介 紹對象。. 第三章 3.

(12) 本文欲探討自立概念於社會保障法中的內涵,以及其與社會保障法的關係, 以支持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章主題為日本社會保 障中的自立與自立支援,即係為藉對於「自立」概念論述較深入的日本狀況,引 為參考標的。本章並將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將介紹日本社會保障法學界對於社 會保障中自立概念的闡釋,第二部分則將針對日本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障制度中的 自立概念進行介紹。. 第四章. 政 治 大 紹日本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支援措施。本章共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著眼 立 本章係針對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及其前身「障礙者自立支援法」,介. 於障礙者自立支援法成立相關背景、其問題點及其後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的成立。. ‧ 國. 學. 第二部分則將進入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中障礙者服務內容的介紹。. ‧. 依照「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其服務可分為兩大類,即自立支援給付及地域. y. Nat. 生活支援事業。於自立支援給付部分,又可先區分為障礙者福祉服務、相談支援、. er. io. sit. 自立醫療支援、輔具費,其下又再細分成各種支援型態;而地域生活支援事業, 則對於日本型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整合性發揮核心作用。此將為本章第二部分. n. al. 主要介紹內容。. Ch. engchi. i n U. v. 第五章 本章區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此部分將針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尤其是該法有關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規定、以及該法第 50 條個人照顧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授權制定的身心障礙者個 人照顧辦法等法制及障礙者服務內容進行介紹。 第二部分則將以第四章日本制度的介紹,以及本章上半部台灣法制與服務內 容的介紹為基,進行台日制度間的比較研究,並提出本文的觀察。 4.

(13) 第六章 本文將於本章提出本論文結語。.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4) 第二章 從「身心殘障」到「社會障礙」──身心障礙法政 策的典範移轉. 第一節 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 第一項 如何看待「障礙」?. 政 治 大 在一個社會中,所謂的「身心障礙」被如何看待,此涉及身心障礙者與社會 立. ‧ 國. 學. 之間互動關係的討論。同時,一個社群的身心障礙立法採用何種觀點去看待身心 障礙,亦決定該國身心障礙法制的走向。因此,瞭解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有. ‧. 其重要性。. sit. y. Nat. 這裡所謂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即用來認定「障礙」的價值觀,文獻上亦. al. er. io. 有稱之為「障礙模式」者 3。在討論障礙模式時,大致上可先區分為個人觀點及. n. 社會觀點 4。個人觀點下的障礙模式,又可區分為「醫療模式」 (Medical Model)、. Ch. engchi. i n U. v. 「功能模式」(Functional Model)及「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 5。社會觀點 下的障礙模式,主要即指目前主流所採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醫療模式亦稱為「生物醫學模式」(Biomedical Model),是以身體結構的生 理與生物基礎為主,在此模式下,障礙是屬於醫療概念上的損傷、疾病或健康不 佳,亦即「病徵」,而係個人的一種狀況。因此障礙者被認為是需要照護、支持. 3.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4。 4 例如西方學者 Michael Oliver 即將障礙區分為「個別模式」及「社會模式」 。參黃源協,身心障 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5。 5 廖福特,從「醫療」 、 「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3。 6.

(15) 與治療的客體,而定義所謂「障礙」時亦不考慮外在環境與社會結構因素的影響 6。 功能模式亦是自個人觀點出發,惟其與醫療模式不同點在於,醫療模式著重於個 人的病徵,但功能模式則強調障礙是因個人身心的限制,而導致個人功能的受限 7。 慈善模式則認為障礙是一種個人的悲劇,而可藉由非障礙者的協助或障礙者個人 的勇氣予以克服,障礙者因而被視為是與其障礙情境作對抗,且值得予以讚許 8。 對於個人觀點下的三種模式而言,各有其所著重的解決問題方式。醫療及功能模 式著重於障礙者身心之回復(Rehabilitation),慈善模式則是著重於補償 (Compensation) 9。. 政 治 大 礙係源於社群本身的排斥、歧視及偏見,因此應以移除外在環境及制度的障礙為 立. 社會模式將所謂「障礙」的論述自個人層次提升至社會結構的討論。認為障. 主,而非要求身心障礙者改變自己以迎合社群對於所謂「正常人」的想像 10。社. ‧ 國. 學. 會模式對於「障礙」的界定,係根植於人權的價值理念,故亦稱為「人權模式」. ‧. (Human Right Model)11,亦即人乃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制度的客體,而基於人權. y. Nat. 價值,強調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與自主,以及彼此之間的. er. io. sit. 平等與互助。對尊嚴與自主來說,是指應尊重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且應肯認其 等亦與一般人一樣有自主決定的能力;而所謂的平等,則強調身心障礙者與一般. n. al. Ch. 國民無異,同樣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各種基本權利. 6. engchi. i 。n U. 12. v.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3。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 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4。 7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3。 8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4。 9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3。 10 廖福特,從「醫療」 、 「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4。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 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4。 11 廖福特,從「醫療」 、 「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5。 12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 中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0-101。 7.

(16) 社會模式的身心障礙政策取向,係「參與」導向 13,其目標是型塑一個完全 涵納的社會(A fully inclusive society) ,即一個給予身心障礙者生活高度評價,且 持續鼓勵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社會 14。 自 1970 年代開始,障礙者福利領域開始著重以人權觀點觀察問題 15。影響 所及,如今根基於人權觀點的社會模式已是主流,在此即產生了自個人觀點的醫 療模式至社會/人權觀點的社會模式的典範移轉。然而,社會模式亦有其侷限, 該侷限來自於該模式將身心障礙者所受到的不利處境歸因於社群所架構出來的 制度、規範及期待,而非純由「損傷」所致,例如以學習障礙者而言,惟有在其 所處社會著重讀寫能力的前提下,其身體狀況才會成為「障礙」16。但是,對於. 政 治 大 障礙者而言,「損傷」的確是既存事實,是難以忽視且須正面面對的生理狀況, 立. 社會模式明確地將「損傷」與「障礙」二分,但事實上,個人生理的損傷與社會. ‧ 國. 學. 建構的障礙間是難以區隔的,因此即使移除了社會的阻礙及壓迫,社會模式仍不. ‧. 易解釋「損傷」對於障礙者的影響 17。因此實際上,對於身心障礙者政策,各國. y. Nat. 多混合採取各種模式(Policymix) ,即使是採行社會模式身心障礙者政策的國家,. n. al. er. io. 13. sit. 亦不偏廢其他模式例如醫療模式 18。. i n U. v.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1。 14 廖福特,從「醫療」 、 「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5。 15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9。 16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與身心障礙有所關連的三個名詞:Impairment(損傷)、 Disability(障礙) 、Handicap(殘障)各有不同定義。Impairment(損傷)係指「生理、心理、或 解剖學上的組織結構或功能有任何的損害或不正常現象」 ,它指的單純是一種器官層次上的干擾, 例如缺少雙腿。Disability(障礙)指「因損傷而導致完成某項活動所需能力的限制或欠缺」 ,而 這些活動原是一般人能力所及的,例如因缺少雙腿而致的爬樓梯困難。Handicap(殘障)則指「個 人因損傷或障礙而成為弱勢者,這種狀況將限制或讓個人無法表現出正常的角色,這種正常的角 色端視年齡、性別、社會及文化的因素而定」 ,亦即,個人因損傷或障礙而喪失參與社區生活的 機會,例如因肢體缺失而難以出門而導致社會生活上的孤立,故此定義重視的是障礙者與外在社 會環境間的關係。參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 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2-343;周月清,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收錄於呂寶靜編, 《社會 工作與台灣社會》第六章,巨流出版,2002 年初版,頁 226-227。 17 蔡佳穎、陳政智,以「損傷」與「障礙」並重的社會模式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區發 展季刊 131 期,2010 年 9 月,頁 523-524。 18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2。 8. Ch. engchi.

(17) 第二項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典範移轉 國際社會上,身心障礙者政策的典範移轉,可由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政策的 轉變得知。故本文以下將以典範移轉的流變為中心,討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政策 及於 2008 年通過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一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制定前的典範趨勢 身心障礙者長久以來一直是社會上受忽視的一群,即使於社會福利政策較先 進的西方亦同 19,此因傳統上,身心障礙者的問題被歸於濟貧與慈善工作之下,. 政 治 大 心障礙者才漸獲重視,成為人權觀點下的一項重要議題 立. 且身心障礙團體的能見度較低之故 20。直到近三十年來,在聯合國的努力下,身 21. 。. ‧ 國. 學. 二次大戰結束後,西方福利國家於社會安全制度架構下,陸續發展出較完整 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政策與規範 22。其主要歷史背景為二戰結束後,各國都有相當. ‧. 數量的退伍軍人回歸社會,他們需要各種醫療、復健的措施,當時的身心障礙者. sit. y. Nat. 倡議團體亦以退伍軍人組成的團體為主。因此自 50 年代至 70 年代初期,聯合國. io. er. 針對身心障礙群體所推動的各種政策方向,如決議文及各種方案等,主要都是採 取復健及預防的立場,亦即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合宜的照顧與服務為主 23。此段時. n. al. Ch. 期的障礙模式,顯然係以醫療模式為典範。. engchi. i n U. v. 至 70 年代,身心障礙者領域開始興起以人權的權利觀點為基礎的觀察 24。 1971 年,聯合國大會議決通過「心智發展遲緩者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n Right 19.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98。 20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7。 21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98。 22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99。 23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8-109。 24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濟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 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9。 9.

(18)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這是聯合國首次以「權利」而非「照護」的觀點 來推動身心障礙政策 25。1975 年,聯合國再次通過另一項權利宣言「障礙者權 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此份宣言所採取的立場 比前述 1971 年的宣言更為積極,它認為應促進提升身心障礙者實踐權利的能力, 而不只是消極地保護權利實踐的平等。這兩份權利宣言,開啟了聯合國後來 30 多年的努力,即自早期著重照顧與服務的模式,逐漸往權利保障的模式發展,這 個典範的移動趨勢,也奠定後來將身心障礙者納入人權宣言保障架構的基礎 26。 80 年代是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政策由以往的照顧取向轉向權利保障取向 的關鍵時期 27。1981 年,聯合國大會將該年訂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The. 政 治 大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Disabled),強調「平等」及「完全參與」的理念。次年 立. 1982 年聯合國通過「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 (World Program of Action Concerning. ‧ 國. 學. Disabled Person, WPA) ,並將 1983 年至 1992 年訂為「身心障礙者十年」 。作為接. ‧. 下來十年的行動方針,WPA 揭示三項目標:預防、復健、及平等機會參與(機. y. Nat. 會平等),前兩項明顯仍是基於傳統的照護觀點,即醫療模式,但最後一項顯示. er. io. sit. 出已逐漸向權利觀點移動,即社會模式的展現 28,其嘗試將障礙界定為障礙者與 其環境間的關係,希望各國移除因社會結構所致、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完全參與社. al. v i n 。WPA 確立了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無差異」原則,即強調身心 Ch engchi U n. 會的障礙. 29. 障礙者作為人的權利不因本身不同的限制條件而受到不當的限制與不足 30。 1993 年聯合國大會提出「身心障礙者機會準則」(Standard Rules on the 25.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2。 26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9。 27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9。 28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10;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 中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29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0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10。 10.

(19)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學者有認為此準則可說 是在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中,聯合國在朝向以權利為基礎的政策方向移動過程中, 最重要的一個文件 31。此準則同樣以環境要素來定義身心障礙,並強調身心障礙 者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應負擔同等的義務,而非訴求特殊團體的特別權利 32。 聯合國以上所提的各種文件,皆屬軟法性質,即無法律拘束力,僅提供各國 作為立法及實踐的參考。但從這些文件中,仍能觀察出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政 策,已漸從過去的照護觀點、個人觀點的醫療模式,轉變成權利觀點、社會觀點 的社會模式。.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採的典範模式:社 會模式.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2006 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 CRPD)草案提出,2007 年開放給各國簽署,2008 年正式生效。. ‧. 2001 年聯合國大會議決組成特別委員會,開始以人權觀點為基礎,草擬一完整. sit. y. Nat. 的公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 3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由開始起草到簽署,歷經六. al. er. io. 年 34。整體而言,本公約並未對於身心障礙者強調其有異於一般人的特殊權利, 毋寧是強調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人權 35。. n. v i n Ch 身心障礙者政策價值取向自醫療模式到社會模式的轉變被認為是催生身心 engchi U. 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要因素 36。公約本身採取的立場也是人權觀點的社會模式 37,. 31.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11。 32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3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4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107。 35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3。 36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向,身心障礙研究 vol.6, no.4,2008 年 12 月,頁 246。 37 周月清,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82。 11.

(20) 公約第 1 條第 2 項即指出所謂的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精神、智力或感覺器官受 到損害,且這些損害使他們在與他人平等參與社會的基礎上產生困難 38。雖說本 公約採取社會模式,但並未因此偏廢醫療模式下的醫療與復健的重要性,例如於 公約第 26 條有關適應訓練和康復訓練的條文,即是以社會參與及實現身心障礙 者自立性為核心,要求締約各國應建立綜合性適應訓練與康復訓練活動,由此亦 可知,雖有典範移轉,但舊有的模式如醫療模式等,其內容及手段(醫療及復健 等)已被包涵入社會模式中,而其目的則受社會模式影響而有所轉變(由「治療 疾病」轉變成為達社會參與與自立)。. 政 治 大 公約第 1 條公約宗旨及第 3 條一般原則的規定即可得知。其中的社會參與、社會 立 整體而言,本公約的核心精神包括:人權、平等、反歧視及社會參與,此觀. 融入(Integration) ,其概念與歐洲常用的「涵納」 (Inclusion)相呼應,晚近社會. ‧ 國. 學. 融入的內涵略有:強調法律規範應以身心障礙者之賦權(Empowerment) 、自主、. ‧. 自我決定及涵納為目標 39。而自 90 年代中期以後,實現身障者獨立自主且公平. y. Nat. 地享有社會各領域生活的參與機會,尤其是就業生活的參與,亦為歐盟法制追求. io. sit. 的目標 40。採取人權觀點社會模式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同樣重視身心. al. er. 障礙者參與社會、自主、自我決定及獨立生活的需求,例如在公約第 9 條有關無. n. v i n 障礙環境的條文中,即明白表示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 Ch engchi U 的各個面向,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外界交流及接觸的無障礙;在公約第. 19 條,則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在平等及公平選擇的基礎上獨立生活 及融入社區;另外於公約第 24 條則要求締約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能學到生活及 社交技能的環境,以便其能充分、平等地參與教育及融入社區。 相較於公約制定前聯合國所通過的諸多「軟法」,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 38.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文版可於網路取得,參: http://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E8%81%AF%E5%90%88%E5%9C%8B%E8%BA%AB%E5%BF% 83%E9%9A%9C%E7%A4%99%E8%80%85%E6%AC%8A%E5%88%A9%E5%85%AC%E7%B4%84.pdf 39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4。 40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5。 12.

(21) 利公約設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對締約國落實監督。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我國立法院已於 2014 年 8 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已於 2014 年 12 月施行,故本公約已 正式成為我國身心障礙者法制法源之一。. 第三項 身心障礙定義方式:從疾病認定到 ICF 第一款 從醫療模式的 ICIDH 到社會模式的 ICF 世界衛生組織(WHO)自 80 年代開始研究障礙人口定義及分類系統,目的. 政 治 大 。WHO 在 1980 年首次出版 ICIDH (International. 在於預防與瞭解人口老化與疾病型態改變的趨勢下,障礙人口發展趨勢,作為推 動全球醫療衛生工作的基礎 41. 立. ‧ 國. 學.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國際機能損傷、身心功能 障礙與殘障分類)作為定義身心障礙的分類系統,在這版本中,係採用「疾病後. ‧. 果」對身體的影響作為障礙人口定義系統的主要根據 42。在 ICIDH 中,世界衛生. y. Nat. 組織雖然已意識到障礙者社會不利地位處境是與外部環境互動的結果,但是這個. er. io. sit. 不利地位的源頭仍然在身心障礙者本身 43。WHO 第一版對於身心障礙概念的定 義及架構,於 1976 年推出後即受到來自各方的抨擊,尤其是英國障礙者相關團. al. n. v i n Ch 體的反對及抗議,因此本版本通過後不久,WHO U e n g c h i 即著手進行改版及修訂. 44. 。. 世界衛生組織在 1997 年出版第二版障礙人口的定義及分類系統 ICIDH-2.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 A Manual of Dimensions of Disablement and Functioning,國際機能損傷、活動與參與分類), 這是一本臨床分類與鑑定手冊,目的在修改與調整第一版中的定義架構與理念。 本版本欲改變前一版中純粹重視疾病結果導致損傷及障礙經驗所招至的批評,故 將障礙經驗如何限制障礙者的社會參與作為重要的外部環境影響,帶入其障礙概 41.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3-74。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4。 43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5。 44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6。 13 42.

(22) 念與定義系統中 45。但 WHO 並未在此版本中捨棄個人因素,應該說,個人的生 理及心理特質及限制仍在,只是多加入社會環境因素作為障礙認定的考量。 ICIDH-2 為後來的 ICF 的前身。 WHO 在 2001 年通過第三版的障礙人口定義及分類系統,即目前的 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國際健康功能與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以「功能限制」取代以往的「障礙」概念(以功能概念 為核心),以身體系統損傷與限制為第一部分,第二部份則是以社會參與角度測 量障礙狀況,ICF 是以健康狀態作為討論健康與其結果對人的影響為核心。也因 係用以評估健康狀態,故 ICF 不僅單用來評估身心障礙者,不論個體的健康狀況. 政 治 大 為何,它都可適用,WHO 即說明過 ICF 的特色是普遍適用 立. 46. 。. ICF 主要由四項概念組成:身體功能、身體構造、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與. ‧ 國. 學. 個人因素,前三項隸屬於 ICF 分類訊息的第一部分,處理的是功能語障礙的問題,. ‧. 最後一項則屬於第二部份,處理包括環境和個人在內的背景因素 47。由 ICF 的評. y. 作用和複雜關連的結果 48。. io. sit. Nat. 估架構可知,ICF 顯示出個體在特定領域的功能是健康狀況與背景因素間的交互. al. er. 從以上對於 WHO 針對身心障礙定義的分類系統的發展流變可知,就障礙模. n. v i n 式典範而言,第一版的 ICIDH C 採取的是明顯的醫療模式,至第二版的 ICIDH-2, hengchi U. 已開始向社會模式趨近,而最新版的 ICF 則是採取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整合的觀 點 49。. 45.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6。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79。 47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社區發展季刊 136 期,2011 年 12 月,頁 285。 48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社區發展季刊 136 期,2011 年 12 月,頁 285。 49 張恆豪、顏詩耕,從慈善邁向權利:台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社區發展季刊 133 期, 2011 年 3 月,頁 407。 14 46.

(23) ICF 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二款. 在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正式引進 ICF 作為身心障礙認定方式以前, 我國身心障礙法制上對於身心障礙的認定並未依循世界衛生組織所發布的身心 障礙分類系統,而是採用我國自創的身心障礙定義。 1980 年我國首次針對身心障礙者福利制定專法,即「殘障福利法」 ,在制定 當時對於身心障礙的界定已來不及參考 1980 年 WHO 公布的障礙分類系統 ICIDH, 致使往後的多次修法,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界定範圍都是在以台灣自創的身心障礙 定義為基礎,不斷擴大其範圍 50。殘障福利法歷經多次修法及更改法案名稱,至. 政 治 大 ,擴增為 16 類 ,分類的方式最早係依身體部位損傷為主,後 立. 51. 52. 50. 學. 最開始的 7 類. ‧ 國. 2007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引進 ICF 分類系統以前,身心障礙的類別已從. ‧.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社區發展季刊 136 期,2011 年 12 月,頁 279。 51 參 1980 年殘障福利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殘障者,以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左列殘障並領有殘障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殘障者。 二、聽覺或平衡機能殘障者。 三、聲音機能或言語機能殘障者。 四、肢體殘障者。 五、智能不足者。 六、多重殘障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 n. er. io. sit. y. Nat. al. 52. Ch. engchi. i n U. v. 參 2004 年 6 月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 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失智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5.

(24) 有加入身心理功能限制的障礙分類,如智能障礙等,亦有依疾病致障礙為分類者, 但總歸而言,分類基準時常變動,且不斷擴大範圍,使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 人數不斷增多 53。此外,在鑑定人方面,依照 1997 制定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 辦法規定,鑑定係由衛生署所指定的鑑定機構的單一合格醫師執行。 從上述我國舊法時期(尚未採納 ICF 之前)的身心障礙認定方式可得知,我 國過去對於障礙身分的認定基於「醫療模式」,亦即由醫療專家判定障礙者的身 體損傷程度,國家再根據損傷的程度給予不同的補貼與支持 54。然而,醫學模式 下台灣過去的障礙認定過程產生幾項問題:1. 疾病與身心功能損傷的程度不等. 政 治 大 持需求的多寡。3. 醫療的判定本身是對於不確定狀態的預測,雖然醫療專業訓 立. 於「障礙」 (個人在現實生活中功能發揮的限制)。2. 障礙程度不等同於福利/支. 練會使醫療判定相對客觀,但實務上一線工作者也發現各種醫療或非醫療的人為. ‧ 國. 學. 因素也會使得障礙的輕重程度有協商的可能 55。就上述三項問題而言,前兩項問. y. Nat. 健定結果信度的制度規範來解決 56。. ‧. 題可靠確實推動 ICF 制度來解決,最後一項問題則應透過鑑定機制的整合及鑑定. er. io. sit. 2007 年 7 月我國身心障礙法制有了大變革,即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內容大幅修正外,在身心障礙者認定部分,也從原本. al. n. v i n 的我國自創的障礙分類改採 WHO C h所介紹的 ICF 分類系統。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 engchi U. 保障法第 5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因條文所規定的各款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生活與參與社 會生活者。另依新法,障礙的鑑定人也從專業醫師單獨鑑定改為由衛生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社區發展季刊 136 期,2011 年 12 月,頁 280。 54 張恆豪、顏詩耕,從慈善邁向權利:台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社區發展季刊 133 期, 2011 年 3 月,頁 407。 55 張恆豪、顏詩耕,從慈善邁向權利:台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社區發展季刊 133 期, 2011 年 3 月,頁 408。 56 張恆豪、顏詩耕,從慈善邁向權利:台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社區發展季刊 133 期, 2011 年 3 月,頁 408。 16 53.

(25) 指定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 57從事鑑定。另就身心障礙認定,在新法下 並非一次認定為身心障礙後即永久保有身心障礙者資格,而是僅有 5 年的身心障 礙證明有效期限,期滿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58。新法對 於 2007 年 7 月修正的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方式,規定於 5 年後即 2012 年 7 月施行。 藉由引入 ICF,我國身心障礙者法制對於身心障礙者認定方式,在障礙模式 典範上已從醫療模式轉變為以社會模式為主。. 第四項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法制流變. 政 治 大 我國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以及社會促進法制,主要規定在身心障 立. 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依照該法所授權制定的各個法規命令中,另外還有各地方. ‧ 國. 學. 政府所制定的相關行政規則,以及各種相關措施的試辦方案中。.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前身是制定於 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殘障福利法. y. Nat. 的制定也是我國首次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法制化。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在殘障者. er. io. sit. 認定上,採用殘障類別加上殘障手冊的設計 59,殘障福利法仍將對於障礙者的服 務稱為「福利」 ,其立法目的並明定係為協助障礙者「自力更生」 ,惟該法的規範. al. n. v i n 密度甚低,僅有共 26 條條文,且其中關於服務給付的條文簡略,僅以「得」 、 「酌 Ch engchi U. 予」等模糊字眼設定政府的任務,並無具體請領要件的規定,給予政府甚大的裁 量空間 60。 1997 年時殘障福利法全文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條文擴 張至 65 條。1997 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過去殘障福利法對於障礙者所稱的. 57. 新法下的負責鑑定的專業團隊不僅指專科醫師,也包括了治療師、特教老師、社工員、職評 員等。參周月清、朱貽莊,檢視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法案之歷史進程與變革,社會福利模式— 從傳承到創新研討會會議論文,2011 年,頁 14。此文章可於網路取得: http://www.ccswf.org.tw/files/7100/13/3-3--%E5%91%A8%E6%9C%88%E6%B8%85--new.pdf 58 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 59 參殘障福利法第 3 條。 60 孫迺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基本精神及相關爭議問題,法律扶助 33 期,2011 年 7 月, 頁 29。 17.

(26) 強調身體及功能殘缺的「殘障者」,以強調社會與環境障礙的「身心障礙者」取 代,而在身心障礙者認定上,雖然仍採行障礙類別加障礙手冊的的認定方式,但 有增列障礙類別,且有加上「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 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61等具有社會模式意義的認定方式。而在立法目的 方面,則刪去過去的「協助殘障者自力更生」,而改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 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62,關於身心障礙者保障及服務 的部分則區分醫療復健、教育、就業、福利服務,其中福利服務的部分已區分居 家服務及社區服務,列舉出不少服務類型 63。 2007 年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又為全文修正,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政 治 大 法」,並將條文擴大為 109 條,但其中部分條文分別定為公布後二年 立. 64. 、公布後. 五年 65施行。首先,在法案名稱修正上,可見本次修正係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 ‧ 國. 學. 主的個體,與一般人享有相同的權益,所以不是「保護」 ,而是「權益保障」 ;而. ‧. 在立法目的上,亦同時納入促進自立及參與社會,而明文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 y. Nat. 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er. io. sit. 特制定本法」。次者,本次修正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在身心障礙者定義上,從過 去的列舉式障礙類別加障礙手冊的認定,改採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健康功. al. n. v i n 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C h ,由專業人員進行認定,在看待身心障礙上 engchi U 6667. 以社會模式的典範取代醫療模式的觀點,也可較確實地因應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提供適切的服務 68。此外,在服務方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對身心障礙者. 的保障及服務分為保健醫療、教育、就業、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保護服務等大 章,而所謂的支持服務,則為過去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福利服務的擴張,並主要 61. 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 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1 條。 63 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0、41 條。 64 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65 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13~15、18、26、50、51、56、58、59、71 條。 66 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 67 孫迺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基本精神及相關爭議問題,法律扶助 33 期,2011 年 7 月, 頁 30‧ 68 林萬億、劉燦宏,《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福利》 ,五南出版,2014 年初版,頁 30。 18 62.

(27) 區分為對障礙者個人、對障礙者家庭、對障礙者參與社會等三大方向的服務內容。 總體而言,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 政策,已從最初的殘補式慈善觀點,轉變為個人權利導向的社會促進政策。 而在國際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趨勢與我國法制連接的部分,聯合國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於 2007 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於 2008 年正式生效。我國雖非聯合國 的成員,但自從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來,我國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 的法制就以聯合國身權公約為修法的方向之一。2009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社會福 利推動委員會第 14 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 ,宣示為. 政 治 大 政策和措施上,而在該白皮書的基本原則與總目標中,其所列之身心障礙服務措 立. 體現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已與國際接軌,必須將該公約之精神落實在各項法令、. 施八大原則 69,皆係依據身權公約第 3 條一般原則之內容而訂定 70。而身權公約. ‧ 國. 學. 第 19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應有自立生活及如入社區的權利,身權法在個人支持服. y. sit. io.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 a. er. Nat. 張的體現。. ‧. 務中亦增加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作為公約內容以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主. n. iv l C n hengchi U 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又稱為獨立生活,源自於發源於美國的身心 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所謂的「自立生活」 (獨立生活) ,係肯認所有的障礙者都 有權作為家中、職場中、社區中的一份子,而與一般人一樣擁有相同的選擇權、 69. 包括: (一) 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本尊嚴 (二) 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 (三) 平等與不歧視 (四) 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 (五)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與多樣性 (六) 全面排除環境無障礙並減輕甚至消弭個人身心障礙的情形 (七) 身心障礙者兩性平權 (八) 政黨與國家均應擬定並落實身心障礙相關政策 70 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基本目標與原則,頁 4。可於衛福部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取得: 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enudata=DisbMenu&serno=200805220008&msern o=200805220007&contlink=ap/whitepaper.jsp (最後瀏覽日: 2015/11/8) 19.

(28) 控制權、以及自由 71。自立生活雖有「自立」(independent)之用語,但並非指 障礙者應自己完成每一件事情,或是不需其他人的幫助而自我隔絕,毋寧是強調 障礙者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在日常生活中應能自主地選擇及控制,而非由其親友 代勞,因障礙者是最了解自己需求的人,他們應有權利表達自己的需求及管理自 己的生活 72。自立生活的重點在於「生活」,亦即自主、自在與自由且平等地於 社區中生活的權利 73,而非僅表面上指涉障礙者「獨自一人」「居住」於社區。 西方學者 Jenny Morris 曾指出 74,多數說認為自立生活的定義包括三個要素: 1.障礙者應與一般人一樣有同等的選擇與控制的自由 2.對於「自立/獨立」 (Independent)通常定義的挑戰 3.對於障礙者任何的協助皆應受到障礙者自己 的掌控。. 立. 政 治 大. 自立生活的理念與社會模式及源自北歐的「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 國. 學. Principle)相近。社會模式觀點認為透過去除障礙環境及強調平等社會參與、適. ‧. 當支持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自立生活的理念相呼應,而成為其重要的理. y. Nat. 論基礎 75。而發源自北歐的正常化原則最早用於心智障礙者領域,依照瑞典學者. er. io. sit. B. Nirje 所言,正常化觀點強調的是心智障礙者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教育、就 業、休閒生活與公民權,並取得所需服務,他並強調正常化觀點不僅僅停留在法. al. n. v i n 律或服務層次,最重要的是要改變社會對於心智障礙者的想像,主張心智障礙者 Ch engchi U 應有成長、發展與自我決定的權利,並應具有公民的社會地位. 7677. ,正常化觀點. 的核心概念在於認為障礙者在社會中的角色是平等的公民。. 71. Charlotte Pearson (2012) ‘Independent Living’ , in Nick Watson, Alan Roulstone and Carol Thomas,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New York: Routledge): pp. 240 72 周月清,障礙者獨立生活運動緣起與意涵─美加英文獻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06 期,2004 年 6 月,頁 331。 73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主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22。 74 Jenny Morris(2008)`Independent Living And Community Care’, in Nick Watsons eds. ``Disability” (UK : Routledge ):pp.208-209. 75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9。 76 正常化原則進入美國後有產生理論內容的變化,學者認為自立生活的理念與北歐的正常化觀點 較為相近。 77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8-209。 20.

(29) 自立生活的源起也與 1960 年代開始的「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浪潮有關。西方國家在 1960 年代伴隨著機構非人性管理的揭露,以及障礙者社 區生活權益的倡導,政策上乃逐步關閉機構,並將障礙者移出大型機構使其能回 歸社區或家庭生活,此即所謂的「去機構化」 78。在過去,身心障礙者入住大型 養護機構,通常非出於障礙者自己的決定,而是由其家人親友替其決定,因此機 構化除服務品質低落、以及標籤障礙者之嫌外,更是與自立生活重視障礙者自主 選擇的理念相背而馳。去機構化運動使障礙者看到選擇不去機構的一線曙光,因 此也助長了自立生活運動。. 政 治 大 在於,上述三者的推動人主要都是非障礙者,即所稱的一般人,但是自立生活運 立 惟自立生活運動與上述社會模式、正常化原則、去機構化運動最不同的地方. 動卻是由障礙者主導發起、組織及倡議的運動,而從根本上體現了障礙者自主的. ‧ 國. 學. 精神。. ‧. 在自立生活運動領域,美國是其發源地,而英國的自立生活運動雖是吸收自. y. Nat. 美國,卻也發展出更有架構的服務給付內容,同時英國也是歐陸各國開始發展自. er. io. sit. 立生活運動的引介國。另外,日本的自立生活運動雖晚至 1980 年代才開始,且 也是吸收自歐美經驗,但其對於將自立生活運動引入亞洲具有幅心的作用。因此. al. n. v i n 本文以下,擬就自立生活運動於美、英、日的淵源及內容進行討論,以瞭解我國 Ch engchi U 自立生活概念的脈絡所在。. 第一項 美國的自立生活運動 第一款 緣起及歷史 身心障礙者領域的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源自於美 國,除受到美國 1950 至 1960 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Civil Right Movement)追求 人權的精神影響外,並受到許多 1950 至 1970 年代美國國內社會運動的影響,包. 78.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 《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 ,巨流出版,2012 年初版,頁 206。 21.

(30) 括去機構化運動(De-institutionalization) 、源自於戒酒團體的自助運動(Self-help Movement)79、去醫療化運動(De-medicalization) 80,及消費者運動 (Consumerism) 8182。 西方學者並指出,自立生活運動的起源受到兩種來源的交互影響,一是年輕 的身心障礙者(尤指作為運動最初發起人的美國大學生)追求如同一般人的充實 生活,另一則是當代職業復健人員的影響 83。 美國的自立生活運動緣起於 1962-1969 年的加州柏克萊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發起者為一群校園 Cowell 醫院的肢體障礙學生,倡議其. 政 治 大 。在運動最初的發起人之中,Ed Roberts(Edward Verne Roberts)被認為 立. 在校園學術、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完全參與等訴求,要求維護其儘可能自立生活的 權益. 84. 是「自立生活之父」。Ed 於 14 歲時因小兒麻痺而成為肢體障礙者,後來進入加. ‧ 國. 學. 州 Berkeley 大學就讀,但他卻被校方安排住宿至校園醫院中,而非一般宿舍。Ed. ‧. 並從政府的一項障礙者協助計畫中得到一名協助人員(attendant),但此協助人. y. Nat. 員的性質與後來的自立生活運動力推的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並不相同,. n. al. er. io. 解僱了他。. sit. 並非立基於消費者(障礙者)控制,因此 Ed 對此協助員進行雇用、訓練,最後. i n 在學時期,Ed 與他在 Berkeley C h大學的障礙者同伴們 engchi U. 79. v. 85. 向校方訴求聘僱個人助. 發源自戒酒團體的自助運動對於自立生活運動的影響主要在於戒酒運動所提倡的「自助」 (self-help)及「同儕支持」(peer support)此二概念。以同儕支持而言,擁有相同障礙的人們 被認為比較容易瞭解彼此的苦境。 80 去醫療化追求將醫療社群「去神祕化」 (de-mystification) ,並強調以較為整體的觀點來看健康 照護。去醫療化對於自立生活運動的影響在於擺脫專業至上的醫療模式,而轉向注重個人賦權、 瞭解個人需求的模式。 81 消費者運動是一種站在消費者立場,而對產品的品質及價格提出質疑的運動,主要的提倡者 有 Ralph Nader。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中所重視的消費者(身心障礙者)對服務(指各種自 立支援服務)的參與與選擇,其精神即來自於消費者運動。 82 Gina McDonald and Mike Oxford, History of Independent Living. Publications by ILRU, 1995. Page.1. http://www.ilru.org/topics/il-history-philosophy 83 Gareth H. Williams(2008)`The Movement For Independent Living’, and Gerben DeJong(2008)`Defi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Independent Living Concept’, in Nick Watson, eds, Disability vol.3 (NY: Routledge):130,146 84 周月清,障礙者獨立生活運動緣起與意涵─美加英文獻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06 期,2004 年 6 月,頁 332-333。 85 Ed 與其夥伴們在 Berkeley 大學結成了一個叫作「Rolling Quads.」的組織,專門為障礙者學生 22.

(31) 理,並要求住在障礙者們可自主管理的宿舍。後來他們用這些經驗,在 1972 年 於 Berkeley 創立了全國第一所的「自立生活中心」 (Centre for Independent Living, CIL) ,自立生活中心的任務是提供障礙者們廣泛性的支援系統,使其能融入一般 人身處的社區。同年,於 Boston 與 Houston 也陸續成立自立生活中心。及至 1978 年,在障礙者的倡議下,得到全國各地及州政府的法案支持(即復健法案, Rehabilitation Act) 86,開始在全美各州政府的經費贊助下發展自立生活中心。. 第二款 組織及服務內容. 政 治 大 業庇護、護理之家、老人中心或到宅健康照護中心等等,而比較近似於綜合性的 立. 自立生活中心並不同於一般州立的職業復健機構、團體之家、復健醫院、就. ‧ 國. 學. 諮詢中心及培力機構,美國至目前已在全國有 403 所自立生活中心 87。除了各地. 的自立生活中心外,美國還有一個全國性的自立生活組織─「美國自立生活議會」. ‧. (National Council on Independent Living, NCIL),此組織成立於 1982 年,為美國. sit. y. Nat. 最早跨障別的團體,共代表千個關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組織或個人。. io. er. 依照美國自立生活議會網頁的介紹,自立生活中心(CIL)所提供的服務包 括:同儕支持(Peer Support)、提供資訊及參考(Information and Referral)、個. al. n. v i n C h Advocacy)、自立生活技能訓練 人及系統倡議(Individual and Systems (Independent engchi U Living Skills Training) 88等等。. 權益作倡議。 86 卡特政府於 1978 年通過的復健法案第七編其編名即為「自立生活綜合服務」 (Comprehensive Services for Independent Living) ,其內容共分四部分,即:1. 由州職業復健機構主管的自立生活 方案 2. 自立生活中心同意計劃 3. 年長失明者自立生活計畫 4. 重度障礙人士權益維護及倡 議。 87 資料來源為美國自立生活議會(NCIL)網頁,參: http://www.ncil.org/about/aboutil/ (最後瀏覽日:2015/5/26) 88 參考 NCIL 網頁:http://www.ncil.org/about/aboutil/ (最後瀏覽日:2015/05/26) 23.

(32) 第二項 英國的自立生活運動 第一款 緣起及歷史 英國自立生活運動的源起 89可回溯到 1970 年代晚期,且主要是自美國將自 立生活的精神及作法引入。惟雖然英國的自立生活運動繼受自美國,但其緣起及 之後的發展都與美國本土的自立生活運動有些不同。例如在美國,自立生活緣起 於大學生們對於自主生活的要求,但在英國,則是緣起於障礙者們想要脫離以往 所長住的機構(Instituition) ,而到一般的社區中去過一般人的生活。而在內容上,. 政 治 大 動也必須因應英國國情有所調適。 立. 由於英美兩國不論在政治或社福政策上都有所不同,故在英國發展的自立生活運. ‧ 國. 學. 在 1980 年代初期,以 Ham 英國障礙團體「Project 81」到美國進行參訪,並. 將美國自立生活運動的理念及行動方式帶回英國,並開始在英國推動自立生活運. ‧. 動。他們後來成功與當局協調,得到一筆財源,使他們得以在 1980 年代早期從. sit. y. Nat. 機構遷出至一般社區居住。此亦為英國獨立生活運動的開端。. io. al. er. 除了據點在 Hampshire 的 Group 81 之外,在當時的英國他地,還有其他障 礙者組織也基於類似的理念(主要為希望擺脫機構式照護)在進行活動。例如一. n. v i n Ch 個以 Derbyshire 為據點的團體,就推動了一個稱為「The e n g c h i U Grove Road Scheme」的. 計畫。這個計畫原先是採取團體居住的方式,在社區中使用一間房屋,其中障礙 者與少數非障礙者同住,彼此可互相照料。但後來障礙者們發現同住的方式較無 法達成彼此想要獨立生活的需求,因此後來即改採分開各自居住的方式。這個計 畫的創始人夫妻後來在 Derbyshire 創立了自立生活中心(Derbyshire Centre of Independent Living),後來改稱整合生活中心(Centre for Integrated Living)。. 89. 以下關於英國自立生活緣起及歷史,主要綜合參考及整理自 John Evans(2003)” The 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in the UK”, Cornell University ILR School GLADNET Collection;王育瑜,英國社區照 顧的批判─身心障礙者的觀點,社區發展季刊 97 期,2002 年 3 月;周月清,障礙者獨立生活運 動緣起與意涵─美加英文獻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06 期,2004 年 6 月。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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